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简介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分为四级,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
这四个级别均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同时,每一个级别还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业规范,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对建筑工程建设、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制度。
这个级别是最基础的从业资格,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学历和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综合知识、职业道德及规范等方面的内容,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坚实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能够适应工作中的各种情况。
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这个级别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上,需要更深入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取得相应的资格。
注册建筑师需要具备较高的设计水平和综合素质,对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方面有深入的理解和实践。
其资格认证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工程经济、建筑设计原理、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要求考生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还要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多种复杂的问题。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在结构设计、工程建设、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检测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针对建筑工程中的结构设计方面的资格认证,其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结构力学、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桥梁工程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知识。
注册结构工程师通常需要具备较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和人口难题。
建筑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建筑业人员从业行为,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人员资格要求1.施工人员(1)具有相应专业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2)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熟悉施工工艺、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3)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疾病。
2.监理人员(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程类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技术。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3.设计人员(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程类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规范。
(3)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设计水平,能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4.工程技术人员(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程类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技术。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独立完成工程技术工作。
5.管理人员(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程类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管理。
(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管理工作。
四、资格认定与培训1.资格认定(1)申请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
(2)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
2.培训(1)新从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技术等。
(2)在岗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五、监督管理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是由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一种证书,用于确认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
这种证书不仅是对个人技术能力的认可,同时也是对行业标准的遵守和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的认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其涉及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城市的整体发展。
在这个领域中,人们需要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来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等一系列工作,以确保住房安全、城市建设合理有序。
职业培训合格证的获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和考试。
首先,学员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深入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相关知识,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期间,学员将接受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并通过实际案例的讲解,了解实践操作和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在培训结束后,学员需要参加职业培训合格证的考试。
考试内容主要是退学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论述题等。
通过考试,学员证明了自己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后,个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有助于提升自己的职业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在职业生涯中,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可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也反映了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和对专业素质的要求。
在城乡建设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需要更多具备专业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来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
综上所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必不可少的一种认证。
它不仅可以证明个人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对行业的发展和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可以在这个行业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证书信息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管理并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所在地市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小组意见
评审小组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适时推行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信息化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开展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且考试(考核)合格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该证明作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实施,出具评估意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机构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名单。
《贵州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省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建设事业发展,提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培训质量,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建设部《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在原《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中级岗位培训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修订了部分专业岗位培训教学计划,现公布如下:一、培训目标和要求通过培训,要求学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和献身建筑事业的精神,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尽职尽责。
业务上应具备各专业岗位要求具备的条件。
二、培训专业岗位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公布岗位培训专业目录。
第一批专业岗位是: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类: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装饰施工员、门窗幕墙施工员;房地产管理类:产权产籍管理员、物业管理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类:规划员、设计员;城建档案管理类:档案管理员等专业岗位。
已实施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学员一般应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有一定工作经历或有志从事相关岗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具有建设类中职毕业,现从事建设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者。
2、具有非建设类中职以上毕业,从事建设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一年者。
3、具有普通高中毕业,从事建设企事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二年者4、大专(高职)以上建设类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培训,也可直接参加贵州省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四、培训组织管理1.培训实行“政府指导,行业认可,个人自愿”的原则。
培训采取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两种形式,按各专业岗位培训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教学(课程设置、结业设计、现场实习等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1.申报。
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建设行业的专业人员,拥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对个人专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和肯定。
在当今社会,建筑业的发展与城乡建设的持续推进,对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持有这一证书的人员,无疑将更具竞争力。
本文将就这一证书的背景、意义、培训内容和个人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证书背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是我国唯一专门从事全国建设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社会团体,其培训中心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面向全国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是该培训中心针对本行业人员设计的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持证人在相关领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二、证书意义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个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证书是对持证人在技术管理领域专业能力的验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可以为持证人在职场上争取更好的发展机会提供有力支持。
证书的持有者将受益于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不断更新的培训内容和方法,保持专业素养的也将获得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三、培训内容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的培训内容涵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园林绿化工程技术、装饰装修工程技术等。
培训形式灵活多样,既包括课堂授课,也包括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使学员真正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个人发展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将对个人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证书的持有者将更容易被市场认可,有望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薪酬待遇。
持证人可以借助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的学术资源和人脉,不断深造和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和竞争力。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规范培训与鉴定工作行为,保证培训与鉴定工作质量,切实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
1、劳动者素质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的首要条件,同时也是促进劳动就业,调整、优化队伍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振兴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作,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因此提高建设系统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艺精湛、工作认真负责的技能人才队伍,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提供高效益的服务更显得尤为重要。
2、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对生产人员广泛开展岗位培训与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是提高广大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规定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积极培育建设劳动力市场,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
各地区一定要高度认识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
3、对尚未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地区,要增强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紧迫感,要按照中央关于证书体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生产人员队伍的状况,认真研究,努力开拓,积极协调,借鉴有关地区的经验,尽快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豫〔〕109号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2015〕10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管理(一)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工种和等级进行培训。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收费标准要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收取。
二、培训管理(一)培训计划审核。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收费标准、是否向社会公布等。
(二)报名方式。
首先由企业组织参培人员填写《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并收集人员电子版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40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申报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电子版照片上传等。
网上报名成功后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资格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上报的参培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审核。
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没有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1. 初级工:取得普工培训合格证(或普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满一年或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两年的;2. 中级工:取得初级工培训合格证或初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五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的;或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3. 高级工:取得中级工培训合格证或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七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十二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4. 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原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3〕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一、介绍1.1 任务概述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中国建设部门颁发的一项专业资质证书,用于评估和认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该证书对于提升建设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证书等级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
不同等级的证书对应不同的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具备不同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都有一定的能力和经验。
二、证书要求2.1 培训和学习申请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深入学习建设行业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理解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2 技术实践申请人应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并在相关岗位上取得一定的实绩,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需要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提升项目效率和质量。
2.3 考试和评估申请人需要参加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评估申请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应用和案例分析等,全面评估申请人的综合能力。
三、证书的意义和价值3.1 行业认可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行业人员的重要认可标志,拥有该证书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为企业和项目提供高效的管理和技术支持。
该证书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和尊重。
3.2 提升职业竞争力持有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职业发展和晋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该证书能够有效展示个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升个人在职场上的竞争力,为个人的职业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3.3 促进行业发展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推广和应用能够在整个建设行业中提升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优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能够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推动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 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2、 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严禁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承揽业务
〔2〕专业承包企业〔地基与根底工程为例〕 一级企业:各类地基与根底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 类地基与根底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下各类 地基与根底工程的施工
〔3〕劳务分包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为例〕 一级企业:各类工程的脚手架搭设作业分
②执业要求及责任〔挂靠单位〕
6、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①权利:一定跨度高度等结构工程设计须由 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并对设计成果有发言 权
②义务:对设计成果负责,盖章,保密,并
二、 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
l、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 格并经注册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工程经理责任制和关键岗位持 证上岗制度. 一、 工程经理的资质管理
1、工程经理的概念 工程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 工程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工程负 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 程工程上的代表人。
2、工程经理的资质等级及其承担工程范围、 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共4级 一级工程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
2、 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严禁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承揽业务
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升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实现深圳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产业工人职业训练。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产业工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训练】本办法所称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是指以提升产业工人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按不同课程分为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建设工匠训练。
第四条【职业训练级别】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级别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高级、工匠级。
入门级: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课程,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意- 1 -识,熟悉进场安全基本知识,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初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初级课程,熟悉本职业(工种)安全操作要求,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工种)的常规工作;中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中级课程,掌握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高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高级课程,精通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具备一定管理及带班作业能力;工匠级:完成建设工匠训练课程,专注本职业(工种)技术,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革新活动,道德品德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
第五条【专项训练】本办法所称专项训练是指建设工程事故涉事企业、阶段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严重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到训练基地参加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36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我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现就做好2019年度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升全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培训对象凡拟申报2019年度初、中、高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内容及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一)公需课培训为避免重复学习、多头学习,从2019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内容接轨,不再确定其他公需科目培训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自主选择学习。
(二)专业课培训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365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参加教育基地组织的线上线下培训,也可参加由行业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以下简称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保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参加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和从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相互衔接、系统推进的总体目标,严格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二)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三)对全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四)对全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五)组建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人才库;(六)负责组织专家编译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根据我区农牧民转移就业需求等编制藏汉双语培训系列教材,编译的教材满足我区特色、行业规范和农牧民工自身实际的要求。
(七)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应用,为技能鉴定对象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条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及政策;(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将鉴定合格人员上传至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建筑业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从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录用。
第二章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第八条申请参加建设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要以培训机构(具有培训中心的骨干建筑业企业、建筑业协会、职业院校、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为主要载体,经过技能培训后向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建人才〔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人才〔2018〕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年多试运行,目前已基本完成与各地培训管理信息数据对接,有关数据按要求与我部相关业务司局的工作系统实现共享。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18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已建成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3个模块,登录网址为:。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我部人事司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指导各地做好培训管理数据上传、报送、使用等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32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培训管理数据备份管理和报送等工作,确保联网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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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是根据建设行业的特点,满足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需求,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条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是建设行业中从事基层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职业能力的凭证,是应聘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为保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该指导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地方建设教育协会、中高等职业院校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该指导委员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职业资格培训第六条职业资格培训向社会开放,为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必须经过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认定,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七条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培训机构培训资格认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为保证培训质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各地在选用该培训教材时,可补充有地方特色的部分教材,但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九条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凡组织考试的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培训办班,违者应严肃处理,所发证书作废。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对培训质量较差,经批评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证书考试第十二条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大纲、统一建立题库。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建设类本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建设类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相近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三)具有高中或其他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考试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门。
《专业基础知识》采用标准化试题,用答题卡的形式由计算机统一阅卷;《专业管理实务》分两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标准化试题;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题,由各省市组织行业专家统一评卷。
第十五条建设类本专业中、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符合工作经历要求的,考《专业管理实务》;高中毕业、非建设类中、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符合工作经历要求的,考《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第十六条已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转换岗位时,专业基础知识相同或相近的可免去《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只考《专业管理实务》;专业基础知识相差较大的,考《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专业基础知识相同或相近,由职业资格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自行考试考核;职业道德由用人单位在工作中考察。
第十八条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由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四)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考试工作的组织:(一)统一考试管理软件,按管理软件程序要求由所在单位和培训点组织具备考试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二)经各地相应的考试机构对考生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上按属地管理组织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开展考试的专业分期分批公布。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包括证书的颁发、补发、复检、注销。
第二十三条证书颁发。
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凡考试合格者,由各地相应的考试机构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专用章后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证书的复检。
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检一次,复检工作由发证机构负责。
复检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二)过去三年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提供工作业绩;(三)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复检合格,可延长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证书的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作废,主管部门在网上公布后,方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合格证书;(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六)复检不合格的;(七)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
由原发证机构根据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原发证机构收回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各地相应的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建立培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联网,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培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中有关培训、考试等收费项目,由各相关机构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执行,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培训行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建设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建设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培训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以下简称机构认定)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等。
第四条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全国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将其评估结果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
第五条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二认定办法第六条申请机构认定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办学许可证书和收费许可证的;2、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教学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1人;3、专职教师应有3人以上,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不少于8人,具备建设类专业本科毕业五年以上建设施工、管理等经历,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且相对固定;4、有健全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和培训档案;5、专用教室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室面积不少于40平米。
有适应管理需要的计算机,专用电话、传真,通讯渠道畅通。
6、有办学经验,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量不少于500人次;7、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并有不少于10万元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1.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培训机构章程,各项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5.培训业绩资料;6. 认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兼承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工大学等成立的培训中心(培训部),其机构应相对独立,人员必需相对固定,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第九条经认定合格的培训机构,由认定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承担培训工作。
第十条认定管理部门根据开展培训活动的需要和培训机构的专业特长,核定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范围(建筑、市政、园林、房地产等)。
三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培训机构认定分为自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审三个过程。
1、自查。
申请参加评估的培训机构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写好自查报告,填写“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表”(附件二)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各地相应的认定机构。
2、实地考察。
在认真审阅各培训机构自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认定专家组到培训机构听取工作汇报,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水平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核对上报的资料。
3、综合评审。
认定专家组根据上述两个过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主管部门汇报。
审定后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并在地方网站和中国建设教育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认定专家应有3-5人。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为申报时间,具体认定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第十三条认定管理部门根据开展培训活动的需要和培训机构的专业特长,核定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范围(建筑、市政、园林、房地产等)。
四认定管理第十四条建设类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已经取得培训机构认定合格证书的培训机构,三年后需要复检,复检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各地的认定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批评、纠正。
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对培训质量较差,经批评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在复检期内发现培训机构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评估合格证书:(1)申报检查认定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2)在招生宣传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3)培训过程中由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主要教学工作的;(4)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培训质量差、社会有不良反应的;(5)不具备培训条件就开课,考试合格率明显低于平均合格水平的;(6)有不良竞争行为且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