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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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那就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就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这一规定展开讨论。

首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受害消费者的损失金额十倍赔偿。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严厉的惩罚。

一方面,它迫使企业更加严格地控制产品质量,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消费者要对所购食品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购买来源不明、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过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甚至有些消费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事故侵害时,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无疑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也会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

再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将对整个食品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食品生产企业将不得不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投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它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相信这一规定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食品行业朝着更加安全、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制度及其影响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安全法在保障民众健康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十倍赔偿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惩罚措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企业自我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1. 制度背景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制度旨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赔偿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而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赔偿金。

而当生产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损失,并且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二、十倍赔偿制度的影响1. 威慑效应十倍赔偿制度的设立有效地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视,提高了企业自我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十倍赔偿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将更加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和生产流程,加强与供应商和生产环节的合作,从而提升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安全水平,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倍赔偿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有了更大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增强了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任度,推动了消费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十倍赔偿制度的思考1. 企业自我管理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身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同时避免产生食品安全事故。

2. 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选择环境。

3. 消费者自我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有品质保证和信誉良好的品牌,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关注的问题,而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食品安全赔偿

食品安全赔偿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消费者对这部法律的适用很关心,尤其是市消保委接到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赔偿方面的咨询电话比较多。

为此,笔者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十倍赔偿谈点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界限(一)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民事法律提到的赔偿,都以“补偿”为原则,一般是“一赔二”,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

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

《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例:如某消费者花3元买了一瓶非B字瓶啤酒,在开瓶过程中发生爆瓶,炸伤了手,医院治疗花了200多医药费,那么经销者是赔他啤酒价款的十倍——30元,还是要另加医疗费的十倍赔偿——2000多元?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非B字瓶生产啤酒,销售者销售非B字瓶啤酒,可认定为“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2 1 年第 1 00 期
总 第 13期 0

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e i i L g Si c nn e
No 1 .
Ge e  ̄ No 1 3 nr .O
法学研 究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之 解 读
王 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9 条 进 行 修 改 , 赔偿 数 额 修 改 为 按 补偿 性 赔偿Leabharlann 的倍 数进 行 赔 偿 。 6 将
关键词 : 品责任 ; 产 补偿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3 0 1 7 — 2 X( 0 0)1 0 4 — 6
产 不 符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是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前提 , 对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损 此 问题 的 回答 不 同 , 接决 定着 惩 罚性 赔 偿 责任 也直
失外 ,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构成要件的不 同。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 l 倍的赔偿金 。” O 对此规定人们 的理解并不一致 , 性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 理由如下 :
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补偿 l赔偿责任。 2 生 第 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 , 其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 国家的英国 , 在美 国应用最 广泛 。在 美 国惩罚性 赔偿 既可 以适用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内
于合 同责任 , 也可 以适用 于侵权 责任 。因此 , 此处所 容看 , 处赔 偿 消 费者 的 损失 即指 第 1款 中的 补偿 此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摘要]《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各地出现了多起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十倍赔偿的问题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制度的设计承载了立法者对受害人补偿、对加害人制裁的良好愿望,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却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大大增强。

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该法颁布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依据第96条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

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药店购买“黑倍王”产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计价格为960元,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食准字号×号,标识的产品成分包括锁阳人参、当归、首乌等。

购买后不久,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按照批准文号,其购买的产品应为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的规定,人参、当归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因此其购买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中的第一项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药店销售明知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故章某要求药店退还价款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章某购买该产品后,未经使用即诉至法院,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十倍赔偿义务对于药店来说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问题的思考,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带入了笔者的视野。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作者:李岩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9期摘要:《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遏制食品侵权事件的发生。

但该项制度实施以来,遇到了“举证难”、“赔偿数额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法理基础;完善中图分类号:X83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49-02一、问题的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全新视角构建了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其确立的“十倍赔偿”制度一直备受瞩目。

新制度增强了人们的消费信心,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各地出现类似纠纷时,处理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障碍。

本文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十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2]。

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应用范围比较狭窄,而且在赔偿数额方面仅规定为“一倍”。

此次《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

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一)《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属性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作者:余开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它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5年4月24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炉,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中依然保留了“十倍赔偿”制度,甚至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十倍赔偿”制度却并没有像人们预期想象的那样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针对这个现象,本文对《食品安全法》所设置的“十倍赔偿”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概述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这一现象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峻,比如“镉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苏丹红鸭蛋事件”“皮革奶事件”等事件,无不让人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感到忧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就是为了让不守信的企业明白不守诚信将会招致巨大的物质损失,从而规范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种种不守信的行为,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1.“十倍赔偿”制度适用条件的理解分歧在“十倍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将损害后果作为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很大的分歧。

有的法院认为,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时,不应当适用“十倍赔偿”制度。

而有些法院认为,无论消费者是否收到实际的损害,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该适用“十倍赔偿”制度。

2.损害结果与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不明损害结果的产生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的条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出现了损害结果,但是损害结果是否与食品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方面的认定并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司法实效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司法实效问题研究

赔偿 责任 .而奶 粉销 售商若 能证 明其 不 知或 不应 当知 道该 批次 奶粉存 在质 量安 全问题 .则不 必承 担 惩罚 性 赔偿 责任 .其 只对 消费者 因此造 成 的损 失 承担 损 害赔 偿 责任 。适用惩 罚性 赔偿 要求行 为 具有 违法 性 。根据
2 0 0 9 年6 月1 日,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全法 》 ) 出台, 被 称 为“ 惩罚 性赔 偿条 款 ”
益 的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

对 生产 者或销 售者 分别适 用无 过错 责 任原则 或者 过错 责任原 则 。 如 果 以三鹿奶 粉 为例 , 奶 粉 生产 商 无论 因故
意抑 或过失 导致 奶粉存 在安 全 问题 .都要 承 担惩 罚性

我 国《 食 品安全 法》 中的惩 罚性赔 偿制度
消 费者 食 品问题 投诉 率居 高 不下 , 食 品安全 问题严 重 。
根据 中 国消费者 协会 统计 数据 .从 2 0 0 4 年 到2 0 0 9 年 每

须高 于实 际损害对 受害人进 行赔 偿 。 德 国最高 法院的判 例 曾认 为 。惩罚性赔 偿金 与德 国法 的基本理 念不一致 。
件。 但 总体而 言 , 惩 罚性 赔偿 责任 在大 陆法 系 主要 国 家 或 地 区的法 律体 系中 , 是 边缘 性 的 、 饱 受非 议 的法 律 责 任 形态 。 欧陆大部分 国家基本 上拒绝公 开接受 真正 的惩 罚 性赔偿 。 例如。 法 国和 比利 时采 取如下 原则 : 责 任人无
域 具有 重要 的里程碑 意义 。 在适 用条 件上 , 就主 观要件 而 言 , 惩 罚性 赔 偿 制度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Th td fP nt eDa g sP o ie n F o a ey L w ZH U n. w c o lo n i g Un v riy-Na jn eS u y o u ii ma e r vd d i o d S ft a v Bi La S h o f Na jn ie st n 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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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o d Foo a e y La ,pun tv mag s,c m pr he i n-a lc ton y W r s: d S ft w iie da e o e nso pp ia i
Ab ta t “1 i e o p ns to s r c : 0 tm sc m e a in” ofp unii m a e s pr vie n t t ril fFoo f t tveda g s i o d d i he96 h a tce o d Sa ey Law. T h o i eof e pr m s
偿 制 在 我 国《 品安 全 法 》 的 确 立 。《 品 安 全 法 》 因 此 成 食 中 食 也 为 继 《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和 《 高 人 民法 院 消 ( 消 ) 最
用 仍 然 有 限 , 到 2 纪 6 代 后 期 , 国 法 院 开 始 挣 脱 惩 罚 直 O世 O年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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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版)00 2 21 年 月第 3 卷第 2期总第 38期 1 9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维权!下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进先发表在《中国审判》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这是新《食品安全法》生效以来有关食品假一赔十最权威的见解。

这些观点和见解不仅对基层法院审理食品假一赔十的案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内容。

为坚决遏制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缓解违法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切实维护公众餐桌安全,《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制售不安全食品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为解决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遭受的损失大于价款10倍,维权得不偿失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可请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损失数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诉讼中消费者对采取哪一种标准索赔具有选择权,但不应叠加计算。

审判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问题:(二)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后造成其人身健康损害的情形,亦即“损失”仅指人身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失”,只购买不食用或者食用后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法律原意。

第一,该法第148条并未规定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而不论该损失是否涉及人身健康损害。

如果说消费者必须在食用食品后遭受人身健康损害才算是损失,那对保护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回答。

本条司法解释将赔偿“损失”与仅购买即可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并列,明显否定了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才有权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的观点。

对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的解读

对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的解读

对"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的解读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

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该法中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无疑是亮点和难点。

作者对其中的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等三个主要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惩罚性赔偿,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在此需要对什么情况属于“经营者明知”进行合理解释。

从规范内容看,经营者明知虽然是实体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落实却要依靠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

然而,关于经营者明知的举证责任规则迄今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法官即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去分配举证责任。

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掌握方面的差异,显然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该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对于自己的“非明知”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定经营者是明知的,除非其可以举证证明其确不知情。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总结,也可以考虑将如下情形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一是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不能提供进货渠道的;三是以不合理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四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五是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但是,上述列举很难穷尽丰富多彩的实践,为避免挂一漏万,对于经营者明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才可以较为彻底地解决消费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证明难题。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解读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解读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解读在我国,食品安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而在这部法律中,提到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了解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含义。

这一规定指的是,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违规,就需要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被告被认定为有过错,并不愿意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时,法院可判定十倍赔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其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加大对违法者的赔偿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规定十倍赔偿一千元,可以有效地震慑那些行为不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规定十倍赔偿一千元,可以让受害者获得更大的赔偿,提高向食品生产企业维权的热情,增加维权的成本,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期待在未来的食品安全工作中,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规定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规定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规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后,又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然而我国“十倍赔偿”制度的构建存在缺陷,虽然对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愈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消费者权益制度完善2009年6月1日,消费者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生效施行。在这些新制度中,最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可索取“十倍赔偿”的规定了。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一、“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一)“十倍赔偿”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①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如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没有严谨设计与周密安排的情况下仓皇设立,其后果反而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②(二)“十倍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整体为法律立足点,社会整体利益为法保护的中心。《食品安全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经济法的基本属性,通过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在规制食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应是经济法上的责任。(三)《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与其他的产品责任相比更加特殊,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惩罚生产销售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遏制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的有效措施。在食品安全的特殊领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人身、财产上得到充分的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有相当的必要性。三、“十倍赔偿”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一)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十倍赔偿”引入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是以惩罚性赔偿为手段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十倍”这一数额的设定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惩罚威慑作用呢?从现实来看,自从《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运用“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30元,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2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元,有武汉的消费者获9.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93元。③几十块几百块的赔偿金额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实在难以达到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抑制违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这几十块或者几百块的赔偿金有可能付出了高昂维权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难以实现。(二)“十倍”设定灵活性不足十倍惩罚性赔偿数额,一分不能多,一分也不能少!作出这样一种机械死板却毫无回旋余地规定最直接的坏处却在于使赔偿丧失了应有之义。(下接第136页)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真解 读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 条 的含 义 , 了解 其 与其
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制度意义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杜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

其二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那些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惩,形成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受到的损失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着食品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民事赔偿让消费者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华饮食文化博大精深,“民以食为天”,老百姓每天的生活离不开一个“食”字,吃得好的前提是吃的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与吃的安全息息相关,今天我们来简单的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假一赔十”)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释义】148条第二款是一个惩罚性赔偿,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推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己担责,如果是经营者的问题,必须先行赔付再去向经营者索要赔偿。

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在价款十倍和损失额三倍中有权自由选择,最低限额仍然为1000元。

第二款赔偿金的关键并不需要消费者遭到实际的物质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存在,即侵犯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跟该商品是否实际使用了无关。

第二款中的但书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标签、说明书出现了一些类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时,便可以豁免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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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09公管吴晓威090107033
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9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威慑功能。

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

的赔偿数额就是为了增加恶意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生产或销售成本,通过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达到制裁目的,从而减少他们再次侵害的可能性。

威慑功能是惩罚功能滋生的一个功能,它依附于惩罚功能,以惩罚功能的发挥为前提条件。

惩罚性赔偿能够通过惩罚过分的不法行为、阻止潜在不法行为的实施。

当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时,会让潜在的加害人意识到非法谋取的利益可能还不及非法行为的代价,商人趋利的本性让他们不敢再做出这类行为,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积极作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能够确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诉讼中败诉,消费者在程序上实现了正义,如果只是补偿性赔偿,消费者胜诉也无意义。

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实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以使当事人之间的受到破坏的民事关系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其重在关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失衡的利益关系的修复与稳定,而忽略或是极少关注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预防或是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所应具有的积极功能。

相较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这种单一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则具有更为全面的积极功能。

所以,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的手段,才能真正维持侵权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

在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轿枉应当过正,不过正不能轿枉。

数额上的‘过正’是为了实质上的‘公平’。


此外,《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价款”的规定也略显不足,并不是很合理。

如第96条对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明知“为前提,具有不合理性。

从该条可以看出,生产者只要客观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主观是故意或过失,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但是对于销售者,除了客观上有销售行为,还必须主观有明知的故意。

这样规定无疑是给消费者增大,索赔难度。

还有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

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是利益相互冲突的对立双方,由于法条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就可能导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眼中的损失不同。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瓶一元的矿泉水,饮用时发现瓶中有虫,去医院检查身体花去2000元,最后检查证明身体并未受损。

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只愿赔偿一元矿泉水的十倍价款,消费者则会要求他们承担检查费和十倍价款。

再如对惩罚性赔偿金以“价款”为起算点的规定不合理。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经常搞一些促销活动,比如免费试吃、买一送一等。

消费者很可能因为他们提供的免费食品遭受损失,那么消费者如何依据《食品安全法》中96条的规定,向他们请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呢?退一步讲,就算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食品是有价的,但是“十倍价款”的惩罚力度太过轻松,根本不足以惩戒违法者。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食品价格一般不高,即使是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
偿,也可能仍然难以抵销食品消费受害者为了维权所支出的成本,因此单纯的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偿对食品消费受害者而言,难以起到激励其积极维权的作用,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则更是难以起到惩罚性赔偿应有的威慑力。

”食品价款不足以揭示消费者所受的损害,而损失才是消费者损害的反映,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我觉得应该把96条中的“价款”修改为“价款加损失”,将其确定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更为合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我国存在3个食品安全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

法律同时也规定,在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这就意味着,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应尽快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法》设立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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