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强险免责及追偿制度的完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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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理解

交强险的理解

交强险的理解交强险是中国的一种国家强制性保险制度,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推出。

交强险指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责任方需承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将会为其进行理赔。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是自然人和企业准入机动车行业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以此来保障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交强险一般分为两种保险责任,一种是第三者责任险,另一种是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对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而车辆损失险是对自己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则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到损失的人进行赔付和理赔。

从该制度的法律定位上,可知道交强险是一项必须购买的保险,其应用范围涵盖了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群体。

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其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合法上路行驶。

同时,由于车辆的使用和管理都需要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也都需要购买这项保险。

对于车主而言,购买交强险,首先可以得到的是合法上路行驶的资格和权利。

同时,若因交通事故或道路行驶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将会为其进行赔付和理赔。

这对于车主而言,无疑是一项非常有保障的制度。

当然,在车主购买交强险后,还需要对其他保险进行适当的选择,以最大程度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障。

一般而言,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险和盗抢险都是比较常见的车辆保险的类型。

对于车主而言,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的选择,以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

总的来说,交强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车辆行驶和交通管理的秩序,也为车主提供了一项有力的保障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车主们需要加强自我保障意识,尽量做到安全驾驶,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车辆保险,对个人财产进行更好的保障。

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关 键 词 : 强 险 ; 外 责 任 ; 身 伤 亡 ; 产 损 失 交 除 人 财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1 -3 70 1 7 —1 8 2 1) 90 0 —1 并 非 绝 对 免 责 , 只 是 相 对 免 除 了 保 险 公 司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而 偿 责 任 。但 对 何 为 财 产 损 失 , 何 区 分 人 身 伤 亡 、 产 损 失 如 财 则成 了一个 争议 的话题 。 20 0 9年 1 O月 2 0日, 高 人 民法 院立 案庭 在 7 0 9 民 最 2o3 立他 字第 4 2号 对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复 函 中 指 出 : 《 对 条 例 》 二十 二条 中的“ 害 人 的财产 损 失” 作 广义 的理 解 , 第 受 应 即这 里的“ 财产 损 失” 包 括 因人 身 伤 亡 而造 成 的损 失 , 应 如 伤残赔偿 金 、 死亡 赔偿 金等 。从《 于审 理人 身损 害赔 偿 案 关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残 疾 赔 偿 金 和 死 亡 赔 偿 金 对 性 质 的 界 定 来 看 , 复 函 似 乎 是 符 合 文 义 解 释 的 要 求 。 但 该 笔者 以 为这 种 解 释 与 交 强 险 的 设 立 目 的时 背道 而 驰 的。 《 例 》 一 条 即 指 出 交 强 险 的 目 的是 为 了 保 障 机 动 车 道 路 条 第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人 依 法 得 到 赔 偿 。 因交 通 事 故 而 侵 害 受 害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 论 是 受 害 人 为 救 治 而 指 出 的 费 用 , 是 受 害 无 还 人 因伤 残 或 死 亡 而 获 得 的 对 未 来 收 入 降 低 或 者 丧 失 的 弥 补 的残疾 赔偿金 、 亡 赔 偿 金 , 不 应 属于 “ 害 人财 产 损 失 死 都 受 的范 畴” 都是 属于对 受害 人人 身 权利 的救 济 。现 代法 律 禁 , 止 “ 态 复 仇 ” 野 蛮 救 济 , 只 有 采 取 损 害 赔 偿 的 文 明 救 济 同 的 而 方 式 , 以不 能 因 为 对 人 身 损 害 用 财 产 予 以赔 偿 , 将 该 赔 偿 所 而 界定 为财 产 损 失 , 除保 险公 司 的 赔偿 责 任 。 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李 明 义 法 官 则 指 出 : 根 据 《 动 车 交 “ 机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条 例 》 三 条 规 定 , 险 公 司 承 包人 的人 身 伤亡 、 财产 损 失 。这 里 的人 身伤亡 和财产损 失显 然与传 统 民法 上所 使用 的 财产 损 害和精 神损 害或 者财 产 损 害 和非 财 产 损 害不 同 , 理 解 是 应 指 由 于 人 身 伤 亡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括 精 神 损 害 ) 由 于 人 身 包 和 之 外 的 财 产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于 审 理 道 ” 关 路交通 事故损 害 适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一稿 ) 第 四 第 》 条专 门对人身 伤 亡和 财 产 损 失 的理 解做 出 了明 确规 定 , 其 规定“ 人身 伤亡” 是指 交通 事故 导致受 害 人 ( 被侵 害人 ) 的人 身损 害 , 括《 包 侵权 责 任 法 》 十六 条所 规 定 的 物质 损 害 和 第 《 权 责 任 法 》 二 是 二 条 规 定 的 精 神 损 害 ;财 产 损 失 ” 侵 第 “ 是 指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受 害 人 的 车 辆 等 财 产 毁 损 、 失 的 灭 损 失 。笔 者 认 为 该 规 定 才 是 符 合 交 强 险 制 度 的 设 立 目 的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岳雷雨【摘要】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颁布法律强制予以推行的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传递了国家治理道路车辆保险问题的理念和立场.虽然该制度符合世界保险立法潮流,但自该制度运行之后也引发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进而导致目前针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存在诸多质疑.其中,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颇为典型.因此,欲理解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规定,并确保其制度的良好运转,应当对交强险以及无责赔付展开横向和纵向的梳理,探求其所蕴含的法理基础及其在实践运作中显现的正反经验.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规定予以完善.【期刊名称】《中国市场》【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148-149,160)【关键词】"交强险";无责赔付;无过错责任;人道主义;公平原则【作者】岳雷雨【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正文语种】中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三的车被李四追尾,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无责赔付的规定,张三需要对李四赔钱。

这看似十分荒缪,无责方为何要向有责方赔钱?然而,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且引发了诸多争议,需要结合“交强险”制度及其“无责赔付”的规定予以检视。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德国、瑞典、挪威等欧洲国家的制度实践。

自此之后,世界许多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通过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或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了类似的保险制度。

[1]纵观各国相关规定,美国法律规定由各州确定责任限额,英国实行过失责任制,德国实行交通事故受害者协会管理三者责任险基金,日本则实行“成本价主义”。

[2]可见,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十分明显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

具体而言,“交强险”系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论“交强险”制度之完善

论“交强险”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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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福姣 。
( 山东行政学 院 , 济南 20 1 ) 5 0 4
摘 要 : 随着社会 经 济的 不断发展 , 伴 一部 法律制 度难 免都 会 出现 一定 的漏 洞和 不足 ,这 是 法律本 身滞后 性所 制 约 的。交强险在近 八年的发展 过程 中, 方面 实现 了其 自身 一
同时也 不允 许 拒 绝承 保 ; 四 , 第 就是 交 强 险 自身 的非盈 利
性 。而在 《 路交 通安全 法 》 , 道 中 对该 险种 的赔偿 责任 也有 明确 规定 , 中包 括财 产损 失和 人身 伤亡 。但是 这里 需要 其 注 意 的是 , 7 条 中对于赔 偿责 任进 行划 分是 有一个 前 第 6 提, 即是 “ 超过 责任 限额 的部分 ”该 部分里会 对机动 车和非 , 机动 车 、 行人 之 间 的过 程进 行 一个 过错 上 的划 分 , 但首 先
学 者 对这 种 无 过错 责 任保 持 了一 种 怀疑 的态 度 ,他 们认 为, 在交强 险 的责任 限额 中这 属 于侵权 责任 法上 的一个 归 责 原则 上 的缺失 。而在 责任 限额 之外 , 动车 之 间所采用 机
的是过 错 的赔 偿 原则 , 动车 和非机 动 车行人 之 间所采 用 机 的是无 过错 责任原 则 , 实际 上是一 种无 过错 和过错 责任 这 之 间 的混 合适用 。因此 , 在交强 险的范 围内 , 也应 该依 照这 种 混合适用 的责任 原则 。
自身 的非 营利 性是 相违 背 的 。在交 强 险制 度 的制定 考 虑 中,由于生命 健康 权是 不能用 价值 等 因素来进 行考虑 的 , 不 同人 的生命 健康 权之 间并不 存在 高低 贵贱之 分 , 但是 财 产 的赔偿 是 可 以用 价值 等 因素来进行 区分 , 这种物 质上追

简述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

简述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

简述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交强险是指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垫付与追偿就是交强险所具备的特殊功能。

本文将对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进行简述。

一、交强险垫付的情形交强险垫付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无需等待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先行垫付损失的一种保险机制。

交强险垫付具有以下情形:1. 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确: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交强险可以帮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不必担心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

2. 被保险人无力垫付: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言,赔偿金额可能非常巨大,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可能无法马上承担起这样的责任。

此时,交强险的垫付作用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3. 协助维权:交强险的垫付机制可以帮助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维权。

保险公司会在垫付后,主动介入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交强险追偿的情形交强险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垫付赔偿后,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的一种方式。

交强险追偿具有以下情形:1. 事故责任明确: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找到了明确的事故责任人。

此时,交强险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2. 被保险人无法追偿:有些责任人可能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或者拒绝承担责任。

此时,交强险作为“第三者险”,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追偿,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快赔偿进程:交强险的追偿机制可以避免被保险人与责任人之间的长期纠纷,加快赔偿进程,使被保险人能够更早地获得赔偿。

总结:交强险垫付与追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备重要的功能,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和受害人的利益。

垫付可以在事故责任不明确、被保险人无力垫付或协助维权的情况下提供及时的赔偿,而追偿则可以在事故责任明确、被保险人无法追偿或加快赔偿进程的情况下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的理解

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的理解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

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

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但这种设定,由于表述的不严谨,并未明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是否也存在垫付和追偿,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产生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对受害人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具体形式,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但是,在具体条款设计中却将保险责任有时与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相联系,有时与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相关,导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如果不付,就可能伤害到对相对方第三者的赔偿,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因此,建议立法部门能够将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证和驾驶员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明确其主体形式。

因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保险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

所以,目前采取排除法表述的第二十二条无法使人真正理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是垫付责任还是无条件全额赔付的内容。

当然,也有人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比较来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即认为该条文字表述为《交强险条例》对第三人的损失界定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部分,且将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并列分开表述,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赔范围,仅用了“财产损失”的概念,更能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免赔的部分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

交强险如何垫付和追偿

交强险如何垫付和追偿

交强险如何垫付和追偿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只要拥有汽车的都应当购买交强险,只要这样发生交通事故时才能够理赔。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强险如何垫付和追偿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强险如何垫付和追偿1、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2、垫付标准(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3、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4、追偿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法律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本文转自杭州交通事故赔偿网/hangzhou/在司法实务中,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保险人故意致人死亡、伤残后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为保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权利,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非免于赔偿的免责性规定,而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判决。

由此产生的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的问题,现根据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理论予以探究。

一、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概念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也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其宗旨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该规定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人生处处有意外,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时囊中羞涩,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缴纳保险金,为自己投保。

而在交通事故中,也存在保险,交强险就是其中一种。

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该事故车辆与保险对象一致,那么保险人就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这种合约可以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

接下来就由我为您解答有关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的问题。

一、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需要赔付。

第二种是财产损失,指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付的范围。

第三种是间接性的损失。

第四是法律诉讼费用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

免除诉讼费用的责任,除了保险法有相关约定外,还和交强险限额有关。

二、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哪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人醉酒驾车;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法律学习:网友:责任限额的含义是什么?法律: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的相关解答。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其实与保险法有一定关系。

尽管交强险在一定情况下会免除责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合约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我在这里请,如果大家买车的话,一定不要忘了买交强险,给自己多一份的保障。

交强险通俗易懂

交强险通俗易懂

交强险通俗易懂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简单来说,交强险是一种保险产品,用于保障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发生事故时,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通俗易懂地理解交强险,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交强险的必要性:交强险是依法必须购买的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

即使车主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事故,交强险都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3. 赔偿额度: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有一定的限制。

在我国,交强险最高赔偿额度为
12.2万元人民币。

这个额度分为几个部分,如对方死亡或身体伤残最高可赔付11万元,
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赔付2千元。

4. 商业险与交强险的区别:商业险是一种可选的保险,如三者险、车损险等。

商业险的赔偿额度根据车主选择的保险额度而定,如10万、20万、30万等。

与交强险相比,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更广泛,可以弥补交强险赔偿额度不足的部分。

5. 事故责任与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判定书,确定车主的责任。

无论责任大小,只要车主被判定有责任,交强险都会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赔偿。

若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额度,超出部分可以由商业险继续赔偿。

总之,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必须购买的保险,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

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商业险,以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交强险是汽车保险的一种,它是由国家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以我国为例,每辆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必须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是为了强制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权益而设立的,它主要是用于对被保险人在鉴定认定交通责任的情况下,赔偿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随后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在给予第三方赔偿之后,以其受益人的身份,主张追偿被保险人或者责任人的违约责任,以抵消其已经给予第三方的赔偿。

因此,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具有代位追偿权。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向第三方付赔案件后,有权以受益人的立场,向造成损害的其它责任方主张赔偿,这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权利和责任。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公司可以自行起诉,也可以选择对原告或第三方的诉讼行为进行干预。

如果被保险人或责任人已经自行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在代位追偿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公司可以向赔偿人(即被保险人或者责任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参与诉讼并争取获得相应的赔偿。

如果赔偿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受益人的身份主张追偿权利。

如果赔偿人的赔偿行为违反了交强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赔偿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在交强险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其次,它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或者责任人的逃避赔偿责任,从而保障交强险的合法权益。

最后,它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各种损失的风险,对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贡献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交强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类型,其代位追偿权对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业务中认真履行代位追偿义务,确保被保险人和责任人履行对第三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追偿的四种情形

交强险追偿的四种情形

交强险追偿的四种情形
交强险追偿指的是当被保险人在车祸中受伤,且该事故由其他人
所造成时,可以向当事人“追偿”,这就是交强险追偿。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追偿分为四种情形:
一、机动车伤害赔偿。

此情形下,如果肇事者的交强险保额不够,受害者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限额。

二、机动车财产损失赔偿。

此类情形指,受害者由于肇事车辆撞
毁或损坏自身车辆而遭受经济损失,如被撞毁的车辆维修或更换部件
费用,可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赔偿的金额应不超过保险限额,而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此类情形指,受害者由于肇事车辆撞
击而造成其他车辆的损坏,受害者不仅可以索赔自己的车辆,还可以
索赔第三方的车辆名下的财产损失,其他第三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且这些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也不能超过保险限额。

四、精神损害赔偿。

此情形下,受害者因肇事车辆撞击而造成精
神损害,可以对肇事者“追偿”,但追偿范围也只限于被保险人及其
受益人提出的要求,且不能超过保险限额。

总之,交强险追偿共有四种情形,分别为:机动车伤害赔偿、机
动车财产损失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以上情
形中,索赔金额均不能超过保险限额。

交强险追偿的四种情形

交强险追偿的四种情形

交强险追偿的四种情形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交强险追偿可以指的是交强险保单中的“责任追偿条款”,这个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在道路交通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失,再由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追偿损失费用。

所以,根据交强险追偿条款,可以归纳出四种情形: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交强险公司有责任给受影响人员或家庭经济补偿金,来补偿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抚慰金。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交强险公司有责任对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坏、装备损坏等)负责,支付相当于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金。

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交强险公司有责任为受害者支付抚慰金,以减轻受害者或家庭精神性痛苦。

4、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交强险公司有责任支付受害者非重大手术治疗(不包括大额手术或重大病例)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费用,支付的费用一般不超过交强险公司的限额。

总之,交强险追偿的四种情形分别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交强险保险责任是什么

交强险保险责任是什么

交强险保险责任是什么交强险保险责任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是法定的,属于强制性责任,所有登记在册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

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赔偿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限额: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各自的责任限额。

根据最新的规定,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为12万元,对于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为2万元。

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他人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交强险会提供最高12万元的赔偿;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交强险会提供最高2万元的赔偿。

2.被保险人范围: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涵盖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其承包人、驾驶人、乘客等相关人员。

无论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还是乘客,只要符合交强险的要求,都可以享受到交强险提供的赔偿。

3.赔偿范围: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

在人身伤亡方面,交强险会对受害者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赔偿;在财产损失方面,交强险会对受害者的车辆损坏、财产丧失等提供相应的赔偿。

4.责任免除:尽管交强险是强制性的,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有限的或者免除的。

例如,如果交通事故是因被保险车辆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交强险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减轻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经济负担,并促进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尽管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依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制度。

对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来说,购买交强险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同时,对于所有的道路使用者来说,交强险的存在也增加了安全感和保障感。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交强险保险责任的重要性,保持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并妥善维护自己的交强险保单,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交强险条款详解

交强险条款详解

交强险条款详解交强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交强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交强险。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主要保障的是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向受害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交强险的保险金额交强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保险金额标准。

保险金额一般分为两部分,分别是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根据不同的交强险条款,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提高保险金额来获得更高的保险赔偿额度。

三、交强险的免赔额交强险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金额。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免赔额的大小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险费就会越低。

四、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选择投保多年的交强险。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有效保险期内的范围。

为了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满前及时续保,否则将无法享受交强险的保险权益。

五、交强险的保险赔偿交强险的保险赔偿一般分为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责任程度和人身伤亡程度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交强险的保险理赔流程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损失进行定损。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

在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

交强险保险条款及解释 垫付与追偿

交强险保险条款及解释 垫付与追偿

交强险保险条款及解释垫付与追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交强险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由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

交强险主要功能是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交强险保险条款中有关垫付与追偿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对此进行解释。

关于垫付,交强险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确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后,可以在不损害第三者权益的前提下垫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这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尽快给予赔偿,避免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损失。

保险公司进行垫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相应的金额,即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归还垫付的赔偿款项。

关于追偿,一旦保险公司进行了垫付,便有权对责任方进行追偿。

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及其财产进行追偿,以收回已经垫付的赔偿款项。

这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权利,通过追偿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保护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

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和诉讼,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追偿的目标。

在实际操作中,垫付与追偿是交强险理赔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保险公司需要充分掌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程序,及时垫付和追偿相关款项,保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被保险人也需要充分了解交强险保险条款中垫付与追偿的规定,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事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交强险保险条款中有关垫付与追偿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顺利进行理赔,保护各方的权益。

相关部门也应该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的保险条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篇示例:一、引言交强险作为我国汽车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

作为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往往会遇到保险条款的理解和垫付与追偿的问题。

正确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正确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务, 仍要承担理赔责任。
关键 词 : 酒驾 车 ; 偿 权 醉 追 中图分类 号 : 9 1 4 D 1. 0 文 献标识 码 l A 文章编 号 :0 5 5 1 (0 01 — 2 0 0 1 0 — 3 22 1 )9 0 0 — 1


案情
款非但未 免除保 险公司的理赔 义务 ,反而是对受 害人 的人道 关怀 , 因为交 强险责任 理赔 限额共计 1 . ( 22万 包含 财产损失
保 其作用应是雪 笔者认为 , 对于《 例》 条 第二十二条应分三个层次理解 , 理 会责任 。 险的宗 旨在于解投保人 的燃眉之急 , 中送炭 。 条例》 《 既然苛以保险公 司法定 的垫付义务 , 则该义务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医疗 费用赔偿 限额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
如伤残赔偿金 、 死亡赔偿 金等 。 第二种是应 当按照交强险规定 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 中无责任 的赔偿限额” 的规定已 如将 “ 财产损失 ” 作广 义解 释为 的赔偿项 目限额理赔 , 其依据是《 道路交 通安全法》 第七 十六 经 明确了交强险 的赔偿项 目,
赔 偿 限额 )当事 人 发 生 交 通 事故 后 面 临最 重 要 的 问题 是 及 时 ,
20 0 9年 l 2月 1 2时许 ,周振学 醉酒 后驾驶客车与 412 3 孙海胜 驾驶轿车相撞 , 造成周 振学 、 孙海胜 皆受伤致残 。县公 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振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右侧通 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孙海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 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 裁决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 赔偿 限额 内赔偿原 告孙海胜医疗 费 1 , 0 ; 00 元 在交 强险伤残 0

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交强险的设置旨在保护道路交通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填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中国保监会作为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又制定了《交强险保险条款》。

由于保监会与保险业有着难以割舍的情结,在起草条例、条款时很难兼顾各方利益,从而导致相关法律秩序的混乱。

本文通过剖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论述,并通过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交强险;免责事由;制度构建【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与功能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颇有争议而难以达成一致,条例草案公布的时候,名称还是叫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

至此,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的争议暂告一段落,最终使用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称。

2006年6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下称“交强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名称,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已经在《道交法》中得到体现。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再次明确了道交法的主导作用。

结合《交强险条例》,笔者认为,交强险是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

说明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

说明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

说明交强险垫付与追偿的情形说到交强险,大家第一反应肯定是“这玩意儿好像是每年都要交的”对吧?是的,交强险,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着名字复杂,实则没啥大不了的,就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所有上路的车都得交。

它的目的是啥呢?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保对方受害人能得到一定的赔偿,不管事故责任在哪一方,交强险都会先帮忙垫付一些赔偿费用。

这就像是买了个保险兜底的感觉,给你提供一点点安全感。

不过你知道吗?交强险虽然是用来保障别人的,但它有时候也需要帮自己“讨回公道”。

什么意思呢?有的情况下,交强险先帮你赔了别人,然后会向肇事方追偿。

这就叫做“交强险垫付与追偿”。

嗯,听着像是搞事情对不对?但是这真的是有道理的,咱们一起来细说。

首先说说“垫付”。

假设你开车不小心撞了人,别人受伤了。

碰巧你的车上有交强险,那么交强险就会帮你先赔偿伤者的一部分费用。

你可能会想,“嘿,我撞了人,保险不是应该赔的吗?”没错,保险是会赔,但它赔的是“别人”,不是你自己。

交强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优先保障的是对方受害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交强险赔的钱,算是替你解决了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什么的。

但问题来了,这钱可不是白赔的。

接下来讲讲“追偿”。

当交强险垫付了伤者的赔偿款之后,它可不会就这么干巴巴地算了事。

交强险赔钱不是慈善,它是带着账本来的。

它会通过“追偿”把这些赔偿款要回来。

什么意思呢?如果事故是你全责,交强险就会找你要这笔钱。

就像你借别人钱了,保险公司也会追着你要回来。

要是你是部分责任,保险公司也会根据责任比例来追偿。

所以说,交强险就是个不太好惹的“管家”,先帮你解决了麻烦,之后会看情况把钱讨回来。

有些朋友可能会觉得,哎呀,交强险帮我垫付了,岂不是我反倒得赔更多了?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

你想啊,如果没有交强险的帮助,万一对方提出天价赔偿,或者你的车主责任全在你,你根本就拿不出那么多钱。

这时候,交强险一出手,虽然会追偿,但总归是帮你挡住了最初的灾难。

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

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

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些问题的话也是需要我们大家去及时的恶补功课的,所以在交强险中有一项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被保险人不管有没有责任都需要或者赔偿。

那么,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强险无过错原则什么意思1、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

2、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之前受过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

3、危险分担理论,即“利益均衡说”。

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常被撞伤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损害,此时要求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仍不失公允。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二、交强险怎么算交强险的费用一般在几百元到千元左右,但是具体交多少要看你去年的出险情况,不一定就是减,是增是减要看上一年出险情况和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费率是浮动的。

各种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X(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对于最常见的6座以下的私家车,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950元。

需要车主注意的是交强险和车船税虽然可以同时交,但是期限不同。

三、交强险过期事故责任交强险过期了,出现事故的,可能面临交警的处罚,并对受害人全额支付赔偿。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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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强险免责及追偿制度的完整理解经常有人咨询交强险免责及追偿的相关问题。

由于交强险的免责及追偿问题涉及到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等四部法律,而这四部法律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交强险免责及追偿问题进行规范,并且在对某些细节问题的规定上这四部法律之间也确有不一致的地方,从而导致人们对交强险的免责及追偿问题的理解较为混乱,并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因而,小编对与交强险免责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次梳理,加上自己的理解写作本文。

讨论的前提:1.对交强险免责与追偿的区分。

对于交强险,免责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2.交强险保险对象是谁的问题。

交强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是交强险的保险对象则并非是受害人及其损失,而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及其责任,也即交强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分析及理解1.《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了交强险法律制度,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了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为什么说《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了交强险免责事由?由于交强险是对责任的保险,既然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自然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在《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中得到体现,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文分析及理解1. 《侵权责任法》第52条,是一条十分符合民事侵民责任法基本原理的规范。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为:对自己行为、物件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被盗抢的车辆来说,其已完全脱离原车主的掌管范围,该车的肇事与原车主没有关系,因而原车主没有责任。

如此,相应的保险公司自然也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对“车辆被盗抢肇事保险免责”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

比如,对驾驶人因车辆停放或保管不善,致车辆被未成年人或他人随意开动或开走并肇事的,不能轻易按“车辆被盗抢肇事保险免责”处理。

另外,对“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只不过保险公司在承担抢救费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 不能因该规定的存在,而扩大交强险免责的范围。

比如,有观点认为,应当将“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并列入交强险免责范围。

此观点与交强险的性质相冲突,前已述及“交强险是对责任的保险”,因而,不管是“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还是“驾驶人肇事后逃逸”,驾驶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故保险公司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只不过是,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按照《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向侵权人追偿。

三、《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分析及理解1. 《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对3种特殊情形,保险公司承担抢救费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第2款规定“对这3种特殊情形,保险公司除了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外,不承担损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虽然没有直接讲明“对这3种特殊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从其第1款规定的内容看,显然隐含着这层意思。

因为,只有在对人身损害不予保险赔偿的前提下,才有规定保险公司承担抢救费垫付责任的必要。

2.《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交强险特殊免责事由(在3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只承担抢救费垫付责任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尤其是其背后隐藏的规范意思(在3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除了承担抢救费垫付责任以外,不仅不承担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而且也不承担人身损害保险赔偿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第1款关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四、《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条文分析及理解1.《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关系。

第一,《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在实质上否定了《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关于“在3种特殊情形下,对人身损害免除保险赔偿”的隐藏规定,避免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的冲突。

第二,《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借鉴了《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关于“保险公司追偿”的规定,即在《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中规定“对3种特殊事由,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第三,《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间,也具有一定相容性,因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是“对在3种特殊事由下的财产损失不予保险赔偿”,而《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是“对在3种特殊事由下的人身损害予以保险赔偿”。

此两者之间,从文字逻辑上看,相互并不矛盾。

2.《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所规定的“特殊事由”,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特殊事由”相比,少了一种事由,即“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前已述及,在《侵权责任法》第52条中,已将“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作为交强险免责事由作了规定。

由于“盗抢车辆肇事”已被《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交强险免责事由,因而在《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不能再将其规定为交强险追偿事由。

3.《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保险赔偿范围,只限于因受害人的人身受损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其财产受损产生的损失。

当然,对这里的“人身损害”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条文分析及理解1.《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其与交强险的追偿问题并无关系。

但是,由于两者具有某些相似特征,导致人们在理解上容易将两者相混淆,从而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理念来处理交强险的追偿问题。

2.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关系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虽然以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为前提条件,但是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并不存在交叉或者包容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不同责任系统。

而交强险赔偿责任则不同,其本身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组成部分。

因而,在交强险责任之外,并不另外存在一种与交强险赔偿责任无关的独立的侵权责任关系。

换言之,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后,并不存存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关系,来供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代位权制度去进行代位求偿。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未规定交强险追偿权问题。

交强险追偿权,是因《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而形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影响,但是它并非以《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为立法依据。

它是因《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而直接形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因而,交强险追偿的对象,无论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致害人”,还《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8条中的“侵权人”,均是该两个法律规范所各自列举的的3种特殊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而非指在抽掉了交强险责任的前提下,按侵法责任法原理虚拟出来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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