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读书笔记(康芒斯的交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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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读书笔记

——康芒斯的交易观及其评价美国著名经济思想史学家亨利·威廉·斯皮格尔认为,“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广泛综合。”作为现代法经济学伟大先驱,康芒斯把法律制度融合到经济学中,将经济与法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而使法律、经济学、伦理学发生相互关联,使之可以进行广泛综合的基本单位就是“交易”。

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康芒斯首先对当时的正统派经济学家的思想进行了回顾,发现他们主张的“财富”概念具有两重矛盾的意义,即“既说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又说它是那种东西的所有权。可是,所有权,至少就无形财产的现代意义来说,意味着限制数量以便维持价格的权力;另一方面,物质的东西却产生于利用生产甚至生产过剩的效率来增加东西的数量。”然后,康芒斯表达自己的观点,认为传统经济学一直以商品为基本的经济范畴,这是一种物资经济学。传统经济学中的“交易”指的是简单的物品或劳务的双边转移;而在康芒斯看来,“交易”涵盖的范围远不仅仅局限于此。

康芒斯将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与自然界发生作用而产生的活动,即生产活动;另一类是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定义为交易活动,通常说的“交易”。“交易”作为康芒斯首先提出的一个独特的概念,在《制度经济学》书中,他这样解释:“我一直在设法解决可能用什么作为研究的单位,这种单位要包括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种成分。经过许多年,我得到结论,认为它们只有在一种‘交易’的公式里结合在一起,与商品、劳动、欲望、个人和交换那些旧的概念不同。所以,我用‘交易’作为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事实上,康芒斯提出,“交易”就是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形态。

显然,康芒斯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它是一种广义上的“交易”,人类社会中的种种关系都可以在这个一般化了的概念下进行讨论。过去人们所认为的性质十分不同的经济活动如买卖活动、经理对工人的管理以及国家对个人的征税等等,都可以通过“交易”联系和归纳在一起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这就“为日后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的广泛运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广阔的潜在空间。”康芒斯把“交易”划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他认为,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而且,由于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那么,“它们的性质是伦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经济的。”事实上,正是这些交易活动,把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联结在了一起。

那么,康芒斯作为基本经济范畴的“交易”究竟指的是什么呢?

“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在康芒斯看来,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它不以实物为对象,而是以财产权利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是依法转移法律上的控制。简而言之就是指,交易是在法律和习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让与对经济数量的合法控制权的手段。他进一步说明,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交换,它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康芒斯之所以如此重视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是由于他认为所有权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不先取得合法的控制权,生产和消费就不能进行。”因此,在康芒斯那里,所有权成为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制度经济学,换个说法,就是所有权经济学。

于是,通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解释观点出发,康芒斯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交易,将“交易”归结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从老派经济学家的“交易”是商品的实际移交的意义,变成把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转移的制度上的意义,康芒斯认为,这是经济学发展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它使人们从传统的只重物质产品的物资经济学转到重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因素的制度经济学。

作为现代西方法经济学的伟大先驱,康芒斯对“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区分及对“交易”概念的一般化都深深影响到法经济学的奠基者——罗纳德·哈里·科斯。科斯是在“交易”概念已被创立、界定和使用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科斯选择“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考察交易活动的费用,并突出地强调了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转让的制度上的意义,显然是对康芒斯的继承。“交易成本”范畴的创立也显然是以“交易”范畴为基础。而康芒斯将法律制度看成是协调冲突的规则体系的观点,也对现代法经济学中的制度学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但是,由于康芒斯在对“交易”进行分析时所采用的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尽管康芒斯对交易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较严格的限定,却没有对交易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忽略了人们进行交易活动是无可避免要付出代价的这一现实。或者说,他没有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认识到交易本身也需要消耗资源,过高的交易代价意味着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所以康芒斯没有将经济学的方法真正用于分析制度及其运行。而科斯则是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来认识交易本身的内涵,并以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交易及其规制。康芒斯只是提出了交易概念而没有将交易与成本耗费联系在一起。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康芒斯分析了‘交易’,但是没有分析或没有发现交易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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