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药品和药品惩罚赔偿的标准都是:⽀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关于⾷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1、⾷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具体的规定如下:(1)、⾷品惩罚性赔偿:⽣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2)、药品惩罚性赔偿:⽣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的,受害⼈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 ;《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四⼗四条⼆、适⽤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2、客观⽅⾯。
不法⾏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式实施了损害受害⼈合法权益的不法⾏为。
作为的⾏为,就是⾏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不作为的⾏为,是指⾏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
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为应当适⽤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的损失。
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所发⽣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为⼈的不法⾏为造成的,⽽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众们最关系的话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起于欧美国家,西学东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在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困扰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惩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背景与依据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详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关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生产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及时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与效果自“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实施以来,各级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应加大。
通过此法规的实施,一方面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减少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食品企业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推动了食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展望与建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我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升执法部门的查办效率。
•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问题产品的溯源调查。
•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知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不懈努力和改进,相信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一定会不断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以上便是关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相关介绍与分析。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 女, 山东兖州人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 : 民法学。
N o t e , “ E x e m p l a r y D a m a g e s i n t h e L a w o f T o r t s ”, 7 0 Ha v . L . R e v . 5 1 7 , 5 1 7( 1 9 5 7) , a n d H u e k l e v . Mo n e y , 9 5 E n g . R e p . 7 6 8( K . B .
损害赔 偿 责任 。 ”
与之 相对 , 《 侵 权责 任法 》 第 四十七 条规 定 了侵权 性 的惩 罚性赔 偿 责任 。该 条 规定 : “ 明 知产 品存 在 缺 陷仍然 生产 、 销售 , 造 成他 人死 亡 或者健 康严 重损 害 的 , 被侵 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赔 偿 。 ” 针 对 频 发 的食 品安全 事 故 ,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条 也规 定 了惩罚 性赔 偿 责任 : “ 违 反 本 法规 定 , 造成 人 身 、
九条 。
关键 词 : 惩 罚性赔偿 ; 食 品安 全 ; 责任竞 合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3 ) 0 1 — 0 0 3 6— 0 7
塑化 剂饮 料 、 瘦 肉精 火腿 肠 、 皮鞋胶 囊 … …食 品安 全事 故 一 波未 平 一 波 又起 。在 食 品安 全 案 件 中 ,
河南财 经政 法大学学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3 5期 )
论 食 品安 全 责任 中 的 惩 罚性 赔 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总 第 13期 0
・
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e i i L g Si c nn e
No 1 .
Ge e  ̄ No 1 3 nr .O
法学研 究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之 解 读
王 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9 条 进 行 修 改 , 赔偿 数 额 修 改 为 按 补偿 性 赔偿Leabharlann 的倍 数进 行 赔 偿 。 6 将
关键词 : 品责任 ; 产 补偿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3 0 1 7 — 2 X( 0 0)1 0 4 — 6
产 不 符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是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前提 , 对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损 此 问题 的 回答 不 同 , 接决 定着 惩 罚性 赔 偿 责任 也直
失外 ,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构成要件的不 同。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 l 倍的赔偿金 。” O 对此规定人们 的理解并不一致 , 性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 理由如下 :
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补偿 l赔偿责任。 2 生 第 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 , 其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 国家的英国 , 在美 国应用最 广泛 。在 美 国惩罚性 赔偿 既可 以适用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内
于合 同责任 , 也可 以适用 于侵权 责任 。因此 , 此处所 容看 , 处赔 偿 消 费者 的 损失 即指 第 1款 中的 补偿 此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
《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一
般是指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 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以向生 还可 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条款意味 着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了食品安全领域。为遏制食品生产、 销 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必须强化正确适用惩罚性赔
偿制度, 发挥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
产品销售对产品 使用者、 消费者或可能受到产品伤害的 其他 人员的 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 致原告遭受损害的, 原告在 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基础上还可得到惩罚性赔偿。” 在司法实
作 者简 介: 郭
炯, 西安工程大学 2 1 0 0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 。
21 0 2年 8月 第 4期 ( 总第 4 2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i i Maae C lg orM o Ta n ngr o ee f  ̄ l
Au us g t201 2
郭 炯
( 西安 工程 大学 , 陕西 西安 , 10 8 704 )
摘
要 : 国《 品安 全 法》 我 食 中惩罚性 赔偿 制度 的基 础 理论 包括 内涵、 用 、 成要 件等 , 作 构 以及 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在 美 国及 我 国台湾地 区的适 用 , 三个 方 面提 出 了完善 该 制度 的建议 , 从 以期 更好地 实 现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在食 品安全领 域 的功 能 与价值 。
论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及限制——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为视角
费者 除要求 赔偿 损失 外 。 还 可 以 向生 产者 或者 销 售者
罚 和遏 制不 法行 为等 多重 功能① 。惩 罚性 损 害赔 偿是
与 补偿 性损 害赔 偿相 对应 的一 项 民事赔偿 制 度 。 王利
明教授 曾提 出 : “ 由于侵权 法 与刑法 的分 离 , 从 而产生 了一 个 中 间地带 , 对 于那 些 虽 然 不构 成 犯 罪 , 但 是 又 具 有 一定程 度 社会 危害 性 的行 为 , 应 当适用 惩罚 性赔 偿。 ” 笔 者亦 赞 同此观 点 , 适 用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可 以有 效 补 充 民法 、 刑 法 二 元 分 割造 成 的法 律 空 白 , 可 以有 效发 挥其 惩罚 与威 慑功 能 , 从 而达 到 预防此 类 相 同或 类似 的不 法行 为再 度发 生 的作用 。 从侵权 法 的经济 本 质 角 度分 析 ,更能体 现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的适用 价值 。 侵权 法经 济本 质 的一个 核心 概念 是 “ 交 易成 本 ” . 是 为 了达 成一 项交 易所 要支 出 的所有 费用 。 当交易 成本 小 于侵 权 收益 时 . 侵权 人就 有 可能肆 无忌 惮地 实 施侵 权
则 不利 于发挥 惩罚 性赔 偿制 度 的威慑 功能 。 因为食 品
行为。 因此 , 通过 引 入惩罚 性赔 偿制 度提 高违 法成 本 ,
可 以更好 地 预防侵 权损 害行 为 的发生 , 从 而达 到经 济
①
价 格 的高低 与食 品消 费者受 害程 度并 无必 然 的联 系 ,
仅 以食 品价 款为赔 偿 基数确 定惩 罚性赔 偿 金 的数 额 ,
而 不考 虑不 安全 食 品所 造 成 的损 害 大小 , 则 难 以体 现
对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的解读
对"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的解读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
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该法中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无疑是亮点和难点。
作者对其中的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等三个主要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惩罚性赔偿,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在此需要对什么情况属于“经营者明知”进行合理解释。
从规范内容看,经营者明知虽然是实体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落实却要依靠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
然而,关于经营者明知的举证责任规则迄今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法官即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去分配举证责任。
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掌握方面的差异,显然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该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对于自己的“非明知”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定经营者是明知的,除非其可以举证证明其确不知情。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总结,也可以考虑将如下情形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一是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不能提供进货渠道的;三是以不合理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四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五是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但是,上述列举很难穷尽丰富多彩的实践,为避免挂一漏万,对于经营者明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才可以较为彻底地解决消费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证明难题。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为 惩罚 性赔 偿 数 额 确 定 的 依 据 、 消 费 者 购 买食 品 的 价款 作 为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基 数 、 鉴 美 国法 浮 动 限额 制 度 以 借
c mp n a i n, ih r fe t h lc t r ,r p y n ,c r a l u c i n a d t e e c u a i g f n to fma k tta s c in r o est o wh c e lc s t ep a a o y e a i g u b b e f n t n h n o r g n u ci n o r e r n a t s f o o o
解 决赔 偿 数 额 的倍 数 范 围 、 具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的 生 产 者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以及 尽 快 建 立 统 一 的 食 品 安 全 对 标 准 体 系等 方 面 , 善《 品 安 全 法 》 的惩 罚 性赔 偿 制度 。 完 食 中
关键词 :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权 责 任 ; 品 安 全 标 准 惩 侵 食
Ab ta tTh u iv a g ss se i ac mp n ain s se t a h o e s t n o o r ’j d me ti b y n cu l sr c : ep nt ed ma e y tm s o e sto y tm h tt e c mp n ai fc u t u g n s e o d at a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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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规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后,又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然而我国“十倍赔偿”制度的构建存在缺陷,虽然对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愈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消费者权益制度完善2009年6月1日,消费者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生效施行。在这些新制度中,最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可索取“十倍赔偿”的规定了。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一、“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一)“十倍赔偿”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①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如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没有严谨设计与周密安排的情况下仓皇设立,其后果反而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②(二)“十倍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整体为法律立足点,社会整体利益为法保护的中心。《食品安全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经济法的基本属性,通过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在规制食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应是经济法上的责任。(三)《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与其他的产品责任相比更加特殊,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惩罚生产销售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遏制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的有效措施。在食品安全的特殊领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人身、财产上得到充分的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有相当的必要性。三、“十倍赔偿”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一)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十倍赔偿”引入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是以惩罚性赔偿为手段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十倍”这一数额的设定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惩罚威慑作用呢?从现实来看,自从《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运用“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30元,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2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元,有武汉的消费者获9.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93元。③几十块几百块的赔偿金额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实在难以达到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抑制违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这几十块或者几百块的赔偿金有可能付出了高昂维权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难以实现。(二)“十倍”设定灵活性不足十倍惩罚性赔偿数额,一分不能多,一分也不能少!作出这样一种机械死板却毫无回旋余地规定最直接的坏处却在于使赔偿丧失了应有之义。(下接第136页)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陈澜鑫【摘要】Punitive damage is a legally enhanced responsibility, and cannot be simply classified a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r tort liability. Punitive damage specification has its unique core value, and the research should start from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punitive damage specification. Punitive damage in Food Safety Law is a kind of risking civil liability, but this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it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civil liability, and we should combine the whol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Food Safety Law with the nature of civil liability, in this way we can maintain the relative balance of the whol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Emphasis on private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s also should be limited based on the nature of civil liability.%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加重责任,不能单纯地将之归入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规范有其独特的价值核心,对其研究应从特别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范要件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风险化的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其是一种"行政化的民事责任",须将《食品安全法》的整体立法目的与民事责任性质相结合才能保持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对均衡. 对于私人法律执行功能的强调同样应基于民事责任性质予以限制.【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年(卷),期】2016(008)001【总页数】5页(P25-29)【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风险化;私人法律执行【作者】陈澜鑫【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真解 读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 条 的含 义 , 了解 其 与其
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摘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制度意义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杜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
其二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那些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惩,形成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受到的损失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着食品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民事赔偿让消费者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
一、《食品安全法》中确立高倍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目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消法》第四十九条做出了重大突破,由增加赔偿价款的一倍升至十倍。
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如此高倍的惩罚性赔偿,隐含了其如下的价值目标。
1、高度重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自古有言“民以食为天”,如果食品不安全,“天”靠不住,公民的生命、健康将被危及,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都无法保障。
则我们的国家将以何为本?高倍的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视。
2、阻遇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责任成本大于其可能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并且这种预期的责任成本具有极高的实现可能性时,则可以有效阻遏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提高了违法行为的预期责任成本,另一方面鼓励了消费者求偿的积极性,增加了预期责任成本实现的可能性。
3、鼓励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
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有互相惩罚的权力。
惩罚性赔偿虽然作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最终并不是受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加害人实施惩罚,它只不过是国家提供的一种诉求的权利,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成立,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之间的一种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具有诱导作用,它可以促使人们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帮助法律的实施,以填补国家公权力的疏漏。
食品安全问题赔偿标准解读
食品安全问题赔偿标准解读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解读食品安全问题的赔偿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指食品中出现的不符合卫生、营养、质量标准的情况,包括食品中毒、食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超标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充分赔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主体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主体一般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计算方法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医疗费、营养咨询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2. 损失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其他舆论负面影响、企业信誉下降等非物质损失的补偿。
3. 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法律可能规定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申请和补偿流程1. 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保存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食品样本、病历记录等。
2. 受害者或代理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索赔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索赔计算明细。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赔偿决定。
4. 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六、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食品安全权益并对其权益予以保护,同时规定了法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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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费用对于
消费者而言,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故意行为的损害后
所获得的一种实际利益的补偿与精神利益的赔偿以及对侵权方故意行为的惩戒,带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与行为的惩罚
性。
立法初的目的是好的,希望可以通过立法来威慑不法分
子
收敛行为,可以鼓励消费者在合法利益受损后勇敢的拿起法
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但现实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倍
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为此而支付的其他成本。
因此,我们认为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太低,那么高又可以高到哪里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应当是三倍、五倍、,甚至是可以不设上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
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领域
我国现行的立法支持消费者可以在获得实质赔偿的基础上获得十倍于实物价款的赔偿,有了此项规定可以大大地调动
消费者的积极性 ,对于不法经营者也会起到震慑作用 ,只要是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生产或明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去销售的 ,其将要承担的将是 倍以至于更高的成本。
对于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营者而 言,这种经济成本的提高足以使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谨小慎 微,守法经营 ,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稳定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也会有所帮助。
是有一定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的 ,中国人一直奉行 “民以食为 天”的理念 ,足以看出国人对于食是如何的看重 ,食又直接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至整个民族的存亡 ,并且健康权 又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身 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
身体作为自然人生理组织 的整体 ,是其生命的存在形式。
身体健康是公民从事民法活动 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
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 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 ,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权利无法或
难以实现。
因此 ,法律规定要保护公民身体及各器官及其机能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
身体健康权即生于人权之中 个人权利的保障又促进宪法根本法的产生 ,不是宪法赋予个 人权利与自由 ,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同时 《民法通则》 第 百零六条中规定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
倍惩罚性赔偿规定出现 ,笔者认为 不受非法侵害。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明确指出
财
者应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提供
其不仅是单纯的公民 ,其在整个社会经济运作循环中处于最 终消耗 ,产出价值 ,生成利润的一个环节 ,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
社会是否可以良性、 有序的发展 ,每一个社会组成人员均是这
环节中的一员 ,无论其处于何阶级。
因此 ,国家可以站在消
费者的立场上凭借自己强大的权力对经营者的行动施加压 力,对经营者的胡作非为进行制裁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提出合乎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支持、 和便利。
为此 ,在《食品安全法》中国家可以本着为消费者负
责,为社会负责的态度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 ,对生产者、销售
害谁赔偿”的原则 ,这种赔偿趋向的是一种实际的损失与合理
的补偿的合 ,这个合有可能会少与新规定中实物价款的十倍 但基于国家的强势地位 ,为了更好地约束那些追求超乎情理 利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十倍或是更高的惩罚还是有必要的
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述即为经营 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此外
,消费者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助
者更加苛刻的规定。
虽然在民事领域中 直奉行的是“谁损
这么做有可能会在短时间导致买卖双方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诉讼率的攀升,或再次造就一批以索要高倍赔偿为生的所谓
专业打假团队” 但从长远来看,并且结合英美国家成功经验
还是有必要的如此规定的,因为只有这样,中国的生产者才会
从以往的经营形式中走出来,真正地为整个民族担起责任,才
会以社会责任为己任,民族工业自此将有一个长足的发展与
进步。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制度的安排
对于打击较为普遍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
利,是有一定力度的。
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双倍赔偿提至“十倍赔偿”是一种进步,但《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
赔偿”是否会经得住实践的考验。
现实生活中普通的一名消费者在因食用了不符合标准的食物后出现了身体健康的问题,购买食物价款为十元钱,此时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
况:1.其
只是拉拉肚子,跑了趟医院,花了百十元的医药费,这时他本可
以去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讨这百十元的医药费加10 倍于
价款的赔偿,合计200 百余元,此时该消费者可能是基于工作
的繁忙或者是不愿意去费口舌而没有去索要这笔本属于自
己正当利益的赔偿;2.该消费者因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而致残,花费了数万元医药费,此时该消费者在生产者或
销售者处获得了医药费等补偿,然后再加上100 元的赔偿,但
此时的这100 元较之数万元的医药费以及该消费者为此而
遭受的精神包括肉体损失又显得太是单薄。
前后两种情形
我们不难看出,无论要是不要这笔赔偿最后的结果还是消
费一方
显得被动。
因此,十倍于价款的赔偿在实践操作还是有欠缺合
理的地方。
同时,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开了惩罚性赔偿的先河,《食品安全法》发展了这项制度,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中市场主体行为和维持市场秩序的许多法律的贯彻和执
行都直接或间接地保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某部法律就可以完全保护,需要多
部法律共同协调才会促使全社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
所进步。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