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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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综述
舍玉秀
摘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法制的不断健全,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院的各级人员是否能熟悉和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医院是否有一套系统地、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医疗服务行为,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弥补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非技术手段的不足,必须加强技术发面的措施,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医疗制度、医疗技术规程,以及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使我们的医疗行为制度化、程式化,把我们的医疗活动透明化,和患者及其家属共同配合,相互协商,共同完成对病人的医治过程,达到双向满意.
关键字:和谐社会;医患关系;医疗法规;医疗
随着人们对医疗卫生保健要求的提高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具有良好的医术,能有效地解决患者的病痛,而且还要求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人格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原本属于基本的职业道德范畴的内容已经系统地上升为法律内容,使得医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这样的医德义务,即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这种不履行即是违法,其后果不仅仅是受到舆论的指责,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我们的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们传统的医学教育,注重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忽视了医疗法律、医学论理道德方面的教育。一旦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伤害,他们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技术的问题来回避责任,这样就很易造成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结成的特定的医疗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患者所在单位、团体及与患者治疗费用有关的机构的关系。本文采广义的医患关系说。医患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的发展,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特点。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质量的保证,也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医患关系不和谐则容易引起医患纠纷,引发医患冲突。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据卫生部公布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医患关系逐步好转,但仍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对医疗服务不太满意,其中:22%患者认为医疗费用过高、l0%患者认为医疗条件和就医环境差。调查医务人员发现,37%的医务人员认为责任太重、执业环境差,26%医务人员曾经遭受过患者的语言攻击。个人认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须坚持依法行医,在此基础上医方与患方互相信任,方能促成医患关系的和谐。
医疗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法规不断健全,依法行医已经日益深入人心, 成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务界的自觉行动。
1.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回顾[1、2]
新中国一成立, 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开始建立了人民的法制。例如: 1950 年 4 月13 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1950 年6 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 等等。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
法令, 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 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 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 年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但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 对法律建设时而重视, 时而放松, 随着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直至1966 年发生“文化大革命”, 使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 拨乱反正, 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开始形成“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并提出,“从现在起, 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首先从立法工作抓起。1979 年以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 年制定了新宪法, 以后各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不断对各法律进行了修改, 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进入21 世纪, 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 年,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着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在新世纪新阶段, 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 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医疗立法强化了依法行医
医疗法是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关系、医疗协作与竞争关系和其他医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医疗立法就是制定医疗法的活动, 包括制定医疗法的过程和结果。
医疗法规调整的对象是医疗关系。所谓医疗关系就是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行使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因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的需要或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医疗服务关系、医疗管理关系、医疗协作与竞争关系等等。医疗法规就是要对以上行为、关系进行规定, 强制大家遵照执行, 以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技术的进步, 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形成, 医疗立法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目前, 医疗立法已经涉及到初级卫生保健、健康保险、医疗服务与卫生资源、医疗管理、疾病控制、口腔保健、精神疾病与卫生、老年人保健与康复、伦理问题与职业道德、新医疗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等方面。
法制社会在医疗界的体现就是医疗立法, 我们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