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辽价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20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
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经济困难,房价偏低的郊县地区,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不包含高可靠性用电),具体办。
法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省物价局核定。
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津价房地[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
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
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六、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已按原规定标准交纳50%(含)以上工程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工程建设费不足50%的,其差额部分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七、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新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新建住宅小区办电流程及时间
建设工程临时电申办流程及时间根据辽电[2005]8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辽价发[2005]20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标准的通知》.于洪新城配电线路上属于开发区供电局,办理手续上与农电局更规范、更复杂。
市电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递交用电申请及相关资料。
2、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方案员察
勘施工现场,对现场高压线路负荷进行调查,5个工作日内
做出初步供电方案。
3、初步供电方案出台后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供电方案审批会。
方
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工程核算,确定工程款额度,申
请单位交纳工程款。
4、设计方案提交设计院后5个工作日内设计员勘察施工现场,
通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依据工程量大小及设计工作安排)
内做出施工图纸。
5、施工图纸设计完毕5个工作日转交客户工程部进行图纸审核。
6、图纸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发包给施工单位(通常状况下各供
电分公司)
7、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报客户工程部,申请单位与客户工程部签
订供用电合同。
8、合同签订完毕5个工作日内交计量表费用,计量所派人验收
挂表,各供电分公司负责送电。
按照正常手续办理所需时间50天左右,按照非正常手续办理大约在30天左右。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鞍发改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辽价发〔2016〕71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部分收费管理方式改变情况,现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共有15项(详见附件),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县政府管理3项。
与之前的目录清单比较,增加了2项,删除了1项,按照省目录清单增加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依据辽价发〔2017〕38号文件放开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收费单位要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依靠垄断地位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所附目录清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2009建设工程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
六、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在 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 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规费标准
序号
规费名称
1
排污费
2 社
3会
4保
5障 费育保险 工伤保险
7
住房公积金
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费率上限(%)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16.36 1.64 6.55 0.82 0.82 8.18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 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 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 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qufei/1724.html
辽建价发[2009]5 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 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九年三月十日
文章来源:/qufei/1724.html
第2页 共2页
沈阳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
七、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应到同级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年度审验。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入住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收费行为。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费用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商品房附属设施建设费用。附属设施建设费用是商品房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对讲门及对讲系统等监控设施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
煤气报警器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电表费、水表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邮箱费等所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政策法规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 [2008]97号 2009/02/11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
一、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建设项目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收费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建设项目收费都应计入商品房成本中,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
文件
辽宁省建设厅
辽价发 [2008]97号
六、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单套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收费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电力配套(物价局)
文件烟价〔2010〕9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烟台供电公司:你公司《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烟电营〔2009〕201号)收悉。
为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用电水平,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成本测算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
现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范围1、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的“T”接点至住宅楼或公建(含小区内经营性用房)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变电站或开闭所的出线间隔、高压线路、高压环网柜、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电缆桥架、一户一表、配网自动化等设施,以及高低压线路管沟、分支箱土建基础建设,不含小区配电室土建、楼内低压线路进线管预埋或电缆竖井(含预埋件)预留、户表箱体预埋。
2、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供电设施(含表箱及计量装置)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路由施工费用。
除此之外,发生的其它(如:拆迁、道路恢复、绿化恢复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结算,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居民住宅配置标准,根据《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一类住宅50-65(含)平方米、二类住宅65-75(含)平方米、三类住宅75-90(含)平方米、四类住宅90-120平方米。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符合如下规定:一、二类住宅配置4千瓦;三、四类住宅配置6千瓦。
2、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公建设施配置标准,不小于每平方米50瓦。
3、其他设施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 kw配置标准为基础):供电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108元。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适应城乡用电统筹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第014号文)精神,对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住宅供电配套仍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 实施范围(供电电压10KV及以下)1、本市(崇明三岛除外)所有新建产权房住宅建筑(除独立别墅、联体别墅及地上四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外)。
2、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
3、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同一批复文号的住宅建筑项目文件中涵盖的建筑。
● 供电配套容量1、居民住宅配置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81~12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1~15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8千瓦。
以上范围内的容量判断标准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整数为依据(小数点不计)。
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0瓦配置,计算结果作为收费容量配置基数(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四舍五入)。
2、公建设施配置标准公建设施应指该项目在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批复文件中所涵盖的配套设施。
公建设施标准配置应为每平方米40瓦。
⑴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配置可低于每平方米40瓦,但最低配置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⑵幼托、中小学、少年宫、敬老院、医疗卫生、物业办公室等等其它公建配置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
⑶商办楼、商铺、商场、会所、菜场等等商业用房公建配置每平方米不低于100瓦。
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⑷电梯、水泵、公灯、街坊路灯、水景设施、景观照明按照设备装接容量配置。
● 收费标准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具体应依据市(区)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所测建筑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0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通辽发电总厂、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新增跨省交易电量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2分钱执行。
(四)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松江河发电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暂按东北各省(区)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执行。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将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
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
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
关于印发2009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锦州市财政局锦建发〔2009〕25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现将《2009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2009年度锦州市建设工程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标准一、规费标准1、工程排污费暂按1.00元/㎡计取,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暂按建安工作量的0.12%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根据缴款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调整。
2、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按已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详见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二、补充间接费用标准1、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里,不再另行计取。
2、河道维护费计取标准1‰,四项人防费计取标准:一类为0.21%;二类为0.15%;三、四类为0.09%。
3、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三、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适用范围规费及补充间接费计取范围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和实行定额计价工程。
四、规费及补充间接费用计取基数1、规费按税费前工程造价或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2、河道维护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取基数;四项人防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
3、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取基数。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1、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核定标准计取,并及时上缴有关部门。
2、社会保障费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项费用。
3、企业管理费包括劳动保险费、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属于有限竞争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取。
4、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费率计取。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辽建价发【2009】19号
辽建价发[2009] 19 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月)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八、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月)十、山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十一、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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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
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姓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姓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姓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
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建设工程范围。
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工程建设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加强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省电力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
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工程。
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修订后报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八、我省县城及县级市供电建设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含县级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供电建
设工程,经市物价局申请,省物价局批准,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棚改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采煤沉陷区改造房、村屯改造房、集中建设的动迁回迁房据实结算。
以上房屋性质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别墅建筑及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建筑的供电工程建设费据实结算。
十、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一、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4月1日至本文发布日期间,按辽价发[200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