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20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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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12-06 17:10:12.263 浏览次数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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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或分类文件标题文号
1
综合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2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
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
5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6
公安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3号
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66号
8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
复函》
辽价发[2003]71号
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96号
10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3号
11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
12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
13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
14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56号
15
财政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6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
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7.14
•【字号】津价房地[2006]187号
•【施行日期】2006.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6]187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
通知
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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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办电流程及时间
建设工程临时电申办流程及时间根据辽电[2005]8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辽价发[2005]20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标准的通知》.于洪新城配电线路上属于开发区供电局,办理手续上与农电局更规范、更复杂。市电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递交用电申请及相关资料。
2、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方案员察
勘施工现场,对现场高压线路负荷进行调查,5个工作日内
做出初步供电方案。
3、初步供电方案出台后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供电方案审批会。方
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工程核算,确定工程款额度,申
请单位交纳工程款。
4、设计方案提交设计院后5个工作日内设计员勘察施工现场,
通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依据工程量大小及设计工作安排)
内做出施工图纸。
5、施工图纸设计完毕5个工作日转交客户工程部进行图纸审核。
6、图纸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发包给施工单位(通常状况下各供
电分公司)
7、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报客户工程部,申请单位与客户工程部签
订供用电合同。
8、合同签订完毕5个工作日内交计量表费用,计量所派人验收
挂表,各供电分公司负责送电。
按照正常手续办理所需时间50天左右,按照非正常手续办理大约在30天左右。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22
•【字号】鞍发改发〔2017〕70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
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发改发〔2017〕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辽价发〔2016〕71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部分收费管理方式改变情况,现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共有15项(详见附件),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县政府管理3项。与之前的目录清单比较,增加了2项,删除了1项,按照省目录清单增加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依据辽价发〔2017〕38号文件放开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收费单位要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依靠垄断地位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7)014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本市规范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的收费行为、调整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千瓦;81-120平方米配置为6千瓦;121-150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用于商业性质的用房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外环线以内调整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25元;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3、用户对住宅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瓦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
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
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日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各市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宅小区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电配套工程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我市制定了新的标准,以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能够高效运行和满足居民的用电需求。
二、制定目的
1.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统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标准,避免低标准、低质量的建设。
3.提高供电设施的运维水平,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2.经济适用原则:以满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运维的实际需求为基础,不铺张浪费。
3.透明公开原则: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确保顺利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内容
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升级电源线路、配电箱、电能计量
等设备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运维费:包括设备检修、设备更换、故障处理等
费用。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管理费:包括设备管理、设备维护、设备更新等
费用。
五、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执行
1.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不同的标准。例如,高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别墅区等。
2.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并由市电力公司和
相关部门执行。
3.市电力公司应向社会公开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确保公众监督。
4.供电配套工程费应由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纳入小区的物业费中进行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
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
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2020年供电企业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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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价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 211〕154
号) ,武汉市自21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
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 / 千瓦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用电分类
不满
2-35
35-11
22 千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
1-1
千伏以
11
元/千瓦/
量元/千伏
1 千伏
千伏以
伏及以
千伏
下
千伏
月
安 / 月
下
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其中低保家庭月用
电 5 千瓦时及以内部分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
用电
三、大工业用电
42
28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
42
28
用电
四、农业生产用电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
灌用电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
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
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
1 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 / 千瓦
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35-11
最大
变压
用电分类不满
1-1
2-35
11
22 千
器容
需量
量元 / 1 千伏千伏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8
•【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0号
•【施行日期】2009.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0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
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通辽发电总厂、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
1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新增跨省交易电量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2分钱执行。
(四)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松江河发电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暂按东北各省(区)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执行。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
供电配套费标准
一、南京市180—230元
二、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
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
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月)
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
八、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
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
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月)
十、山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
十一、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
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
一、南京市180—230元;
二、上海市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
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长春市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
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 万平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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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
通知
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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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供电工
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建设工程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除供电工程建设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签定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加强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省电力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书面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报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八、我省县城及县级市供电建设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含县级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建设工程,经市物价局申请,省物价局批准,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棚改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采煤沉陷区改造房、村屯改造房、集中建设的动迁回迁房据实结算。以上房屋性质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别墅建筑及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建筑的供电工程建设费据实结算。
十、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一、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二、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4月1日至本文发布日期间,按辽价发[200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通知
抄报:省政府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印发
打字:唐波校对:魏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