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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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相关文件: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7.15•【文号】[93]财商字第217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93)财商字第217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外贸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财务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精神,现对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外贸企业财务收支是国家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财政部门均要对本地区的各类外贸企业进行清理,明确各级外贸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加强对外贸企业财务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外贸的发展。

二、正确、全面反映外贸企业收入。

外贸企业一切收入均应纳入企业损益核算,原外贸企业实行单项留利的各项收入,包括易货贸易收入、加工装配收入、联营投资及技术转让收入、代销国外商品(含进口机电仪产品寄售维修业务)收入、速遣费及涉外保险劳务费收入以及奖励性外汇调剂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企业盈亏总额。

凡在境内、境外设立直属分、子公司以及对外投资实现控股的外贸企业,均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将直属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实现利润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三、理顺国家与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各类外贸企业均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各项税利的义务。

考虑到外贸企业的特殊情况,在“八五”期间,实行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的办法,上缴利润比例一律定为33%。

实行上述办法后,原实行外贸出口奖励金办法、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外贸企业,包括地(市)县企业、外贸自属仓库、车船队、加工厂、饲养场,以及少数民族贸易地区外贸企业等,停止执行原有利润分配方法。

梅山保税区介绍

梅山保税区介绍

宁波梅山岛人口、产业、岸线与土地资源现状
梅山岛现有户籍人口1.5万余人。
种植、淡水及滩涂养殖和盐业为主要产业。
梅山岛海岸线总长22.5公里,其中深水岸线 达7公里,最深处达69米,能够停泊超级 油轮和第五代、第六代集装箱轮。
梅山岛本岛面积27.2平 方公里,加上9平方公里的围 涂工程2011年完工后,全岛面 积可达3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 用地可达18-20平方公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区位
梅山岛位于宁波东部,与 大陆仅距500米左右,处于长三 角的核心区,是宁波-舟山港的 枢纽区块。梅山岛东临国际航 道和锚地,西接象山港,北连 北仑主港区,南靠舟山六横、 佛渡等岛。
梅山岛在宁波、舟山区域中的位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对外交通
梅山岛通过梅山大桥(在 建)、梅中大桥、梅东大桥、 六横跨海大桥(待建)经过沿 海中线与北仑穿山疏港高速或 象山港大桥高速(在建)和宁 波绕城高速相接,并连杭甬、 甬金、甬台温和杭州湾跨海大 桥高速。
投资梅山保税港区 布局全球现代物流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义为

什么是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的功能与政策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概况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发展重点与目标
关于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
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 区域。

重点项目:集装箱码头开发与经营;保税仓储设施、物流
园区开发与经营。 ○ 相关企业:码头建设与运营商;船公司;物流地产商;国
际采购与分销商;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产业发展重点与项目

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2003年1月1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

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国贸实习报告范文7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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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习报告范文7篇国贸实习报告篇1在本科专业教育中,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增强感性认识,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公司具体实习过程中,能够接触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发盘与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能对某一行业深入彻底的了解并能切身体会到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接触公司制定的各种战略以实现跨国经营和良好的市场运作;认识供求平衡、竞争等宏观经济现象,能够接触真实的商务实战,了解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积累一定的经验,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美的集团,创业于1968年,是一家以家电业为主,涉足房产、物流等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四大产业集团,是中国最具规模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美的集团主要产品有家用空调、商用空调、大型中央空调、冰箱、洗衣机、电饭煲、饮水机、微波炉、洗碗机、电磁炉、风扇、电暖器、热水器、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电火锅、电烤箱、吸尘器等家电产品和压缩机、电机、磁控管、变压器等家电配件产品,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空调产业链和微波炉产业链,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小家电产品群和厨房家电产品群。

美的集团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快速的增长。

上世纪80年代平均增长速度为60%,90年代平均增长速度为50%。

新世纪以来,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5%。

作为一家大型跨国公司,美的凭借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雄厚的实力、丰富的经验、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技术及精良的设备,可为各种客户提供家电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保障。

第二天,我们正式开始了实习生活。

开完晨会后,公司根据我们每个人的实习计划给我们安排了在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

助理拿了许多关于公司和产品的资料让我详细阅览,资料中多次提及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的专业术语,大多是英文和日语,由于刚刚走出校园,懒散的心态使我并没有认真的去学习和体会,以至于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严重失误。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简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简介

附件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投资环境说明一、梅山保税港区的概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于200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继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之后的中国第五个保税港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地处长三角南翼,宁波-舟山港核心区域,东临国际航道和国际锚地,北靠北仑港区,南连佛渡、六横等舟山诸岛,西接象山港,规划面积7.7平方公里,具有独特的土地开发条件、丰富的岸线资源和雄厚的腹地经济实力,外向型经济发达,是建设保税港区的天然良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坚持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的开放战略,重点发展以国际贸易为龙头、以港航运营为基础、以现代物流业为支撑、以离岸服务和休闲旅游为配套的现代服务业,致力于建设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城市的核心功能区、浙江深化对外开放和实施“港航强省”战略的先导先行区、长三角建设资源配置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功能区、国家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试验区。

目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已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国务院联合验收组的正式验收,并于2010年8月26日开港试运行。

17条韩国线全建制停靠梅山,另已开通西非线7条、南美线4条,即将开通东南亚航线,逐步开通欧美线。

至去年底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1万TEU,今年计划50万TEU,并开工建设3-5#泊位和2个多用途泊位。

5万平米仓库投入使用,部分企业已开始租仓运作,启动开展保税业务,取得了良好开局。

二、优惠的投资政策1、国家赋予的保税港区的功能与政策:区内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2、浙江省政府赋予的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的功能与政策;3、宁波市政府赋予的20年财政封闭运作的财政扶持政策;4、管委会最优惠的产业扶持政策(见附件)。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窗体顶端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经贸管理■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及有关规定不能经营的以外,其它不受限制。

■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海关管理■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窗体底端金融及外汇管理?■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对区内企业的收付汇实行不核销政策,即货物进出“一线”而引起的外汇支出与收入,区内企业无需向外汇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付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不实行限额管理。

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企业实行有条件购汇,允许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购汇;允许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海外留学人员投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项目专项财政补助,研发生产贷款贴息和研发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税收??■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和一级子企业(全资和绝对控股,下同)的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不包括市国资委考核的企业经营者年薪。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与效益增长相适应;职工平均工资应与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协调。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管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方案的核定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采用工效挂钩方式或工资总额计划审批方式(以下简称“工资计划”)。

第七条企业应在每年二月底之前申报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市国资委在接到申报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的方案,由企业集团统筹下达给下属企业。

第八条企业申报年度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资管理方式、经济效益预测、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薪酬调整等情况。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事项的提醒敬重的出口企业: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23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事项提示如下:一、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供应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否则,按征税处理。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觉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其次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供应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出口企业2023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述评:宁波保税区发展奇迹的背后

述评:宁波保税区发展奇迹的背后

述评:宁波保税区发展奇迹的背后邵燕成【摘要】1992年11月19日,在东海之滨的一片盐碱滩涂上,宁波保税区犹如一颗种子在这里破土萌茅,它承海风春潮之涤荡,得开放土壤之滋养,经顽强拚博之努力,创新思维之催化,不断裂变,进发出巨大的活力,不断高歌猛进,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奇迹。

【期刊名称】《宁波通讯》【年(卷),期】2012(000)021【总页数】2页(P30-31)【关键词】宁波保税区;述评;创新思维;土壤【作者】邵燕成【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71992年11月19日,在东海之滨的一片盐碱滩涂上,宁波保税区犹如一颗种子在这里破土萌芽,它承海风春潮之涤荡,得开放土壤之滋养,经顽强拚博之努力,创新思维之催化,不断裂变,迸发出巨大的活力,不断高歌猛进,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奇迹。

看完本期关注《聚焦宁波保税区建区20周年》后,相信广大读者会由衷地赞叹保税区的发展真是一个奇迹。

人人都惊叹奇迹,也想探寻奇迹。

那么宁波保税区20年的发展奇迹除了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外还有什么的奥秘能为世人所称道,为宁波人所自豪呢?人称“老保税”的原保税区管委会的徐红主任一语中的,那就是“拼博、争先、效能、创新”。

如果奇迹没有出现,那就去创造一个,那就努力地去拼搏。

“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房”、“没有物质奖励”、“方便面”、“十天半个月不回家”、“蹲点招商”……这些词汇和句子在徐红主任介绍保税区发展历史的时候,已经让采访记者涌起了诸多感动。

比如当保税区准备啃电子信息产业这块硬骨头时,并没有大的基础,招商人员主动跟广东深圳、东莞这一代的台资企业协会建立关系,在那边蹲点。

一个人过去住一个月半个月。

当时条件艰苦,对个人少有奖励,但大家无怨无悔,因为保税区人就有一个共同的信念,一分执着和坚定,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从而升华为一种精神,一种激情。

从一个人到一个团队,不计报酬不计白天黑夜,目标很明确,就是电子信息产业,就是台资,挨个拜访,今天不行,明天再来一轮,后天再来一轮。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有关政策⼀、保税港的基本概念保税港区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前港⼝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政策优惠、功能齐全、通关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港⼝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岸、加⼯、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

享受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港区保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与保税区相⽐,保税港区“区港⼀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加⼯区相⽐,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加⼯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优势。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国务院于2008年9⽉7⽇以《关于同意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83号)批准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积为9.72平⽅公⾥,包括4.8平⽅公⾥码头作业区和4.92平⽅公⾥物流、加⼯区,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区、港⼝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规划⽰意图如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实⾏封闭管理,不再保留青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洋⼭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务院批复洋⼭保税港区的主要政策:1、同意充分发挥洋⼭保税港区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贸易和出⼝加⼯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2、洋⼭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加⼯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国内销售按货物进⼝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贸专业的实习报告3篇

国贸专业的实习报告3篇

国贸专业的实习报告3篇国贸专业的实习报告篇1本人从20xx年2月22日至20xx年4月22日期间宁波保税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公司)实习,主要参与宁波保税区进口葡萄酒市场管理制度的编写;为宁波保税区进口葡萄酒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和展厅入驻手续签订租赁契约,提供葡萄酒展厅及市场的相关咨询服务;日常巡查展厅装修情况;对华康名家私银泰百货等卖场管理企业实地考察并进行访谈;收集葡萄酒企业相关资料。

同时,也借此实习报告的机会对这段时期的工作及体会稍作总结。

首先,对市场公司作一简单介绍,市场公司是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的直属企业,成立于20xx年7月,其成立之初的主要成员均来自于宁波保税区市场物流合作局。

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各一位,下设部门分为综合业务部展务招商部物流服务部。

下设子公司:中海贸长海物流。

宁波保税区计划打造进口葡萄酒的集散地,包括报关报检保税展示仓储配送等功能。

市场公司作为保税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媒带,行使着市场服务咨询管理等职能。

其次,此次实习的性质是需要指出的,市场公司处于创始阶段,人手奇缺,因此虽然是在展务招商部实习,但是工作内容综合业务部展务招商部物流服务部三个部门均有涉及,而且工作量堪比正式员工。

接下来可以进入正题——两个月时间,我到底做了什么怎么做抑或是我到底有什么感想感言。

工作内容什么的,对于旁人其实并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做了一些政府外包的服务性质的一些事务,签合同写制度巡查调查等等。

实习期间,很少有停下来看看有什么收获,一天的日程基本是早上7点坐班车,8点半上班,下午4点半坐班车回家,回家偶尔看些资料。

不过,有一个印象很深,那就是第一次发工资,在那之后再也不存在纯粹的做事想法了——有点物欲横流的意思了,我开始想要多久能买法拉利或是只是宝马,抑或是市区的房子等等,这恐怕就是以后工作和现在学生最大的区别吧,而我有幸在这围城的墙头看着这一切的发生,虽然我的一只脚已经迈了进去。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印发的《宁波市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一)应当符合《公司法》、《国资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市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市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市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国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甬建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14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15日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发展为导向,以行业监管为重点,经过三年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机构,形成诚信自律、竞争有序的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体系,使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升。

三、工作任务(一)扶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屋征收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宁波保税区巨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宁波保税区巨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宁波保税区巨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宁波保税区巨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宁波保税区巨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咨询服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0.04.22
•【字号】甬保税政[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甬保税政〔2010〕33号)
各部门、各单位:
因部门职能及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马兆祥
副组长:刘存华
成员:应日捷财政局
王裕定建设管理局
刘圣宗监察室
陈贞新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蔡晓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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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甬保税政[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08〕69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企业是指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各种形式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涉及财政性资金收支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宁波保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国资办)根据管委会赋予的职权,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管委会对直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我区统一的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直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
(四)制定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绩效评价;
(五)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管委会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控股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和经管委会授权的其他直属企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我区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级及下属企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制订直属企业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的管理措施,履行对下属企业的监管;
(三)制订下属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下属企业进行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下属企业市场化推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益;
(六)统一向区国资办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备案事项;
(七)按照区国资办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方案,书面上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直属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需向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区国资办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二条直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直属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向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筹融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筹融资按资金使用用途分为财政性筹融资和经营性筹融资。

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指企业根据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为承担我区的开发建设任务而筹措的资金。

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指企业为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而筹措的资金。

(二)直属企业财政性筹融资实行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年度债务预算统筹安排,直属企业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筹融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直属企业经营性筹融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国资办审核,1000万元以上须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1000万元以上筹融资项目报区国资办审核时,应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筹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上月会计报表;
3、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

(一)各直属企业不得为除直属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拆借和担保。

因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报管委会审批。

(二)直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报区国资办审批。

(三)对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直属企业应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区国资办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直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二)直属企业涉及对外投资的资金使用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区国资
办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批。

(三)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直属企业之间股权的相互转让,应报送区国资办备案;
直属企业对外股权的转让须报送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直属企业其它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有资产在直属企业内部调拨或互相买卖的,报区国资办审批。

2、固定资产单价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3、对企业坏账损失账面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直属企业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报区国资办备案;账面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直属企业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区国资办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直属企业的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两部分。

财政性资金指财政部门对直属企业的专项拨款和直属企业的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经营性资金指直属企业用于业务经营的自有资金。

(二)直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收益(包括标准厂房、生活小区、仓库等的出售、出租收入),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用途,直属企业确有必要调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四)直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见附件)。

(五)直属企业经营性资金实行统筹管理。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上,控股公司应对各直属企业的闲置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调剂使用。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委会对各直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

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
(一)管委会出资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直属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或上缴财政。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各直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条直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国有资本考核、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与评价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采用直属企业自查自评和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的方法。

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对控股公司的考核办法,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对下属公司的考核办法,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国有资本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局负责对直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资本运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对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1号)、《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直属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直属企业财政性资金月度使用情况表
年月
填报企业名称(公章):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法定代表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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