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诉赵元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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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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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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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

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6年4月21日)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向其发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双环股份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嗣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双环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经一、二审行政诉讼被维持后,以本田株式会社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信,致使双环股份公司推迟涉案汽车上市销售,并且重新对产品外观及模具进行改造,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79.139万元。

本田株式会社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在专利权恢复有效后,本田株式会社提高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双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

马德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马德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马德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德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特丽思控股公司【当事人】马德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特丽思控股公司【当事人-个人】马德军【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特丽思控股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郎宇清北京品达律师事务所;周莹莹北京永定律师事务所;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路素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宇清北京品达律师事务所周莹莹北京永定律师事务所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路素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宇清周莹莹庞涛路素芳【代理律所】北京品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永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德军;特丽思控股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UMC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若张清穆忠颖陈京渝【代理律所】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UMC公司;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

【权责关键词】警告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UMC公司补充提交了迪迈公司的企查查网页信息、他人年报节选、迪迈公司在相关网页发布经营喷灌机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上述事实,有UMC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网页、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目录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4.“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5.“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6.“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7.“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8.“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9.“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10.“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在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与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单位以及第三人浙东驾培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涉案15家驾培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浙东驾培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驾培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驾培公司对应收取服务费850元。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案例一: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悦是第5020178号“五贝子”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面奶、化妆品、洗发液等,注册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13日。

2009年12月20日,刘悦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吉林省御美天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间为2009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5月8日,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之酸公司)委托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奇公司)生产“安之酸营养五贝子”牌染发膏系列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安之酸公司荣誉出品、御奇公司出品、北京韦氏· 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安娜公司)生产”的字样。

经查,安之酸公司在其上述产品外包装、官网发布的产品宣传图片均对“安之酸营养五贝子”标识中“五贝子”文字进行了突出使用。

此外,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之酸经营公司)在其经营的直营店门头、店内装潢及招商手册中亦突出使用“五贝子”文字字样。

刘悦认为安之酸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起诉请求:一、安之酸公司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五贝子”字样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二、安之酸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宣传、销售、许诺销售带有“五贝子”字样产品的侵权行为;三、安之酸公司、御奇公司、黛安娜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另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万元;四、安之酸经营公司在销售产品的销售金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安之酸公司、黛安娜公司、御奇公司、安之酸经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刘悦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镇与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2.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3.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4.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5.徐永伟与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6.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7.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8.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杰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9.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11.谈笑靖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12.山西金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临龙泵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13.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14.南京因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15.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16.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17.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18.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19.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N.V.)与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20.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21.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22.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23.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24.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5.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6.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2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29.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30.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31.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2.邹志坚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五)技术合同案件33.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六)植物新品种案件34.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佟屏亚、杨雅生、张广力、贺东峰、贺东刚、王业国、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35.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36.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37.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3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李平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39.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40.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41.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2.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4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44.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45.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6.李龙泉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47.韩恒东、徐清华、沈思阳、武奇、苏喆、闫蕻、沈海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48.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49.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0.王学海、余艳平、陈细龙、余云长、何新兵、文献铭、单绪春侵犯著作权罪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KSR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KSR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KSR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继祥吴静郭伟【审理法官】刘继祥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袁野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野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野【代理律所】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20年6月27日,引证商标一的商标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70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KSR公司名下,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本文链接:/492552492/blog/1229060911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六日电(记者朱大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四、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五、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六、(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七、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八、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十、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和实施,人民法院自二00一年七月开始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

截至今年四月,人民法院共认定了“中化”、“Rolex”、“奇正”、“红河”、“舒肤佳/safeguard”、“沃尔玛”、“DUPONT”、“立邦”、“国美电器”、“平安”等二十九件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制定了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至今已形成较为系统的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6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编者按:4.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一、十大案件目录:1.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5,20,25,26,27,28,29,30,31,32号行政判决书〕2.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3.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诺维信公司与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5号行政判决书〕5.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6.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7.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8.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9.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再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0.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1.“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5、20、25、26、27、28、29、30、31、32号行政判决书]案情摘要: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 著名篮球明星,其于2012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

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及著作权经营理念的成熟,中华文化圈内名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可
能会愈来愈多。本案就是一例涉及在华人文化圈颇具影响力的南怀瑾
的作品著作权案例,受到社会各界乃至海内外华人的关注,也将会对
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指导作用。尽管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涉案各方诉求又难以调和,但二审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从而不正当地抢夺流量,
那就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单晓光)
2
案例 2.
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 诉张细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涉案商标“滴露”、“DETTOL”为英国利洁时集团所有,面世已有 80 多年,其杀菌剂产品世界排名第一。“滴露”、“DETTOL”在家用消 毒、清洁类商品领域享有盛誉。2014 年 3 月起,被告张细飞以个人名 义在国内相关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滴露宝贝”“DETTOL BABY”商标, 并 分 别 在 国 内 和 英 国 注 册 成 立 幼 天 下 公 司 和 LIJIESHI HOLDINGS LIMITED(中译名:英国利洁时控股有限公司)。后在上述商标未获准 注册情况下,仍以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为依据,委托金龙公司加工生 产侵权产品,并亲自设计产品外包装,通过聚儿公司淘宝店铺向母婴 用品消费群体销售标注有“滴露宝贝”“DETTOL BABY” 标识以及“英 国利洁时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洗护产品、湿巾纸、餐具、时尚 牙刷架等侵权产品。2015 年 12 月,金龙公司因受托加工侵权产品被 工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16 年 1 月,张细飞申请注销幼天下公司。 2017 年 7 月,原告就张细飞、金龙公司、聚儿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向 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滴露”和“DETTOL”属于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天津高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天津高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4月21日)4月19日,天津高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第七次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这次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5)》和《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一、民事案件1.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案情摘要】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客特公司)系一家从事房车设计改装的生产企业,为有效专利“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外观设计专利系以美国“福特E350型”汽车作为原型车进行设计改装后取得。

被诉侵权房车系案外人上海申昱公司以美国“福特E350型”汽车作为原型车的改装车。

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之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展销了被诉侵权房车。

上海星客特公司称天津世之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起诉请求:判令天津世之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及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汽车,按实际销售所得利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判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

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根据原型车设计改装的房车,其经过设计改装的部位在于车辆的顶部、前部、中部以及后部,同时这些部位中又包含了体现设计人员新颖的设计构思和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创新性设计特征,因此可以看出这些部位为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改装提供了较大的设计自由度,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河北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河北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河北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北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一、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二、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郝家排骨”饭店与“郝家排骨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五、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与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六、秦皇岛兰德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七、霍荣会诉刘某、华艺出版社、左某、孟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八、天津大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大华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九、吴某与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十、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新华区凯迪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一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初字第2号、(2013)冀民三初字第1号二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2014)民三终字第8号案由: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外观专利权及赔偿损失纠纷原告(另案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告(另案原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案情】2002年2月13日,本田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

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 S-RV汽车侵害了其上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自2003年9月18日起,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等,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办〔202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结合2021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评选出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名单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2年4月20日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

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诉赵元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诉赵元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XXX。

法定代表人UDO ARTHUR AULL,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荣欣,中国专利代理(香港)XXX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XXX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元鸿。

委托代理人陆宇艇,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贝赫流体控制设备XXX。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如愚,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XXX(以下简称丹纳赫西特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元鸿、原审被告上海贝赫流体控制设备XXX(以下简称贝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10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11月19日、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丹纳赫西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荣欣、被上诉人赵元鸿的委托代理人陆宇艇、原审被告贝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如愚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赵元鸿诉称,2003年10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物位仪、测量装置等。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27日止。

原告已将该商标授权给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平迪凯特仪器仪表XXX使用,用于物位仪产品上。

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曾经在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时提出异议。

最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准予原告申请的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注册。

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在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一直在其生产销售的物位仪商品上使用“GenuineBindicator”标识,英文“Genuine”的中文翻译是“真正的、纯正的”,丹纳赫西特公司在“Bindicator”前加上“Genuine”,主观恶意明显,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使用原告商标生产的商品造成严重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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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UDO ARTHUR AULL,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荣欣,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元鸿。

委托代理人陆宇艇,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贝赫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如愚,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纳赫西特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元鸿、原审被告上海贝赫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10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11月19日、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丹纳赫西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荣欣、被上诉人赵元鸿的委托代理人陆宇艇、原审被告贝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如愚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赵元鸿诉称,2003年10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物位仪、测量装置等。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27日止。

原告已将该商标授权给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平迪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使用,用于物位仪产品上。

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曾经在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时提出异议。

最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准予原告申请的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注册。

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在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一直在其生产销售的物位仪商品上使用“GenuineBindicator”标识,英文“Genuine”的中文翻译是“真正的、纯正的”,丹纳赫西特公司在“Bindicator”前加上“Genuine”,主观恶意明显,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使用原告商标生产的商品造成严重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贝赫公司销售侵权商品,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3334895号“BINDICAT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贝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3334895号“BINDICAT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00元;4、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3,000元,包括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3,000元。

原审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贝赫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要求其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8日,原告赵元鸿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物位仪、电站自动化装置、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测距仪、测程仪(测量仪器)、计算机、电测量仪器。

有效期限至2013年10月27日止。

2013年7月29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27日止。

2003年6月18日,原告赵元鸿注册成立上海平迪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迪凯特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元鸿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自动化控制、仪器仪表、计算机网络、光机电一体化、通信专业领域内的八技服务、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子产品、电子计算机、五金交电的销售等。

2013年8月14日,原告赵元鸿与平迪凯特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赵元鸿作为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的专用权人,授权平迪凯特公司使用该商标,授权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授权性质为普通许可。

2013年8月26日,原告将该许可使用合同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2014年1月14日,国家商标局向原告出具2013许19746HZ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压力、称重、液位、流量、温湿度的传感器、变速器、开关、加速度器、液位计、电子秤、电子天平、计数器、计时器、电机、编码器、速度控制器、接近开关、现场显示仪表、过程控制仪表、电器安全产品及配套装置、仪器、仪表等。

2013年9月20日,丹纳赫西特公司与贝赫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贝赫公司向丹纳赫西特公司购买LAR101060型阻旋料位仪一台(价格2,300元)、LAR101020型阻旋料位仪一台(价格2,500元)及叶片两个(价格600元)。

2013年9月23日,平迪凯特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天下午,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平迪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宇艇来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8号3号楼203室房间,对放置在该房间内的一份快递包裹进行拆封,并使用数码相机对包裹外部现状及内部物品拍摄打印后作为公证书附件。

2013年10月11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3)沪东证经字第16057号公证书。

同日,平迪凯特公司向东方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3,000元。

该公证书附件的照片显示,公证保全的包裹是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从天津的住所地寄至贝赫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8号3号楼203室,包括型号LAR101060和LAR101020的阻旋料位仪两台及型号为LAR100230的叶片两个。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平迪凯特公司购买的包装箱及商品,实物与公证书附件的照片一致。

包装纸箱的封箱带上有巨大的“genuineBINDICATOR”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其中“BINDICATOR”字体明显大于“genuine”。

打开外包装纸盒,内有四个小包装纸盒,每个包装纸盒的封箱带上有被控侵权标识。

打开小包装纸盒,在物位仪商品及产品说明书上有巨大的被控侵权标识。

2013年10月15日,贝赫公司与平迪凯特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贝赫公司将被控侵权商品以6,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平迪凯特公司。

2013年7月8日,赵元鸿与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本案一审的律师费为10万元。

2013年7月和10月,平迪凯特公司通过兴业银行分两次向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汇款共计10万元,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共计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两张。

另查明,在百度百科中查询“料位仪”和“物位仪”,显示内容完全一致:对工业生产过程中封闭式或敞开容器中物料(固体或液体)的高度进行检测,完成这种测量任务的仪表叫物位仪或料位仪、物位监测仪、料位监测仪。

审理过程中,平迪凯特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为本案支付公证费、律师费,授权原告赵元鸿向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是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物位仪等商品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赵元鸿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本案被控侵权料位仪与请求被保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物位仪属于相同商品。

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料位仪的外包装纸盒的封箱带上、料位仪产品及说明书上均存在突出使用“genuineBINDICATOR”标识的行为,其中“BINDICATOR”字体明显大于“Genuine”。

其中“BINDICATOR”与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基本无差别,而“genuine”翻译成中文即“真正的”、“纯正的”的意思,被控侵权标识整体上与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构成近似,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分辨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请求保护商标的区别,极易造成混淆和误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要求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告贝赫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物位仪(料位仪)作为一种专业领域的测量设备,相对小众,作为专业生产料位仪的企业,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对原告赵元鸿已取得第3334895号“BINDICATOR”商标专用权这一事实应当有所知晓。

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不应对“BINDICATOR”商标进行不当的使用或恶意的淡化,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本案中,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在原告的注册商标“BINDICATOR”加上字体略小的“genuine”,主观恶意明显。

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

原审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产品在市场的价值、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金额。

至于合理开支部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虽然由平迪凯特公司支出,但平迪凯特公司系原告赵元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

平迪凯特公司作为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人进行申请保全,代付律师费并无不妥,平迪凯特公司授权原告向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主张该笔费用亦无不当。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3,000元已实际发生,属于必要开支,且有发票印证,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万元,有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以及律师费发票互相印证,但该费用过高,参照上海市律师行业收费办法,结合本案的繁简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律师费。

被告丹纳赫西特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赵元鸿第3334895号“BINDICAT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上海贝赫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赵元鸿第3334895号“BINDICAT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元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丹纳赫西特传感工业控制(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元鸿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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