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必看-并非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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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并非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者按:在实务中,时有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是不是未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各位老师探讨.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向如意家俬有限公司(简称”如意家俬”)订购价值80万元的办公家具,并支付货款60万元,并收到价值60万元的办公设备,因质量原因发生商务纠纷,吉祥科公司不再采购剩余20万元的设备,如意家俬拒开60万元的办公设备发票,截止2017年3月15日经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开发票仍拒开.问吉祥公司未取得发票的办公设备款6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实务分析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综上,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实际发生的价值60万元的办公设备未取得发票,货款已经支付,其成本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不能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呢?
笔者不赞成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其原因如下:
1.该成本是吉祥公司在2016年俗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原则精神.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吉祥公司应当取得发票,而如意家俬应当开具发票但拒开发票,吉祥公司截止2017年3月15日经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开发票仍拒开,吉祥公
司未取得发票责任不再己方而在如意家俬.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是未在汇算清缴时取得有效凭证不能扣除,而发票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可根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多次发票催开有效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