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治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进展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阻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治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方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方法的适用范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托付具有公共事务治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判;(二)通报批判;(三)责令公布道歉;(四)警告;(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判;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判、责令公布道歉、警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峻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治理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阻碍或缺失的。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3篇)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问责制度日益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2023年我国提出了三个新的问责办法,分别是责任追究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在学习这三个新的问责办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问责手段。
在社会管理和治理过程中,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工作完成,并对未能履职的人予以相应的问责。
通过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形成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的氛围,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学习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责任追究是一项需要有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的工作,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言行一致,履职尽责。
同时,责任追究也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只有如此,才能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个人的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追责。
其次,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问责工具。
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以达到激励和惩罚的目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方法。
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习中,我认识到绩效考核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方式,需要通过规范的指标和标准来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还需要有一套公正、客观的评估方法和流程,才能使绩效考核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在绩效考核中,除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外,还需要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以综合考核的方式来评价一个人或组织的整体绩效。
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引入,可以激发个人和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推进透明治理的有力手段。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将政府工作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之于众的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参与度。
在学习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我深感信息公开对于建立阳光政府、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不到现场处理的;(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决定的;(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实施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第八条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第九条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某国有企业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doc
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干部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强化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拼争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集团干部员工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庸懒无为,纪律松弛,索拿卡要,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团利益和形象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执行集团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拒不执行,消极抵制,管理混乱,贻误工作的;(二)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三)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确定的需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四)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政策、业务规定,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给国家和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八)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浙委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4]5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0月11日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推进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对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一)地方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二)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下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扣除绩效奖;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6、工作日中午饮酒;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浙农经发﹝2009﹞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办):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九年一月八日附件: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追究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跟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关于给予王同志通报批评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效能检查通报格式) 1500字
三一文库()〔关于给予王同志通报批评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效能检查通报格式) 1500字〕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文件头)文号关于给予王**同志通报批评处理的决定(个人简历)王**,性别,**年*月出生,**年*月入党,**年*月参加工作,文化程度**,所在科室,从事**岗位,现任**职务。
(错误事实)**年*月*日*午,***单位组织人员对**单位的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时,发现王**同志在工作时间…………。
(处理依据及意见)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同志通报批评处理,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本决定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辩。
************(盖章)年月日主题词:监察通报批评王** 决定主送:王**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转作风优环境”专项活动办公室、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年*月*日印发(共印***份)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文件头)文号关于给予王**同志书面效能告诫处理的(个人简历)王**,性别,**年*月出生,**年*月入党,**年*月参加工作,文化程度**,所在科室,从事**岗位,现任**职务。
(错误事实)**年*月*日*午,***单位组织人员对***单位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时,发现王**同志在工作时间…………。
(处理依据及意见)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或《温人专﹝2009﹞165号文件)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同志书面效能告诫处理,告诫期为____个月,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组织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效能,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一条依法问责依法问责是问责工作的根本原则。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条公正公平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同等违规行为,不分亲疏关系,实行一视同仁。
第三条有错必问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问责。
第四条责任到人问责工作必须追究责任到人,不能模糊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性。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五条提交问责报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问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或错误行为的事实、责任人员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问责审查组成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成问责审查组,对问责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问责决定问责审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并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第八条问责措施问责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撤职、开除职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章问责权限第九条上级部门问责权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条各级问责权限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权限应明确界定。
第十一条问责合法性审核从属部门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问责决定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问责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
第五章问责结果公示第十二条问责结果公示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后果推动机制对于问责决定导致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问责效果评估第十四条问责效果评估对于问责决定的执行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七章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第十五条问责制度宣传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问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组织内部对问责制度的认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
企业效能监察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效能监察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工作效率,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效能监察问责,是指对企业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出现的效率低下、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效能监察问责坚持以下原则:(一)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二)客观公正,事实求是;(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四)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问责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效能监察问责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进度和效果;(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企业工作效率和效益;(四)企业员工职责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问责的事项。
第五条效能监察问责的对象为:(一)企业全体员工;(二)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三)企业各级管理层人员。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程序第六条效能监察问责的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停职检查;(三)降级、降职;(四)解除劳动合同;(五)其他问责方式。
第七条效能监察问责的程序如下:(一)发现效能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三)提出问责建议;(四)效能监察部门审核,形成问责决定;(五)告知被问责人,执行问责决定;(六)对被问责人进行教育、帮助,督促其改进。
第四章问责的解除与档案管理第八条被问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可以申请解除问责。
第九条效能监察部门对被问责人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予以解除问责。
第十条效能监察问责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被问责人的问责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效能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制定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制度
制定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制度哎呀,说到这个“作风”和“效能”,大家都知道,工作中最怕的就是“磨洋工”啊!别看大家在办公室里坐得稳,喝着咖啡聊得嗨,真要把任务交给他们,什么叫“敷衍了事”你就懂了。
明明是做点小事,偏偏要装得像在做大事,拖拖拉拉,敷衍了事,一下子时间就过去了,结果啥也没干。
这个问题,大家心里都清楚,可怎么管呢?怎么让那些人既能高效又不敷衍?哎,得靠制度了!首先说个明白,作风不正,那简直是“害群之马”。
什么叫“作风”?就是说你怎么做事的,工作态度怎么样。
那你想想,大家都是在一个大船上划桨,要是有些人不努力,没动力,那船可真划不动呀!有些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了网,和同事聊八卦,桌子上堆得像个垃圾山,工作一天,啥进展都没有,这就是典型的“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这些人的作风不正,根本不想着为单位出力,只想着怎么混日子。
想想,能容忍这种作风吗?别说“领导眼睛不瞎”,大家眼睛也都亮得很,哪有那么多“看不见”的事儿。
再说说效能。
效能就是效率嘛,讲白了,就是你一个人做的事能不能及时、准确地完成。
效率低了,工作慢了,结果就是拖了大伙的后腿。
这个“效能”高低,真能直接影响一个部门的运转效率。
啥意思?你工作慢,别人就得等。
别人等了,你就得加班。
加班多了,大家心里不舒服,最后搞得人心惶惶,没劲头,甚至有的人觉得:“反正没差,我就是加个班,差点也没事。
”这就麻烦了。
工作“效能”差,不仅影响你自己,还让整个团队跟着遭殃。
说到这里,咱得想想,怎么才能改变这种现象呢?这里就得引入一个关键词:问责!很多时候问题并不是出在做事的人,而是出在没有问责制。
啥是问责?就是不管你是谁,不管你职位多高,工作没做好,得有人来问你,得有人让你为你的失职负责!这就像你吃饭的时候,有人把菜端到你面前,你不动筷子,别人不可能说:“哎呀,算了,吃不吃也行。
”不,没吃就得问:“怎么不吃?是不是菜不好吃,还是你胃口不好?”不能谁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你是谁,有错就得改。
纪委处理决定
纪委处理决定纪委处理决定【篇一: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具体程序是: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
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
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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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组〔2007〕4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考核机构和程序第十四条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考核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5、6)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