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抢救及特殊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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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及特殊事件报告制度

(1)对于各科室进行的重大抢救活动及特殊病例的抢救、治疗应及时向医院有关部门及院领导报告,以便使医院能掌握情况,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更好的组织力量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

(2)需报告的重大抢救及特殊病例包括:

①涉及灾害事故、突发事件所致死亡三人及以上或同时伤亡6人及以上的抢救。

②知名人士、保健对象、外籍及境外人士的抢救。

③本院职工的住院及抢救。

④涉及由医疗纠纷,或严重并发症患者的医疗及抢救。

⑤特殊,及危重病例的医疗及抢救。

⑥大型活动和其他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

(3)应报告的内容。

①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分类,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致伤、病亡的原因,伤病员的病情、预后,采取的抢救措施等。

②大型活动和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情、预后及采取的医疗措施等。

③特殊病例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治疗抢救措施、目前状况、预后等。

④报告程序及时限:

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领导及院有关部门报告,参加院前急救及在住院患者抢救的医务人员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参加门诊抢救的医务人员向门诊部报告,节假日、夜间向院总值班报告。在口头或电话报告的同时,科室应填报书面报告单在24小时内报医务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总值班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院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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