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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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点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和层次,又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一)国家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机构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那部分成员组成。
第四,国家机关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第五,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联系群众原则。4、民族平等原则。5、精简、效率的原则。6、党的领导原则。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以下6个方面。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
(1)立法权。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领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各专门委员会都要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点;在每届一次会议上还要报告过去5年的工
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
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以下几项保障措施:
1、言论免责权。
2、人身特别保护权。
3、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
4、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保障。
5、执行代表职务的服务保障。
6、对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惩戒。
三、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职权的基本特点是:国家主席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他只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以后,予以宣布或执行。
国家主席的具体职权,根据宪法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事方面的职权。
4、授予荣誉权。
四、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一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从而明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据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九、特别行政区机关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其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其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