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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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

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

前提,是第一位的。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

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 1、礼。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

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

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

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2、刑

(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

墨(黥qíng)、劓[yì]、�|(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1]

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

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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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

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

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

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

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民事 1、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质”、“剂”有别:

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

“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

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例示]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

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

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答案】B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妻子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宗族联姻易生近亲之害,不利繁衍;“附远厚别”:则是为了通过与异姓宗族联姻扩大本族势力。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不能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

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真题例示]04-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一夫一妻制下,正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婢所生子女皆为庶出,地位低于嫡出子女。故而在继承方面(主要是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嫡出优先于庶出,年

长优先于年幼。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周王(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2小司寇。辅

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3专门的司法属吏。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3)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诉讼制度☆☆

(1)狱讼。 1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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