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_刘如翔
台湾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制述评-论文
收稿日期:2014-01-20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编号:12AFX012)。
作者简介:刘如翔(1978-),男,安徽阜阳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法。
①特定金钱信托是台湾地区《信托业法》规定的信托方式之一,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使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不承诺信托资产的最低收益率。
形式上,银行根据投资者指示购买雷曼连动债,自身并非连动债的发行机构或者保证机构,同时银行在境外购入连动债,并将其存放在境外存托机构的保管账户中,连动债的发行机构在台湾地区也无公开募集行为,因此实务中很难适用《证券交易法》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
台湾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制述评刘如翔(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摘要: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据此成立了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该中心主导的金融申诉专员机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理念根基,拥有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管辖权,并采用多种ADR 技术手段处理金融消费争议。
我国大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较多缺陷,可以考虑在借鉴该机制的基础上,分阶段创设符合我国大陆实践的金融申诉专员机制。
关键词:金融申诉专员;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4-0101-04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Abstract:As the experienc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Taiwan introduced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and established financial spending review center on the basis of this.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mechanism guided by this center took the financial consumers protection as the philosophy foundation,and it owned jurisdiction to every kind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got the solutions for financial consume disputes by many kinds of ADR technique means.There are a lot of shortages existing in the diversified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 our mainland financial disputes.We can consider that we should create 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mechanism accord with national situations in stages on the basis of taking the Taiwan’s mechanism as a reference.Key word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inancial consumers;financial supervise一、台湾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制的产生背景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我国台湾地区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是所谓“雷曼连动债事件”。
香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与借鉴
旦 发 生 纠 纷 ,不 知 向 哪 家投 诉 、向 哪 家 维 权 ,或 者
面 临 起 诉 难 、举证 难 、执 行 难 以及 投 诉 成本 高 的 问题 ,
影 响 了金 融 消 费 者 投 诉 的积 极 性 ;同 时 ,分 散 的投 诉
律 。此 外 ,现 行 的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及 有 关 的金
真 空 或 重 叠 ,难 以形 成 监 管 合 力 和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在 地 方 层 面 ,我 国内 地 部 分 省 、市 纷 纷 成立 银 行 业 协 会 、 证 券 业 协 会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以加 强 金 融 消 费 权 益 保
是 金 融 机 构 投 诉 渠 道 。金 融 机 构 设 有 自身 的投 诉 热 线 , 并 且 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网 站 上 也 公 布 了处 理 客 户 投 诉 的联 络 人 名 单 ,方 便 客 户 在 有 必 要 的情 况 下 进 行 投 诉 。
等 方 面 的工 作 ,却 忽 视 了对 金 融 消 费 者 宣 传 教 育 的投 入 ,导 致 普 通 民众 缺 乏 金 融 知 识 ,风 险 意 识 和 自我 保
护 意 识 不 足 ,x , j -  ̄ 融 产 品和 服 务 的 风 险 辨 别 和 判 断 能
民提 供 产 品及 服 务 资 讯 , 并透过各类宣传教育消费者 , 使 消 费 者 知 道 自己 应 有 的 权 利 及 懂 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 障 自 己 的 权
益 。上 述 产 品 和服 务 也 涵 盖 金 融 消 费领 域 。
力 不 强 ,在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往 往 会 因为 投 诉 无 门
或 不清 楚 投诉 程 序 而放 弃 维权 。 (四 )金 融 消 费纠纷 投 诉 处理 机 制 不合 理 。 目前 ,人 民银 行 以 及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会 均 设 立 了专 门 的 金 融 消 费 保 护 机 构 ,以 负 责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投 诉 处 理 工作 。然 而 , 由 于不 同 种 类 的金 融 机 构 归 属 不 同 的监 管 部 门监 管 ,适 用 不 同 的 监 管 规 则 ,在 投
第十集积极扮演试验田防火墙角色香港金融业贡...
第十集积极扮演“试验田”“防火墙”角色—香港金融业贡献国家金融改革【音响】压混贷款利率放开互联网金融等新闻播报声一个接一个快速出2013年,这一年,有人称之为是“金融改革年”,贷款利率放开、上海自贸区挂牌、民营银行大热、互联网金融风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在一个个机遇和挑战中,正逐步驶入“深水区”。
【压混播报声减弱】【过渡音效起】繁华城市车水马龙声音【垫乐起】香港,我国最重要的金融城市和全球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具有良好的法律、信息、人才和金融市场交易基础。
在我国金融改革逐步驶入“深水区”之际,香港金融业的发展充满前行的动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音响】特首梁振英金融服务业在香港直接创造23万个就业职位,贡献16%的本地生产总值,同时带动专业和商业服务等相关行业的增长。
优质的金融服务更与香港作为国际商业枢纽的地位相辅相成,支持本地企业把握商机之余,也吸引内地及海外公司利用香港作为集资及发展区内业务的基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音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我们怎么样做枢纽呢?香港本身的条件很好: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世界级水平的金融专才、公平的营商环境、良好的法治制度、以及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管制度。
在货币方面,我们有个自由兑换以及稳定的货币等等。
内地经济的发展迅速增长,对我们金融业带来很大的发展机遇,2004年以来,香港过去10年一直在发展我们离岸人民币的业务。
国家十二五规划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
因此在国家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程当中,尤其是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香港便可以扮演积极角色,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表示,在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方面,香港具有五大优势:【音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第一,香港拥有全球最大的人民币离岸资金池。
因为目前香港、台湾、新加坡跟英国,这几个离岸人民币市场资金加起来大概13500亿左右人民币,香港占了大概10000亿左右,整体七成吧,远远高于台湾、新加坡、英国等经济体的总和;第二点,香港也可以作为国家的“试验田”“防火墙”,成为全球人民币贸易结算方面的枢纽;第三点方面,香港也成为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融资中心;第四方面,香港目前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的投资产品市场,香港是首个推出以人民币计算及结算的投资产品的离岸市场,规模也是全球最大的;第五点,香港在全球离岸人民币支付平台方面的角色也是一直在深化。
港台加拿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启示
《 西部 ̄
) 2 o 1 3年 第 8期
融机构的权责。F D R C就执行《 职权范围》 的相关事宜 , 可不定期发出指引或实务守则 , 从而适应金融业产 品
及 政策 的最 新发展 和其 他变 化 。
1 . F D R C处理金 融 消费 纠纷 的五项 原则
F D R C在 处理 申请 人 与 金融 机 构 的 纠纷 过程 中严 格 遵 循 和执 行 以下 原则 : ( 1 ) 独立 : 成 立及 管 理金 融 纠
《 西部金 ̄) 2 0 1 3年 第 8期
港 台加拿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启示
孙 天 琦
( 中 国人 民银 行 , 北京
摘
1 0 0 8 0 0 )
要: 本 文 对 我 国香 港 、 台 湾地 区和 加 拿 大金 融 消 费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 进 行 了总 结 . 指 出三 地 均 有 非 诉 处 理机
的方式 进行 分担 。
( 二) F DRC 受理 投 诉 范 围、 条件 及其 处理 程序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设董事局负责监察和运营 , 其所有运营 由《 金融纠纷调解中 D 、 有限公司( 调解中心) 与
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 ) 相关的职权范围》 ( 以下简称《 职权范围》 ) 规定。 《 职权范围》 明确规定了 F D R C 受理金融消费争议 的规则及程序 , 包括 : ( 1 ) 提交争议的合格 申索人 ( 申请人) 的定义和范围 ; ( 2 ) 可受理的争
相应 增 多 。当金 融消 费者 与金 融 消费者 发 生纠 纷 时 , 通 常 由金融 消费 者 向金融 机构 提 出投诉 , 金 融机 构可 与
消费者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 无法解决的 , 金融消费者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但是由
香港联系汇率制度下的资产泡沫:新一轮挑战的评估、对策与启示
失 业 率也 有 所 上 升 。 为 此 ,香 港 特 区政 府 采 取 扩 大 现 有 的 中小 企 业 信 贷 保 证 计 划 、推 出特 别 信 贷 保 证计 划
等 措 施 ,积 极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和 协 助 陷 入 财 政 困 难 的 公
.
香 港经 济 经 受 住 了危 机 的 冲击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功 不 可没 。 为 维 护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金 管 局 必 须 跟 随 美 联
市场 大 量 注入 廉 价 的 资 金 。香 港 被 动 地 跟 随 美 联 储 货 币 政 策 , 存 金 管 局 将 基 本 利 率 降 至 05 % 的 情 况 下 , .0
划 ,间 接 帮 助 稳 定 了超 过 2 5万 个 就 业 机 会 。 政 府
推 多 轮 财 政 纾 网 措 施 , c 金 额 达 8 6亿 元 , 相 当 于 O . 7
关键词:金融危机 ;联系汇率 ;资产泡沫 ;量化宽松
中图 分 类 号 :F 3 . 80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0 1 2 t(1 0 3 — 3 0 7 94 — 0 00) 0 7 0 一
一
、
香 港应 3 国 际 金 融危 机 的措 施 与效 果 1 .
款 提 供 1 0%保 险 的 措 施 ,使 香 港 变 成 资 金 “ 难 0 避 所 ” 香 港 居 民 在 海 外 投 资 的 资金 首 先 同 归 香 港 ,一 , 度 出 现 的 资 金 紧张 情 } 快 得 到 缓 解 , 兄很 其 后 资 金 更
是 大 量 流 人 ,导 致 香 港 基 础 货 币 大 增 。 在 资 金 大 量 流 人 的情 况 下 ,金 管 局 必 须 不 断 买 人 美 元 , 向市 场 投 入
香港金管局《银行业条例》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启示
香港金管局《银行业条例》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启示一、《银行业条例》修订的背景和目的近年的金融危机显示银行业在应对严峻压力事件方面准备不足。
为应对金融系统中的风险,2014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表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就处置规划和恢复规划订下标准,同时要求设立一套持续的处置规范及恢复规划制度,至少涵盖任何一旦倒闭时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及关键性的金融机构。
而香港对于金融机构恢复规划至今未设置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银行业条例》现时订明的风险承担限度仍是依照巴塞尔委员会在1991年颁布的国际标准制订。
为按照银行业的最新国际监管标准,加强银行体系的应变能力,香港金管局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2017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银行业条例》的修订旨在解决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订立明确的恢复规划规定,赋权金融管理专员(以下称“专员”)规定认可机构维持、修订或实施恢复计划,确保银行体系抵御严峻压力的能力;二是专员将获得制定规则的权力,明确认可机构招致的风险承担限度,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要求认可机构采取补救措施。
二、《银行业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增加“恢复规划”的规定1、赋权专员订明恢复规划的规定。
恢复规划针对的对象包括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以及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且在香港通过分行运作的认可机构。
一方面专员可借书面通知,规定认可机构拟订、维持和呈交(包括定期呈交)恢复计划,列出该机构在承受严峻压力时,可为稳定和重建其财政资源及持续经营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另一方面,专员可指明恢复计划的格式、适用于该机构的准则,以及该计划须包括的元素,包括恢复启动条件的框架、一系列实质和可行的恢复方案、由该机构启动该计划的程序和通讯计划等。
2、赋予专员的其他权力一是如果专员认为,为了确保有关认可机构在承受严峻压力时,其恢复计划对稳定和重建其财政资源及持续经营能力合适,施加某些规定是有需要或适宜的,专员可向认可机构施加有关规定。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启示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启示作者:宋帮俊来源:《开放导报》2015年第04期[摘要] 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为符合FSB制定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国际准则,正在修订法例并改革现行安排,可为内地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建构,带来前瞻性和实用性启示。
[关键词] FSB 有效处置机制主要元素银行金融机构[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4-0091-04[作者简介] 宋帮俊(1979 —),女,贵州贵阳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一、香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背景(一)国际层面的原因香港是国际银行中心,银行机构数目排在全球前列位置,其中更包括70家为全球100家最大型的银行。
因此,香港必然跟国际金融整体运营的好坏有密切的联系。
而且,香港还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其金融法例和政策必然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监管文件的向导。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作为稳健的替代问题金融机构的方案,以安全的方式处置金融机构,以避免严重干扰金融体系,恢复市场秩序及控制道德风险。
FSB正是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出台处置机制的新国际准则,这些政策的核心是FSB制定并于2011年底最终定稿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以下简称《主要元素》)所载的新国际准则。
之后,2014年10月,FSB重新发出《主要元素》,就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元素增订指引。
(二)香港层面的原因首先,香港虽然没有经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但是香港在上世纪80年代也曾经发生中等程度的系统性危机,鉴于金融业风险传染性比较高,香港应未雨绸缪从其他地区和国家吸取经验,通过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强化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
其次,自《主要元素》出台以来,很多FSB成员地区都已参照《主要元素》所载准则进行自我评估,以识别在《主要元素》的规定及现行法例的规定两者间是否存在差距。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香港的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这一变化对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香港回归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探讨。
一、金融市场的发展1.1 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香港回归日后,金融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国际化的金融体系吸引了大量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香港的金融市场拥有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和投资环境。
同时,香港的金融市场也成为了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桥梁和平台。
1.2 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香港推出了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金融创新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进驻,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的兴起为香港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更高效和便捷的渠道,提升了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香港还通过推出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二、金融监管的调整2.1 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香港回归后,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成为了重要的任务。
为了适应新的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香港不断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
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和统一。
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深化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香港回归后,与中国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得到了加强。
香港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加强了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通过深化合作,香港与内地在金融市场监管、反洗钱、证券监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两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挑战与展望3.1 面临的挑战香港回归后的金融市场和监管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启示
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启示陈 荣(中国人民银行 梅州市中心支行,广东 梅州 514021)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于2016年6月22日经香港立法会通过,2017年7月7日生效。
该《条例》明确了处置管理机构,规定了处置程序和具体措施,设立了专业司法机构,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建议内地借鉴该《条例》的做法,明确处置机构及职能,确立处置原则和程序,发挥早期纠正机制的作用,完善司法保障功能。
摘 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 金融风险;处置;金融安全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42X(2017)09-0053-04(stabilization options)和清算选择(liquidation 一、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options)两种类型。
稳定化选择是指直接或运用的出台背景及简况过桥机制向第三方出售或转移濒临倒闭机构的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显示规模再大的银行都权或业务,使问题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功能得以持有倒闭的可能,从而消除了以往人们对银行“大续。
清算程序是指在保护储户、保单持有人等客而不能倒(too-big-to-fail)”的错误认识。
金融户利益的基础上,有序关闭问题机构的全部或部[3]是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一个国家和分业务。
地区的核心竞争力。
由于金融业务的独特性及金银行倒闭在香港不常见,但香港特别行政区[1] 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特殊重要地位,相政府对维护香港金融稳定不敢有丝毫松懈。
香港对于其他普通企业,银行倒闭采用一般的清盘程是目前亚洲地区能全面落实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序并非上策。
银行清盘,须终止所有业务,公众标准处置机制(resolution regime)的少数地区之[4] 便无法使用取款等关键银行服务,造成资金链断一。
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以裂。
这会削弱甚至摧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主要元素”为蓝本,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所需的形成系统性风险。
最新探究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
探究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
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
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摘要: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
在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内部投诉还是诉讼仲裁都无法很好地处理这类纠纷问题。
以英国金融督察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制度为首的督察解决模式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上,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通过FOS 制度与本国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可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提供示范性参考。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英国金融督察服务模式(FOS);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已成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
金融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资本和货币的流通发展,消费者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时候也成为了金融消费者[1]。
但是,在面对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费产品的时候,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更进一步地增加了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维权中的难度。
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消费者维权,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维权的立法极少。
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这一概念,确立一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机制,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英美等国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陆续出台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法案》(美国)和《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方案)》(英国),在这两个法案中均明确阐述将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同时,这些改革方案也相应涉及了金融消费纠纷体制权限和归属的调整,使这一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有效。
因此笔者也建议,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维护金融消费市场秩序,这样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维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香港专业放债机构的有关情况及其启示
3对放债人雇用的追债公司行为的约束 。( ) 、 1放债人应与所聘用的追债公司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 ) 2
放债人应在合 同内或 以书面明确 , 追债公 司在追债过程中 , 不得对任何人在言语上或行动上作 出恐 吓或使 用暴力。此外 , 放债人应规定追债公司不得采取骚扰性或不正 当的追债手段
四、 调研 两家 放债 机构 经营 中 的特点 所 、
、
香港 放债行 业 的基本 情 况
放债行业在香港有着很长 的历史。 根据香港《 放债人条例》 的定义 ,放债人” “ 指任何经营放债业务或登广 告声明或宣称或以任何方式表 明从事该类业务的人。截至 2 1 年 1 月底 , 00 1 香港持牌放债人有 64家 , 2 申请 牌照续期 14家 , 5 正在申请牌照 3 家 , 2 牌照到期 20 家 , 16 驳回申请 9 4家, 撤回申请 24 。 1家 香港放债人不吸收公众存款 , 仅仅经营放债业务 , 主要包括 : ) ( 个人及商业信贷 ; ) 1 ( 按揭 ; ) 2 ( 汽车、 3 办公
该公会是香港放债行业的同业组织 , 成立于 19 年 1 月 , 99 2 会员达 3 O多个。公会职责 :1维护和保障 () 持 牌 放债 人 的整 体 利益 , 制订 行 业业 务 营 运守 则 ;2鼓 励 放债 人 同业 间 的相互 交 流 和合 作 , 高 和促 进 放 () 提
债人 的业务操守和 自律精神 ;3 在现行法律和《 () 放债人条例》 下就放债业事务到政府及有关机构进行游说 、
放债人不可收手续费 , 但实际上个别也有变相收取 。所有费用 , 算做利率的一部分 , 利率不超过 4%。 8 所调研的一家放债机构在香港只贷给个人 , 无担保或抵押 , 最大额度 3 万 , 0 全是信用贷款 , 拒贷率 5 %( 0 不
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_刘鸿儒
金融研究 1998年第6期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①刘 鸿 儒一、亚洲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分析很多,讨论主流,基本上是三个思路:一个是从文化的层面分析,认为是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亚洲价值系统的必然结果;二是从制度入手,认为“裙带资本主义”导致从政治和关系考虑作出很多风险投资和贷款,形成泡沫经济;三是从结构着眼,认为经济结构出了问题,宏观和微观管理不善,经济过热。
多数人的观点都集中在第三点。
我们基本上是这个观点。
1.内因在于经济结构失衡。
从泰国来看,存在过度投资和投资结构不合理,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和证券市场。
韩国把大量资金投入低效益的大企业。
其他国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2.依赖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经济,而且靠借短期外债支撑长期投资,必然出现危机。
泰国为弥补经常项目赤字,外债从1992年末的396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底的900亿美元,相当于GDP的50%。
为偿付外债,只能依靠增加出口和外资流入。
1996年出口大幅下降,为了维持固定汇率,把利率提高到13.8%的水平,使大量资本流入,其中短期资本占53.2%。
泰国730亿美元私人外债中,三分之一是流向房地产。
可见,依靠外债支撑高速增长是不可取的。
尤其是不能借短期资本用于长期项目。
还应当加大直接投资的比重。
3.金融系统监管制度不力。
金融机构在“泡沫经济”中推波助澜,在一定时期内掩盖风险,而危机又首先是从金融机构诱发。
泰国91家财务证券公司总资产占全国金融资产的四分之一,这91家公司1993—1996年在房地产、证券方面的投资和贷款高达50%以上,其中相当部分已成为坏帐。
许多商业银行有近30%的贷款投入房地产,其中坏帐达200亿美元。
韩国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也相当高,不但有房地产贷款的坏帐,还有一些大企业的坏帐。
韩国排名前30家的大财团自有资本比率仅有18.2%,主要靠银行贷款,而银行信奉“大马不死”的神话,对大企业集团贷款不认真审查。
在企业接连倒闭,出现危机后,又拨巨款支持其复苏,使金融危机愈陷愈深。
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对内地的启示
产的影 响 , 在 香 港 的雷 曼 兄 弟 亚 洲 商 业 公 司
( L e h ma n B r o t h e r s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r p o r a t i o n A s i a ) 等
引 言
2 0 0 8 年 起 波及 全球 的金 融危 机 在重 创 各 国
额约为 1 5 6 . 4 3亿 港 元 , 占香 港 同类 产 品总 额 的 1 8 . 8 %, 涉 及 投 资 者 超 过 4万 人 。 [ 3 ]
7 0
杨东 文 诚 公
香 港 金 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新 发 展 及 其对 内地 的启 示
适 当劝诱 、 失 实 陈述 、 适 合性 等 的投 诉①。而 香 港 传 统 的金融 纠 纷解决 途 径无法 高 效地解 决众 多小 额 金 融纠纷 , 这 与 经 济效 率 原 则 相 悖 。为 了解决
债 券” 使诸 多金 融 消费者遭 受 重大损 失 , 且 索赔无 门, 事件 迅速 升 级 。这 一事 件 直接 推
动 了香 港金 融纠纷 解决机 制 的发 展和 金 融纠纷调 解 中心 的设 立 。香港金 融 纠纷调 解 中
心 主要借 鉴 了美国的调 解、 仲 裁模 式 , 同时也在 一定程 度上 汲取 了英联 邦 国家和地 区金
( 总第 2 1 2期 )
香 港 金 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新 发 展 及 其 对 内地 的 启 示
杨 东 文 诚 公
摘 要 : 香 港作 为主要 的 国际金 融 中心 之 一 , 在 金 融危 机 爆发 后 , 对 其 整 个金 融监 管 体 系进行 了反 思 , 金 融纠纷 解 决机 制 是 其 中最 为 重要 的部分 之 一 。2 0 0 8年 雷 曼“ 迷 你
香港内地金融合作的现状及展望
( 三) 继续推进人民币区域化
管理公司 28 家。第三, 外资对保
( 一) 用好 香港, 共同提升其
通过香港作为试点实现人民币
险市场参与程度提高。外国保险公 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的区域化, 需要循 序渐进的过程。
司设立了 134 个营业性机构, 总资
第一, 继续发挥其筹 资功能, 在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 2007 年,
资银行在内地已成立法人银行, 享 内地在港设立 6 家期货公司, 有 8
有 国民待遇 , 并全面开展人民 名香港专业人士取得了内地期货类
币零售业务。中资金融机构也在香 从业资 格, 2007 年 有一 家香 港公
港积极 发展, 已 设 立中 资 银行 司在 内地设 立了合 资期货 经纪
第一, 在业务扩展上, 时机成
计融入资金 223 亿元, 占全部交易 走出去 进行海外投资。
熟时应适当拓宽香港人民币资金的
量的 8 9% 。但是, 我国对外资金
第三, 香港的金融机构和金融 出路, 允许香港银行利用人民币存
融机构的监管却仍然薄弱, 外资金 工具应积极 走进去 , 拓宽在内 款作贷款和同业拆借, 逐步放宽人
分利用香港金融功能, 在金融危机中两 地也面临共同难题。
用香港 资产管理 运作 的经验, 则 可帮 助内 地提高 资产管理 市场
结算系统适用的币种由
水平。
港元扩展到美元, 并扩大到广东全 稳定与经济发展。
第三, 期 货 市 场 合 作 尚 未
省。2004 年 香港 与深 圳联 合支票 结算机制 也由港 元扩 展到 美元支
设施 全面 对接, 具有 先行试 点的
( 一) 没有充分发 挥香港的金 而中国的石油、铁矿石等大宗商品
香港回归日专题报道回归后的香港金融科技
香港回归日专题报道回归后的香港金融科技香港回归日是指1997年7月1日,香港恢复中国的行使主权,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自回归以来,香港一直是国际金融中心。
本文将重点关注回归后香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并探讨其对香港金融行业和经济的影响。
一、香港回归后的金融科技发展概况回归后,香港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旨在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香港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局(FintechHK)成立于2016年,是香港政府支持金融科技的主要机构。
该机构致力于促进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成长,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创新。
香港以其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法律框架吸引了许多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和投资者。
投资者对金融科技行业的兴趣推动了创业公司的发展,同时也吸引了大量专业人才加入这一领域。
香港的金融科技企业主要集中在数字支付、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领域。
二、回归后香港金融科技的影响1. 促进金融服务创新回归后,香港金融科技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创新工具和解决方案。
例如,数字支付和移动银行应用的推出改善了消费者的支付体验。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高了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的运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精准的风险评估和个性化服务。
2. 推动金融科技产业链的发展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金融科技初创公司、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这些公司和机构的涌入推动了金融科技产业链的发展,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长。
同时,香港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也逐渐完善,各个环节相互支持和合作,形成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3. 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香港的金融体系更加高效、灵活和可持续。
传统金融机构借助科技创新提升了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了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
此外,金融科技的发展也促使金融监管机构与科技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新兴风险和挑战。
三、香港金融科技的未来展望1. 推动更多跨界合作香港金融科技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数据保护和隐私问题、网络安全等。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陈万灵唐曦宁2012-7-28 17:41:12 来源:《南方金融》2011年12期内容摘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高度开放、透明的经济体制和公平、自由的竞争市场环境。
本文回顾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总结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主要经验,提出中国内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包括提高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和透明度、实施对金融业的适度监管、充分利用经济腹地因素、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市场等。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中心香港作者简介:陈万灵(1964-),男,四川武胜人,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教授;唐曦宁(1986-),女,广东清远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香港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起步于香港开埠。
二战后,香港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多次内外部冲击。
通过不断摸索和完善,香港建立了一套自由、透明并受国际标准规管的成熟金融体系。
而得益于有竞争性的金融制度、经济体系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香港受到国际资本、机构以及客户的青睐,逐步成长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市场之一,奠定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为内地发展金融业和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一)香港金融业的起步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资银行相继进入香港;同时保险业开始出现,并于19世纪末成立了首个证券交易市场。
在二战期间香港金融业遭到了破坏。
战后,香港经济经历了恢复、发展和转型,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催生了对融资和结算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业务的需求。
这一时期,港英政府采取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推动香港金融业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香港的商业银行由29家增加至73家。
20世纪60年代,港府冻结新银行牌照发放和规管银行股本、核数和流动资产数额的措施,为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发展设置了障碍。
60年代末,港府不愿放弃15%的外币存款利息税而丧失了在香港建立亚洲美元市场的机会。
香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启示
⾹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启⽰⽬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words (1)⼀、⾹港服务贸易的发展概述 (1)1.1⾹港服务贸易发展的历史轨迹 (1)1.2⾹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2)1.3⾹港服务贸易发展特点 (3)⼆、⾹港服务贸易竞争⼒理论分析 (4)2.1波特的产业竞争⼒理论 (4)2.2影响⾹港服务贸易竞争⼒的因素 (4)2.3⾹港在发展服务贸易中的经验 (5)三、案例分析——北京和⾹港服务贸易⽐较分析 (6)3.1北京服务贸易的现状 (6)3.2北京和⾹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较分析 (6)3.3北京服务贸易存在的差距 (9)四、⾹港服务贸易的启⽰ (10)4.1对政府发展服务贸易的启⽰ (10)4.2对企业的启⽰ (11)五、结语 (11)参考⽂献 (12)⾹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启⽰摘要:在⾹港的经济体系中,服务业的⽐重屈居⾸位。
现今,⾹港除了是全球重要的货物贸易中⼼之外,⽽且还是主要的服务贸易中⼼之⼀。
⾃我国实⾏改⾰开放以来,北京虽然同样重视服务业的发展,但起点不⾼,相⽐于被称为国际性中⼼城市的⾹港相差不⽌⼀星半点,也因此,北京的服务贸易发展仍有较多需参考学习⾹港的服务贸易发展经历。
为了对⾹港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进⾏充分的学习利⽤,本⽂利⽤波特的“钻⽯模型”对作⽤于⾹港服务贸易竞争⼒的各项要素进⾏剖析,概括发展的经验,再以显⽰性⽐较优势指数、国际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国际市场占有率等为指标,分析对⽐北京和⾹港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进⽽给予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前景有⽤的启迪。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钻⽯模型Abstract:Hong Kong's economy, the proportion of the service sector placing him first. Today, Hong Kong, in addition to being the world's major centers of trade in goods, but also one of the major centers of trade in services.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lthough Beijing attaches equal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s, but the starting point is not high compar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of the city is known as Hong Kong more than one star the slightest difference, and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Beijing's service trade is still more required reference study Hong Kong's service trad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Development of Hong Kong in order to trade in services adequately learn to use, we use Porter's "diamond model" to analyze the effect of the elements on the Hong Kong service trade competitiveness, summarized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and then to show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 international trade competitiveness index, as an indicator of international market shar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Beijing and Hong Kong trade in services, thus giving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China's service trade useful insights.Keywords:Trade in Services;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Diamond Model⼀、⾹港服务贸易的发展概述1.1⾹港服务贸易发展的历史轨迹1.1.1服务贸易起步阶段(1980年以前)20世纪80那年代以前,受⾃然资源、历史、地理等因素影响,⾹港服务业的⽅式单⼀,以转⼝贸易为重⼼。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金融监管工作及启示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金融监管工作及启示
薛建波
【期刊名称】《《济南金融》》
【年(卷),期】2000(000)005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薛建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765.8
【相关文献】
1.香港金融管理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关情况 [J], 孙天琦
2.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基建——专访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李建英 [J], 郑岩;王宏
3.在大市场环境下做好信息化建设及监管工作——访香港金融管理局资讯科技主管陈永华 [J], 郑岩
4.香港金融知识讲座──第三讲香港金融管理局 [J], 李建国
5.香港金融管理局对虚拟银行监管情况及启示 [J], 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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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金融危机结束后,欧美各国纷纷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出台了多部重要法案,并相继设立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机构。
如美国政府于2010年7月通过《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据此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同一时期,英国财政部在其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设想,拟分散金融服务局的功能,并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
此外,2010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采取包括建立跨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后金融危机时代,境外各国(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除前述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以及新型监管机构的设立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动态是各类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如2009年,日本对其《金融商品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金融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要求金融服务机构至少与一家纠纷处理机构缔结合约,并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时接受该机构的强制性管辖。
2011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公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据此设立了台湾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专门用于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香港地区也造成了巨大影响,其突出表现之一是所谓“迷你债券”事件。
据称,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及香港证监会收到超过16000份投诉,同时出现众多抗议及示威活动,引发社会动荡。
在此类纠纷处置过程中,由于高额的诉讼成本,很少有当事人选择立即向法院起诉。
事实上,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行业协会、小额钱债审裁处,金融机构等均受理了部分投诉或提出了某种纠纷解决的方案,虽然该事件整体上已经得到解决,但从过程来看,纠纷解决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缺乏统一的处置流程,甚至是赔偿标准。
在这一背景下,香港政府也开始反思金融危机的应对策略,2010年2月,在迷你债券危机告一段落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名为《设立投资者教育局及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议》的咨询文件,寻求建立一种统一、方便、快捷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010年5月咨询结束,根据反馈意见,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香港政府创设了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载体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新机制主要用于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为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引发的纠纷。
在制度设计方面,新机制充分体现了公平、高效等原则,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机制一方面借鉴了西方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结合香港实践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创新。
同一时期,我国内地也开始在金融领域设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对比而言,内地纠纷解决机制未对金融消费纠纷给予足够重视且缺乏整体规划,可以考虑在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机制加以完善。
[关键词]香港;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启示[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 (2014)04-0045-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12AFX012)阶段性成果。
刘如翔(1978-),安徽阜阳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四川成都610068)■刘如翔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金融与经济2014.04局对咨询文件进行了总结和修订。
2011年11月18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成立,2012年6月19日,调解中心开始运行。
至此,香港地区以调解中心为核心的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开始运作。
二、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特色(一)保持中立的受理机关调解中心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采用担保有限公司形式,性质为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机构。
借助成熟的公司治理机构,调解中心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超然地位:一方面,调解中心由董事局负责管理,其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金融领域的业界精英,也有熟悉消费者保护事宜的知名人士,还包括政府机构的代表等;另一方面,调解中心虽然是在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但却独立于金融监管机构,后者不得随意干涉调解中心的运行。
此外,调解中心也不隶属于任何行业协会,从而降低了消费者对受理机关行业保护的顾虑。
(二)严格受限的职权范围调解中心主要受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①之间因为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引起的纠纷。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调解中心的管辖,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已分别修订发牌条件和操守准则,把必须成为调解中心管理的调解计划的成员和遵守调解计划规则及程序等作为获得运营资质的前提。
新修订的发牌条件及操守准则,已于2012年6月19日调解中心投入运作当日生效,目前已有超过1900家金融机构接受调解中心的管辖②。
尽管从立法规定来看,调解中心可以对大多数金融机构行使纠纷管辖权,但为了避免与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纠纷处理机构的职能冲突,调解中心的职权受到较多限制:首先,在案件受理方面,调解中心受理的申诉只涉及金钱赔偿问题,未涉及金钱赔偿问题的申诉不予受理,此外,在调解中心制定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中,列出了多达18种不予受理的案件,比如申请索赔金额超过港币50万元的案件,与投资表现有关的案件,与金融机构的政策和做法、收费或利率有关的案件,以及“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案件等。
其次,在办案权力方面,由于调解中心并非监管机构,因此没有调查权力,也无权对金融机构处以罚款、施加罚则或者采取纪律行动。
如果受理的个案同时涉及金钱纠纷以及违规问题,调解中心只负责处理金钱纠纷,并告知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把个案提交监管机构。
最后,在处理结果方面,调解中心可以要求金融机构赔偿,但有关裁决不得包括惩罚性赔偿或加重损害赔偿,且判定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港币。
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要作为合约债项透过法院追讨或强制执行,此外由于案件处置往往是以非公开和保密的形式进行,因此,调解中心作出的裁决也不能在香港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三)方便高效的处置流程金融危机爆发时,香港地区出现大量金融纠纷,尤其是由众多金融消费者提起的群体性纠纷,此类纠纷具有主体众多、标的较小、纠纷同质化以及当事双方实力不均等特点。
在应对此类纠纷时,诉讼机制由于成本较高,程序较为复杂,缺乏针对性等,难以快速、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
有鉴于此,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建构时始终贯彻高效原则,在纠纷处置流程的设计方面颇具特色:第一,多重化的程序设计。
该机制的特色之一在于充分运用了多种ADR手段,除调解外还包括协商、仲裁等。
调解中心一般会要求消费者先与金融机构接触,只有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后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或者金融机构不予回应的情况下才能进入调解环节,在进入调解环节后,如果双方依然不能达成一致,才进入最终的仲裁环节。
这种多重化的程序设计可以充分发挥各种ADR手段的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即便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这一过程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最终决定的作出节约时间。
第二,非正规的处理流程。
虽然该机制也有流程方面的要求,但相比较于诉讼或者仲裁而言,该机制相对灵活和人性化,这种特性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申诉提交、证据交换等环节均没有特别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表现出一种“亲民”或者说“去程①调解中心在有关文件中采用了“合资格申索人”的概念,具体是指与金融机构有客户关系或曾接受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或独资经营者,就其实质而言基本等同于金融消费者。
②参见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资料文件》,.hk/yr11-12/ chinese/panels/fa/papers/facb1-2339-1-c.pdf。
金融与经济2014.04序化”的特征,此外,在调解中心的网站中也可以很容易发现类似客服代表的联系方式,金融消费者可以采取各种方式与这些从业人员取得联系并获得帮助。
(四)适度偏向的保护机制调解中心主导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用于解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金融消费纠纷,由于金融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市场地位、信息资源等方面均明显弱势于金融机构,为平衡各方关系,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调解中心进行了一些特殊的制度设计,具体表现在:第一,不对称的成本分担。
调解中心的成立及初期的运营费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提供,但自2015年以后,调解中心的运营费用将全部由金融机构提供。
此外,案件处理费一般根据“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分担,但整体上消费者负担的成本要低于金融机构,比如在调解环节,根据调解中心《调解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申请人根据案件标的缴纳1千元到2千元不等,金融机构则需要缴纳5千元到2万元。
仲裁环节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申请人5千元,金融机构则需要缴纳2万元。
第二,不对称的约束效力。
金融机构不能主动提请调解中心解决纠纷,申诉人只能是金融消费者。
此外,与普通调解或者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不同,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对金融机构具有强制性,在消费者提出调解申请时,金融机构必须参与,如调解达不成一致,消费者继续提出仲裁申请时,金融机构也必须配合,并接受最终的仲裁结果。
如果金融机构没有遵循前述要求,调解中心将会发出违规通知,并移交监管机构处理。
三、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印象为了回应迷你债券危机,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曾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和汇报。
2008年12月,香港证监会递交了题为《雷曼迷你债券危机引起的事项》的报告,建议推行独立的纠纷解决计划,提出该计划应当简单、令消费者觉得方便、不会向消费者征收费用以及不会为消费者带来成本风险,并认为由澳大利亚金融业投诉服务有限公司(FICS)经营的金融督察服务机制可资参照。
香港金融管理局也于12月份递交了题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建议参考境外金融督察服务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裁决或调解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争议。
从调解中心最终的制度设计来看,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构造。
比如,在制度理念方面,坚持公平、便利、高效与保护消费者等金融督察服务机制最为基本的原则与核心思想;在主体建设方面,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受理机关的公平性与独立性;在管辖范围上,仅受理于涉及弱势金融消费者的纠纷,将机构投资者与专业人士等排除在外;在程序上,采用多重ADR技术以确保纠纷解决的效率等等,但与此同时,与典型意义上的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相比,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不同的处置流程通过对比可以发现,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借鉴了典型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的制度设计,但在具体流程上有很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