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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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一、诉讼的种类
根据处理案件性质的不同,我们通常把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处理民事案件。案件都具有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因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纠纷而引起的性质。
刑事诉讼:
处理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进行刑罚处罚?
行政诉讼:
处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是:专门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判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理解一句话:
党领导下的司法!
2、各类诉讼的“难字经”:
民事诉讼----执行难!
刑事诉讼----会见难!
行政诉讼----胜诉难!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适用民事法律审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诉讼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区别:刚性与柔性的不同。
联系:同属于纠纷解决机制下的不同方式,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诉讼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与仲裁方式联系更为紧密。
民事案件的常见种类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一、根据诉讼法律制度规定,常见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三十四条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按照法律规定存在“诉讼前置”程序的;如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5、在单位内部管理活动中产生并应当用单位管理规定救济的纠纷。如,职称评聘、福利分配及按照内部规定进行的奖励、
处分等;
❖6、特定领域因执行技术性事项引起的纠纷;
❖7、合法的民商事仲裁协议排除民事诉讼管辖权;
❖8、属于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
❖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说,它仅指《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典(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实施,2007年修改
并于2008年4月1日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成本一:要花多少钱?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诉讼费在实际案件中由谁承担?
❖答:第一,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
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第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同时,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一、《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下案件不交诉讼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以下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寻求司法救助。包括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
❖(一)《办法》44、45条规定,以下情形准予免交诉讼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
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1、吃
❖2、穿
❖3、住
❖4、医
❖5、葬
❖五个方面的供养。
❖(二)《办法》46条规定,以下情形法院应当同意减交诉讼费:❖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