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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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费用对于
消费者而言,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故意行为的损害后
所获得的一种实际利益的补偿与精神利益的赔偿以及对侵权方故意行为的惩戒,带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与行为的惩罚
性。立法初的目的是好的,希望可以通过立法来威慑不法分
子
收敛行为,可以鼓励消费者在合法利益受损后勇敢的拿起法
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但现实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倍
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为此而支付的其他成本。因此,我们认为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太低,那么高又可以高到哪里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应当是三倍、五倍、,甚至是可以不设上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
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领域
我国现行的立法支持消费者可以在获得实质赔偿的基础上获得十倍于实物价款的赔偿,有了此项规定可以大大地调动
消费者的积极性 ,对于不法经营者也会起到震慑作用 ,只要是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生产或明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去销售的 ,其将要承担的将是 倍以至于更高的成本。对于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营者而 言,这种经济成本的提高足以使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谨小慎 微,守法经营 ,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稳定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也会有所帮助。
是有一定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的 ,中国人一直奉行 “民以食为 天”的理念 ,足以看出国人对于食是如何的看重 ,食又直接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至整个民族的存亡 ,并且健康权 又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身 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身体作为自然人生理组织 的整体 ,是其生命的存在形式。 身体健康是公民从事民法活动 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 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 ,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权利无法或
难以实现。因此 ,法律规定要保护公民身体及各器官及其机能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身体健康权即生于人权之中 个人权利的保障又促进宪法根本法的产生 ,不是宪法赋予个 人权利与自由 ,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同时 《民法通则》 第 百零六条中规定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
倍惩罚性赔偿规定出现 ,笔者认为 不受非法侵害。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明确指出
财
者应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提供
其不仅是单纯的公民 ,其在整个社会经济运作循环中处于最 终消耗 ,产出价值 ,生成利润的一个环节 ,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
社会是否可以良性、 有序的发展 ,每一个社会组成人员均是这
环节中的一员 ,无论其处于何阶级。因此 ,国家可以站在消
费者的立场上凭借自己强大的权力对经营者的行动施加压 力,对经营者的胡作非为进行制裁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提出合乎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支持、 和便利。为此 ,在《食品安全法》中国家可以本着为消费者负
责,为社会负责的态度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 ,对生产者、销售
害谁赔偿”的原则 ,这种赔偿趋向的是一种实际的损失与合理
的补偿的合 ,这个合有可能会少与新规定中实物价款的十倍 但基于国家的强势地位 ,为了更好地约束那些追求超乎情理 利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十倍或是更高的惩罚还是有必要的
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述即为经营 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此外
,消费者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助
者更加苛刻的规定。虽然在民事领域中 直奉行的是“谁损
这么做有可能会在短时间导致买卖双方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诉讼率的攀升,或再次造就一批以索要高倍赔偿为生的所谓
专业打假团队” 但从长远来看,并且结合英美国家成功经验
还是有必要的如此规定的,因为只有这样,中国的生产者才会
从以往的经营形式中走出来,真正地为整个民族担起责任,才
会以社会责任为己任,民族工业自此将有一个长足的发展与
进步。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制度的安排
对于打击较为普遍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
利,是有一定力度的。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双倍赔偿提至“十倍赔偿”是一种进步,但《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
赔偿”是否会经得住实践的考验。现实生活中普通的一名消费者在因食用了不符合标准的食物后出现了身体健康的问题,购买食物价款为十元钱,此时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
况:1.其
只是拉拉肚子,跑了趟医院,花了百十元的医药费,这时他本可
以去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讨这百十元的医药费加10 倍于
价款的赔偿,合计200 百余元,此时该消费者可能是基于工作
的繁忙或者是不愿意去费口舌而没有去索要这笔本属于自
己正当利益的赔偿;2.该消费者因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而致残,花费了数万元医药费,此时该消费者在生产者或
销售者处获得了医药费等补偿,然后再加上100 元的赔偿,但
此时的这100 元较之数万元的医药费以及该消费者为此而
遭受的精神包括肉体损失又显得太是单薄。前后两种情形
我们不难看出,无论要是不要这笔赔偿最后的结果还是消
费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