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指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及管理职责,促进本行同业存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和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业务分类及会计科目核算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其中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按照期限不同分为三个月以内定期同业存款和三个月以上定期同业存款。
其中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对应会计科目详情见附件。
第四条准入条件同业存款业务的准入条件为交易对手必须在本行白名单范围内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以内开展业务。
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为已获得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
在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间出现以下状况:1.出现重大声誉风险;2.授信到期未做续授信;3.出现重大违约事件;4.出现本行认为影响其授信额度的其他重大事件;本行将及时通知风险控制部从白名单中删除该金融机构,不得再与其发生需授信才能办理的一切相关业务。
对于已从白名单删除的金融机构,本行将及时核对双方开立的同业存款专户并及时销户,同时对于不再使用的同业存款专户及时做销户处理。
同业存款专户的销户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具体销户事宜。
第五条总要求本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本行统一授权金融市场部对全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管理。
其中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概述 (2)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2)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2)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3)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3)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7)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1)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3)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5)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7)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7)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4)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9)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7)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7)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98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98)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14)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17)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18)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21)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25)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28)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31)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31)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42)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43)第一章概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开户主体)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注意: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
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亟待规范操作摘要:近年来,人民银行对于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相继下发过相关通知,使得同业结算业务逐步走向规范,并且采购返还非标资产的方式、信贷优惠、财务处理、产品设计不精准等多种现象有效得到整改,并且还加大了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在开办、使用银行间同业结算帐户办理投融资业务时,仍存在违规和紊乱的情况,需加强银行间同业结算账目管理规范,银行同业结算账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整治行动同业投融资乱像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银行同业账户结算;管理措施;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同业银行的结算账户应按照专户管理要求方法,用于做代理人的现金解决缴费,同业存款、投资等,全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同业银行账户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开立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并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存管制度,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当采取停止发放、终止开户、改革提升等多种措施,提高防风险的意识[1]。
一、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办理同业存款不使方式不适用国内流通货币进行结算账户现阶段,由于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申请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受一级法人机构授权、面签程序等条件限制,部分国有大行的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并不是利用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本行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而是由存入方为存出方开立内部账户,过渡资金后开具存款证实书或者将资金挂在内部账户下,根据签署的同业存款协议期限到期后,存入方付清本金及利息[2].(二)存入方不审核存出方开户资料及开户意愿由于不使用同业结算账户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存入方作为开户行规避监管要求,不审核、留存存出方的开户申请资料,从而降低开户审核要求,存入方无须按要求审查其一级法人机构的授权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银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法律和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我行为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或我行在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 1 -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放业务管理第六条结算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我行各营业机构均有权受理。
异地(跨市县)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报经分行会计运营部批准后由分行营业部受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能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办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第七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银行面签流程
银行面签流程银行面签是对申请贷款、开立账户、办理业务等业务进行审批和确认的程序。
下面是一般银行面签的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在银行网站或者柜台上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中包含了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借贷目的等内容。
填写表格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接下来,银行会根据申请表格上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以保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银行的要求。
银行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些额外的文件,比如银行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感到不确定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他的信用报告或者征信记录。
一旦申请通过了初步筛选,银行会联系申请人,约定具体的面签时间和地点。
面签通常在银行的办公室或者特殊的面签区域进行。
在面签的当天,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比如有效护照、身份证或者驾驶证等。
申请人还需要准备一些支持文件,比如工资单、银行对账单、税务文件等用于证明个人收入和财务状况的文件。
面签开始后,申请人会先进行身份验证,银行工作人员会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面签表格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如果一切顺利,申请人会被引导到一个私密的面签区域,与银行的信贷经理或者顾问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在面签过程中,银行的信贷经理或者顾问会对申请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询问,包括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收入状况等。
申请人需要如实、明确地回答问题。
在询问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对贷款条件、利率等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和咨询。
一旦面签结束,银行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此时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银行的结果通知。
最后,银行会向申请人发送一封面签结果的通知函,函件中会明确说是否批准了贷款或者开立了账户,以及具体的贷款额度、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如果申请被拒绝,银行通常会给出拒绝的理由,并建议申请人可以适当调整申请条件再次申请。
总之,银行面签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用于确保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符合银行的要求,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个机会与银行的信贷经理或者顾问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26•【文号】银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制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签章。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支行备案。
上述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结算账户。
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存款人。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同业账户
同业账户2018年5月目录第一章同业账户基础知识 (2)第一节制度依据第二节分类第二章同业账户办理流程 (3)第三章其他注意事项 (4)第一节同业存放账户 (4)第二节存放同业账户 (5)第一章同业账户基础知识第一节制度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规定。
第二节分类同业账户是指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行开立和本行在系统内外开立的以办理资金往来清算、以获取资金收益和支持其他业务发展为目的的结算或非结算用途的账户。
包括他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行开立的同业存放账户和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及本行各分支机构在本机构或本行其他机构由于缴纳税款或现金调缴款等原因开立的结算性账户。
(一)同业账户按照存放目的分为结算存款账户和非结算存款账户。
其中同业结算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结算存款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结算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的账户。
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外币账户遵循外币账户分类规定。
(二)同业账户按同业所在区域不同分为境内同业账户和境外同业账户。
“境内”特指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三)同业账户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同业账户和外币同业账户。
第二章同业账户办理流程第三章其他注意事项第一节同业存放账户(一)境内同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各业务机构除采取措施对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核实,还须至少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由运营条线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由各业务机构或委托本行异地分支机构安排至少一名柜员在内的两名员工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
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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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面签工作指引
一、存放同业账户面签指引:
⏹投融资性账户
(一)同业条线部门发起申请,由同业金融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提交《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账户监督岗在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上填列各项内容,准备各证照资料复印件并发起用印申请。
(二)根据开户银行的要求配合面签
1、运营管理部向办公室提交面签需求,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日程安排面签时间,由同业条线与开户银行协调确认面签时间,。
2、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验证开户银行两名工作人员身份后,会同办公室专人陪同其至本行有权人处办理面签。
3、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陪同开户银行工作人员至本行基础资料原件的保管部门见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行政保卫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营业部)。
4、运营管理部账户监督岗陪同开户银行工作人员至办公室办理公章用印,预留财务印鉴用印由运营管理部完成。
第2-4项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时间顺序。
⏹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由账户使用部门或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审批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总行级账户由运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