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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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0分)

1.某中外合资企业2012年度在中国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其设在泰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8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60万元,泰国规定的税率为40%;利息所得为20万元,泰国规定的税率为20%。其设在印度尼西亚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6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印度尼西亚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为20万元,印度尼西亚规定的税率为10%。

试分析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三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对居民国的税收及跨国纳税人的税负承担有何不同的影响,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合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答案:1、使用扣除法居民国应征收的税额为:

{240-[(60*40%)+(20*20%)+(40*30%)+ (20*10%)]} *25% = 49.5 万元

使用免税法居民国应征收的税额为:

100*25%=25万元

使用抵免法居民国应征收的税额为:

240*25% - [(60*40%)+(20*20%)+(40*30%)+ (20*10%)] = 18万元

在泰国应缴纳的税额为(60*40%)+(20*20%)=28万元

在印度尼西亚应当缴纳的税额40*30%+20*10% = 14万元

该合资企业在国外应缴纳的税额综合为42万元

按照扣除法该合资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为49.5+42=91.5 万元

按照免税法该合资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为25+42=67万元

按照抵免法该合资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为18+42=60万元

综上,按照扣除法居民国税收最高,按照抵免法跨国纳税人税赋最轻。

我国实行分国不分享的税收抵免方法,在我国该合资企业应纳税额为

240*25%-(80*20%+60*10%)= 38 万元

2.跨国公司布朗国际集团有三个关联公司A、B、C,分别设在甲、乙、丙三个国家,三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是50%,30%和20%。A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现A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为了减轻赋税,A公司将该批货物以210万美元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28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经组装后以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问题

(1)布朗国际集团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多少纳税?甲、乙、丙三国的财政收入有什么变化?

(2)布朗国际集团的国际避税方法是什么?

(3)针对该种避税方法,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手段是什么?

答案:原应纳税额:甲:40万*50%=20万,乙:60万*30%=18万。共38万。实际纳税:甲:10万*50%=5万。丙:70万*20%=14万。乙:20万*30%=6万。共25万公司减少13万纳税。甲国少收15万,乙国少收12万,丙国多收14万(2)转让定价,就是指跨国公司因其子公司所在的地区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地区的产品定一个相对低的价格出卖给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公司,这样本应在高税率国家实现的利润通过定价策略转移到低税率国

家去了,以此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3)(预约定价协议)任何利润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内,并据以征税。

3.A国人甲某在A国有住所,2015年1月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7个月并取得了一笔收入。2015年8月甲某回到A国,先后收到A 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通知。A国的税法规定,在A国有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A国居民纳税人;B国法律规定,在B国居住时间超过180条的为B国纳税居民。问:

(1)本案中A、B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分别是什么?

(2)本案中A、B两国都向甲某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案:(1)居民管辖权。甲某在A国有住所离境7个月符合A国税法规定的有住所离境不满1年的居民纳税人,有义务向A国纳税。甲某在B国从事经营活动居住7个月符合B 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纳税居民要求,根据停留时间标准也有义务向B国纳税。

(2)法律性国家重复征税,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减税法。

4. 甲国一家家用设备公司通过向乙国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支付费用,在ISP的服务器上建立了自己的网址,为本公司及其家用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同时,也通过该网址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反馈意见。网址发布后,不时收到乙国的顾客通过该网址向公司发出的咨询以及定购家用设备的订单。该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家用设备送到顾客手中,并通过这一网址向顾客提供控制操作家用设备软件以及提供一些辅助性服务。该公司在乙国无任何形式存在。1年以后,乙国的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缴纳相应税费。试分析:

(1)本案中,乙国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向甲国的家用企业征税?

(2)电子商务应当遵循的税收原则是什么?

(3)面对电子商务对现行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各国应该有怎样的对策?

答案:(1)有权(2)常设机构原则(3)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彻底变革方案、保守性法案、预提税方案、虚拟常设机构方案

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多采用)

侧重利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断营业利润的来源地。

5. 1.2010年克里斯托弗先生的国内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A 国所得30万美元,在收入来源国B国的所得为1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0%-50%的累进税率,对30万美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对40万美元适用的税率为40%。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克里斯托弗先生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分别是多少?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3)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纳税人的所得征税时,不考虑该居民纳税人巳被本国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仅按国内所得征税。累进免税法指征税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虽然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仍将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总额考虑在税基内。

按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应纳税额为:40x40%+ 10x30%=19万元

按金额免税法计算应纳税额为:30x35%+ 10x30%=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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