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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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解释

以德厚德:周族废黜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明确提出的政治思想。简言之,即为指出“天”不是一个部

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

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

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以德厚德”政治思想的自然延展,“以德厚德”主张“民之所欲,

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

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

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禁上: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的,

所谓“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

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

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为三代的主要刑罚。包含“墨、劓、膑、宫、

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

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具体来讲即将债黄饰两半,合怀莆

“傅”,分怀莆“别”,债权人执右唬债务人执左弧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交易契约。具体来讲即将交易贸易分成大小两类,

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唬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签定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设立除了遵从婚姻签定的

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

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

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

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同姓未婚:指西周时期成婚签定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奠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

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

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

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内容指“惟官、惟反华、惟内、惟货、惟来”,

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

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五声听到狱讼:指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内容指“辞听、色听到、

气听到、耳听到、目

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

以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

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

大的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二、问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请问:礼与刑就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的,都就是调整

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犯罪行为;但两者的促进作用又各存有侧重于,即为存有共同性,又

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足。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

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

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如

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

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是:一、促进作用相同。“礼”就是积极主动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

防治,可以

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

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2、怎样认知“礼不出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夏商西周三代

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礼,而贵族也并非不受刑的制裁。

“礼不出庶人”就是指庶民无法拥有只剥夺贵族以特权的那些优雅的,用来区别贵贱

等级的“礼”,他们就可以严格遵守那些与其日常生活有关的礼,例如婚礼、葬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而不以刑惩,而是指贵

族犯罪后,在审判和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的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

上的特权和执行方式方面的优待等等。

3、详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答: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推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就是一夫一妻多妾新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苛,真正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实际上就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不予承认。此外,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主要是“同姓不婚”。此举一是基于优生学角度的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二是

基于政治和伦理角度的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宣布婚姻的设立,除了合乎婚姻签定的条件外,还须要经过严

苛的程序,即为“六礼”,也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签定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设立

除了遵从婚姻签定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顺利完成,包含“纳彩、问名、

纳吉、纳征、恳请期、进见”六个步骤即为“六礼”:“纳彩”即为男方塞媒人向女方求亲;“问名”即为南方恳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为男方

吉凶得吉兆后将结果知会女方,同意成婚;“纳征”又称“纳币”,即为由媒人代男方向

女方交纳聘金,此后婚约设立;“进见”即为男方新郎亲自至女方家嫁给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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