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城容貌规范
城市容貌规范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内容和要求附录A 主要道路与重点地区附录B 附则15前言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范根据GB 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并结合广州市实际进行补充与细化。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廷贵、赵洪、魏树新、王宇雷、罗意琼、粱少钧、奚介鹏。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城市容貌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九大类的城市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区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s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
3.3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ies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4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s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物业装修管理外立面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合理规划,美观大方;(四)方便业主,服务至上。
第二章外立面设计与管理第四条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规划;(三)充分考虑业主需求,注重实用性和美观性;(四)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外立面设计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二)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三)设计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外立面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三)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自检,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外立面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二)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日常维护;(三)对外立面进行清洗、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四)定期对外立面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性能。
第三章外立面装修管理第八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外立面进行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修方案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二)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三)装修结束后,应当进行自检,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装修验收报告。
第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外立面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改变外立面的结构、承重、防火等安全性能;(二)不得损坏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三)不得影响外立面的整体美观;(四)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维护。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及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及职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及意义建筑物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观美观与否,是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的展示和建筑物管理的良好与否。
正因为如此,在建筑物管理中,建筑物外立面清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既能让建筑物保持整洁,也可以让建筑物长久保持良好状态。
然而,在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职业安全问题,这就需要严格的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来加以保障。
这样才能让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工作既高效又安全地进行,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二、职业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责任制公司领导必须重视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的职业安全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制定清洁作业计划时,必须针对工作场所的地形、环境和天气等条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2. 建立培训机制公司应尽快组织相应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本工作所要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公司内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建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建筑物外立面清洗设备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发现安全隐患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4. 管理用品和设施为保证清洗人员的职业安全,建立和完善清洗作业所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施的清洁消毒制度,定期对清洗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如有损坏、破损,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5. 确定工时和工作位置员工的工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在选择工作位置时,必须考虑到员工施工的安全性和局部性,不能冒险作业,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性,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三、建筑物外立面清洗1. 安全保证措施工作前,必须检查清洗工具和设备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要求,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用品,确保身体免受化学品、高空作业等伤害。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还可以搭建安全护栏、网带、施工脚手架等保安措施,充分保障员工安全。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市民身心健康,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区域以及所有市民。
并指出了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建设。
规定了广州市应当进行的市容环境建设,包括了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等方面。
要求对这些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措施。
包括清扫、除污、除积雪等方面。
强调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周期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城市整治工作能够全面落实。
第四章,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
包括对公共设施、垃圾收集设备、道路设施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指出了市民应当正确使用市容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了广州市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同时,也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的处罚措施。
此外,本规定还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和规定,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民。
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总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落实管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明显改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建督〔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建督〔2020〕10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我部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要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标准》运用。
要将《标准》纳入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广泛应用于市容环境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工作,确保《标准》与各项城市管理业务深度融合。
积极组织示范道路、示范街区、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春季、秋季市容环境大扫除活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共同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各地在《标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2月18日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基本性、普遍性要求,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与招牌、公共场所、城市绿化和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的容貌,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外立面管理制度
外立面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建筑物的更新换代,外立面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外立面是建筑物的“面孔”,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和城市的风貌。
因此,对外立面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和业主的重视。
为了规范外立面的管理,保护城市的面貌和提升建筑物的品质,制定并实施外立面管理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目的外立面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外立面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整体形象,提升城市的美观度和品质,同时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1. 外立面设计规范外立面设计应符合建筑物所在的地区的规划、风貌和环境特点,保持一致性和谐统一,避免单一性过度、同质化等现象。
建筑物外立面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材料的环保性、可持续性和适用性,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2. 外立面施工管理外立面的施工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采用符合标准和规范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施工期间应注重环境保护,做好垃圾清理和沙尘防控工作,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
3. 外立面维护管理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保持外立面的清洁、整洁和完好。
对已经存在的外立面问题,应尽快进行修复和改善,以免影响建筑的整体形象。
维护管理过程中,要注重节约资源、减少能耗,提倡绿色环保的维修方式。
4. 外立面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外立面管理监管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外立面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的外立面管理档案,对外立面的设计、施工、维护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为日后的管理和维护提供参考和依据。
5. 外立面管理奖惩机制建立完善的外立面管理奖惩机制,对遵守管理制度、维护良好外立面的建筑物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业主和建筑单位自觉维护外立面的良好形象;对违反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外立面、污染外立面等行为进行惩罚,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城市的面貌。
四、实施方式1. 依法制定和发布外立面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对外立面管理的法制约束。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03•【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市容卫生管理第六条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
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七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市政、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路牌、电线杆、交通标志、汽(电)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洁美观。
第十条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遮阳布或檐篷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进行作业,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模版1. 前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重要标志。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制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2. 城市市容管理2.1 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所有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污垢、标语、乱涂乱画等。
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应当经过审批,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2.2 道路和人行道管理道路和人行道应当定期清扫,并保持干净整洁。
道路上的垃圾、杂草等应当及时清理。
人行道上不得摆放障碍物,也不得占用道路用于私人用途。
2.3 绿化管理城市的绿化应当合理规划,绿地、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绿化带应当及时修剪、浇水和除草,确保绿化效果良好。
3. 环境卫生管理3.1 垃圾分类与处理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配合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经过审批,并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垃圾不污染环境。
3.2 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包括街头巷尾、商场、公园等。
这些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病媒生物的防制应得到特别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3.3 污水处理城市的污水应当进行规范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等水体中。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运行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的效果。
4. 管理措施4.1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对违反规定的建筑物、道路、绿化等进行整改。
4.2 罚款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4.3 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通过组织环保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升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5. 结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到城市环境的重要性,积极行动起来,才能够共同打造一个宜居、美丽的城市。
小区外立面统一的规定
小区外立面统一的规定小区外立面统一的规定为了增强小区整体形象,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我们制定了小区外立面统一的规定,希望广大业主共同遵守和配合。
一、立面色彩统一为了使小区整体外观协调统一,我们规定小区所有建筑物外立面的颜色以浅色系为主,如米白色、浅灰色、淡黄色等可选。
禁止使用鲜艳的颜色,以免破坏整体效果。
二、建筑立面材料选择小区所有建筑立面应选择耐候性好、易保养、高效节能的建筑材料。
禁止使用劣质材料,以保证建筑物的长久使用寿命并减少后期的维护成本。
三、悬挂物的规范为了保护楼体表面,保持外立面的整洁和美观,我们规定小区内悬挂物的类型和尺寸需符合以下要求:1.禁止悬挂大型广告牌,以免影响小区整体美观;2.悬挂物的尺寸应适中,不得超过窗户的面积;3.悬挂物的颜色以深色系为主,不得过于鲜艳,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4.定期检查和维护悬挂物,确保其稳固和安全。
四、玻璃幕墙和阳台规范为了保证玻璃幕墙的整洁和美观,以及阳台的使用安全,我们规定:1.玻璃幕墙的玻璃需定期清洗,保持干净透明;2.阳台的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乱堆乱放;3.阳台的挂物不得遮挡窗外视线,以免影响他人居住和采光。
五、外观保养和装饰为了保持小区外观的整洁和美观,我们规定:1.外墙涂料需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颜色鲜艳、不脱落;2.外墙裂缝需及时修补,避免因裂缝而影响建筑物的美观和使用安全;3.装饰植物的选择应以绿化为主,不得搭建过高的花架或围栏,以免影响他人户型景观。
六、排水系统统一规范为了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我们规定:1.强制性安装雨水收集系统,利用雨水进行浇灌和冲洗;2.排水渠的设置要合理布局,以保证排水的顺畅;3.加装雨篦或过滤装置,防止杂物堵塞排水口。
以上为小区外立面统一的规定,请广大业主在日常的居住和装修过程中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美丽、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物业公司也将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规定的执行和实施。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小区外立面将更加漂亮和整洁。
建筑物外立面清理技术措施
建筑物外立面清理技术措施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物的外立面成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洁美观,采取适当的清理技术措施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建筑物外立面的清理技术措施进行详细探讨,以便提供相关知识和指导。
一、水压清洗技术水压清洗技术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建筑物外立面清理方法。
它通过高压水流将污垢、灰尘和污染物从建筑表面冲洗下来,以恢复建筑物的清洁程度。
水压清洗技术通常采用专业的高压水枪或清洗设备,并选择合适的喷射角度和压力来清洗不同类型的建筑表面。
同时,为了保护建筑物的外墙材料,应该选择适当的清洗剂,并遵循正确的清洗方法。
二、化学清洗技术化学清洗技术是另一种常见的建筑物外立面清理方式。
该技术利用化学溶剂和清洗剂来去除建筑表面的污垢和污染物。
不同类型的建筑立面材料需要使用不同的清洗剂和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石材外墙,可以使用酸性清洗剂来清洁污渍;而对于玻璃幕墙,则需要选择适合玻璃清洁的溶剂和清洗剂。
三、干刷和湿刷技术除了水压清洗和化学清洗技术外,干刷和湿刷技术也是常用的建筑物外立面清理方法。
干刷技术是利用毛刷、扫帚等工具对外墙表面进行刷洗,将粉尘和污渍清理掉。
湿刷技术则是在干刷的基础上加湿,使用湿海绵或湿毛刷清洗外墙表面,以达到更彻底的清理效果。
这两种技术适用于一些对水压清洗和化学清洗敏感的建筑立面材料,如木材、金属等。
四、定期维护与保养除了采取适当的清洗技术措施外,建筑物外立面的定期维护与保养也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采用何种清洗方法,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建筑物外立面始终保持清洁、整洁的状态。
定期维护包括检查并修补外墙的破损、更换老化的涂层或密封材料等。
此外,还应定期进行防水处理,以提高建筑物外立面的防水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建筑物外立面清理技术措施是保护建筑物外部形象的重要手段。
水压清洗、化学清洗、干刷和湿刷技术都是常用的清洁方法,可根据建筑立面材料的特点和要求进行选择。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xx年9月28日批准,下面给大家介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_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及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物外立面清洗及职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确保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洁和美观,提高城市形象,同时保障清洗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清洗范围和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洗作业,包括玻璃幕墙、瓷砖、石材、涂料等。
清洗内容包括:建筑物外立面的污垢、灰尘、蜘蛛网、鸟粪等。
三、清洗作业人员要求1. 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操作规程,熟悉清洗剂的性能和用途。
2. 作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无色盲、高血压、心脏病等影响高空作业的疾病。
3. 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清洗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确认安全措施到位。
2. 作业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滑鞋、防护眼镜等。
3. 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通信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5. 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具、设备整理干净,确保现场整洁。
五、清洗作业职业病预防1.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减少有害物质接触。
2. 作业时应佩戴防护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3. 作业现场应做好通风换气,确保空气质量。
4.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5. 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
六、清洗作业环境保护1. 作业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清洗剂的使用,避免污染环境。
2. 清洗剂应选用环保型,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3. 作业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加强噪声、扬尘控制,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清洗作业进行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2.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清洗作业的相关信息。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确保作业安全、环保、健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业经1997年12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明确修缮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修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修缮应当遵循及时维修、确保安全、预防灾害、改善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公安、劳动、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修缮企业和工程管理第五条从事房屋修缮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房屋修缮企业)实行修缮工程施工审批、质量监督。
第六条凡从事房屋修缮的企业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承接房屋修缮业务。
第七条房屋修缮企业办理房屋修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房屋修缮业务,还应提供资质证明。
第八条房屋修缮工程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房屋修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申请办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三)房屋修缮工程勘查、设计资料;(四)房屋修缮工程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筑物外立面保养维护
建筑物外立面保养维护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城市的门面,承担起了展示城市形象和吸引游客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美观和品质,保养维护工作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就建筑物外立面保养维护的重要性、保养维护的基本步骤以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来进行论述。
一、建筑物外立面保养维护的重要性建筑物外立面是城市文化和艺术的重要体现,其保养维护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也关乎着城市景观的美观度和形象。
首先,外立面的保养维护可以有效减少自然环境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如雨水、风沙等。
其次,保养维护还可以有效预防外墙渗漏、龟裂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此外,定期维护还可以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给市民和游客良好的视觉体验。
二、建筑物外立面保养维护的基本步骤1. 定期清洁定期清洁是建筑物外立面保养的重要步骤之一。
可使用清洁剂或高压水枪对外立面进行清洗,去除污垢和附着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材质的建筑物会有不同的清洁方式和清洁剂的选择,以免对外立面材料造成损伤。
2. 维护涂层建筑物外立面的涂层对防水、防腐和美观起着关键作用。
定期检查涂层的状况,如发现发褪色、剥落、龟裂等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补或重新涂刷。
此外,对于使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还需定期检查玻璃的状况,如发现破损或老化,需要及时更换。
3. 维护金属部件建筑物外立面常使用一些金属部件,如铝合金、不锈钢等。
这些金属部件容易受到氧化、生锈等问题的影响,因此需要定期维护。
使用适当的清洁剂和工具对金属部件进行清洁和防腐处理,确保其表面光洁、无锈蚀。
4. 修复破损建筑物外立面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破损、凹陷等问题。
及时修复这些问题可以防止进一步扩大和损害建筑物的外观。
根据不同材质的建筑物,选择适当的修复方法和材料进行修补,确保修复后的外观与原始建筑物保持一致。
三、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1. 外墙渗漏外墙渗漏是建筑物外立面保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应检查外墙的防水层是否存在破损、老化等情况,并及时修补。
楼宇天面管理制度
楼宇天面管理制度在众多的城市建筑当中,楼宇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楼宇天面的安全、美观和整洁,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楼宇天面管理制度是指对楼宇外立面、屋顶、窗户、阳台等部位的规范和管理要求,旨在维护楼宇的整体形象和品质,提升居民和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
一、管理范围楼宇天面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楼宇,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等各类建筑。
管理范围涵盖楼宇外立面、屋顶、窗户、阳台、标识标牌、广告牌等各个部位。
二、管理要求1.外立面保洁:楼宇外立面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并及时修复遗留的脏污和损坏部分。
特殊天气条件下,要增加清洁频次。
2.屋顶维护:屋顶应定期检查,确保防水、防晒等功能完好。
若发现漏水、开裂等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对楼内设施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窗户与阳台管理:窗户、阳台应保持整洁、无破损,窗户玻璃应保持透明清洁。
阳台上不得乱堆杂物,避免影响楼宇外观。
4.标识标牌规范:楼宇内外的标识标牌应合理摆放、清晰可见。
标牌内容应准确明了,不得存在误导或混淆。
5.广告牌管理:楼宇外墙广告应符合相关规定,审批合规并保持良好状态。
不得随意张贴、拆除广告,保持楼宇整体形象。
6.安全防护:楼宇外立面、阳台等存在易坠落物的部位,应及时加装防护措施,避免安全风险。
7.绿化维护:楼宇周边绿化要保持整洁、有序,树木修剪及时,草坪修整干净。
8.特殊装饰物管理:对于特殊装饰物如雕塑、装饰画等,应确保安全稳固,不得存在倾斜、松动等现象。
三、管理程序1.建立专门的楼宇天面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
2.定期进行楼宇外立面、屋顶、窗户、阳台等设施的检查,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3.对外立面、标识标牌、广告牌等部位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楼宇整洁美观。
4.建立楼宇安全防护档案,定期检查和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
5.加强绿化管理,保持楼宇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6.配备必要的清洁设备和工具,确保清洁人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城区、郊区和县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在门前划定的地段,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
搞好责任地段内的清洁卫生,制止随地吐痰和乱丢、乱倒废弃物和污水。
(二)包秩序。
制止乱堆杂物、乱放建筑材料、乱摆摊档、乱停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包绿化。
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指定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三包”的责任人,负责“三包”任务书的实施。
第三条责任单位执行“三包”的责任人(佩戴市容卫生监督员的徽章),对在其责任地段内发生的违章行为,有权按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执罚。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对实行“三包”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评比,并分别以好、中、差三种标志,张挂在各责任单位门前。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拒不承担“三包”任务的单位或不认真履行“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者,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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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持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精细化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助推老城市焕发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容貌规范》(DBJ440100/T 126-2012)等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办法保持整洁。
建筑物外立面整饰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外侧立面。
如专指建(构)筑物,则称“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日常保洁和定期清洗等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并有权对损害建筑物整洁、美观和完好的行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和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的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开展,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公共设施的经营或管理单位是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公共设施的经营或管理单位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不能确定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人。
第七条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总体要求:
(一)无明显污迹、积灰或者严重变色;
(二)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
(三)无其他明显外形不整洁影响市容环境情形。
第八条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具体要求: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幕墙材质的,清洗频次如下: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4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不少于1次,公共建筑每年不少于2次,小区建筑每3年不少于1次;
(二)外立面为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及其它材质的,清洗频次如下: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2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2年不少于1次,公共建筑每2年不少于1次,小区建筑每3年不少于1次;
(三)外立面为喷涂涂料的,除按前项规定的频次进行清洗外,每5年至少粉刷1次;
(四)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刷;
(五)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预先保护对象的清洗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公共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洁,至少每6个月清洗一次,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环卫、公交候车、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设施至少每1个月清洗1次。
道路隔音屏每年不少于6次,限高龙门架、道路栏杆每年不少于2次,人行天桥、地下隧(通)道每2年不少于1次,桥梁及高架路每5年不少于1次。
第十条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保洁。
第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可以自行实施保持整洁工作,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组织实施。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所需费用由建筑物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
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构)筑物,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所需费用如符合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所需费用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筑物保持整洁的责任人进行筹集。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丰富和拓展资金来源,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洗剂、建筑涂料等产品,保证作业质量,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保持整洁责任人应当建立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档案记录,并在档案中载明定期保持整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发现建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城市容貌造成影响的,应当通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日常检查,通过公告提示、书面通知等方式,督促保持整洁责任人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洗保洁。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损害建(构)筑物和外立面公共设施整洁、美观和完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开展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保洁工作的;
(三)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确定保持整洁责任人的;
(五)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定期清洗保洁或未按要求清洗保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