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避碰规则_中_地效船_条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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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 第6期世界海运
V ol.29,N o.6
2006年12月
World
Shipping
Dec.2006
《避碰规则》中“地效船”条款探讨
周文涛
X 1
,田云凯2,李 冰
3
(1.上海海事局,上海 200086;2.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 116026;
3.大连海事局,辽宁大连 116001)
【关键词】避碰规则;地效船;避让责任
【摘 要】通过对《避碰规则》中“地效船”相关条款的研究和探讨,提出和明确“地效船”与其他船舶相遇时的避
让责任,并对《避碰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D 996.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7728(2006)06-0045-02
0 引 言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制订和实施避免或减少了船舶的碰撞行为,同时也为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促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现代化的交通管理和航海技术的发展,《避碰规则》自1977年生效以来,已进行过多次修正,在2001年修正案中,引入了“地效船”相关条款。笔者对地效船条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旨在明确阐明地效船的相关条款,帮助海事管理机构、地效船管理和操纵人员、引航员等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避碰规则》,从而避免或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并对其中不完善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以供参考。
1 “地效船”相关条款释义1.1 定义
第三条第1款规定:“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和修改前相比,适应航运发展引入“地效船”,使“船舶”的外延更广。
第三条第13款规定:“‘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表面效应”是指飞行器在贴近水面、冰面和平坦地面飞行时,机翼升力增大(机翼下面的压力升高),同时机翼的诱导阻力则因气流流过的条件改变而减小的一种空气动力特性。地效船有低速排水航行、特超低空飞行、高空飞行3种操作方式。要说明的是:¹当地效船一旦进入高空飞行,则应视为“飞机”,而不是《避碰规则》范畴中的“船舶”,本文所讨论的“地效船”也不包括这一种情况;º本文所讨论的“地效船”不包括其失控、锚泊等特殊状态;»当地效
船在水面操作(低速排水)时,应作为一般的机动船,遵守《避碰规则》第二章各条规定。
1.2 地效船和其他船舶相遇时的避让责任
《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规定:“(1)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2)地效船在水面上操作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各条。”第(2)项比较容易理解,下面主要讨论第(1)项所涉及内容。
“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这一短语与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条款对让路船的要求看似相同,但实际存在一定区别,并不能因条款中有“让清”二字就判定“地效船应是一艘让路船”。因为往往只有在构成碰撞危险时才会产生“让路权”和“直行权”的避让责任问题(“追越”除外),而本款并没有对“是否构成碰撞危险”作说明。另外,条款中“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已清楚表明地效船属于一艘“不应妨碍他船安全通行的船舶”,而且考虑到其优越的操纵性能,《避碰规则》对其提出了比一般“不应妨碍船”更高的要求,即“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也就是说,地效船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以避免形成碰撞危险。如果地效船未能及早地采取行动留出足够的水域导致与其他船构成碰撞危险时,即使地效船被指定为一艘直航船,其仍不能解除“不应妨碍”的义务。
综上所述,不管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地效船自始至终负有“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的责任。但笔者认为:此句中的“所有其他船舶”不包括与
X [收稿日期]2006-08-02
[作者简介]周文涛(1982-),男,湖北天门人
其同样处于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1.3 地效船和水上飞机相遇时的避让责任
《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5款规定:“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各款的规定。”本款中的“所有船舶”应包括地效船。而《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中也有“所有其他船舶”一词,应该包括“水上飞机”。第5款和第6款是并列条款,因此,《避碰规则》对地效船和水上飞机相遇时两者的责任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下面从两个方面对相遇时两者之间的责任和关系进行探讨。
(1)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构成追越局面时。根据《避碰规则》第十八条前言“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一句,如果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构成追越局面,将优先适用《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2)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构成其他局面时。比较《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5款和第6款条文,我们会发现第5款多了“通常”一词。这就意味着,虽然水上飞机负有“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的责任,但相对较轻。第5款后半段有“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各款的规定”一句,这表明:水上飞机的“让清和避免妨碍责任”通常仅限于“碰撞危险”形成以前,“碰撞危险”形成后,让路船还是要负主要责任。而第十八条第6款却无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地效船与他船发生碰撞,绝大多数是地效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从《避碰规则》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地效船的避让责任比水上飞机要重。考虑到地效船可利用襟翼实施倒退悬停,以及垂直起降,通过方向舵、升降舵、襟翼可进行无坡度急转弯,甚至就地回转,升空速度也比水上飞机要快,根据《避碰规则》“操纵能力较好的船舶应尽可能避让操纵能力较差的船舶”的一般原则,地效船和起飞、降落或贴近水面飞行的水上飞机相遇时,地效船应尽可能避让水上飞机。
1.4 地效船和地效船相遇时的避让责任
纵观《避碰规则》全文,笔者发现,地效船之间,除处于“追越”和作为“机动船”看待的“在水面上操作”两种状态时有明确的避让规定外,其他状态如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之间的避让责任条款几乎没有。
由于地效船速度比一般船舶要快很多,出现碰撞危险后留给操纵人员思考和协调避碰的时间很有限,对遇状态下的思考和协调避碰的时间尤其短暂,“先协调后避让”的“一般原则”在地效船之间的避让行动中往往行不通;同时,地效船一方在考虑如何避让对方地效船的同时,还要宽裕地让请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这种责任更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效船与地
效船之间的避让行动。因此,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的操纵人员,在航行和操作过程中应充分运用良好船艺,尽量避免地效船之间出现碰撞危险,当碰撞危险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全面考虑其特殊情况,充分运用良好船艺,特别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在笔者看来,除《避碰规则》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之间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两船负有同等避让责任。
2 对《避碰规则》的修改建议
(1)《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5款修改为“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除地效船以外的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各款的规定”。
(2)《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第二项修改为: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但不包括与其同样处于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3)在《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中增加新的第3项: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之间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双方应全面考虑当时环境和其特殊情况,充分运用良好船艺,特别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
止。
Discussing about the clauses of WIG in COLREGS
ZHOU Wen -tao 1
,TIAN Yun -kai 2
,LI Bing
3
(1.M SA S hanghai ,S hanghai 200086,China ;
2.Dalian Maritim e Univ .,Dalian 116026,China ;
3.M SA Dalian ,Dalian 116001,China )
[Abstract ]Based o n the r esearch and discussing about the clause of w ing -in-g ro und cr aft (WIG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 ns f or Pr 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COL REG S ),t he aut hor raises a nd clear s the o bligation of anti-co llision when WIG meets o ther v essels,and put s fo rw ar ds so me necessary sug gestions to t he CO L REGS .
[Key words ]COL R EG S;W IG ;o blig atio n of anti-coll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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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 第29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