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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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用评级从业人员暂行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储备行业发展所必需的人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申请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上海市信贷市场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聘用评级从业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评级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中的评级从业人员,是指在评级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正式在职员工。正式在职员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评级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且评级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与评级机构正式签订劳务合同,且能提供没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市信用评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评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注销、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五条申请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参加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则需有2年相关从业经历;

(三)协会成员单位的正式在职员工;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一)最近3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二)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为评级市场禁入,尚在禁入期的;(三)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由各评级机构统一组织,协会不接受个人报名。

第九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即取得上海市信用评级从业资格。由协会颁发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取得信用评级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从业资格通过此后的后续教育及相关的年检、检查方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未取得信用评级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评级机构中从事下列的评级业务:

(一)现场调研;

(二)评级报告撰写;

(三)评级报告审核;

(四)评审会上的评审项目汇报。

第十二条协会每年对评级从业人员进行年度检查。对未进行年检,以及参加年检但未通过的评级从业人员,注销其从业资格。

第三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从业资格考试旨在保证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提升信用评级行业从业人员综合水平。

第十四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2次。

第十五条从业资格考试设置综合卷;考试内容涵盖职业道德、信用评级、经济金融、会计财务、证券投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方面;考试大纲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协会根据评级业务发展需要将适时组织或协助开展信用评级分析师、信用评级高级分析师等职务系列的考试和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

(一)考试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封闭式命题。

(二)专家由协会负责聘请,命题专家不能同时担任考前培训工作。

(三)协会负责组织建立试题库,考试试题以题库试题为基础进行选择和修改。第十八条考试评分及公布

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工作,3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通

过考试将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考试教材

初期采用现有的相关教材,以后将逐步由协会自行组织编写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教材和辅导材料。

第二十条考前培训

(一)考前培训由协会统一组织,聘请的培训专家包括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的资深人士和具有丰富评级实务经验的分析师、国际性评级机构的专职培训人员和相关专家、国内外企业界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等院校教师等。(二)培训形式分为专题培训及考试科目的针对性培训等。

第四章执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一)具备与信用评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二)依据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业务;

(三)不得与评级对象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四)不得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五)未经评级对象的同意不得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主动评级的评级结果除外)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露,但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六)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七)如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八)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九)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年检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年检

(一)通过信用评级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接受年度检查。未通过年检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需要重新参加考试取得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

(二)年检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进行,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三)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评级机构统一组织申请,协会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年检申请。

(四)年检内容包括:后续教育以及上一年度从业规范情况等。每年后续教育的学时不得少于32学时,包括16学时的自学及16学时的统一培训。(五)行业协会在完成年检后应出具年检意见并将其存档。

第二十三条检查

(一)协会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对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进行检查。

(二)检查可采用抽查评级报告、联合评审、询证被评对象等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告公示和信息举报

(一)协会应当建立信用评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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