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重庆市主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审核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所指的重庆市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共10个行政区,不包含两江新区和经开区。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建设单位施工许可阶段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竣工备案阶段需要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的,应持相关人防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税务部门为建设单位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立”及易地“建立”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易地建设费项目执收编码,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二)明确分成缴库方式。
市县级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减免审批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查工作。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易地建设费具体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步骤、环节和时限,按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使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更加快捷高效。
设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2x〕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2x]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2x]27号、宁财综[202x]217号、宁价房[202x]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x)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徐政规[2012]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1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7日
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均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安政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0日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4]12号、1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答复穗价函[2001]43号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你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及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请示》(穗人防办[2001]10号)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
现就收取防空地下定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1996]79号文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以及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00元,实际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500元的则按实际造价计缴。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3月10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精)
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
人防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收费标准由人防部门与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在以下标准幅度内协商议定:毛洞每平方米1500元;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500元;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000元;4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500元。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
5.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
10个工作日
2Hale Waihona Puke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1-3元
《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第二条,
3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每平方米45元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最新版)目录一、背景介绍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标准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原因和意义四、划转后的征收流程和规定五、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六、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此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征收,然而,为了优化收费流程,提高征收效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将被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建设单位在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时,需要向人防部门交纳的费用。
其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原因和意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收费服务,提高征收效率。
税务部门作为专业的税收征管部门,具有丰富的征管经验和完善的征管体系,能够更好地保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质量和效率。
四、划转后的征收流程和规定划转后,建设单位在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具体流程包括:建设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开具税收票证,建设单位按照票证上的金额缴纳费用。
五、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和应对措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建设单位而言,最大的影响在于征收流程的改变。
建设单位需要适应新的征收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缴纳工作。
为了应对这一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了解,确保熟悉新的征收规定和流程,避免因政策不了解而产生的申报错误或延迟缴纳等问题。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发布日期:2016-07-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1310 次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6篇
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6篇Model text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decision编订:JinTai College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范文6篇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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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行政征收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篇章1:行政征收决定书范文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男)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女)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
属_____________ 。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款第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 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 佰 _________拾_________ 元,请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被豁免的“易地建设费”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被豁免的“易地建设费”文/春华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年10月,张家界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在张家界经济开发区某社区修建张家界仓储物流中心(一期),总建筑面积48625.2平方米,项目用地性质为仓储物流用地。
2018年6月,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湖南人防办实施意见》),明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案调查。
5月6日,人防办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商贸公司,责令商贸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5日,人防办制发的《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送达商贸公司,要求商贸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共计217.16万余元。
2022年5月10日,人防办制发《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要求商贸公司在10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若逾期未补缴,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补缴要求是否合理商贸公司虽然收到了上述通知,但认为自身无须缴费,遂于2022年12月7日以人防办为被告,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人防办制发的《决定书》是否应当撤销,展开激烈辩论。
商贸公司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告投资建设的仓储物流中心,各项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设项目,且属于法律规定的“仓储物流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畴,不是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对象,应免缴该项费用。
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决定书》。
针对商贸公司的起诉,人防办作出回应:《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于2017年10月取得张家界仓储物流中心(一期)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在建设该项目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办于2019年3月进行巡查时,对我国法律法规对人防设施建设有明确规定 (图文无关)湖南省张家界市一家企业逾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求补缴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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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兴人防征字[ ]第号
你单位修建的位于的工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内国动发[2003]第2号第(三)项、内计费字[2002]1105号第六条、内人防发[2006]3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发[2008]4号第(九)项、内政发[2008]127号第(九)项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平方米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我办已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兴人防告字()第号告知书和兴人防通字()第号通知书。
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标准收取,共计元。
上述款项缴至兴安盟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人防窗口(地
址:电话:联系人:)你单位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或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