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交通肇事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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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航空人员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飞行事故 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 者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 铁路职工 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 铁路运营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小悦悦”
•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 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 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 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 碾过。两辆货车的车主均交通肇事后逃逸。 • 本案的要点 • 1、司机在第一次碾压后是否有发现小悦悦 • 2、事发现场的通道是否属于道路
罪与源自文库罪
• (1)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关键: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 (2)本罪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界限 关键: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界限
• 本罪往往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与以驾车 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结果上是相同的。 • 区别:主观心理态度; 交通肇事罪→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直接or 间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 被害人得不到 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 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 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 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 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32条、第234条第2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 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 (1)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参照《解释》第2条) •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 肇事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 徒刑。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概念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主观方面 • 四、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体
•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皆可构成本罪主体。
(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重伤、 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4)重大交通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具有 重大交通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具有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 种法规,包括海上、内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法规, 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交通肇事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 交通运输安全 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运 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管理的范围” 的交通运输。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过失。这种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 主观方面:过失 过失 己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 态度而言,而不是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 关联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 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 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