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收缴和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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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实施细则

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实施细则

附件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合肥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肥地区新建的属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应符合城市电力发展及小区用电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小区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典型化设计,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型应执行供电企业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采用全电缆布置.高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住宅小区配电网住宅小区配电网是从城市20kV或10kV电压等级公共配网或变电站20kV或10kV开关间隔接受电能,并通过住宅小区内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给住宅小区内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络。

本标准所指的住宅小区配电网包括了10kV(20kV)中压和400V低压两部分。

住宅小区配电网主要由相关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等组成。

小区开闭所总所小区开闭所总所用于住宅小区内配网线路主干网,起到变电站母线延伸和住宅小区区域内负荷再分配的作用,带小区分开闭所、配电房等负荷。

小区开闭所分所小区开闭所分所用于小区支线以及末端客户,起到带居民负荷及住宅小区配电网末端负荷的作用。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U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口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LI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忖供电设施建设,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H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 8 0-9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LI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 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卅至120於的按6 kW/户配置;121m2至150m‘的按8kW/户配置;1 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配置。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冀北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工程),提高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水平,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供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区配套工程是指从供电电源点到小区计费电能表计之间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由当地供电(电力)公司代建代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供电公司、廊坊供电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及秦皇岛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营销、发策、生技、财务、物资、安监、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实施中的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原则和范围第五条基本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度、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小区配套工程资金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公司组织项目审核批复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配套工程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强化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

4.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1.新建高压供电线路、开闭站、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小区配电室电气部分。

2. 新建小区低压供电线路,电缆分接箱、分线箱、漏电保护器等。

3.新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施。

4.计费用电能表、表箱及远抄装置。

5.方便检修、试验、检测、监测等装备和设施。

6.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营销部是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doc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doc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实施时间】1998-06-09【发布单位】建计[1998]123号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建计[199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这个意见对新建住宅降低价格、促进房改、加快住宅建设有积极作用,请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部房地产业局或计划财务局。

1998年6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5篇范例)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5篇范例)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5篇范例)第一篇: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考核细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

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与工程建设费;2.4.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 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供电工程建设收费

供电工程建设收费

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黑龙江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黑价经字〔2008〕11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字〔2008〕119号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

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小区供电设施让居民用电无忧——解读《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月,在太原供电公司营销楼的一间会议室里,我市经信委电力处、物价局价格处有关领导,电力专家,恒大、绿地等房地产有关负责人,两家小区物业公司,4位小区居民业主和太原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共聚一堂,探讨出台了半年多的《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大家对新政策的出台都表示支持并为如何更好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同时,市经信委、物价局和供电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新政策诞生:惠民利民,提升城市功能。

“居民用电价格明明是每度电0.477元,为什么我们小区物业收六毛多?就没人管管吗?”“我们小区每户都向物业交了电费,可还是因欠费停电了,去供电公司一问才知道,物业压根儿就没把收齐的电费按时交到供电公司!”“如果居民没有缴纳小区物业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物业就会给居民断电,这太不合理了!”“小区内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后,物业好几天才能修好设备,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居民小区的居住模式逐渐多了起来,但一些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逐渐暴露出设计标准起点不高、运行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

我市居民小区之前大多采用总表计费模式,由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约定管理与维护的分界点收取电费,再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配电设施的维护,并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居民逐户收取电费。

但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的电费高于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也不到位,引发众多用电纠纷。

上述问题在大多数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辽宁、江苏、上海、山东、陕西等多个省市采用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办法来解决该类问题。

从2009年开始,小区居民的用电问题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有关领导责成市经信委、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解决小区乱收电费、搭车收费等问题。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其电力设施建设费均适用本办法。

已完成城市电网供电的原住宅小区内增建住宅及公建设施不需增加变压器容量的按原办法执行.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一)居民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二)公建设施:从供电线路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瓦配置,80 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每户配置4 千瓦。

公建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界定的电力设施建设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分档次按建筑面积计收。

计收标准为: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为每平方米各90 元;秦皇岛、廊坊、保定市为每平方米75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为每平方米各65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 %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代建代管,其代建费不属于营业收入,不应交税。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进行审核。

省物价局根据设区的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除电力设施建设费外,电力公司不准再收取其他电力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适应城乡用电统筹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第014号文)精神,对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住宅供电配套仍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 实施范围(供电电压10KV及以下)1、本市(崇明三岛除外)所有新建产权房住宅建筑(除独立别墅、联体别墅及地上四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外)。

2、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

3、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同一批复文号的住宅建筑项目文件中涵盖的建筑。

● 供电配套容量1、居民住宅配置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81~12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1~15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8千瓦。

以上范围内的容量判断标准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整数为依据(小数点不计)。

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0瓦配置,计算结果作为收费容量配置基数(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四舍五入)。

2、公建设施配置标准公建设施应指该项目在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批复文件中所涵盖的配套设施。

公建设施标准配置应为每平方米40瓦。

⑴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配置可低于每平方米40瓦,但最低配置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⑵幼托、中小学、少年宫、敬老院、医疗卫生、物业办公室等等其它公建配置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

⑶商办楼、商铺、商场、会所、菜场等等商业用房公建配置每平方米不低于100瓦。

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⑷电梯、水泵、公灯、街坊路灯、水景设施、景观照明按照设备装接容量配置。

● 收费标准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具体应依据市(区)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所测建筑面积。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XXX仪表有限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文件编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业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业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政府2014年9月)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范围滁州市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其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收费和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遵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范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备,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含电表)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等。

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纳入小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新建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必须包括经供电部门初审的供电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小区以外的配套供电线路(排管及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按行业标准和国家、省职能部门制定的供配电工程定额测算。

《国家电力分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分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分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实施时间〕1998-5-29 发布单位国电安运(1998)第18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电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接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

室外配电设计产权属于新建住房单位所用,由新建住房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供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平贷。

网址:/law/other/19115.htm。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收费标准〔2011〕214号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收费标准〔2011〕214号

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试行一年多来,对于规范我省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标准,解决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施资产悬置、管理缺失问题,保护居住区业主可靠用电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便于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修改并明确如下:一、适当调整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性质的新建居住区。

二、适当调整收费系数:新建居住区工程服务费收费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基数,其它类别根据系数计算。

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住宅为1,其中住宅分为:保障性住房为0.8、带电梯住宅为1.2、别墅(含联排)为1.5。

司负责提出土建设计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

四、居住区项目如分期建设,而供配电接入工程需按规划在工程首期一次建设到位时,首期收费按本期计费建筑面积计收工程服务费;同时按后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测算工程服务费,在首期收费时一并收取。

后期工程收费时抵扣首期已交费用中的本期部分。

五、居住区配电所引出供电的高压用户,应按专变合同容量与居住区总供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居住区规划建筑红线外供电工程费用,同时承担其专变电源侧配电所或配电设备的相应间隔费用。

六、关于收费面积: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公用照明、电梯、水泵、消防、通风设备、地下室、车库、架空层,以及为本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办公用房、保安用房、活动用房、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

住宅面积、商业(办公)用房面积、公建面积按照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总平面图认定的类别计算收费面积。

规划调整或规划文件中未涉及但实际建设的车库、架空层等类型,则供配电工程结算面积按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供电部门要加强与开发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供配电施工与房地产竣工基本同步;同时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收费方式与比例,缓减政府、企业的资金压力。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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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收缴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行为,加强收缴和使用行为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部“三重一大”决策主要事项〉的通知》(辽电党〔2011〕24号),结合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和《关于明确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2〕31号)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三条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户缴存、专款专用”。

建设费的收缴应做到“服务规范、方便用户、便于监督”。

收缴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用户感受到“缴费清楚、手续便捷”。

第四条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收缴的建设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公司建设费银行专户。

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因新建住宅供电引起的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 1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费由省公司统一收缴和管理使用。

相关职责如下:(一)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制定建设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建设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归口管理。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建设费实施财务归口管理。

(三)营销部负责建设费收缴业务统一窗口管理。

(四)运维检修部负责新建住宅供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工程实施的归口管理。

(五)物资部负责供电工程所有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供电工程物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配送、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六)审计部负责归口管理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七)监察部负责对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预算“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办公室负责工程档案的归口管理。

(九)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网辽宁经研院)负责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初设评审和结算资料审核。

第六条各供电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2 —(一)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新建住宅供电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在内部组织与协调公司建设费收缴和使用,负责组织运维检修部、营销部、客服中心等相关部门制定10千伏专线和2000千伏安及以上新建住宅供电方案,会签其它容量新建住宅供电方案,负责组织供电工程造价的审核,负责建设费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建设费资金的财务管理。

(三)营销部负责建设费收缴和“窗口服务”的管理。

(四)运维检修部负责组织制定2000千伏安以下新建住宅供电方案,负责新建住宅供电工程项目设计预审、工程实施和工程归口管理。

(五)监察审计部负责供电工程的审计和监督。

(六)物资供应公司受省公司委托组织本单位供电工程非物资招标采购,配合省公司开展供电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签订、配送、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七)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住宅供电工程报装受理、窗口服务和建设费收缴,负责报装、收费等相关档案管理。

(八)办公室负责新建住宅供电工程项目档案检查指导。

(九)配电运检工区(单位)负责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三章建设费的收缴— 3 —第七条省公司设建设费银行专户,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监督;各供电公司设建设费收取银行专户,由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公司财务资产部管理和监督,同时受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或减、免、缓建设费专项资金,违者将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八条各供电公司利用现有营业大厅窗口统一收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屋开发公司(以下通称开发单位)交纳的建设费;收取的建设费必须及时存入省公司统一的“建设费银行专户”。

第九条建设费可一次性交纳或分期付款,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全部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标准90%收取,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标准95%收取;其它建设费优惠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如分期付款,开工前交纳建设费不得少于全部建设费的60%。

供电工程竣工验收前,要依据实际竣工面积结清全部建设费。

第十条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建设费资金的核算与财务管理,建设费收入记账要细化到项目。

依据开据的专用发票数额,负责与相关银行对账,确保收缴的建设费资金实时上缴省公司。

第十一条建设费的收缴程序如下:(一)收费窗口应摆放供电工程报装申请需要的资料清单、服务承诺等宣传资料。

开发单位到收费窗口办理用电申请,客服— 4 —人员对用电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主动到现场与客户沟通核实情况,待资料齐全后,作正式报装登记,并将资料内部流转至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或运维检修部。

(二)物资供应公司会同运维检修部,依据供电方案组织设计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运维检修部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运维检修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预审,并报国网辽宁经研究评审。

(三)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填写由省公司统一格式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审批单一式三联(见附件),经客户服务中心、财务资产部会签和供电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和客户服务中心执一联。

(四)客户服务中心依据签批后的收费审批单及时与开发单位协商草拟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协议,经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办公室(法律)、运维检修部会签后,与开发单位签订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协议。

(五)客户服务中心以收费审批单和建设协议为依据,按照规定收取建设费。

(六)受理开发单位报装申请后即超前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每月10日前提报国网辽宁经研究评审,作为储备项目,实现交费环节和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环节并行,有效缩短前期时间。

(七)工程初步设计通过审查的项目,在开发单位缴纳建设— 5 —费后,由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编制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计划申请文件,由财务资产部和运维检修部会签,经供电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形成正式文件上报省公司,每月1日和15日上报投资计划申请。

第四章建设费的使用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照属地化原则使用,全部用于缴费地区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和与新建住宅相关的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网工程)建设与改造。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要优先满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及其接网工程,安排收费区域内与新建住宅相关的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地区配电网规划,由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立项。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要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纳入省公司年度资本性计划和预算管理。

(一)发展策划部每年年初汇总上一年度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计划下达情况,并预测本年度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收入情况,将上一年度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计划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纳入公司资本性计划。

(二)财务资产部每年年初配合发展策划部汇总上一年度建设费收入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发展策划部预测本年度建设— 6 —费收入情况,并将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计划安排情况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为保证住宅供电工程的建设工期,省公司将按各供电公司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建设费资金使用程序如下:(一)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和相应配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批,并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供电公司建设费收支情况,编制工程投资计划,由财务资产部和运维检修部会签,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

(二)省公司物资部依据省公司下达的工程投资计划组织物资采购,物资采购与供应采用协议库存方式。

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进行年度需求预测,结合省公司标准物料目录,在每年规定的时间节点前,申报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由物资供应公司、省公司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公司物资部审定。

省公司物资部按有关法律及国网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协议库存招标采购。

供电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按照批复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申报需求计划,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应用协议库存采购结果进行匹配,并根据匹配结果及时通知协议供应商排产,确保及时供货。

申报物资需求计划时间为工程开工时间。

省公司物资部会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责定期检查通报各供电公司协议库存执行情况。

(三)供电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会同运维检修部,依据供电方— 7 —案组织初步设计招标,依据省公司下达的工程计划,按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和监理的招标,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金额,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设计、监理项目均需要公开招标。

未达到此标准的项目,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物资〔2012〕1702号)文件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工程进度上报资金用款申请,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五)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依据资金用款申请及时上报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六)工程竣工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组织工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结算,并报经验院审核。

经验院审核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报供电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审计,按照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及要求,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完整的结算书及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决算创造有利条件,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工作。

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较大设计变更(超支10%以上),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调整计划。

未经省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建设规模和计划资金额度。

— 8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后,各供电公司应按照审定结算金额及时申请调整工程计划,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使用建设费建设的工程统计报表,由各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归口,并按相关规定按月上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

第二十条用户小区供电系统设计、施工建设标准,必须按省公司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接入系统典型方案执行。

未经省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相关接入系统典型方案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另行下发。

第二十一条供电工程概(预)算的编制统一执行《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国能电力〔2009〕123号),不得增加取费项目和提高取费费率。

第二十二条供电工程和相应配网工程项目档案由供电公司客服中心和配电运检工区(单位)管理,管理细则由省公司另行下发。

第二十三条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供收支情况,由发展策划部统一对口省物价局,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物价局报送上年供电工程建设费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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