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0〕14号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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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人社部发〔2010〕14号

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

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资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

二、从2009年1曰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三、所需经费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沒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所需结经费,可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酌情考虑。

四、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政策。相关政策实施后,由中央管理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中央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及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这次先行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转制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和精神组织实施,要密切关注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注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維护社会穏定大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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