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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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依法治校,照章管理的原则,规范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从而严肃教学纪律,建立良好的教风,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违背教学规律,不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导致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即视为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过程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四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两个级别:即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时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

(2)不能集中精力和时间上好课,无“向45分种要质量”的意识,而是把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用在维持课堂纪律、批评训斥学生等与讲课内容无关的活动上;

(3)一学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

(4)不辅导答疑,不留、不收、不阅、不批改作业。

2.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教学大纲、无教学计划、无教案(讲稿、提纲)进行教学;

(2)不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教学,授课进度无故提前或拖后6学时以上(含6学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随意增减教学内容,不能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4)不认真备课,无正规教案或讲稿,敷衍了事,随意讲授,任意发挥;

(5)讲授内容有政治错误,或严重理论知识错误,造成误导,引起思想混乱;

(6)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任意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或随意改变规定的上课时间和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8)不注意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或因某种原因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二)实践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1)在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2)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做好准备,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2.严重教学事故

(1)不按实习大纲要求的内容、程序和计划安排完成实习任务,没有达到预期实习目的;

(2)不注意与实习基地单位协调工作关系,不尊重基地单位的有关规定,引发矛盾,

造成不良影响;

(3)不按实验大纲要求的内容和程序组织实验,在指导实验中不负责任,没如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4)在实验教学中,不按规程操作,对一些危险物品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5)实验管理人员擅自外借教学物品、器械,或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1)不认真组织全面系统的复习,用画重点、缩范围等方式向学生暗示考题;

(2)教师违反出题、考试期间纪律要求,因疏忽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试题或答案,给考试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3)试卷的题量和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不符合教学基本要求,脱离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和水平;

(4)批阅试卷,无标准答案,评分随意,给人情分;

(5)不按教务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评卷、送卷,延误批阅和上报成绩时间;

(6)因随意让学生使用电脑、软盘或丢弃废卷而导致试题泄漏。

2.严重教学事故

(1)违反出题纪律和程序要求,向学生渗透或泄露试题,搞不正之风;

(2)不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监考时聊天、看书,擅自离岗或故意放纵、庇护学生违纪行为,对违纪学生不抓、不管、不终止考试,不上报;

(3)监考教师不到岗或迟到,致使考试时间延误。

(4)试卷命题或打印校对有误、试卷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5)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丢页,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四)教学管理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1)不按学院有关规定安排任课教师,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随意更换任课教师;

(2)安排调课、串课、代课不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调度有误,造成教学人员未到岗,导致教学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3)漏订或错定教材,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严重教学事故

(1)不认真执行校历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有误,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实施,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学籍处理、证件发放与管理有误,导致对学生、学校造成严重后果;

(3)泄漏试题或在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4)不按规定管理设备,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

(5)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编制开课计划、课程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五)其它未尽的事故或失误,可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的系(中心)或教务处。经系(中心)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填报表》(见附件),并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核定并签署意见。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即由教务处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主管院长批准,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然后向全院通报处理结果。

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者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应视为管理失误。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减发当月教学津贴(或岗位津贴)50%;

(二)对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并扣发当月教学津贴(或岗位津贴);取消一年内各种评优评奖和晋职资格;

(三)对一学期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第二次出现时即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四)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学院将暂停其所从事的工作至少一学期,待有正确认识,确有改进表现时方可恢复工作;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应停止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件:黑河学院教学事故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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