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辽价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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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20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
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经济困难,房价偏低的郊县地区,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不包含高可靠性用电),具体办。
法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省物价局核定。
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津价房地[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
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
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六、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已按原规定标准交纳50%(含)以上工程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工程建设费不足50%的,其差额部分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七、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新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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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新建住宅小区办电流程及时间

建设工程临时电申办流程及时间根据辽电[2005]8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辽价发[2005]20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标准的通知》.于洪新城配电线路上属于开发区供电局,办理手续上与农电局更规范、更复杂。
市电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递交用电申请及相关资料。
2、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方案员察
勘施工现场,对现场高压线路负荷进行调查,5个工作日内
做出初步供电方案。
3、初步供电方案出台后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供电方案审批会。
方
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工程核算,确定工程款额度,申
请单位交纳工程款。
4、设计方案提交设计院后5个工作日内设计员勘察施工现场,
通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依据工程量大小及设计工作安排)
内做出施工图纸。
5、施工图纸设计完毕5个工作日转交客户工程部进行图纸审核。
6、图纸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发包给施工单位(通常状况下各供
电分公司)
7、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报客户工程部,申请单位与客户工程部签
订供用电合同。
8、合同签订完毕5个工作日内交计量表费用,计量所派人验收
挂表,各供电分公司负责送电。
按照正常手续办理所需时间50天左右,按照非正常手续办理大约在30天左右。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鞍发改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辽价发〔2016〕71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部分收费管理方式改变情况,现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共有15项(详见附件),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县政府管理3项。
与之前的目录清单比较,增加了2项,删除了1项,按照省目录清单增加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依据辽价发〔2017〕38号文件放开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收费单位要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依靠垄断地位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所附目录清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2009建设工程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

六、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在 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 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规费标准
序号
规费名称
1
排污费
2 社
3会
4保
5障 费育保险 工伤保险
7
住房公积金
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费率上限(%)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16.36 1.64 6.55 0.82 0.82 8.18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 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 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 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qufei/1724.html
辽建价发[2009]5 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 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九年三月十日
文章来源:/qufei/1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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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
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姓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姓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姓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
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建设工程范围。
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工程建设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加强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省电力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
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工程。
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修订后报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八、我省县城及县级市供电建设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含县级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供电建
设工程,经市物价局申请,省物价局批准,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棚改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采煤沉陷区改造房、村屯改造房、集中建设的动迁回迁房据实结算。
以上房屋性质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别墅建筑及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建筑的供电工程建设费据实结算。
十、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一、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4月1日至本文发布日期间,按辽价发[200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