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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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促进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公司电力设备安全运行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指导、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到电力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三条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执行以下标准标准: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石化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成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天津石化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协调工作。

第六条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及上报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维护可靠性指标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电力可靠性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国石化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适合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二) 分解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电力可靠性指标,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将可

靠性指标作为考评电力生产单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统计、分析本企业各类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四)运用可靠性管理方法安排设备检修计划,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变化情况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五)运用可靠性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改善本企业电力设备可靠性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定期召开本企业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全面评价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检修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并制订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七)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设备可靠性状况,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第三章可靠性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电力可靠性的设备状态、术语和评价指标的定义按《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的规定执行。

(一)发电设备

1、在使用:指机组处于要进行统计评价的状态。

2、可用:指机组处于能运行的状态,不论其是否在运行,也不论其能够提供多少容量。可用状态还分为运行和备用两种状态。

3、不可用:指机组因故不能运行的状态,不论其由什么原因造成。不可用状态还可分为计划停运和非计划停运两种状态。

4、停用机组:指机组经企业批准封存停用或长期改造停用者。处于该状态的机组不参加统计评价。

(二)供电系统

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

2、停电状态:用户不能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包括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和未失去电的联系。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成功,不能视为对用户停电。

第八条可靠性统计评价范围包括发电机组、辅助设备、变配电设施、用电设备。

第九条机组统计范围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包括高压出线套管)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设备、公用系统和设施。

第十条辅助设备的统计范围包括磨煤机、给水泵组、送风机、引风机、高压加热器等。

第十一条变配电设施统计范围包括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电流互感器(不含附设于断路器、变压器内不作独立设施注册的套管型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含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隔离开关、避雷器、耦合电容器、阻波器、架空线路、全封闭组合电器、母线等。

第十二条母管制机组除统计汽轮发电机组外,锅炉应单独进行统计。锅炉的状态、术语定义和评价指标等除下列相应变动外,其余均与机组的相应规定相同。

(一)将“机组”、“并网”分别改为“锅炉”、“并炉”,“发电量”改为“蒸发量”。

(二)由于锅炉以外设备引起锅炉“停运”,改记为“备用”;

(三)“运行”是指锅炉处于主蒸汽管连通蒸汽母管工作的状态。

第十三条企业按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编写分析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报告应已统计数据为基础,内容应包括:主要可靠性指标月度和年累计完成情况、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与目标值的偏差分析;对事件类别、原因和损失等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对非计划停运、降出力事件必须客观分析原因,并详细记录。对于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0小时、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停电等重大事件,应在8小时内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五条各单位本应将电力生产设备的分析与评价工作列为为本单位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通过对设备的可靠性分析和评价,发现设备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对设备的运行方式、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超前控制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水平。

第十六条可靠性的分析是在可靠性信息的收集统计基础上,通过对以往事件数据的分析,指出设备存在的和不断变化的危险因素及其发生规律。可靠性的评价是通过对危险因素严重程度的分析,对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性”和“分级”,得出可靠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可靠性管理设备项目应与在役设备一致,基础数据应与实际运行状况一致。新建机组自并网之日起开始进行可靠性统计,其他设备自投入运行之日起开始进行可靠性统计。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定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开展设备可靠性分析评价,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对可靠性统计数据、评价报告上报的要求:

㈠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发电机组机可靠性数据。

㈡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上报上季度发电辅机设备、变配电设施、用电设施可靠性数据。

㈢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上报上季度分析评价报告。

㈣每年1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分析评价报告。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维护可靠性指标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修改。

第二十条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和传送要及时、准确、完整,能够客观地反映设备健康状况和运行维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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