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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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5]110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5〕11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50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当前,受外部经济下行压力和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前期政策消化“三期叠加”的影响,我市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财政收入增速下降,支出刚性增长较快,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现行支出政策“短期化”、“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支出结构
固化僵化;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财政规划衔接不够,不利于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有利于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上述问题,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于保障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我市中长期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委会议和市委四届十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要求,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当前长远。既要着力应对我市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资金分配,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2. 有效衔接融合。中期财政规划将规划期内收支计划与国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