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0〕14号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我国地勘单位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历时30多年,至今一直都在不断探索之中。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质工作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009年~2010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提出巩固和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思路越来越明确。
201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式启动。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
2016年7月《国土资源》发布了《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据统计,全国23个省基本完成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分类工作,得到各省编办的批复,8个省区的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中央管理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2017年,各地地勘单位改革稳步推进,为此我们整理了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这五个省份的地勘单位改革情况,望借此能对了解这些地区改革的情况有所帮助。
以下内容均整理自网络,感谢这些文章的原作者!1.辽宁: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地矿局党组中心组举行“两学一做”第三专题(扩大)学习研讨。
证实辽宁省地勘行业转制改企已是事实,但具体方案尚未公布。
改革涉及6家单位,据称,改企后该6家单位将合并成立“辽宁省地质矿业勘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50亿元(暂定),领导班子由辽宁省委、省政府管理,单位资金资产归属于辽宁省国资委管理,原单位人员无论是参公、事业编还是军转干编制全部转为企业员工,过渡期为5年。
但此说未得到证实。
2017年5月22日,辽宁地勘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终落实,下面是具体文件内容: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加快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和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开展正常经营,实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房产确权办证。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零点五元调整为一元。
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
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五、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有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国家统一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
对个别特殊问题,以后统一研究处理。
六、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的事业单位(除少数部门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及其在京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负责。
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5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39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元。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 2008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绍兴市67元,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9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馒。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认算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人社部发〔2010〕15号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
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
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
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2000年10月9日
——结束——。
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一:山东济南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我市68、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
我们的工作人员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争取在4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489元,增幅11、76%调整对象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此次调整,在上年末的基础上人均增加262元,调整后我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489元,增幅11、76%。
每人至少增加85元,调控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差距。
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有新变化,主要由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每人至少增加85元。
其中,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往年我们都是按照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养老金,养老金1000元的按10%上调增加100元,养老金4000元的可增加400元,两者增加的绝对额相差较大,如果继续按照普遍增加10%的做法,养老金水平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分析,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增幅将确保达到10%以上,养老金水平较高人员增幅将会低于10%,但其增加的绝对额总体上仍然较高,通过这样的完善,使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的差距不至于拉得过大。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结束——。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01-05 11:12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陕人社145号文件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 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 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 号、陕人社发〔2010〕126 号文件126 (以下简称“86 号、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 名以上(含3 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一)普遍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计算增加。
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8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
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17年后退休的“中人”养老金,为什么按14年10月之前标准发放?
17年后退休的“中人”养老金,为什么按14年10月之前标准发放?2021.4.21 07:52我是2014年10月退休,也是“中人”的一员。
具体怎样计费,何时补发,我也和所有“中人”一样盼望着。
关于国家养老金政策的改革,愿意和大家一起学习。
(以下内容源自元宝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微信公众号)一、改革背景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分别按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由单位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大体一致。
90年代以后,全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
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退休前工资总额根据工作年限折算比例分档计算,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双轨制”矛盾主要在于: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
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改革范围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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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人社部发〔2010〕14号
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
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资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
二、从2009年1曰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三、所需经费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沒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所需结经费,可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酌情考虑。
四、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政策。
相关政策实施后,由中央管理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中央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及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这次先行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转制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和精神组织实施,要密切关注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注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維护社会穏定大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