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管理分析论文(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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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管理分析论文(共4篇)

第1篇:网络时代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

1引言

随着全民网络化的逐步实现,传统金融业开始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实现自身经营模式的改革,而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众筹融资也从中受益。2014年12月,中国证券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的股权众筹融资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监督与管理。在2015年7月由国家多部门共同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明了目前中国的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创新模式,其发展理应受到鼓励与保护。

中国的众筹融资起步相较欧美略晚,但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浪潮,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根据《2015年中国众筹市场发展报告》,中国目前有数十家家登记在案的众筹平台。其中包括天使汇、京东众筹、淘宝众筹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众筹平台。报告选取了2014年全国

规模最大,也最具代表性的13家众筹融资平台,通过数据统计可以得出,截止到2014年底,该13家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总共产生融资项目达到9088起,涉及众筹融资金额达到13.81亿人民币。

众筹融资模式高速发展的背后,其背后所潜在的信用风险却不能被忽视,相对于已经构建起完整信用风险应对机制的传统金融业,依托于互联网存在的网络众筹融资一再简化融资程序,降低融资难度后,其信用风险也凸显出来,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高覆盖率,高关联性,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其后果将是难以设想的,必定会冲击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安定。所以必须在了解潜在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提前构建可行的预防机制,确保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

2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信用风险

长久以来,传统的融资业务一直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信用风险领域之一,即便是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风险定价、风险评估、征信体系建立之后,信用风险管理依旧是一大难题。受到融资结构不合理,信息不对称以及主观性影响,每年仍有大量的贷款无法按期收回。作为全新模式的网络众筹融资,虽然其形式和内容有所改变,但

其金融业务的本质是固定。而且“互联网+”独有的开放,灵活等特性,让众筹融资的信用管理变得更为困难,虚拟化的操作让有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投资者难以核实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等。总的说来网络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项目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

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网络众筹受到自身发展约束,在项目的具体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不对称,使得信用风险凸显。不同于欧美众筹项目以科技主的特点,目前我国众筹项目主要集中在一些艺术,影视等等领域,主打情怀作为卖点,技术含量较低,存在较大的竞争,投资风险很大。而项目的信用风险来自于项目成功运行后,能否为投资者提供预期的收益。

为了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发起人往往在众筹阶段重点介绍项目存在的价值和未来升值空间,而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一带而过,甚至避而不谈,给投资者造成稳赚不赔的假象。实际上,大部分的网络众筹项目都还只处于研发甚至的构思的阶段,并没有真正投入市场,更谈

不上经受消费者的检验;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发起人往往对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情况有最高解释权,投资人无法通过有效的监管方式获悉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只能被动的从投资者处获取信息;另外众筹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极有可能等到项目进入市场之后面临严酷的竞争而失去产品生命力,被市场所淘汰,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损失。

2.2众筹平台利益偏好引发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作为融资过程中的第三方,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连接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媒介。借助自身的影响力与网络技术优势,将发起人的项目展示给投资人,一旦众筹项目成功,平台也能从中获取佣金作为自己的回报。如今越来越多的电商巨头看中了众筹平台所带来的丰厚利益,2015年以来,京东,淘宝相继建立了自身的众筹平台。

然而平台的获利模式也无形中加剧了网络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目前我国众筹平台主要采取成交费、会员费、股权收费和附加服务收费等盈利方式。这其中以成交费作为主,项目成功筹资之后,平台通常可以从发起人处或得筹资的3%到10%。另外无论哪种收费,都只

涉及筹资者而非投资者,看似优惠投资人的措施背后,却造成了众筹平台与投资者利益直接捆绑。众筹平台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将自身回报居于首位,对于某些项目降低准入门槛或者置顶宣传,忽视了项目本身的价值区别,形成本末倒置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误导,产生潜在的风险。另外发起人为了能让自身的项目成功,并在项目众筹阶段的竞争中处于上风,可能与平台形成灰色利益交易,譬如承诺更高的成交费等。由于众筹发展较晚,众筹平台和众筹发起人之间行为缺少有效的法律约束。众筹规则大都由具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和相关行业制定。

2.3筹资者资格审核引发的信用风险

筹资者作为众筹融资过程中最主要的主体,决定了整个交易過程的完成情况。筹资人也是投资者和平台进行项目评估中首要关注的信息之一。我国众筹平台的对于发起人的审核主要集中在是否是中国公民、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实名制以及一些项目本身所需要的硬性条件。投资者的评估则更为主观和被动,对平台提供的信息有很强的认同性,偏好主要根据知名度、个人喜欢来决定。而对于发起人或者组织的信用评估几乎还处于薄弱阶段,审核角度的偏离使得筹资者自身带有潜在的信用风险。

网络众筹发展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信任作为众筹发展的核心,是促成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但如果缺少征信体系的辅助,信任极有可能遭到滥用,变成某些不法筹资者敛财的工具,而这对于众筹行业的发展是致命的。相比欧美各国,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还很不完善。而对于筹资者的资格审核更是游离于央行的征信体系以外。对于筹资者的信用评估众筹平台大多根据自身的系统交易数据来确定,无法和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对接。筹资者潜在的违约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的规避,给投资者的本息安全带来隐患。

3对策建议

3.1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与征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

网络众筹融资有别于一般性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其具有一定的潜在欺诈性,对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一直的各国众筹监管的难题,但如果一味按照现有的金融业务监管法规操作,可能增加众筹融资的运行成本,阻碍众筹融资作为网络便捷融资的特点。所以对其监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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