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房产税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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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房产税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房产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5﹞66号
【发文日期】2005-05-08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税收减免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强我市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对我市福利企业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取消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大税政三
字﹝1987﹞333号)第三条“关于民政部门举办或经其批准备案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房产,凡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均予以免征房产税,不足百分之三十五的,应照章征税,对纳税困难者,可酌情减免”的规定。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略;(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