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必看-并非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全必看60种合理避税的方法
超全必看60种合理避税的方法合理的避税方法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合法合规地减少税务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避税方法,供参考:个人所得税方面:1.合理利用个税起征点,将收入分散到多个家庭成员名下,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
2.合理规划个人收入,将收入分拆到工资、股票、房屋租金等多个渠道,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3.捐赠公益事业,个人可获得一定的税前扣除额度。
4.合理利用各类免税产品,如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方面:5.合理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将增值税纳税基数降低,减少增值税缴纳额。
6.适当控制企业销售额度,避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范围,以免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企业所得税方面:7.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8.合理利用税收筹划,通过优化企业结构、分拆业务板块等方式,减少企业所得税和相关税费的负担。
9.合理利用企业费用的结构调整,将可抵扣费用合理分摊到不同的税务主体或进行合理的外包,从而降低可抵扣费用的金额。
10.合理运用税务政策,通过积极申请税收优惠、减免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财产税方面:11.合理利用物业价值评估,正确确定物业的估值,避免被高估纳税。
12.提前规划财产转移,合理进行资产的分配和转移,减少财产税的缴纳额。
13.合理规划财产组合,通过投资慈善事业、购买免税证券等方式减少财产税的缴纳额。
14.合理使用财产税减免政策,如购买普通住房、扶贫财产等,减少财产税的缴纳额。
关税方面:15.合理运用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政策,减少进口产品的关税。
16.按照关税分类进行合理申报,避免被高额关税所约束。
17.合理运用关税调整措施,根据政策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降低关税成本。
营业税方面:18.合理利用营业税调整,根据政策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降低营业税的缴纳额。
19.合理规划企业业务,避免高税率项目,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额。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电大《税法与税务会计》形考任务1-5作业答案
形考一税法与税务会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是---c. 消费型增值税2、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适用于----c. 出口货物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d.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已入库,支付运输企业的运输费18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结算单据,(其中保险费用350元、装卸费200元)。
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d.2940.25元5、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6、下列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是-------进口货物7、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适用的6%和4%的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9、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8010、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定为------ 17%11、-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对12、从2004年12月1 日起,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13、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14、增值税的征收率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错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征税时应视为含税收入,计算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对1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80万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17、我国从2009年1月10日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会计经验: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费用类1.发票已取得,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入账。
例1.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2月修理管理部门用的两台电脑,更换了部分零配件,一共为1000元,增值税额为17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开票日期是12月,但是在次年初才拿到发票,没来得及在12月认证,只能在次年1月进行认证。
2015年12月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2016年1月的会计处理先红冲去年的暂估入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再根据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应付账款117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2.发票未取得例2.假设例1.中的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底都没能取得发票,这时2015年实际发生的费。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诸多疑难问题,28号公告的发布为解决这一系列疑难财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这里首先想谈一下有关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28号公告明确了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成本发票不足,房开企业需调整计税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针对该问题,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同时发票不足的金额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需要调整计税成本,其影响是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发票滞后取得后,房开企业如何调整计税成本存在争议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是扣除在取得发票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完工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31号文出台之初税总的口径是:应该在实际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年度扣除,即应当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排除了追溯调整,要求未来适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18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
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结算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0万元(160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酒水瓶盖费账务处理探讨
试析酒水瓶盖费的账务处理庄其干摘要:通过具体事例,引用相关税法条文,分析了酒水瓶盖费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不同要求,以及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提醒财务人员如何正确规避酒水瓶盖费账务处理问题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瓶盖费账务处理随着我国餐饮业的快速发展,酒水市场的竞争俞发激烈,酒水供应商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采取的营销手段也多种多样、层出不穷,而以“兑换瓶盖费”的促销方式仍然是多年来倍受业内推崇、较为普遍的一种营销手段。
虽然,“瓶盖费”的存在一直是社会争议和关注的现象,但对于所有酒水经销商来说却是普遍存在、无法回避的业务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瓶盖费”的列支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酒水销售企业财务人员的心头之疼。
为便于业务处理,下面笔者就结合实际业务操作,从会计、税法角度,分析探讨一种能让税企都能接受、针对“瓶盖费”的账务处理方式。
从支付“瓶盖费”的性质来说,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消费自己产品,扩大自身产品销量,而对消费者作出的一种让利打折行为。
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兑换“瓶盖费”也是商家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打折行为对消费者的书面承诺。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酒水时,可兑换的瓶盖就是商家给消费者的一种书面凭证,只是当时购买时没有立即兑现这种承诺,而是待后期消费者实际前来兑换时,商家才完成了对前期打折让利承诺的履行罢了。
至于有的消费者在酒店消费时,自己没有去要这个瓶盖,而被服务员收走,笔者觉得,实际上是消费者自己对这种权利的放弃,是在享受服务员服务是同时,主动把这种权利让给了服务员。
在对瓶盖的兑换方式上,不同的商家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形成的结果及对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
主要方式及具体情况如下:一、消费者拿来瓶盖,商家直接兑换现金方式。
消费者购酒时,商家对可兑奖瓶盖不作账务处理。
消费者来兑换瓶盖时,商家直接以现金兑给消费者,商家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例如:某酒水供应商(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消费者白酒2 箱(每箱6 瓶,每只瓶盖可兑换5 元),含税单价234 元/箱,共计含税金额为468 元,商家开票468 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付钱采购却无法拿到发票,或者供应商开发票需要额外收取费用。
那么没有发票能够进行税前抵扣吗?没有发票如何补救?今天统一整理如下:
1、需要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a)如果是在国内发生的支出,需要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
b)如果供应商无法自己开票,需要其在所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c)如果供应商是政府机关等单位,不能开票也无法代开发票,则
需要其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款凭证;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d)如果是从国外购进的货物或服务,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凭
证,以及进口缴税凭证等单据进行税前抵扣;
e)如果丢失了增值税发票,需要持发票记账联、交易记录等资料
去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后进行抵扣;
f)如有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的确认。
2、无需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无需抵税的成本费用,可以接受发票以外的单据作为企业收款凭证(如入库单、验货单、收款收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无票支出的解释
所谓无票支出,就是钱花出去了,但是没有拿到发票。
在税局“以票控税”的监管模式下,发票是每个企业都无法绕过的问题,尤其是对财务人员来说。
在日常业务中,难免会遇到无票的情况,如何处理是个难题。
1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五金配件等都无发票,可以入账吗?2股东拿设备投资,没开发票,如何入账?3销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支付给客户的质量赔款,客户收到后不提供发票,如何处理才能税前扣除?4公司有食堂,每天都要从菜市场买菜等,难以取得正式发票,怎么办?上述其实都是无票业务。
钱花出去了,没发票,是大多数财务人员遇到的老大难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似乎永远也解决不了,尤其是在中小企业里面情况更是如此。
1为什么总是拿不到发票?企业拿不到发票,无非有以下几种原因:1、想要少花钱,所以不要票。
如果要发票就要加税点,不想加税点,只能不要票。
2、采购付款后,上家不想缴税,所以不开发票,加之上家给点小恩小惠,所以企业也就不要票了。
3、对方业务免税,认为不交税就不需要开票,所以不给发票。
2拿不到发票,有什么风险?(一)不入账或挂往来的风险实务中,见到好多财务人员,认为没有取得发票不能入账;或者即使入账,也是挂账往来(多数是其他应收款)。
其实,这完全是混淆了会计和税务,或者说按税务的要求做账。
同时,如果钱花出去了,但是没有记账,就会导致企业实际的资金和账上的资金存在差异,这会引起资金上的混乱,影响企业的运营。
在这里,提醒大家:企业发生支出,根据支出的性质及有关凭据,按照会计的要求做账。
至于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那是税务的要求,与会计的账务处理没有关系。
即:做账按会计,缴税按税务!(二)税收风险企业发生支出,如果直接入账成本费用,由于没有取得发票,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就会给企业得来税收风险。
如果没有直接入账成本费用,而是挂账其他应收款,相当于个人长期向公司借款,尤其是股东长期借款,同样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未收到成本发票,会计怎么结转成本
未收到成本发票,会计怎么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应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时就要真实的反映,不管是否实际支付,也不管是否收到发票。
比如,企业购进商品尚未付款也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商品已经上架销售出去了,企业应该先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采购价格暂估入库,然后再按照正常的销售出库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
还有,很多企业是“先做事后发工资",即当月的工资至少要等到次月才发。
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实际发工资,但是会计核算需要企业的薪酬考核制度等预提本月的工资,计入当月的成本费用之中。
也就是说,虽然当月并没有实际发工资,但是该结转的人工成本还是必须结转的。
依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进行申报,即不管是否实际支付,也不管是否实
际收到发票,在预缴时都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则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工资薪金(含奖金)也应在该日前实际发放,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31号文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2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4 —第三条(联系35条来学习)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5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6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XXXX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一、征收治理。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1〕、不管核定征收依然查账征收我市统一按季预缴。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查帐征收企业不管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不管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对上年度主业发生变化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及时变更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详见国税函〔2022〕388号、国税函〔2022〕684号〕4、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指标情况说明
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指标情况说明
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发生费用支出时没有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导致无法在纳税时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
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指标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量情况:列支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成本费用的数量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未能取得凭证的费用发生次数。
通过统计发生在企业内的未取得凭证的成本费用数量,可以了解到企业是否存在大量的未取得凭证的情况。
2. 金额情况:列支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指发生这些费用的总金额。
通过统计未取得凭证的成本费用的金额,可以了解到企业因为未取得凭证而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的大小。
3. 原因分析:对于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成本费用,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原因。
可能的原因包括管理不善、系统不完善、不了解相关税法规定等。
通过分析原因,可以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减少未取得凭证的情况的发生。
对于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指标的情况说明,企业应该及时发现并进行纠正。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费用报销制度和凭证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对相关税法规定的了解和遵守,可以有效减少未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
正确理解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
正确理解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又强调,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企业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是否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就可以完全扣除呢?本文以企业经营租赁为例,对此问题作分析。
免租时承租人租赁费用的税前扣除例1:甲公司2012年6月将一处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自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免收租金,以后每年1月和7月分别收取租金130万元,租赁期内共收租金910万元。
1.承租人租赁发票的取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于本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为免租期,因此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甲公司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只有在以后每年1月和7月收取租金时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6.5万元(130×5%)。
由于甲公司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全年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当然也就不可能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2.承租人租赁费用的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购入研发设备可以全额抵扣及账务处理
购入研发设备可以全额抵扣及账务处理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的一般性固定资产(用于构建形成不动产的除外),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研发设备也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属于加速折旧,根据上述规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用可以在今年一次性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前期购进研发设备,可以这样处理:1. 购入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2. 提折旧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累计折旧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均将此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按单位价值一次性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一次性扣除的50%;如果会计处理仍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费,而税务处理为一次性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为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费的5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财务处理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1、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工会经费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凭据的种类和要求1.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共分为两类:购销凭证和员工工资单。
购销凭证是指企业购买工会经费用品或者支付工会活动费用时产生的凭证,包括采购发票、购物小票、费用报销单等。
员工工资单是指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核实并记录的凭证,核实工会经费扣除金额并在工资单上注明。
2. 凭据必须真实、完整、合规。
购销凭证要求包含以下信息:货物或服务明细、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金额等。
员工工资单要求包含以下信息:员工姓名、工资项目、应扣除金额、实际扣除金额等。
企业应对凭据进行有效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归档备份,并保存三年以上供税务机关抽查核查。
二、凭据的填报和申报1. 购销凭证的填报:企业在购买工会经费用品或支付工会活动费用时,要求供应商结合实际情况出具准确、规范的购销凭证,明确标注相关信息并提供给企业保存。
2. 员工工资单的填报:企业要求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在核定员工工资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并填写员工工资单。
在员工工资单上明确注明工会经费扣除项目,在“应扣除金额”和“实际扣除金额”一栏中填写准确的数据,并在后续工资发放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凭据的申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购销凭证和员工工资单作为相关税前扣除凭据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凭据的审查和核实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时,将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具体措施如下:1. 对购销凭证进行审核:税务机关将对企业提交的购销凭证进行书面审核,核实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有问题,将向企业提出书面说明,并要求企业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对员工工资单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将对企业提交的员工工资单进行核对,比对员工姓名、工资项目、应扣除金额和实际扣除金额等数据,并核实其与购销凭证的一致性。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税与非税解析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税与非税解析案例阅读贺之熙实业购入一批商品,属于假冒伪劣(是故意还是被骗不讨论),货款200万元、增值税金26万元,已收货、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进项税全。
一、假冒伪劣产品已经销售在假货被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之前,贺之熙实业对外销售了一半,取得收入150万元,确认并申报相应销项税金,结转销售成本1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金能否抵扣?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是假货,但因为未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所以涉税工作中不考虑其合法性。
按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成本也可以扣除。
其原因就在于,税收政策没有规定“违法行为的进项税金与成本不能扣除。
“二、假冒伪劣产品被没收财税处理后来,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了贺之熙实业的购假售假行为,将剩余假货全部没收,贺之熙实业会计将被没收的100万元库存商品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这10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应的进项税金13万元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上,100万元的损失不能扣除。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被罚没的损失不能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扣除的结论属于法律明确的不得扣除规定,并非由合法性推理而来。
再说增值税上,《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非正常损失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被罚没的损失不在此列,所以不影响进项,进项可以抵扣。
但2013年8月1日起,这事变复杂了。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上述连正常损失的解释变成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需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行自行销毁的货物。
”由此以来,进项必须转出,进项进入营业外支出,同样属于罚没导致的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13万元的进项应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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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并非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者按:在实务中,时有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是不是未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各位老师探讨.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向如意家俬有限公司(简称”如意家俬”)订购价值80万元的办公家具,并支付货款60万元,并收到价值60万元的办公设备,因质量原因发生商务纠纷,吉祥科公司不再采购剩余20万元的设备,如意家俬拒开60万元的办公设备发票,截止2017年3月15日经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开发票仍拒开.问吉祥公司未取得发票的办公设备款6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实务分析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综上,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实际发生的价值60万元的办公设备未取得发票,货款已经支付,其成本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不能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呢?
笔者不赞成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其原因如下:
1.该成本是吉祥公司在2016年俗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原则精神.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吉祥公司应当取得发票,而如意家俬应当开具发票但拒开发票,吉祥公司截止2017年3月15日经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开发票仍拒开,吉祥公
司未取得发票责任不再己方而在如意家俬.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是未在汇算清缴时取得有效凭证不能扣除,而发票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可根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多次发票催开有效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