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制度大全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
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
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可靠性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 建立健全华中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定期采集各企业的发电、供电和输变电可靠性数据,建立华中电网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据、整理并上报可靠性管理中心。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0•【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主席尤权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四)组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七)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八)组织电力可靠性培训;(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介绍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其中:电力企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如下: ☆ 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
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 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
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 ☆ 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 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可靠性监督 管理工作,根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 理办法》,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可靠 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规范》适用于电监会派出机 构,电力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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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 《电力可法靠性作监规督范管》理介办绍法》及《工
《电•力电可靠力性作可监规督范靠管》性理介办绍监法督》及管《理工 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开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 作的指导性的法规文件,进一步有效规范 并指导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为电 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奠定 基础,为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提供法规保障,同时对电力监管机构依法 履行可靠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和可靠性 监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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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作监规督范管》•理介电办绍力法》可及靠《工性发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为电监会24号主席令,2007年5月 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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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及《工 作规范》介绍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电力可靠性 工作正式纳入了我国电力监管体 系,标志着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2020版)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
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可靠性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联系电话及传真:010-******** 010-********4.电子邮箱:*******************。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8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10日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定义】电力可靠性管理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力企业(含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1 范围1.1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是发电厂设备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电力系统设备现代化管理重要方法。
为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和技术优化,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地运行,实行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对发电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本标准适用于西固公司及所属的各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本标准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国****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
3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3.1 通过对电力主、辅设备状况、运行参数的分析,以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找出问题的关键,并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以及优化运行的重要依据,努力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热)。
4 管理机构和职责4.1 管理机构4.1.1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西固热电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公司的发电与输变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业务分工,保证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设立可靠性管理专责。
4.1.2 领导小组成员:总工、副总工、发电部、设备部、计划营销部及检修部、运行部门(分场)主任。
4.2 领导主要职责4.2.1 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的审批工作。
4.2.2 组织、开发、应用可靠性管理技术,努力提高电力设备运行可靠性。
4.2.3 监督和协调全公司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4.2.4 根据上级下达的可靠性考核指标,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
4.2.5 定期召开全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
4.3 发电部主要职责4.3.1 发电部是在公司可靠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可靠性管理由发电部计划专责负责,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上级可靠性管理部门颁布、下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办理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公司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可靠性(以下简称可靠性)是指电力系统及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不间断生产、输送、供应电力或实现功能要求的能力。
可靠性指标是衡量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和发供电能力的基础性指标.第三条可靠性管理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对电力系统和设备在全寿命周期内的技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
可靠性管理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定量反映电力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健康水平,分析发现潜在的问题和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实现既定的可靠性目标。
可靠性管理工作应覆盖规划、设计、基建、生产、调度、营销、农电、物资、制造、发电等各管理环节(以下简称各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按照管理层次分为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地市级电力企业、县供电企业和工区(部室)、班站(站所)五级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由企业主管领导牵头,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包括规划、安监、生技、营销、农电、基建、信息、物资、调度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可靠性管理网络。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本单位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可靠性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
(三)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及各网省公司、相关直属单位可靠性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建议,统一纳入公司规划和综合计划管理。
(四)组织建设公司统一的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公司系统内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审核、分析和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说明
附件2《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一)原《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促进了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自1992年起,原能源部、原电力工业部、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在三个时期正式出台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暂行办法等规章。
2005年底,电力可靠性管理被纳入电力监管体系。
2007年4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现行规章,是全行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
原《办法》颁布以来,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国电力工业特点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组织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了覆盖发、输、变、配各专业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和评价体系,电力可靠性技术得到一定程度应用,设备隐患和缺陷得到有效管控,电力系统和设备运行等可靠性指标得到显著提升,有效促进了整个电力行业的健康、安全、快速发展。
(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电力可靠性监管体制变化的需要。
近年来,电力可靠性监管体制出现重大变化:2013年6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原国家能源局重组成立新的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职责由国家能源局承担;2018年1月,国家能源局成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直接管理,不再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管理。
此次修订是根据国家能源局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情况,构建适应当前管理体制和发展要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保障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持续开展的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电力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肩负着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稳定、可靠、优质电力保障的历史重任,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民生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对电力可靠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可靠性管理在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和供电服务监管中的定位和发挥的作用都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最新精神和法律法规增加部分内容,补全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如对供电企业有效减少停电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电力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规定
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力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工作,根据电安生[19961430号《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及可靠性工作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使电力设备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技术监督及可靠性工作是实施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为一体的技术监督及可靠性体系,提高发电设备的技术监督及可靠性,保障设备及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对技术监督及可靠性工作的组织体系、管理□标、管理内容、管理流程、费用管理及奖励与考核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U公司对电力技术监督及可靠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大力宣传、普及、贯彻技术监督及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使技术监督及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理念被公司员工所认知;(二)用技术监督及可幕性指标对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及改造等工作进行指导;(三)用技术监督及可幕性指标分析和评价电力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及可靠性水平;(四)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拟订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目标,并实施目标管理;(五)建立符合公司特点的技术监督及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开展项H的技术监督及可靠性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并积极摸索综合效益最佳的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目标。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电力技术监督及可黑性管理工作III公司分管生产运行副总经理负责。
生产运营部是公司技术监督及可幕性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公司负责所属项目的技术监督及可靠性管理。
第七条建立以公司生产运行副总经理为组长、生产运营部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各项U公司负责人为组员的技术监督及可幕性领导小组。
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
农二师天泰电力公司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第一章供电可靠性管理总则1.1 为了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可靠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电监会新疆电监办【2012】6号文《关于新疆区域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受电端电压合格率执行标准》及【2012】7号文《关于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有关指标》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办法。
1.2 可靠性管理的根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研究和制定与本地农村电网相适应的供电可靠性目标,制订并监督执行在农村电网规划设计、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统一遵循的供电可靠性准则,监察并分析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工作开展情况,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本局规划、设计、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提出各项可行的改进措施并实施,努力提高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可靠性目标实行刚性管理,未经上级单位批准,可靠性指标目标值不得随意调整。
1.3 可靠性管理工作要求: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要建立有效的指标过程监控机制及预控机制,搞好可靠性管理工作,保证指标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电管站。
第二章各部门主要职责2.1 供电可靠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组建由公司生产副经理担任供电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网络,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公司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制度和体系,可靠性管理工作由各电管站可靠性管理小组管理,业务归口生产技术营销部。
2.2 生产技术营销部负责公司供电可靠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2.2.1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各项供电可靠性管理相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制定本公司供电可靠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其执行,对可靠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完整版)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版)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靠性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确定和满足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运行、电能可靠供应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计划、规划、控制、协调、监督、决策等活动和功能的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对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电力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配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力可靠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真实的原则,建立“行业统一标准、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纲领条款)电力可靠性管理应以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可靠供应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提升装备制造与工程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职责第七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可靠性管理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度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三)按照国家颁布的电力可靠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四)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五)对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可靠性分析报告,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六)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及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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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靠性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确定和满足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运行、电能可靠供应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计划、规划、控制、协调、监督、决策等活动和功能的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对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电力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配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力可靠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真实的原则,建立“行业统一标准、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纲领条款)电力可靠性管理应以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可靠供应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提升装备制造与工程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职责第七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可靠性管理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度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三)按照国家颁布的电力可靠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四)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五)对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可靠性分析报告,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六)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及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九条(信息报送内容)电力企业应按照可靠性中心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报送程序,向当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注册登记,通过信息系统向可靠性中心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50 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全部核电机组,200 兆瓦及以上容量机组主要辅助设备,总装机40兆瓦及以上风能、太阳能并网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二)输变电可靠性信息,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三)供配电系统用户供配电可靠性信息;(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五)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
实行垂直化管理的电力企业应汇总所辖单位电力可靠性信息后,统一向可靠性中心报送。
第十条(信息报送时限)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可靠性信息;(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三)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定义和范围见附则。
第十一条(新投运设备)新投运电力设备和系统应在正式并网运行后一个月内开展可靠性信息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机制)电力企业应建立以电力系统和设备可靠运行为目标导向的电力生产运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共享与交流)电力企业可在符合保密要求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专业机构和其他企业共享电力可靠性信息,开展可靠性管理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电力可靠性的应用第十四条(政府引导开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应积极组织开展可靠性分析应用工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支撑,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电力规划的应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电网规划以及电力企业发展规划时,应综合考虑电网运行、供电质量等可靠性指标。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的应用)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建设时,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预先设立设备和系统运行可靠性目标,指导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
第十七条(电网运行的应用)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时,应保障电网运行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八条(生产运维的应用)电力企业应加强可靠性信息分析应用,统筹做好电力生产运行维护工作,提升系统和设备可靠性,减少停产停电时间。
第十九条(优质服务的应用)供配电企业应通过电力可靠性管理,有效减少电力用户停电时间,保障供电质量。
第二十条(设备制造及招投标)电力企业应将设备运行可靠性指标纳入电力物资招投标评价体系。
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应根据电力可靠性信息和指标对设备缺陷进行梳理排查,促进电力设备制造提质升级。
第二十一条(交流与合作)鼓励电力企业开展可靠性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电力可靠性对标分析。
第四章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职责)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二)建立健全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监督指导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及应用工作;(三)部署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统一发布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四)部署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可靠性中心职责)国家能源局可靠性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一)拟订电力可靠性管理政策措施、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监督检查大纲等,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二)负责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开展相关信息统计、核查、分析、应用、发布工作;(三)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预测工作;(四)参与涉及电力可靠性的重大争议处理、重大事故调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工作;(五)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人才开发培训和学术研究交流工作。
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二)对电力企业可靠性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和指标核查工作;(四)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通报辖区内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服务机构工作内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社会组织、科研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分析、评价、评估、预测、培训和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实施监督。
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电力企业对照检查事项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二)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监督内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可靠性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核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以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可靠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发现可靠性信息不实的,应对该电力企业年度可靠性指标进行修正。
对于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但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章处罚标准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对其约访约谈、通报。
第二十九条(可靠性评估)可靠性中心和派出机构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状态和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可靠性评价)可靠性中心应定期组织对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公开发布。
第三十一条(可靠性预测)可靠性中心应加强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定期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设备可靠运行趋势做出预测。
第三十二条(可靠性表彰)对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给予表彰。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监管机构的处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二)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对外发布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或售卖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处罚)电力企业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罚)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将其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电力可靠性重要信息的;(二)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可靠性监管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方机构的处罚)受委托开展电力可靠性信息分析、评价、评估、预测、培训等工作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擅自发布或售卖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取消其受委托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诚信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按照电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访、约谈、通报、奖励、处罚等记录进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重大事件定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停电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非计划停运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的;(三)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火电厂、核电厂和水电站非计划停运造成全厂对外停电,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非计划停运造成全站对外停电,±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发生双极非计划停运的;单机容量6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60小时,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断路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500小时,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输电线路非计划停运超过72小时,±50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非计划停运超过72 小时的;(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系统扰动事件、设备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的影响);(五)国家能源局、可靠性中心和派出机构要求上报的其它涉及电力可靠性的电力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