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自考劳动法学讲义第十八章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章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第一节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概述一、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概念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从狭义上来说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即是指劳动监察,指的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
从广义上来说,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还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群众自发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监督检查的客体是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
监督检查的方式表现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各项措施。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实施的劳动监察具有下列基本属性:1.法定性。
劳动监察规则及程序直接为法律所规定,并且这种法律规定是强行性规范,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实施监察活动。
2.行政性。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专门性。
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
4.惟一性。
在劳动监督关系中,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二、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1.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3.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劳动法监督检查体制我国当前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除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的执行实行全面监督检查以外,还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依法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原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监察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范围第三条劳动监察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四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二)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四)组织专项检查和其他执法活动;(五)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内容与程序第七条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情况。
第八条劳动监察程序应遵循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步骤,确保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举报与投诉处理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专项检查与活动第十一条劳动监察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执法活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和活动应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确保检查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处罚与教育结合第十三条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应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劳动法第三编 第十八章
1. 登记立案。
2. 调查取证。
3. 处理。
4. 制作处理决定书。 5. 送达。
七、劳动监督检查的原则
1. 保护劳动者权益。
2. 向社会公开。
3. 高效与便民相结合。
4. 保障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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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 监督检查
一、工会组织对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教育部推荐教材
劳动法
(第四版)
主编 关 怀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关 怀 沈同仙 郑爱青 林 嘉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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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劳动监督检查
关键术语
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规定》 劳动监
督检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监督检查机 构的处罚权 通报批评 责令立即纠正 责 令停产停业 罚款 吊销许可证 工会组织 的劳动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的劳动监督 意义 首先,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培育和发展 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复 杂多样的特征也要求健全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制度。 最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劳动者 处于弱势是现实存在,必须依靠健全的劳动 法律监督检查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同时保障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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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监督检查。
三是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大检查。 五是实行年检
五、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罚权
第一是警告、通报批评。
第二是责令立即纠正。
第三是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是罚款。 第五是吊销许可证。
六、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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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的含义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就其含义而言,在内容上 和主体上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从其内容上讲 从其主体上讲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中国劳动法全文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中国劳动法全文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中国劳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昆明市劳动监察条例
昆明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境内从事劳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合同制劳动者、临时工、小时工等各类劳动形式。
第三条昆明市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本市劳动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不得违法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安全隐患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积极,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资料,不得阻碍或拒绝监察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并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双方继续从事同一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劳动关系延续,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罚款等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迫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否则应当支付加班费等。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摘要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职责和措施等。
第二章促进就业:规定了国家对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内容、形式、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标准、弹性制度、加班制度,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事项。
工资: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等事项。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事项。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的孕期、产假、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事项。
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对职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
劳动争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定义、类型、处理程序,以及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等事项。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国家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职责、权限等事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事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中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哪些内容
劳动法中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哪些内容劳动法中的监督检查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劳动法中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
案例一:工资拖欠问题某公司A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超过3个月。
受害员工B通过向劳动局申诉,劳动局立即对公司A进行监督检查。
首先,监督检查部门核查了员工B涉及工资拖欠的情况。
他们通过查阅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材料,发现公司A确实存在工资拖欠的问题。
接着,监督检查部门向公司A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员工的欠薪。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监督检查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冻结资金等,直到员工的工资得到支付。
在这个案例中,监督检查制度起到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劳动局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确立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使公司A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案例二: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行为某快递公司B高强度地要求员工C工作,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没有休息日。
员工C感到被剥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监督检查。
他们对公司B的用工行为进行了调查,包括审核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以及员工C的劳动时间和工资情况等。
监督检查发现,公司B存在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行为,如超时工作和无休息日等。
监督检查部门向公司B发出了制止违法用工行为的通知书,并责令公司B立即改正。
同时,监督检查部门对公司B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公司补发员工C相应的加班费和休息日工资。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监督检查制度保障了员工权益,及时制止了公司违法用工行为。
通过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和制裁,员工C获得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社会保险缴费问题某个餐馆D长期未为员工E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E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投诉。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立即对餐馆D进行监督检查。
他们通过查阅员工档案和相关财务记录,确认了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察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总工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对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六条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制度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制度劳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制度至关重要。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合理获得报酬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重点从监督与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雇主的基本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安全、无害的劳动条件,雇主应当落实劳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监督管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水平。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监督与检查制度也包括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以上法律法规为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与检查职责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监督主体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制度的主要监督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
政府部门作为劳动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劳动保护工作。
地方劳动保护行政部门是劳动保护监督与检查的主要执法机关,负责对劳动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法规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培训。
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具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等方式,对劳动保护进行监督与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是劳动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和环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6•【分类】其他正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进企业检查什么
劳动监察进企业检查什么每当劳动监察部门的⼯作⼈员到某⼀公司进⾏检查活动时,公司的负责⼈和相关劳动部门的⼈员就如临⼤敌,担⼼⾃⼰公司是否有什么地⽅违法规定制度了,并且想要知道劳动监察⼤队的⼯作⼈员究竟是来监察什么内容的?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来为你答疑解惑。
劳动监察的内容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和履⾏情况;3、单位招聘职⼯的⾏为;4、劳动者的⼯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付职⼯⼯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社会保险⾦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督的定义劳动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监督是保障劳动法得以切实贯彻执⾏的重要⼿段,具有监督主体的⼴泛性、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内容的全⾯性、监督性质的多样性等特征。
本章从⼴义上研究劳动监督及法律责任,涵盖但不仅限于劳动监督制度。
劳动监督与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法切实执⾏的主要环节。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由劳动⾏政部门、⼯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依法对⽤⼈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执⾏监督检查任务的主要是劳动⾏政部门及⼯会组织,监督检查的对象只是⽤⼈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指⽤⼈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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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1 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工作。
2 职责2.1 中心工会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制(修)定工作,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2根据《劳动法》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定,对落实《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促进设备检验检测院的发展。
2.3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向者设备检验检测院行政提出建议。
2.4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员对中心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活动,把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中心工会汇报。
2.5监督中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
2.6参与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制定,对执行情况加以检查。
广泛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向中心工会和行政反映情况。
2.7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技能。
2.8根据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依据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具体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对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随时组织专题调查,并向最高管理者及有关部门反映。
3.3 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工作方案,研究新问题,确定工作任务,做好记录。
4 检查与考核4.1 每年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与监督。
5 附则5.1 本制度由监测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是怎样的?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又称劳动监督。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由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组成。
其中,行政监督由劳动监察和相关行政监督组成,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是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部分。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是最全面、约束力度最大的劳动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等部门为中央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县以上政府均设有对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地方劳动监督检查。
(2)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主要包括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机关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3)工会是最主要的社会监督组织。
《劳动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是《劳动法》和《工会法》赋予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责。
(4)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其他行政机关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这方面的作用,对于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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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本章为非重点章
08年1月试题:没有出题,0分。
07年7月试题:没有出题,0分。
07年1月试题:没有出题,0分。
06年7月试题:1个名词: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3分];共3分。
06年1月试题:1道填空题[1分];共1分。
05年7月试题:1道填空题[1分];共1分。
05年1月试题:没有出题,0分。
04年7月试题:1道单项选择题[1分];1道填空题[2分];共3分。
04年1月试题:1道填空题[2分];共2分。
03年7月试题:没有出题,0分。
一、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概念(379页)
二、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这一概念的涵义(379页)
三、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379-380页)
四、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380-381页)
五、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382页)
六、劳动监察检查权(384页)
七、劳动监察调查权(384页)
八、劳动监察建议权(384页)
九、劳动监察处分权(385页)
04年7月单项选择题(教材393页单项选择题第2题)
对于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等情况,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责任人员进行(C)。
(教材385页)
A.警告
B.罚款
C.行政处分
D.拘留
注解:1、原劳动部1993年8月4日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现已废止)第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对《通知书》、《指令书》作出答复的,以及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处理。
”所以,教材和上述试题均有错,选择项“C.行政处分”应该改为“C.行政处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385页)
06年7月名词解释: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教材385页)
十一、群众监督的概念和主要特点(388-389页)
1、群众监督的概念(388页)
2、04年1月填空题(教材395页填空题第5题)
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
(教材389页小号字)
3、群众监督的主要特点(389页)
十二、一般性监督检查的概念和方式(389页)
1、一般性监督检查的概念
2、一般性监督检查的方式
04年7月填空题(教材394页填空题第3题)
一般性监督检查通常分为现场检查和书面询问两种方式。
(教材389页)
十三、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程序
05年7月、06年1月填空题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教材391页)
注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