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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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题(最完整)

民法简答题(最完整)

民法简答题(最完整)民法简答题(最完整)1.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概念及特点?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从主体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性(2)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4)从利益实现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2.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主体出于平等地位(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3. 简述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我国领海(包括领水),领陆(包括底土),领空(2)我国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航天器4.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细)?(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是指由民事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6. 简述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无意思表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2)行为(与意思表示有关):表意(买卖,侵权),非表意(先占,正当防卫,不当得利)7.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广西之上,如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

授权行为是不要式行为、单方行为、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授权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都存在血关系、婚姻关系或组织关系等。

3、指定代理。

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二、一般代理与特殊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又称独立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共同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再代理的主要特征:(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代理的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不是先归原代理人,再转归被代理人;(4)再代理权要以原代理权为限。

产权经纪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提纲

产权经纪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提纲

产权经纪执业能力考试复习提纲复习参考资料:《经纪人从业资格读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经纪人概论第一讲经纪人概论1、经纪人的概念P22、经纪人的五个社会功能P7-93、经纪活动的三种方式及其概念P104、经纪人的种类P105、经纪人收入中佣金的种类P106、经纪行为管理中经纪活动的规范主要内容P137、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应该遵守的原则P138、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P13第二部分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第二讲民法通则1、法人的概念和种类P15-162、代理的概念及种类P17-183、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P184、复代理的概念P185、财产所有权的概念P196、财产所有权的类型P197、与财产所有权取得有关的财产权P19-208、与财产所有权分离的财产权P209、债的种类和担保方式P20-21第三讲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制度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P252、私营企业三种类型P27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P28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方式及各自最高权利机构P295、公司的分类及概念P316、公司的出资方式P317、公司的组织机构P328、公司登记P329、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P3410、企业(公司)年检P34第四讲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特征P362、合同法的四项基本原则P36-393、合同订立主体与合同主体的关系P444、代理订立合同的要求P44-455、合同的主要内容(九款)P46-496、合同的订立两个阶段:要约、承诺的概念P48、P507、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P558、无效合同的条件(五种情形)P58-599、合同履行的主要原则(两个)P6410、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P6911、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P7012、撤销权的概念P7113、合同担保包括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特殊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P7114、抵押的概念,哪些财产不得抵押P77、P7815、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两者具体概念P80-8116、留置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民法》考试要点

《民法》考试要点

《民法》考试要点2012.6第一章民法概论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考选择题)....和人身关系3、(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1)含义: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执法、民事守法和所有民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2)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5大原则)①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受到平等保护。

民法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法、德、日、瑞)★体现在:(例ppt43、44)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②自愿原则(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实质是主体“意志自由”★体现在:(例ppt47、48)1、是否进行民事活动自由2、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方式、内容自由3、处分权利自由、选择权利救济自由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③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体现在:1、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2、反对暴利,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3、当事人公平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④诚实信用原则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指一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例ppt56、57)公共秩序:对应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对应于我国的“社会公德”。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平等主体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平等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将一块价值50元的手表赠与邻居乙B、税务机关依法向某企业征税C、某公司未经大学生张某同意,擅自在商品广告中使用张某的肖像D、张某收养10岁的李某为养子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概念

代理一、代理的意义(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其中被代理人也称为“本人”、“委托人”或“授权人”。

(二)代理制度的产生代理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900年《德国民法典》建立了系统的代理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世界各国都在自己的民法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并不断随着国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日趋完善。

我国现行法对于代理的规定见诸《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

此外《合同法》也对代理作出了规定。

(三)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1、扩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补足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的分类(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阅览室代理。

(二)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根据代理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属于代为还是代受的不同,或将代理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

消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受的意思表示。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以及代理的效果是否直接及于本人,可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又称狭义的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且代理的效果直接及于本人的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代理人进而根据本人与代理人的约定,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四)根据代理人是否基于代理权而为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即代理人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即代理人非基于代理权所为之代理。

(五)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依照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单独代理的核心要件,是代理权居于一人。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个以上的人的代理。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充实版)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充实版)

一、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3、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4、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6、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其实施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8、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其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9、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12、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3、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1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收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5、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的收益。

16、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7、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18、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19、特殊普通合伙:指以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

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
2.共同代理,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 权的,为共同代理。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一、代理权的取得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一)亲自行使代理权 (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 人利益,被代理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代理 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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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类型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 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代理。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 发生的代理。





(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1.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 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规定以及有关 机关的指定。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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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各交4000给丁,委托购买冰箱。丁 又将款交给李某请他代购。李某一去不知下落,甲、 乙、丙向丁索赔,丁拒绝,甲、乙、丙起诉,法院 应当()。 A.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4000元 B.驳回甲、乙、丙的请求,李某系无偿服务;不应 负责 C.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4000元 D.判决由丁偿还甲、乙牺牲品2000元,偿还丙8000 元 答案:A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 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 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由其他原因能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 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复代理的名词解释

复代理的名词解释

复代理的名词解释复代理(Double Agency)是一个词汇,通常用来描述一个人或机构同时为两个相互矛盾或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代理行为的情况。

在商业、政治、情报、艺术等领域都有复代理的存在。

复代理的历史悠久,其发展和应用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不同领域的实际案例入手,探讨复代理的定义、特点和影响。

一、商业领域复代理在商业领域通常指一个经纪人或代理公司向竞争对手的企业提供服务或代理行为。

举一个例子,假设有一家代理公司,其客户是两个竞争激烈的手机制造商。

该代理公司可能同时为这两家竞争对手提供市场研究、营销策略等服务。

这就意味着代理公司需要维护并满足两个竞争对手的需求,避免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

复代理在商业领域中可能带来一些利益,比如在市场研究中获取更全面的数据、更准确的竞争情报,以及在策略制定中获取不同的洞察力。

然而,复代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比如,代理公司必须保持严格的中立性,以免被视为失信于竞争对手;还有可能因为违反竞争法或契约限制而面临法律诉讼。

复代理在商业领域中的实践需要代理公司具备专业的经验和道德操守,以平衡各方利益。

二、政治领域在政治领域,复代理多指某个人、党派或政府同时与多个相互矛盾的政治势力保持联系或进行合作。

这种复代理的情况在历史上较为常见。

以冷战时期的国际关系为例,苏联和美国都试图与其他国家建立联系和合作,以获取更多自身利益。

这就造成了某些国家或政治领导人同时与两个敌对阵营保持联系,实施复代理。

复代理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非常深远。

一方面,复代理可以为某国提供更多的外交选择,增强其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同时也可以在敌对势力中传达信息,推动和平与合作。

然而,复代理也可能导致信任危机和战略困境。

一旦被敌对势力发现复代理的行为,可能会遭受来自两方的反对和批评。

因此,在政治复代理的实践中,灵活性、机智和外交智慧是必要的品质。

三、情报领域复代理在情报领域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情报机构通常会派遣特工或间谍与其他国家或组织进行接触、获取情报或执行任务。

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复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将代理权再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

复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代理权的有效行使,提高代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复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复代理行为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复代理行为,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将代理权再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

复代理人接受代理权后,成为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对原代理人负责。

2.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代理人可以将其代理权再授予他人行使,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不得再授予他人行使代理权。

”三、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 增加代理责任(1)复代理人责任在复代理关系中,复代理人作为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对原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复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时,原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原代理人责任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当复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时,原代理人应当与复代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 影响代理效力(1)代理权撤销在复代理关系中,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可以撤销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撤销后,复代理行为无效,原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权变更被代理人可以要求原代理人更换复代理人。

原代理人应当及时更换,否则,被代理人可以解除与原代理人的代理关系。

3. 增加代理成本(1)代理费用增加在复代理关系中,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代理费用。

这主要是因为代理权的再授予增加了代理环节,导致代理成本上升。

(2)风险控制成本增加复代理行为增加了代理风险,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风险控制,从而增加代理成本。

4. 影响代理关系稳定性复代理行为可能导致代理关系不稳定。

一方面,被代理人可能对复代理人的能力和信誉产生质疑,从而影响代理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复代理人可能因与原代理人的利益冲突,导致代理关系破裂。

复代理法律后果承担(3篇)

复代理法律后果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理人可能需要再次委托他人进行代理,即复代理。

本文将探讨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二、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原代理权限范围内,将部分或全部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行使的行为。

2. 特征(1)复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2)复代理发生在原代理关系的基础上,代理人仍承担一定的责任;(3)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复代理人应当在原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三、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1. 被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复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仍需承担以下责任:(1)复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被代理人承担;(2)复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由被代理人享有;(3)复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

2. 复代理人的责任(1)复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职责,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复代理人超出原代理权限范围,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复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

3. 代理人的责任(1)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代理职责;(2)代理人未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导致复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某甲委托某乙购买一辆汽车,某乙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某丙购买。

复代理人法律后果(3篇)

复代理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其授权范围内将部分或全部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代理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复代理的概念、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复代理,又称再代理、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其授权范围内将部分或全部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代理人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复代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代理制度中。

复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代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复代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对复代理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复代理的法律效力1. 复代理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复代理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原代理人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转委托权,否则其转委托行为无效。

(2)被代理人同意。

被代理人应当明确表示同意原代理人转委托,否则复代理行为无效。

(3)第三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能力。

第三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相应的代理能力。

2. 复代理的法律效力(1)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效力。

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②复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③复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复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效力。

复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复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收取款项等;②第三人有权向复代理人主张权利,复代理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复代理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复代理过程中,如果复代理人违反了代理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复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复代理人的责任(1)复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3篇)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复代理,又称转委托,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将代理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复代理作为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然而,由于复代理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复代理的法律后果1. 复代理的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

2.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1)复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由以下几种情况决定:① 复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的行为,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复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复代理人未执行代理事务或者执行代理事务不符合被代理人委托的要求,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复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违反代理义务,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复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代理人的责任① 被代理人同意复代理的,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② 被代理人未同意复代理的,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复代理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③ 被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同意复代理的,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1. 复代理人承担责任(1)复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复代理人过错造成的损失、因复代理人未执行代理事务或执行代理事务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因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代理义务造成的损失等。

(2)复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复代理人未履行代理义务、因复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等。

复代理法律后果(3篇)

复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将部分或全部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本文旨在分析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其有效性、责任承担以及与被代理人和原代理人的关系等方面。

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复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代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复代理涉及多方主体,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复代理的有效性、责任承担以及与被代理人和原代理人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复代理的有效性1. 复代理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复代理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代理人具有代理权;(2)被代理人同意或者原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3)复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复代理的有效性(1)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被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复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

(2)复代理行为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复代理行为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复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

三、复代理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 原代理人的责任(1)原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原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原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原代理人应对复代理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复代理人的法律后果(3篇)

复代理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代理职责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此即为复代理。

复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代理关系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复代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探讨复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复代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因特殊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委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复代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复代理人的选定应当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

2. 复代理人应当具有履行代理职责的能力。

3. 复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关系的相关规定。

三、复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复代理人的责任(1)复代理人应当履行代理职责,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责。

(2)复代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代理人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复代理人违反代理关系的相关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代理人的责任(1)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代理人违反代理关系的规定,未及时制止,导致被代理人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第三方的责任(1)第三方与复代理人进行交易,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2)第三方因复代理人的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复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方与被代理人进行交易,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委托乙代为出售其名下的房产,乙经甲同意,委托丙代为出售。

丙在出售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房价低于市场价,甲因此遭受损失。

现甲要求乙、丙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1. 乙作为复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导致甲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甲作为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丙的行为可能对甲造成损失,未及时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若因丙的行为遭受损失,可以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民法上的复代理问题

浅谈民法上的复代理问题

浅谈民法上的复代理问题作者:韩佳良来源:《卷宗》2013年第12期摘要:本文以民法上的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为分析的基础,明确了要实现复代理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同时明确了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并在了解了当前我国民法当中对复代理的规定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些关于复代理制度的改进建议,为类似复代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的代理制度做出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字:民法;复代理;问题1 民法上复代理概念以及特征复代理,也可称为再代理。

是指代理人为了保障被代理人的利益,将代理权利委托给他人的行为。

复代理的具有以下相关特征,代理人通过自己的名义去选择复代理人,而不是由被代理人所选择;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的权限;同时复代理人也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选择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利,该项权利为复任权,而该项权利又将由于代理权所发生依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复代理所实现的前提条件委托代理关系当中,法律一般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利再委托给他人进行使用,这是由于委托代理是以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为基础的,代理人应亲自实施自身的代理权利。

然而法律同时也规定,在特定条件情形下,允许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则规定可了解到,复代理需要符合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复代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复代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身或者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更好的实现。

由此,复代理必须符合地被代理人的利益以及意志,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违背其意愿。

其次,复代理应在事先征求被代理人的许可。

若是代理人人为转委托十分必要,则应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并咨询其意见,在咨询前应将转委托的理由、转委托的代理权限、复代理人的状况以及转委托的时间以及地点等事项告知被代理人,若是征得被代理人的许可,则可进行转委托,否则无法进行转委托。

什么是复代理

什么是复代理

什么是复代理如果⾃⼰没有时间,或者想寻找专业⼈⼠,代替⾃⼰从事某些民事⾏为的,这叫作代理。

代理⼈可以将⾃⼰的代理权限转让给第三⼈,那么,什么是复代理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为被代理⼈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产⽣的代理,故称复代理。

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个条件(1)为了被代理⼈的利益。

代理⼈复代理的⽬的不是为了⾃⼰或他⼈,⽽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的利益。

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的同意。

如果代理⼈认为有必要进⾏转委托,应在事先⽤书⾯或者⼝头的⽅式与被代理⼈联系,询问其意见。

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

如果被代理⼈同意,即可进⾏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转委托。

代理⼈擅⾃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的⼀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告诉被代理⼈的,代理⼈可先进⾏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

被代理⼈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同意,也可以表⽰不同意。

如表⽰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代理⼈应对转委托产⽣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但代理⼈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的同意,迫不得已⽽作出的,则被代理⼈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续。

若因代理⼈转托不明,⽽给第三⼈造成损害,第三⼈可以直接向被代理⼈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赔偿损失,复代理⼈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代理⼈复代理的⽬的不是为了⾃⼰或他⼈,⽽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的利益。

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的利益。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是一种代理模式,它允许客户端通过代理对象来访问真实对象。

复代理在设计
模式中属于结构型模式,它通过代理对象对真实对象进行封装,使得客户端可以通过代理
对象访问真实对象的功能,同时也可以在访问过程中添加额外的功能。

通过复代理,客户端可以不直接与真实对象进行交互,而是通过代理对象来访问真实
对象。

代理对象充当了客户端与真实对象之间的中间人,管理客户端的请求并将其转发给
真实对象。

通过这种方式,复代理实现了客户端与真实对象之间的解耦。

复代理的优点之一是它可以提供额外的功能,从而满足客户端对真实对象的需求。


理对象可以在访问真实对象的过程中添加一些验证、日志记录、性能监控等功能,从而增
强了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另一个优点是复代理可以对客户端进行控制。

代理对象可以限制客户端对真实对象的
访问权限,只暴露真实对象的部分功能给客户端,从而保护真实对象的安全性。

复代理是一种能够通过代理对象来访问真实对象的代理模式。

它可以提供额外的功能,并对客户端进行控制,从而增加系统的灵活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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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

(又称再代理)
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复代理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复代理人
又称“次代理人”。

代理人基于复任权,为行使其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本人)所选任的代理人。

代理人复任权的来源有3:
(1)被代理人的授权或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
(3)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利益所必须。

代理人复委任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代理事务,从而实现或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应等于或小于代理人的代理权,否则,超出部分为无权代理。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复代理人不同于转代理人。

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成立合同关系,复代理人也不代替代理人地位,代理人有权依约定请求复代理人对于自己为给付或依法律规定请求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为给付;转代理人则是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所选任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委任行为不仅为被代理人选任转代理人,并且设立被代理人与转代理人之间的直接代理关系,其转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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