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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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
(一)聘任条件:
1、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能自觉接受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道正派,能够准确掌握国家政策,熟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的能力。
3、热心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无私,办事公道。
4、熟悉当地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二)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专家,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事务的同志,大、中专院校师生,中、小学校教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行风监督员以及热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聘任方式和程序:
1、向有关单位发聘任意见函。
2、本人自愿报名。
3、聘任前征求所在单位意见,亦可通过有关单位进行推荐,填写《沧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申请表》,推荐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4、经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统一颁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作用发挥较好的可以续聘。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了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
(二)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可以对餐饮服务企业的卫生状况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查看,并对其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和及时向当地餐饮监管部门举报。
(三)随时可对餐饮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及时了解对举报的案件处理情况。
(四)应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特定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五)有权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评议。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二)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群众对餐饮服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要求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培训,并报告工作情况。(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
(五)积极收集所在行政区域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情况反映和投诉,以及群众饮食的热点问题,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自觉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对聘用的社会监督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电子登记,动态掌握有关情况,确保随时联系。
(二)通过短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社会监督员通报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三)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总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就如何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的奖励:
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物质奖励以举报查实案件罚款数额而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七条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自愿退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行列。
(二)身体条件不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及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其他情形。(三)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尽职尽责的,以权谋私、越权监督,损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象的立即解聘。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