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与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
船舶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一般定义船舶避碰是指在水上航行中,遇到其他船只时,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和信号进行避碰操作,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通行。
内河避碰规则是特定于内河水域的避碰规则,根据内河交通特点和船舶数量的不同制定,以保障内河航行的安全和顺畅。
以下是一般定义的内河避碰规则。
一、航行信号1.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应当根据天候、能见度和水域状况发出适当的常规信号,以提醒其他船舶自己的航行意图和状态。
2.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展示适当的航行灯光信号,包括导航灯(船头红灯、船尾绿灯)、瞭望灯、搜寻灯等,以便其他船舶能够辨认和判断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二、遇到其他船舶的情况1.当两艘船舶相交时,应当根据内河避碰规则确定让道和让行的义务。
2.根据规定,遇到其他船舶时,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反或近似相反,并且距离较近,应当由右舷让道;如果两船的航向相同或近似相同,并且距离较近,应当向左让道。
3.当船舶遇到搁浅或者失控状态的船只时,应当尽力避免与之相撞,并向港务管理部门报告。
三、超越其他船舶1.当船舶超越另一艘船舶时,应当确保有足够安全距离,并在超过前发出合适的信号通知对方船舶。
2.超越时,应当避免离开自己原定航线过远,以免影响与其他船舶的交会和通行。
四、停泊和锚泊1.船舶在内河水域进行停泊或锚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并展示适当的灯光和信号,以提示其他船舶注意避让。
2.停泊或锚泊的船舶应当放置足够的锚链和锚灯,并在必要时使用辅助锚和锚标,以确保船只稳定和明显可见。
五、非机动船舶避碰1.机动船舶在遇到非机动船舶时,应当优先避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非机动船舶在遇到机动船舶时,应当避免阻碍其航行,并及时发出相应的信号,以通知机动船舶自己的位置和航行意图。
六、特殊情况1.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水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船舶应当根据能见度和水域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保证航行安全。
2.在船舶遇到突发情况或危险时,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以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不受严重损坏。
船舶避碰规则
海上避碰规则详解2010-11-25 17:59:05| 分类:专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分道通航制需由国际海事组织采纳后实行)3 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规定第二条责任1 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负责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当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就比方说操作受限和失控)碰撞危险是指如果继续航行将会发生碰撞的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第三条一般定义1 船舶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2 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 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4 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5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6 失去控制的船舶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走锚)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7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由于工作性质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包括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8 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看起来很宽但由于吃水不能太好地转向)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 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船舶一共就这四个状态)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操作相关)11 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用雷达发现目标不是互见)12 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有东西遮着视线才算天黑不算)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不能因为看不见摸不着就说认为没有危险要保持警戒)第五条僚望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僚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性)作出充分的估计第六条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船舶的操纵性能(水深和纵横倾导致船舶操纵性能的改变)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出现背景光降低了发现目标的可能)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以足够的间隔切换雷达探测的距离)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抑制干扰的情况下要注意小目标可能丢失)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水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除保持雷达监视外还要注意僚望)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对目标进行一定的确认)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观测中要结合僚望)第七条碰撞危险1 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3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要持续系统地进行观测)4 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航向交叉)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即便是不构成相似三角仍存在有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1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2 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航速的任何变动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海上判断相对运动不容易)应避免对航向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老做小动作ARPA 雷达就很痛苦了)3 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不能让其他船感觉要撞上了)4 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5 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有疑问情况又不明朗就应该选择把船停住)6 被认为是不得被妨碍的船舶同样有责任采取有效地避碰手段就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来说要根据当时环境留出足够的水域即便是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正接近其他船舶并有碰撞的可能性时第九条狭水道1 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航道内靠右航行)2 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3 从事捕渔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可以捕鱼但不能妨碍其他船通行)4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5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企图右舷2长1短企图左舷2长2短)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1长1短1长1短)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追越船仍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义务6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鸣放声号(鸣放1长声回答1长声)7 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不要把航道占着)第十条分道通航制1 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2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不是紧迫危险尽量不进入)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3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穿越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4 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但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和帆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沿岸通航带较大的船在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的港口近岸设施建筑物引航站或为了避免紧迫危险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带5 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船舶在航道中行驶一般都处于紧迫局面随时可能发展成紧迫危险)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是允许的6 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7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8 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9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可进入航道和分隔带捕鱼)10 帆船或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航道内机动船的机动较为困难)11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从事作业时(航道疏浚或是航标维护)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十二条帆船让路船判定先左舷后上风(左舷受风向右避让的幅度更大上风比下风的感觉上动力更加足一些)第十三条追越1 不论能见度如何被追越船观测是否充分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非机动船)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2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看见尾灯看不见舷灯)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处于追越船的位置3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行动可能使他船认为是本船在追越)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4 追越船应给被追越船让路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第十四条对遇局面1 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2 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两盏舷灯(舷灯可能由于距离太远不能看到)在白天发现他船形态时处在正对是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3 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要让开右舷的船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辐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1 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2 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首先满足避碰的需求然后再满足直航船保向保速的要求)3 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处于直航船的位置上但却发现和其他船有碰撞的可能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4 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不能因为直航船有采取避碰行动的可能而让路船不采取避碰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除狭水道分道通航制追越另有规定外1 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帆船(帆船追越机动船帆船要给机动船让路)2 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3 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要尽可能地让开航道里的船)4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3盏环照灯红红红圆柱)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5 水上飞机地效船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避碰适用船舶之间避碰的规定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2 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3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4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就是能不能不改变航向航速而直接通过)或存在着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要是采取转向避让则应除对被追越船外(追越船可能从左舷或是右舷追越)对正横前的船舶不要采取向左转向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不要朝着它转向(要让船尾对准它)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维持方向需要一定的速度) 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距离较近或雾号显似在本船正前方)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二十条适用范围1 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2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光线暗的时候)都应遵守不应显示容易被误认的号灯或者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3 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4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5 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号灯布置的细节)第二十一条定义1 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度内显示2 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 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3 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4 拖带灯是指具有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的黄灯(垂直尾灯上方)5 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6 闪光灯是指一秒两次闪光的号灯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50米12到50米12米以下6 海里 5 海里(20米3 海里) 2 海里桅灯3 海里 2 海里 1 海里舷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尾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拖带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白红绿或环照灯用于表示信号的白色环照灯5海里提示注意的白色环照灯 3 海里如宽度小于25 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12米以下机动船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尾灯尽量装在首尾中心线上7米以下7节以下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舷灯尾灯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锚泊白色环照灯后于并低于)小于50 米的船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在航机动船正视在航机动船右侧在航机动船尾视2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装有桅灯舷灯尾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地效船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正视气垫船左视气垫船尾视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垂直两盏桅灯(无论是50米大于50米还是小于50米桅灯的数目代表船的长度)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垂直显示三盏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号型(对拖轮来说)拖带船正视拖带船右侧拖带船尾视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机动船的号灯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显示两盏桅灯(表明机动船正从事拖带作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机动船旁拖正视机动船旁拖右侧机动船旁拖尾视机动船顶推正视机动船顶推右侧机动船顶推尾视除不易被察觉物体外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不显示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被拖船或被拖物体)被拖船左侧被拖船尾视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对水移动都要亮舷灯尾灯)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 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宽度为25 米或25 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如长度超过100 米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 米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合适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拖带顶推旁拖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的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在航帆船应显示没有桅灯(非机动船或者是没有动力的船舶一般不显示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小于20 米的帆船上舷灯和尾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在航帆船正视在航帆船右侧在航帆船尾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正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右侧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尾视在航帆船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向右转向)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舷灯和尾灯的合色灯同时显示在航帆船上红下绿正视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左侧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尾视小于7 米的帆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划桨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尖端向下第二十六条渔船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捕鱼)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在航还是锚泊都可以捕鱼)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取代桅灯)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50米以下不要求)当对水移动时除显示上绿下白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 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相邻处捕鱼船的额外信号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红红垂直两个球体当对水移动时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灯红白红(没有完全失去控制中间有个白色环照灯)垂直三个号型球菱球当对水移动时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舷灯尾灯当锚泊时红白红球菱球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还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对水移动桅灯舷灯尾灯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在碍障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当锚泊时(正在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以取代锚泊(一盏环照白灯一个球)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红白红球菱球时则应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30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28【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3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行和避让第一节行动通则第二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三节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二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历史
现状
我国在海上避碰方面的现状
海上避碰的历史和现状
船舶海上避碰基础知识
02
船舶碰撞是指在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接触,导致船舶破损、人员伤亡或者货物损失的意外事故。
船舶碰撞定义
根据碰撞双方船只的相对运动方向,船舶碰撞可分为正碰撞、侧碰撞、追尾碰撞和触碰等类型。
船舶碰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型
船舶碰撞的定义和类型
汽笛
汽笛是船舶发出警告和通知周围船舶的重要设备,船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鸣放汽笛提醒周围船舶注意避让。
船舶的应急设备和措施
特殊情况下的避碰处理
05
在能见度不良时,应适当降低航速,以便更好地控制船只和避免碰撞。
能见度不良时的避碰处理
保持安全航速
应保持高度警惕,通过视觉、雷达和VHF等手段加强了望,及时发现其他船舶。
船舶碰撞的危害和影响
要点三
船舶破损、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
船舶碰撞可能导致船体破损、船上人员伤亡以及船上运输的货物损失。
要点一
要点二
航行秩序被打乱
船舶碰撞可能打乱正常的航行秩序,导致航速下降、交通堵塞等,增加船舶在途时间和运输成本。
海洋环境污染
船舶碰撞可能导致油污泄漏、有毒物质泄漏等,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要点三
船舶海上避碰的原理和技巧
在海上航行时,应保持足够的距离,尽量避免与来船发生碰撞。
保持距离
通过观察和推测对方的航速、航向、船位等信息,判断与来船的相对运动状态,从而采取相应的避碰措施。
正确判断来船动态
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根据规则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避碰措施。
遵循避碰规则
提高驾驶员的航行技能,熟悉航行规则和海图作业,提高对航行环境的判断和应变能力。
船舶避碰与信号(核定稿)
船舶避碰与信号(核定稿)
船只是一个庞大的物体,需要遵守一定的行规和规定,以确保航行期间的安全。
其中
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是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是指在航行期间,船只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动作,以避免与其他
船只发生碰撞。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航行期间的安全,并鼓励船只避免风险,而不是在危险
发生时采取行动。
当两艘船接近时,船长必须注意细节,并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动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
的避碰规则:
1. 互相观察:任何时候船员都应该保持注意力集中,密切关注周围环境以及其他船
只的动向。
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其他船只的存在,从而采取避碰动作。
2. 确定风险等级:船长必须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高风险级别下,
船长应该立即采取紧急制动以尽可能避免碰撞。
低风险级别下,船长可以采取缓慢的动作,让船只保持在安全距离内。
3. 采用标准信号语言:船长和船员必须能够使用标准信号语言进行交流,以确保各
方都能理解并正确执行通信。
例如,船长可以使用国际信号码牌进行交流,以便其他船只
能够清楚地了解其意图。
4. 转向规则:在遇到其他船只时,船长必须根据特定的转向规则采取行动。
例如,
当两艘船在对头相遇时,每艘船都应该向右转,以避免碰撞。
总之,避碰规则是确保航行安全的关键所在。
熟悉这些规则并且正确地执行它们是每
一个船员的职责所在。
通过密切关注周围环境,使用标准信号语言并且采取适当的避碰动作,每一位船员都可以确保船只在航行期间保持安全。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内河避碰规则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四.相遇时己船避让行动
1.应注意航道及周围情况环境:综合考虑航宽,风 向,水流,操纵性。 2.充分估计他船行动,速度,距离。
3.无碍他船,灵活操作。
4.按规定拉声号或电话喊他船注意我行动。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他船的避让行动(正在调头指正处于调 头过程状态中)
• 1.享有不应妨碍的权利,同时负有让路避碰的义 务。 • 2.狭窄,弯曲段应减速,等候,待调头完成后才 调顺船身行驶。 • 3.顺直航段应减速或绕开行驶。 • 4.靠离时应减速,等候或绕开行驶。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二.特点:操作复杂,需较大的水域或占航 宽较大,对过往船妨碍大。
• 要求: • 1.提前显示信号。 • • 2.调头操作完成后落下或熄灭。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三.与过往船相遇避让关系:
• 1.应负不妨碍他船之责 • (但不一定是让路船:a.高速船。b.海船。c.同类型的关 系)。 • 2.通常认为过往船应该让调头船(操纵性使然)。 • 3.避让关系明确。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内规二十条规定:机动船在调头前应注意航道情 况及周围的环境,在无碍他船的行驶时,按规定 鸣放声号后方可调头。
• 过往船舶应当减速或绕开正在调头的船行驶。 •
船舶调头的避让及信号
• 一.定义:是指船舶改变航向180度的过程。
• 1.上下行或逆,顺航向的转换过程。 • 2.靠离泊时的下行靠泊或离时的逆转顺航。
避碰与信号横越-内河避碰规则
•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让路有 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如下 图:3船让1船和2船,2船让1船
1 3 2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谢谢大家,敬请指教!
避碰与信号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 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 放声号(一长声)后,方可横越。除本节 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 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横越的含义:其一,指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接 近横向驶向另一侧;其二横向驶过顺航道行驶船 舶的船首方向 • 交叉相遇:指两机动船航向交叉有构成碰撞危险 局面,根据交叉角度大小可分为小角度交叉、大 角度交叉和垂直交叉三种。下图为小角度交叉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适用条件: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均应同 时满足:1、两艘机动船;2、航向交叉;
3、存在碰撞危险、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一)横越船都必须应当避让顺航道或河 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 方突然和强行横越:如下图,3船既让1船, 又要让2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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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二)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
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如下图两上行船1船 应当给2船让路;反之也然
1
2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 避让下行船,如下右图2让1,但在感潮河 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如下左图3让4
4 3
2
1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 避让下行船(如下图2、3让1);同为上行 (如下图3让2)或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 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
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安全航速是指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而规定的航行速度。
船舶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以下是有关安全航速、避碰与信号、内河避碰规则的详细说明:一、安全航速安全航速是根据航行条件和船舶性能等因素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航道条件:根据航道的深度、宽度、弯曲度和水流等情况来决定航行速度。
若航道狭窄、有浅滩、弯曲度大或者水流急,则需要降低航速,以防止船舶搁浅或发生碰撞。
2.能见度:能见度是安全航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保持足够的反应时间。
3.天气条件:不同的天气情况对航行有不同的影响。
在大风、大浪或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船舶需要减速航行,避免发生意外。
4.船舶类型:不同类型的船舶有不同的安全航速要求。
船舶的航行性能、操作特点以及装载状况都会对航行速度产生影响。
二、避碰与信号避碰是指船舶之间或者与其他障碍物之间进行避免碰撞的行动。
航行中的船舶需要通过信号、规则和注意力等方式来进行避碰。
1.船舶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规则,对海上避碰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当两艘船舶相遇时,需要确定是哪一艘船有避让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避免碰撞。
2.船舶信号:船舶在航行中使用各种信号来传达信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和避碰。
例如,灯光信号、声音信号、无线电通信等。
3.注意力:船舶航行时需要船员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时刻观察周围环境,保持与其他船舶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
内河避碰规则是指内河航行中需要遵循的避碰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河避碰规则:1.在狭窄的水道中,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避免碰撞。
2.在水道的弯道中,特别是有限视距的情况下,船舶应当减速航行,确保能够及时停止或改变航向。
3.内河航道会有很多其他的船只、浮标、桥梁等障碍物,船舶需要保持警惕,避免碰撞。
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海上避碰规则是指海上航行中,为了确保船舶安全和避免碰撞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国际海上规则和国内法规,以下是一海上避碰规则的概述。
国际海上规则(COLREGs)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得到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采纳。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保持良好的可视性和严格的避碰规则,以避免船舶间的碰撞。
COLREGs包含了一系列关于船舶导航、避碰、灯光、标志和信号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船舶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规则,船舶被划分为五种不同类型,分别是绕船、无动力船、小型船、有动力船和航行船。
绕船指的是任何不能操纵自己航向和速度的船只。
无动力船指的是仅依靠风力或潮流行驶的船只。
小型船指的是长宽均小于20米的船只。
有动力船指的是除绕船、无动力船和小型船外的船只。
航行船指的是任何正在行驶的船只。
根据避碰规约,在海上遇到其他船只时,船舶常常需要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碰撞。
船舶应该始终保持警惕,通过观察和监视周围环境来确保安全。
特别是在可见性差的情况下,如雾天或黑夜,船舶应特别小心。
遇到其他船只时,船舶应根据其类型、航向和相对位置采取相应的措施。
COLREGs规定了一系列指示和信号,以帮助船舶与其他船只进行有效的沟通和避免碰撞。
这些指示和信号包括使用航向灯、闪光灯、声音信号等。
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在遇到航道内的船只时的行为。
根据规范,船舶应尽量避免改变航向和速度,以避免意外。
在狭窄的航道中,船舶应优先让行目标船舶。
此外,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在遇到渔船、帆船和特殊船只时的行走规则。
根据这些规则,船舶应首先考虑避免与这些船只发生碰撞,并且应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越它们。
国内法规通常与COLREGs相一致,但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特殊需求和航行条件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
因此,对于要在一些国家的领海或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内的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二、三类驾驶和轮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一、避碰与信号5201:各类船长5202:各类驾驶员- 1 -- 2 -- 3 -2.1.1.1瞭望的含义 √ √ 2.1.1.2瞭望的目的 √ √ 2.1.1.3正规瞭望的方法√ √ 2.1.2 安全航速2.1.2.1 安全航速的概念√ √ 2.1.2.2 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 √ √ 2.1.2.3 控制船速的水域 √ √ 2.1.2.4 不能免责的规定√ √ 2.1.3 航行原则- 4 -- 5 -2.2.1.1 机动船对驶相遇的判断 √ √ 2.2.1.2 机动船对驶相遇的责任 √ √ 2.2.1.3 机动船对驶相遇的行动 √ √ 2.2.1.4 案例分析√ 2.2.2 机动船追越2.2.2.1 机动船追越的判断 √ √ 2.2.2.2 机动船追越的责任 √ √ 2.2.2.3 机动船追越的行动 √ √ 2.2.2.4 案例分析√2.2.3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2.2.3.1 机动船交叉相遇局面判断√√2.2.3.2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的责任√√2.2.2.3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的行动√√2.2.2.4 案例分析√2.2.4 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责任和行动√√2.2.5 长江干线航行的渡船避让责任2.2.5.1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相遇时的责任和行动√√- 6 -- 7 -2.2.5.2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两渡船相遇时的责任和行动√ √ 2.2.6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2.2.6.1 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的行动要求√ √ 2.2.6.2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的责任和行动√ √ 2.2.7 机动船在汊河口相遇时的责任和行动√ √ 2.2.8 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时的责任和行动 √ √ 2.2.9 限于吃水海船的避让责任 √ √ 2.2.10 快速船的避让责任 √ √ 2.2.11 机动船掉头- 8 -- 9 -- 10 -- 11 -二、船舶驾驶与管理5501:二类船长5502:二类驾驶员5503:三类驾驶员- 12 -- 13 -- 14 -1.2.1.4 各种锚泊方式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 √ 1.2.1.5 大风浪中锚泊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 1.2.2 走锚和守锚1.2.2.1 船舶发生走锚的原因,走锚的判断方法及走锚的应对措施√√√1.2.2.2 锚泊值班的要求及注意事项,长期锚泊的活锚措施√ √ √ 1.2.3 船舶掉头1.2.3.1 船舶掉头方向选择及应考虑的因素 √ √ √ 1.2.3.2 船舶掉头常用的操纵方法√√√- 15 -- 16 -1.3.3.2 预防碰撞事故的措施√ √ √ 1.3.3.3 船舶碰撞后操纵船舶的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 √ √ 1.3.4 搁浅与触礁1.3.4.1 出现搁浅与触礁危险时的紧急措施 √ √ √ 1.3.4.2 搁浅和触礁后的应急措施√ √ √ 1.3.4.3 搁浅后的脱浅方法和脱浅救助的注意事项√ √ √ 1.3.5 弃船、人落水1.3.5.1 弃船的条件 √ √ 1.3.5.2 弃船的注意事项√√- 17 -- 18 -2.1.1 航道尺度的概念√ √ 2.1.2 富余水深、净空高度的概念 √ 2.1.3 船舶安全通过跨河架空建筑物的计算 √ 2.1.4 航区的划分标准√ 2.1.5 水位与水深的关系,实际水深的计算 √ √ √ 2.1.6 流向、流态2.1.6.1 观测流向的方法 √ √ 2.1.6.2 常见流态概念及识别方法√ √ √ 2.1.6.3 常见流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3.3.1.2 堵漏器材的保管要求 √ √ √ 3.3.1.3 各种堵漏法的要点√ √ √ 3.3.2 船舶应变(部署)3.3.2.1 消防应变(部署)的要求 √ √ √ 3.3.2.2 救生应变(部署)的要求 √ √ √ 3.3.2.3 人员落水应变(部署)的要求 √ √ √ 3.3.2.4 油污染应变(部署)的要求 √ √ √ 3.3.2.5 各项应变警报的规定√ √ √ 3.3.2.6 船舶应变(部署)演习规定及注意事项√√√-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驾驶专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除外)-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四、船舶动力装置2501:二类轮机长2502:二类轮机员 2503:三类轮机员-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在使用者。
(五)“拖轮”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傍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轮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海船”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海船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米以上,珠江定为4米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交通安全: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内河避碰规则》对船舶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可归纳成7类,每类避让运行所包括的会遇情况如下:1)逆流船让顺流船(1)顺航道上无特殊情况下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2)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时;(3)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4)两人力船相遇时;(5)机动船驶近弯曲河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狭窄河段,逆流船必要时应在上述河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通过。
2)上行船让下行船(1)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论涨潮或退潮,两船相遇时;(2)在平流、湖泊地区,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3)居左船让居右船(1)同流向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2)平流地区,两船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3)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时。
4)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1)在感潮河段,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时;(2)在平流、湖泊地区,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时;5)两帆船相遇时(1)顺风船让抢风船;(2)当两船都是顺风或抢风时,左舷受风船避让右舷受风船;(3)当两船同舷受风时,上风船让下风船。
6)不同类型船舶相遇时的特别规定(1)在平流、湖泊地区,两船对驶相遇,两船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单船让船队;(2)机动船让正在施工自航挖泥船或被拖带的工程船。
(3)江船让限于吃水的海轮。
江船应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4)水翼船、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应宽裕地区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5)帆船让人力船;(6)帆船、人力船让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7)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规定(1)当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河段时,顺流船应避让逆流船;(2)追越船应避让被追越船,但被追越船在同意追越后,应当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作行动;(3)过往船舶应当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4)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5)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内河避碰规则
内河避碰规则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三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
安全常识灾害防范之内河避碰规则对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有关让路船与被让路船有何规定前言内河船舶作为我国水上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内河水域狭窄、交通频繁、水文环境复杂,内河航行风险也相对较高。
在内河交通中,碰撞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类型。
其中,两船相遇时存在碰撞危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因此,在内河航行中,了解和遵守内河避碰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内河避碰规则中,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让路船和被让路船的相关规定。
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规定让路船的义务让路船是指在两船相遇时,应当主动采取行动避免碰撞的船舶。
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两船会车时,通常让路船指的是左舷方向;2.当遇到其他船正在超越时,让路船通常指的是右舷方向;3.当航行在狭窄水道时,让路船需要主动向一侧靠近,为其他船让出通航空间。
在以上情况下,让路船需要根据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来避免与其他船碰撞。
被让路船的义务被让路船是指在两船相遇时,被要求主动躲避的船舶。
被让路船在遇到让路船时,需要做出相应的反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以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在让路船的措施不足以避免碰撞的情况下,被让路船有以下两种选择:1.采取行动避免碰撞;2.等待让路船执行其避碰动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让路船选择采取行动避免碰撞,被让路船所采取的行动应当避免与让路船阻碍其通航。
内河避碰规则的相关要点在了解了两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让路船与被让路船的规定之后,需要进一步了解内河避碰规则的相关要点。
1.速度控制要到位。
船舶在避免与其他船碰撞时,需要合理控制航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2.保持慢速行驶。
通常情况下,船舶在接近两船相遇点时,应当保持慢速行驶。
3.切勿过分靠近其他船只。
在遇到其他船只时,船舶应当与对方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避免发生碰撞。
4.保持导航设备的正常工作。
为避免导航设备故障造成危险,船舶应当保持导航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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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锚泊、系靠、搁浅的界定
• 搁浅:是指船舶、排筏搁置在浅滩或礁 石上,失去浮力,无法自由漂浮的状态。
搁浅船舶即使在车舵作用下,做局 部的左右摆动无法脱浅,仍是搁浅。吃 沙包、擦浅,船能进退运动,不属搁浅。
每一船舶、排筏在同一时刻,只能属于
上述四种状态节重点:
– 何为在航
抛锚时锚未抓牢、起锚时锚已离底、
抛锚调头、走锚,以上情况锚未“抓 牢”,属在航。
• 系靠:是指船舶、排筏通过缆绳系留在码 头、岸壁、栈桥或陆地上的状态,或系在 浮筒上,也包括一船系靠在另一靠泊船上。
系靠与在航的转换关系是:
– 靠泊:第一根缆绳系牢系缆桩应视为在航转为 靠泊。
– 离泊:最后一根缆绳解脱应视为系靠转为在航。
《船舶避碰与信号》
定义
• 在航: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 搁浅。
– 规则将船舶、排筏的动态分为在航、锚泊、 系靠或搁浅四种,若船舶、排筏不在锚泊、 系靠、搁浅,则必然处于在航。
• 锚泊:是指船舶、排筏通过抛锚,使锚 产生的抓力与河底抓牢,将船牢牢稳住 的状态。还包括一船系泊于另一锚泊船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