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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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
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
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还有的填报机构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四是混淆“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部分填报机构将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农村区域统计范围之外。还有部分位于地级市及市郊的填报机构对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界定不清,或将企业客户全部认定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全部认定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未按《制度》执行。
五是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一些填报机构只填报了农村企业的农林牧渔贷款和支农贷款,除此之外的贷款未予填报。
六是混淆“农产品加工”与“其他加工”。《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贷款中仅包含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纺织加工贷款、木材加工贷款和中医药加工贷款四类贷款。有的填报机构将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其他制造业贷款归入了农产品加工
贷款。
七是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只有部分填报机构依据信贷管理系统编制涉农贷款统计报表,但由于填报时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用途信息登记不规范
或依据的是承贷主体所处行业信息,导致数据提取不准确;大部分填报机构主要依靠手工编制,大多指标数据需根据贷款台账(档案)逐笔手工统计,从基层网点逐级汇总上报。因部分贷款登记用途不明确或档案资料不全,部分填报机构存在简单按会计科目划分或匡估等人为因素。
八、部分金融机构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部分金融机构因对《制度》中个别指标理解存在偏差,自行设置了部分校验关系。如有的金融机构要求《制度》中
的“农林牧渔业贷款”(13F01,3000,F1D000000)等于贷款按行业分类中的“A.农、林、牧、渔业”
(12D02,2002,F12H10000),混淆贷款按行业分类和按投向分类;有的金融机构因混淆“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涉农贷款”,设置校验关系“1.1.1农村企业短期贷款”(13H03,3202,F1F111000)=“1.1.1.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
(13H04,3203,F1F111100)+“1.1.1.2其中:支农贷款”(13H05,3204,F1F111200),农村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也设置了与其中项之和相等的校验关系,导致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数据偏小。
二、明确几点原则
(一)对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属区域的判定。《制度》要求以注册地作为区分贷款所属区域的标准。对于企业贷款,“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
(二)对区域的判定和统计对象的确认。
《制度》规定,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制度》将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
区;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月报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间二者之间不设任何校验关系。
12、涉农贷款统计制度
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今年的改动主要有:
(1)增加了“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我们知道,原来我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
统计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户贷款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以及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这三张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和,总有一个差额,我们原来分析,是因为我们没有统计农户以外的个人对农林牧渔业的贷款,所以今年增加了对非农户的统计,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验证我们原来的推断是不是正确。现在我们就可以对这块数据进行校验了,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表上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应当等于其他三张表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再加上这个非农户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如果不等,就说明有问题。
(2)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表中,在各类组织中,单设一个其中项:“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因为目前农村的各类组织中的主要部分,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在《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出台以后,这类机构增加很快,开始引起农业部的关注,这次增加这个其中项就是应农业部的要求。
(3)增加月报简报表。
目前我们的涉农贷款是按季报,但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却是按月考核的,
所以我们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指标,有必要提高监测的频度,所以才设计了这张月报表,它的口径和原来的季报完全一样。
第一部分:“农林牧渔业贷款”涉农贷款中的“农林牧渔业”,完全严格按照国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不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只要该贷款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强调发放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都统计进来,包括一些在城市近郊的所谓“高科技农业”也不例外。
这里要注意的一个指标是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它指的是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而提供的贷款,比如病虫害的防治、农田灌溉等等,大家可能会想,农田灌溉好象应该是归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的,这里是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我们这里所说的农田灌溉,是指水利设施在被用于农田灌溉时发生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7-2002里
0511灌溉服务指标口径相同),不是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这是两个费用。(还有一类不包括的是“针对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提供的贷
第二部分:“农户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农户的概念: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也包括农村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和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户。为什么我们要规定必须长期住在乡镇里呢?事实上农村中有很多人并不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他们虽然户口在本地,但却在城里打工,更有甚者,已经创业成功,当了老板,早就举家搬到城市里去住了,这样的人如果也把他统计进来,可能一个人就抵的上好几村子的贷款,对
数据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规定,凡外出超过一年,就不再算是本地的“农户”。
按用途对农户贷款进行分类,先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然后再将生产经营贷款分成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和用于其他行业的。
按信用形式对农户贷款进行分类,和我们季报指标中的相似,也是按照《担保法》中的规定定义的类别。
按照政策性质分类,这个政策性质实际上指的就是国家财政对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准政策性和商业性体现出了支持力度从大到小、从有到无的过程。如果财政对贷款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那就是政策性贷款,如果不补偿本金而只是贴息,那就是准政策性的,如果对本金和利息均无补偿,那就是商业性的。
按贷款风险分类,这和我们所熟悉的五级分类含义是一致的。
大家可以看出,这张“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和上一张“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是有重复部分的,即“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如果要计算涉农贷款的总量,必须把这块重复部分扣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