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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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精锐实业有限公司
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级负责、辖区为主、统一运作"的要求,完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企业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企业损失,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令、法规、制度、规程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安全防范措施的建立和落实。

四、参与调查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五、监督本公司各类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定期、不定期;普查、专项检查和单位自查相结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法是:听取汇报;询问调查;查看有关资料;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测等。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基础台帐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料。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保护设施项目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计划;各项安全生产、"技措"的经费落实与工程实施情况。

六、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三级"教育制度的落实与建卡管理情况,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复训、档案建立情况。

八、工厂施工、维修和安全行车管理中的各项措施与制度的落实。

九、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工种操作人员和高温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工作。

十、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执行和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第五条工作现场检查内容:
一、静态安全检查内容:
1、生产、工作、学习及各种公共场所有无事故隐患;工作场所布局合理、通道明亮畅通,符合规范。

2、员工使用的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符合安全要求,质量可靠。

3、压力容器、传送升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的安全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有无整改计划和未整改前的防护措施。

4、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完好率符合规定的标准。

5、易燃易爆场所各种消防器材的配备、放置符合消防保卫部门的要求,液化气使用中的"三防"措施落实(防泄漏、防中毒、防爆)。

二、动态安全检查内容:
1、生产、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作业员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劳动卫生状况检查内容:
一、生产、工作场所的劳动卫生状况,生产、工作场所的照明、温度、空气、噪声,电磁辐射应达到有关标准。

二、高温作业场的防暑降温措施;寒冷作业场所的防寒防冻设施。

三、有毒有害工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健康检查制度和体检档案。

第七条女职工保护情况检查内容:
女职工保护执行按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女工保护条例》的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年度休假。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季节与气候、气温变化的特点,适时调整人员的工作、休息时间。

第三章:安全检员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实施根据公司安排确定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全监督检查员在执行监督检
进入生产、工作和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尽职尽责,遵章守纪。

三、经常深入生产、工作现场和公共场所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落实。

四、积极研究、探索伤亡事故规律,有针对性的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权限
一、根据公司领导的授权,有权按规定进入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的生产、工作、公共和生活场所实施安全检查。

二、组织和召开安全例会,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安全规定、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违反劳防用品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有权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不良劳动条件、设备条件、不规范的劳动保护设施、事故隐患,有权签发《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并认真做好复查工作。

五、发现及时避免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对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有权建议公司给予奖励。

六、组织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劳动、公安、纪检、检察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并有权越级反映和上报。

七、对重大问题,可以视情况越级向上反映。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包括兼职安全干部),应每季度将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送公司总经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兼职安全干部在执行安全监督检查任务中,同样享有上述权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除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还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参加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各级干部的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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