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4月起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doc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1985]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5.02.28【实施日期】1985.0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该文多年不执行,自然失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85)22号1985年2月2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施行。
为办好户外广告,使之符合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化广州的要求,必须加强户外广告、招贴广告的管理工作,望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我们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
现报上,请审核,并予批转。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促进广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建筑物、墙壁和在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招牌、招贴、布幅、临街橱窗等形式,设置和张贴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20xx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根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者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者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含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者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各类水体漂浮物与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进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与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有关公共政策的重要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与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有关。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根据为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与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第15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4月30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定义 ..........................................................3 3 通用规定 ......................................................8 4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10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5 6 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18 7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20 8 户外电子显示屏 ...............................................24 9 临时户外广告 .................................................26 10 户外招牌 .....................................................28 附录 A 相关技术要求 ..............................................32 附录 B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36 附录 C 术语解析 ..................................................39 附录 D 规范清单 ..................................................45
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务会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下列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一)利用户外场地、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构)筑物设置实物模型、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三)利用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四)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五)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六)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或其他载体、其他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属于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以及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气象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治理,爱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照国家《广告治理条例》和《广告治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治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治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爱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操纵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刻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托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
《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1录目第一章总则..................................................................01 第二章设臵通则............................................................03 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10 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21 第五章户外招牌............................................................24 第六章灯光与照明.........................................................29 第七章设计与制作.........................................................33 第八章安装和施工.........................................................38 第九章维护和保养.........................................................40 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规范设臵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臵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臵的广告~包括: ,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臵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臵、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臵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臵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臵的广告设施。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5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1(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2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ﻬ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10 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21第五章户外招牌............................................................24 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33 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05•【字号】穗府[1993]23号•【施行日期】1993.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穗府(1993)23号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镇、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上,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招牌、招贴、墙壁、空飘等媒介或形式,设置或张贴经济、文化、社会广告。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三)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一点八米;(四)距离地面不得低于四点五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八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四米以下,宽三点五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
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2024年城管办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
2024年城管办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____年城管办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一、前言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招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宣传工具,无疑为城市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户外广告招牌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广告过度密集、杂乱无章,对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有效治理户外广告招牌,提高城市的美观程度和市民的居住品质,____年,我们将制定并实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理顺广告招牌布局,优化城市景观。
通过限制和规范广告招牌数量和布局,使城市广告画面变得整洁、协调。
2. 规范广告招牌内容,提升城市形象。
严格审核广告内容,防止虚假广告、低俗广告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塑造城市的良好形象。
3. 加强监管力度,推进治理工作。
加大对户外广告招牌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治问题招牌,维护城市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治理措施1. 制定广告招牌装饰标准。
制定严格的广告招牌装饰标准,包括规定广告招牌的尺寸、亮度、材质等要求,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
2. 设立广告招牌审查制度。
建立广告招牌审查制度,所有广告招牌都必须经过审查并获得审批才能悬挂。
审查将从广告内容、设计风格、合规性等多个方面考虑,确保广告招牌质量和观赏性。
3. 控制广告招牌数量。
依据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制定合理的广告招牌配额,并实施定期的审核和清理工作,减少广告招牌的数量。
4. 强化广告招牌管理和维护。
加大对广告招牌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招牌,对未经审批的招牌或损坏的招牌予以处罚或整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招牌非法悬挂和私自更换。
5. 鼓励优秀广告招牌的建设。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优秀广告招牌的设计与建设,通过评选、奖励等方式,提高广告招牌的品质和观赏性。
四、实施方案1. 制定广告招牌治理实施细则。
在____年初制定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治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实施措施。
2. 完善广告招牌审批机制。
广州典型违建调查今后楼顶不准设招牌
广州典型违建调查今后楼顶不准设招牌00市城管局对北秀大厦上的过期户外广告进行清拆。
昨日,广州市城管局开始清拆小北路北秀大厦和陶瓷大厦的楼顶户外广告牌,截至记者发稿时,两块广告牌拆了一半,预计今日拆完。
广州市城管局副局长吕志任表示,小北路-火车站、环市路至解放北路所构成的三角区是违法户外广告牌清拆难点,因牵涉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将力争于8月底前全部拆完该区域的10多块违法户外广告牌。
同时,广州今后原则上不批准在楼顶设招牌,将考虑设置在一楼门楣处。
为什么难拆?一块广告牌牵涉巨大利益昨日上午,市城管局组织施工人员对北秀大厦楼顶的一块面积为390㎡的商业广告牌进行清拆。
记者了解到,该大厦业主单位是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该局一名王姓部长表示,楼顶场地出租给广告公司,每年可以有10多万元的租金。
"去年开始,全市就已经不再给户外广告牌续期,既然是过了期的广告牌,我们支持清拆。
"昨日计划拆除的4块楼顶商业广告分别设置在北秀大厦、天秀大厦、陶瓷大厦和肇庆大厦,4块广告牌均已过期。
广州市城管局副局长吕志任介绍,由小北路-火车站、环市路至解放北路所构成的三角区是清拆违法户外广告牌的难点,一方面是该地区的楼顶商业广告数量密集,另一方面,一块广告牌往往会牵涉到其巨大的经济利益,商业招牌制作成本高,而利润也非常丰厚,尤其是在繁华的商业街区,因而所遇到的阻力也比较大。
"这一带大约有10多块违法户外广告牌,将力争在8月底前拆完。
目前这些广告牌将陆续开始清拆。
"为何拆我不拆别人?无论是谁只要违法肯定拆"大家的都是过期广告牌,为什么只拆我的?"昨日,广告牌所属的广告公司负责人也赶到现场。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前城管部门也曾召集过广告牌业主一起协商清拆事宜,大约在20天前,城管部门将他们在北秀大厦设立的这块广告牌的广告画拆除,但是并没有同步拆除别的广告牌。
该负责人称,"我们当初设立时也是得到批准的,如果要拆除,就要公平对待,不能只拆除我们的广告牌,而不拆除其他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贴广告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贴广告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穗府[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张贴广告管理的通告(穗府[1995]4号)为加强对张贴广告的管理,保障市容整洁美观,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区内的公共或自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通信配电箱、信箱、阅报栏或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广告宣传品的,均属本通告管理范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张贴广告,必须按《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向张贴地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属政策法令、通告、布告或宣传品的张贴物,应贴在单位内部或贴入自设的宣传栏内。
如需对外宣传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贴入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或以绳索顺街悬挂。
悬挂物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清除,一般不得跨越马路。
四、临街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把清理乱张贴广告作为“门前三包”的内容之一。
有权制止,撕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管辖范围内乱贴乱挂的宣传品。
对不听劝阻者,可提请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
对已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损坏、涂污。
六、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或自有设施上张贴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雇请员工清除,其费用由违章者负担。
七、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如只标明通讯工具号码而没有任何地址的,在未接受上述处罚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书面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或电信经营单位,将当事人对外公布的电话或传呼机号码暂时中断使用;电信管理部门或电信经营单位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暂时中断当事人的电话或传呼机的使用。
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
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针对目前我市招牌广告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在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牌。
(四)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六、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除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招牌广告,其招牌广告设置者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二)下列路段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广告,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应于2001年9月30日前整治完毕:。
楼顶禁设广告招牌 户外广告规范网上征意见
楼顶禁设广告招牌户外广告规范网上征意见楼顶禁设广告招牌户外广告规范网上征意见广州楼顶将不能设户外广告和招牌。
今日起,市民十分关注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将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市民可以通过电邮、书信等方式提出建议。
据介绍,广州市拟对户外广告分区管理,设置“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鼓励设置区”,今后广州所有楼顶、桥梁和立交桥等都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而且对市民熟悉的举办活动时的升空气球、充气拱门的大小、摆设时间都有了明确规范。
屋顶禁设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等。
此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包括以下情况: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区域;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总面积的1/3“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墙面设置户外广告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
鼓励设置区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实体墙面面积的1/3,多层建筑物侧墙面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
此外,还规范了建筑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还要求,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总面积的1/3,其中临主干道的,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总面积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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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月起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
告和招牌-
广州4月起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今年4月1日起将执行,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在广州将被严令禁止。
《规范》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临街建筑物玻璃等。
我发现,在这个规定中,对于目前常见的建筑楼顶摆放招牌的做法将统一禁止,规定所有建筑物屋顶、裙楼屋顶均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广州市规划局解释说,广州城市天际线由内外轮廓组成,建筑楼顶设置广告牌会对天际线造成破坏,同时,对建筑本身的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还包括: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利用交通信号灯、指路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依附于行道树或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等等。
户外广告的设置,常常会影响司机的视线,为了保证交通安全不受影响,《规范》还规定不得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设置户外广告;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对于正在施工建设的在建建筑物户外广告,这个规范中也明确,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记者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