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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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完善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失业保险条例》特点: 1、改称 “待业保险”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 轨。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 工全部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个人必须发行缴费的义务, 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共同负担
(二)中国失业社会保障制度规定 1、失业保险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1)覆盖范围包括城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为:企事业单位工 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 资的1%缴纳,政府提供财政补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 助金、抚恤金和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接受的职 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改革开放前的就业保障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 业制度,普遍就业、固定工制使劳动者免去 了失业之忧,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渐取消。
2、就业保障制度的改革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 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行业保险暂行规 定》,建立起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行业保险规 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给付额改为按 社会救济金的120%~150%计发。 1998年6月22日,又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扩大为凡非自愿失 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规定发行缴 费义务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计发办法。 6、对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的衔接作出规 定,使社会保障进一步体系化。 7、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系列行为,制定 了惩罚条款。 8、失业保险基金开支中增加了职业培训实战和职 业介绍补贴项目,发挥了促进就业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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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 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 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 (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 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确定 (6)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 月,其中累计交费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最长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期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给付期最 长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工,据其工作时间 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7)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 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