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辽价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月)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八、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月)十、山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十一、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辽地税函[2007]298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29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近接部分市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全省供电系统收取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供电配套工程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据了解,为解决新建商品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的供电配套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加强配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省电力公司自2005年起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
供电企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在实际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时,供电企业将工程发包给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具体施工建设;而在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前,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
在上述两种方式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中,电力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没有发生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https://img.taocdn.com/s3/m/1f3b5a68561252d380eb6ed0.png)
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20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
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经济困难,房价偏低的郊县地区,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不包含高可靠性用电),具体办。
法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省物价局核定。
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津价房地[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
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
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六、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已按原规定标准交纳50%(含)以上工程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工程建设费不足50%的,其差额部分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七、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新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冀北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工程),提高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水平,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供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区配套工程是指从供电电源点到小区计费电能表计之间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由当地供电(电力)公司代建代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供电公司、廊坊供电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及秦皇岛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营销、发策、生技、财务、物资、安监、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实施中的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原则和范围第五条基本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度、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小区配套工程资金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公司组织项目审核批复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配套工程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强化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
4.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1.新建高压供电线路、开闭站、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小区配电室电气部分。
2. 新建小区低压供电线路,电缆分接箱、分线箱、漏电保护器等。
3.新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施。
4.计费用电能表、表箱及远抄装置。
5.方便检修、试验、检测、监测等装备和设施。
6.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营销部是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a285d676a20029bd642d22.png)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
通知
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
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
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
供电工
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
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建设工程范围。
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工程建设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签定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加强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省电力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书面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
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工程。
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报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八、我省县城及县级市供电建设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含县级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建设工程,经市物价局申请,省物价局批准,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棚改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采煤沉陷区改造房、村屯改造房、集中建设的动迁回迁房据实结算。
以上房屋性质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别墅建筑及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建筑的供电工程建设费据实结算。
十、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一、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4月1日至本文发布日期间,按辽价发[200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通知
抄报:省政府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印发
打字:唐波校对:魏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