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单位负责人意见: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附件四: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所属公司名称:
档案销毁工作流程:
(一)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公司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审批。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集团总公司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和集团总公司。
(五)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公司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集团总公司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记账凭证保留几年
记账凭证保留几年记账凭证中的摘要,是对某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简要说明,也是会计人员从账面和记账凭证上了解经济业务事项内容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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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保留几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一、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1、总分类账:15年2、明细分类账:15年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4、其他日记账:15年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6、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四:其他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5、银行对账单:5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
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由上可见,对于记账凭证而言,税法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但会计法律规范要求保存15年。
当记账凭证保存10年但不足15年时被销毁,则不违反税法规定但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主管税务机关无权对此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记账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的张数之内。
但报销差旅费等的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我国正逐步走向计算机会计记账自动化,在这一进程中却遇到了来自计算机记账方法方面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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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年限都是25年;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年限是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财务分析)属于永久性保管。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是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年限是5年。
1.年度财务报名(决算),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是永久的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是25年。
3.会计凭证,账簿,会计移交清册是15年。
会计记账凭证的主要种类按照适用的经济业务分类一、记账凭证按其适用的经济业务,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类。
1)专用记账凭证:用来专门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
专用凭证按其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有无关系,又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a.收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
.付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付讫款项的依据。
c.转账凭证:用于记录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
转账凭证是登记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
遵循行业标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参照国家会计档案整理标准及规范要求,华电招标有限公司、华电物资有限公司会计档案整理方法如下:
一、分类
本公司会计档案共分为四类:
1类:报表(分类号为430);
2类:帐簿(分类号为431);
3类:凭证(分类号为433);
4类:其它(分类号为434)。
二、档号的编写
档号的编写由年度、分类号、案卷号组成,
例如:2003-430-005
三、保管期限
1、报表类:根据本公司案卷形成的内容划定保管期限,即年报均为永久,月报均为5年。
2、帐簿类。
本单位形成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保管期限均为25年,明细帐、总帐、辅助帐簿保管期限均为15年。
固定资产卡片保管期限均为5年;
3、凭证类:本单位形成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均为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帐单均为5年。
4、其它类:此类即财会人员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保管期限为: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15年。
四、档案室上架的排列
会计档案整理完毕移放档案室上架时,要按照分类号、年度上架,并按照案卷顺序号从左到右有序排列。
五、移交工作
1、会计档案移交归档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供纸质《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各一份,以备档案管理人员查询使用。
2、原始凭证(5公分盒装)案卷,只移交案卷目录一份。
会计帐务档案分类表及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名称:序号类别 Nhomakorabea题名
起止年月日
目录号
案卷号
原期限
已保管期限
页数
备注
财务负责人签字:档案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审批表
销毁单位盖章:年月日
销毁会计档案总计(卷)
会计凭证(卷)
起止年度
会计帐薄(卷)
起止年度
财务报告(卷)
起止年度
其它核算材料(卷)
起止年度
备注
销毁原因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档案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财务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监销人:
签字: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科长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局长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销毁单位档案室保存一份财政局留存
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范文(二篇)
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范文一、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档案管理对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安全性、可控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因此,建立健全的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对于保护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档案鉴定制度1. 鉴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达到鉴定标准的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标准包括档案的年限、价值以及对社会、科学和文化的重要性等。
2. 鉴定程序:鉴定工作由专门的档案鉴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鉴定程序包括:收集档案材料,组织评价和鉴定,编制鉴定报告,提交相关部门批准。
3. 鉴定依据:鉴定依据包括档案的保存期限、档案价值评估报告、档案鉴定专家意见等。
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4. 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档案,应当加强保护和利用;二类是有延长保存期限价值的档案,应当继续保留;三类是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三、档案销毁制度1. 销毁标准:档案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一般来说,档案销毁的标准包括:档案已经过鉴定为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存期限已经届满,并且不存在其他需要继续保存的特殊情况。
2. 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工作由专门的档案销毁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销毁程序包括:编制销毁计划,组织销毁工作,填制销毁证明,进行销毁记录。
3. 销毁方式:档案销毁可以采用物理销毁和数字化销毁两种方式。
物理销毁包括切削、粉碎、焚烧等方式;数字化销毁包括将档案数字化处理,并进行加密或销毁档案载体等。
4. 销毁记录:销毁工作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销毁档案的名称、数量、销毁方式、销毁人员等信息,并填制销毁证明,保存至少五年。
四、档案移交制度1. 移交范围:档案移交适用于政府机关间的档案交流与合作。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单位负责人意见: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移交、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2. 档案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保密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负总责。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1. 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原则,确保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
3. 电子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会计档案的移交1. 会计档案的移交应当在档案部门接收并审核无误后进行。
2. 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a.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b. 会计档案目录;c. 电子会计档案的存储介质。
3. 线上电子会计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十年,以方便查阅。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1. 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档案室。
2. 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计档案的利用1. 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各单位利用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利用审批登记管理制度以及配套流程,利用者应向会计档案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档案利用,并办理登记手续。
3.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借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4. 国家安全、纪检、审计、税务等外部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会计档案的,须由本单位接待部门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档案部门方可提供相关档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正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5年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15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25年固定资产卡片——报废后5年三、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四、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 1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账单——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会计凭证类1、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2、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15年3、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15年(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年)二、会计账簿类1、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分户账、登记簿——15年2、税收日记账(总账)、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年3、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报废后5年三、财务报告类1、财政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永久2、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3、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5年(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4、总预算会计旬报——3年(所属单位报送保管2年)5、税收会计报表——10年(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3年)四、其他类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账务处理程序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优点——由于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所以反映内容详细。
❖缺点——工作量大,不便于分工。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模不大,经济业务简单的企业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优点——可以反映账户对应关系,简化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和记账凭证整理归类。
❖缺点——增加汇总记账凭证工作,工作量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还在为会计考试苦恼吗?今天给大家找来了经典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人员教育试题答案——考试科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单项选择题1 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总结、法规、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 )。
同时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有选择的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2 会计档案的来源主要是( )。
政府部门立档单位的管理部门立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财经高校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 )。
1999年1月1日 20xx 年1月1日 1998年12月31日 1998年1月1日4 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 )。
连续性严密性多样性普遍性5 以会计核算组织机构为标准,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的方法是( )。
会计年度分类法会计形式分类法会计类型分类法会计机构分类法6 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 )。
档案部门会计部门行政部门办公室7 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 )。
按月组卷按年组卷没有特殊规定按季组卷8 会计账簿的组卷过程中,跨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需要何时立卷( )。
建账第一年就立卷可以随时立卷归最后一年立卷每五年立卷一次9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 )。
由其他单位保管由原单位保管由其他单位和原单位共同保管由其他单位和原单位分别保管10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以下适当的做法是( )。
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会计机构人员拆封整理经办人员拆封整理档案机构人员拆封整理1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以( )。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保管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半年12 会计档案的排列方法中,形式——会计年度——保管期限排列法适用范围是( )。
【税会实务】怎样鉴定和销毁会计档案
【税会实务】怎样鉴定和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
会计档案是否达到保存期限,其中还有没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有没有涉及到林地、房产的产权转让契约、证券、图纸、有关货币收支的凭证,精简下放、退职还乡、公私伤亡、落实政策和救济补助的支付凭证,供给制改薪俸制、工分制改为工资制的凭证,涉及外事的凭证,以及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
如有上述情形的会计档案,均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确无保管之必要时再销毁。
建设单位对于建设时间较长而又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的会计档案,不能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是:首先,销毁会计档案要填制“会计档案销毁目录”,将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的“案卷标题、起止日期、目录号、案卷号、原凭证号、卷内文件张数”逐项登记后,交档案部门编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按规定保存。
其次,要根据审批程序审批。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应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国有企业经本企业领导批准后销毁。
再次,要按规定监销。
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派人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监销人员要认真负责,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时要防止泄密、丢失。
销毁后,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销人员要在会计档案销毁目录封面上签字盖章,归档保存,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会计档案移交实施方案
会计档案移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业务运营情况。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移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我们制定了会计档案移交实施方案,以便规范和统一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
1. 会计档案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资料、电子数据等。
2. 移交的会计档案应当覆盖过去一年的财务数据,并且包括全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移交流程。
1. 确定移交责任人员,由财务部门确定专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工作的责任人员,负责统筹协调整个移交工作。
2. 制定移交计划,责任人员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会计档案移交计划,包括移交时间、地点、程序等内容。
3. 整理会计档案,在移交前,责任人员应对会计档案进行全面的整理和清点,确保移交的会计档案完整、准确。
4. 进行移交工作,按照移交计划,责任人员应将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移交,确保移交的会计档案得到接收部门的认可和确认。
5. 形成移交记录,移交完毕后,应形成详细的移交记录,包括移交清单、移交报告等,以便日后查询和核对。
四、移交要求。
1. 移交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清晰、完整。
2. 移交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移交,确保移交的程序合规、规范。
3. 移交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移交,确保移交工作的及时性。
4. 移交的会计档案应当得到接收部门的认可和确认,确保移交的会计档案得到有效的接收和保管。
五、移交验收。
接收部门应对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认真的验收工作,确保移交的会计档案完整、准确。
在验收过程中,接收部门应对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逐一核对,并形成详细的验收记录。
如发现问题或差异,应及时与移交部门联系,协商解决。
六、移交后的监督管理。
接收部门应对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会计档案整理办法
会计档案整理办法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本单位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本单位的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调资定级、财务制度,财务政策管理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立卷,不纳入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归入全宗卷。
二、会计档案的分类。
会计档案共分为四类,即:1、会计凭证类;2、会计账簿类;3、财务报告类;4、其他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5——25)两种。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主要有,本单位形成的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年报(决算)、财政总预算。
除上述外,其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均属定期保管。
详见《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账簿、报表的,除以打印在纸介质上的账簿、报表为主要会计档案保存外,保存在其它介质上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也应作会计档案。
其保管期限与纸介质的同类档案相同。
对于因升级换版、新购而停止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系统,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
凭证按月、按记账分类和编号顺序进行整理。
折叠整齐,加具凭证封面,装订成卷(每卷厚度不超过2.5厘米)。
(二)会计账簿整理。
按照账簿种类整理立卷。
具体方法是:1、订本账在原装订本正面贴上“会计帐簿封面”(购附件2);2、活页或卡片账页,先去掉空白页,并依次编定页号,再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簿封面”;3、账页较少,可先将保管期限相同的几种账簿依次排列,并统编页号,再用卷内目录写明每种账的名称、页号,最后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篷封面”。
4、封面项目及填写要求:封面设置单位名称、题名、保管期限、年度、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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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四、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五、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产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七、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九、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会计档案的交接
会计档案的交接,指的是会计文件材料及档案保管者发生变化时的移交和接收。
这是会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办理好会计档案的交接,有利于明确责任,便于查找利用。
通常,会计档案材料的交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会计工作人员因调动或者其它原因需要长期离职的,要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负责监交,移交人应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不能把会计档案“包扎成捆,自负其责”;接替人也不能“另起炉灶,重新立账”。
应根据移交人所造清册逐一清点核对,交接双方认为确无问题时,方可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交接清单一般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办人和财会部门保管。
2、会计部门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应按照会计案卷目录或移交清册一一核对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3、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各种情况的会计档案移交,交接双方都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交接时,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格式如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