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教师、学生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2.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教师失职或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在大学教学场所或教学活动中;- 事故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并且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
3. 教学事故的处理大学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报告与登记任何参与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目击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利益方。
3.3 救护和安全措施对于受伤的学生或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同时,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加强,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重复发生。
3.4 赔偿与补偿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应公正合理,保护受损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结合调查结果,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教学设备和场所的维护,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4.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各方利益。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建立健全的教学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谢谢!。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严肃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或过失,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级别教学事故根据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一)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的单位和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报教学管理部,教学管理部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主管校长根据事故事实及基层处理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四)教学管理部将根据处理意见下发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提交学校人力资源部做出行政及津贴处理意见。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处理意见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审计部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议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一)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处理,督促、协调事故单位开展调查,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责任人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中各种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或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责任事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所列的各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A.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等四种类别。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团级事故、团级事故和团级事故三个等级。
(一)团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团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团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五条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最终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定。
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有关事故情形后,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六条〃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有关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学事故记录表〃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送交教务处。
事故责任人可书面陈述有关情况。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事故情况,依据本办法认定教学事故。
(最新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优化教学过程及环境,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学事故的分级1.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2.凡发生《XX学院教学事故分级表》中所列的情况之一者,均属于教学事故。
表中未列的其他违反教学纪律的情形,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处理。
二、教学事故处理机构1.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所发生的教学事故,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事故进行审议和认定的机构,具有对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权。
2.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由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院系(部)领导组成。
3.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4.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对事故的认定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超过到会人数半数即视为通过。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自行发现的教学事故,应认真调查,做好事故调查记录。
核实清楚后,在发现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情况表》报送教务处。
同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教务处在接到教学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对教学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在接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发出《情况调查表》。
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及认定意见填写《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情况表》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及时提交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认定。
对有争议的事故进行审议时,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听取事故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当面陈述。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篇: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为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Ⅲ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给予适当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课时费。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者;扣除2022时费。
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2学时之内,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一次性扣除2022时费。
4、上课期间接打私人电话者,一次性扣除2022时费。
5、上课内容与教学日历相差甚远者一次扣除50元课时费。
6、实验、实习、实训课未按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尚能及时采取措施,没有影响教学;一次性扣除2022时费。
7、考试课程不按时按要求交付AB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课程总结);以及考试结束三天后无正当理由不报考试成绩或上报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者;经一次提醒后仍未按要求交付者,扣除50元课时费。
8、监考失职,或擅离监考岗位,或边监考边做其他事情(含看书看报),或考试结束未认真清点试卷而出现试卷丢失,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扣除2022时费。
二、严重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Ⅱ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年内不能评优,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相应课时费。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或监考在考试开考后仍未到达者;一次性处扣除50元课时费。
2、私自向学生收费强行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者;一次性扣除2022课时费,并没收全部所得。
3、课前未认真备课,教学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4、上课期间接打电话者,经巡查人员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次性扣除50元课时费。
5、上课内容与教学日历相差甚远,经巡查人员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本次课时费不予发放。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杜绝各类教学事故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造成过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级别分为:一般教学异常现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章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IOO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上课(含实验实训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授课中途擅自离开教室或课堂(包括实验实训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二)上课未带教案、授课进度计划、记分册、教材等授课资料;(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听课等相关教学任务,无故迟交各类教学材料(如授课计划、学生成绩等);(四)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2处错误;(五)不严格执行相关考务规定,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内。
第五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500元,院长(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不按教案或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二)教学过程中授课进度提前或滞后超过6学时;(S)学期课程教学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四)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践课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达10-20分钟;在实践教学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变动上课地点、时间,与他人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七)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致使学生或教师空堂,给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A)授课准备不充分,出现错误或问题(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达20分钟,影响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九)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更换监考教师,考试中途擅自离岗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
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
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为提高教师和管理者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和工作的规范性,避免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教学秩序,特修订《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违规的界定与认定教学违规: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一般规则和规律的行为,属于教学违规。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教学违规:1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元〜800元(含800元);3.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违反《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4.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举止行为不文明,不注重仪表及师德修养,产生不良影响;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6.阅卷教师阅卷不认真,未按《学院试卷评定规范》阅卷;7,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不按时录入、上报考试成绩;1,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含)以下;9.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错3〜5条(含5条);10.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教学事故:在教学过程中,凡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调、串、代课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2.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4.考试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8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试卷;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6.阅卷教师在1份试卷中漏判试题、错登成绩分值在5分〜10分(含10分);7,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含10分)以下;8•在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9.由于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学生上课或考试冲突,有关人员未能在接报后20分钟内妥善解决;10.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10%(含10%);11.负责教材征订人员漏订、错订学生教材,未在规定时间征订、补订教材,或教材到位但未及时发放给学生,影响学生正常使用;1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800元〜2000元(含2000元)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严重后果;13.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入错误达5条以上。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最大限度减少直至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保障人员的过失或过错, 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中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查等;教学设备包括信号铃、照明设施、多媒体设备、体育器材、语音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等。
二、教学事故的类别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等级。
第五条根据责任人所在部门不同,将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
第六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教师上课接打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的;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无不可抗拒的原因,迟到或早退在10分钟之内的;3、在教学活动中长时间地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学生意见较大的;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授课计划、教案或未按要求完成考试命题、阅卷、成绩登录等的;5、未经批准,教师擅自改变教学活动时间安排的;6、一次课学生迟到、旷课率达1/3以上,授课教师不闻不问,无记录,不向学生所在系的管理人员反映的。
(二)教学管理类1、教师已办理调课手续,但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的;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之内的;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学生有关学籍变动的;4、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未及时整理按规定应归档的教学档案资料,造成教学档案资料不全的;5、在各类考试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看报刊、玩手机、无故离开考场等),以致使考场中出现局部学生交头接耳等现象,考场秩序出现混乱现象的。
(三)教学保障类1、教学设备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影响正常教学的;2、作息时间变动,未按变动后的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3、无特殊情况教师休息室未及时开门,卫生未清扫,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教学管理,加强岗位责任制,严肃教学纪律,防止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或遭受损失的情况。
依据情节轻重,教学事故一般分为III、II、I三级。
(一)III级教学事故III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教学事故。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III级教学事故。
1.未经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擅自调课或私自让他人代课2节(含2节)以内者。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者。
3.无教案上课者。
4.上课时间未关闭通讯工具影响课堂秩序或在课堂上接听、拨打通讯工具者。
5.因教学活动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元以内或使学生受轻伤者。
6.不按时送交考题,影响试卷印刷或考试者。
7.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在考场内看报纸,打瞌睡或因监考不力影响考场纪律或由考试督察巡视人员在考场内发现考生作弊等现象者。
8.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漏装考生试卷或考场记录中填写有错误者。
9.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应该报送平时成绩或综合成绩,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影响教学工作者。
10.学生学期各科成绩或综合成绩报送教务处备案后,经审核后发现较大错误造成一定影响者。
(二)II级教学事故II级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遭受较大损失的教学事故。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II级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者。
2.任课教师无故缺课、停课1课时;私自让他人代课3-4课时;监考教师无故缺岗1次者。
3.未经院、系同意,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或未按计划完成学期课程内容达20%以上者。
4.因教学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3000元以内或使学生受重伤者。
5.按教学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者。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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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尽可能减少并处理好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因素而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根据事故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实验/上机)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内的。
机房、其他实训实验室管理员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
2、整个学期不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3、教师上课时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声响。
4、教师酗酒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5、教师穿拖鞋、背心上课、衣着不整齐(因教学需要例外)。
6、因教师教学工作失误,造成100元以下财产损失、设备损坏或学生受轻伤。
7、教学中故意辱骂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8、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的实训实习(含顶岗实习)以及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需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如校外参观、社会调查、专业技能实践等),院(系)指定的指导老师未按规定提前一周制订、上报实训实习或活动指导计划的。
9、教师备课不充分,教案潦草、简单、明显为敷衍了事的。
10、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组织不力、管理不严(如睡觉、来回走动或打闹、大声喧哗),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1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机或其他实训课未填写《实验申请及考核报告》的。
12、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时做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情。
13、教师未按要求填制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的。
14、因调课、代课通知错、漏,造成上课无教师或无学生。
15、教师事前已请假,受理者未及时转告,导致学生空等10分钟以内者。
16、教师未按要求或延迟2天录入专业教学计划的。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在教学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学校各相关部门、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一)重大教学事故(I):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II):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田):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种类别。
第六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附表进行认定,若发生表中未列教学事故,则由教务部及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认定并处理。
第七条对于一般教学事故(III),由二级学院(部)教学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
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II)处理。
第八条对于严重教学事故(I),由二级学院(部、处)教学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在二级学院(部、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事故责任人在二级学院(部、处)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I)处理。
第九条对于重大教学事故(I),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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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监控力度,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预科生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相关人员和单位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性侵害所导致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可认定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擅自改变授课时间与地点;
(2)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以内;
(3)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任课教师无故不批改学生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成绩评定;
(5)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或同一年度其指导的学生人数超过30%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6)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网络系统完成课程成绩录入;
(7)无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接受考前培训;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管理类
(1)因安排不当造成课务、考试冲突,导致相关师生迟到、缺课、缺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对考试违纪、作弊隐瞒不报或认定与处理不规范;
(3)课程管理单位的教学档案遗失;
(4)课程管理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计划,或教材征订、采供环节工作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10%以上,影响学生学习;
(5)无正当理由,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能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6)课程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试卷复查。
(二)较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擅自减少教学时数;
(2)未经教学部审批,擅自变更主要教学环节的主讲教师或指导教师;
(3)任课教师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1-4学时;
(4)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及以上;
(5)试题存在较大错误,严重影响考试秩序;
(6)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评定错误或录入错误达5人次(5%)以上;(单门课程)
(7)教师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或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8)监考人员未能在考试正式开始前到达考场,影响到考试的正常进行;发现学生违规违纪或作弊不及时处理;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答卷;
(9)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组织不当或指导失误,造成人员受伤或学校财产损失。
2.管理类
(1)课程管理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计划,或教材征订、采供环节工作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学习;
(2)未经学校审批,擅自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毕业资格审核或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错误发放学
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4)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2)出具虚假成绩;
(3)任课教师一学期擅自停课、缺课5学时及以上;
(4)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责任造成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
2.管理类
(1)在各类国家级考试中,因管理失误造成试卷丢失或泄密;
(2)因管理不善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
四、处理权限
1.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学部负责查实、认定和处理,各相关单位协助;
2.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工部提出处理建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查实认定后,由教学部发布《××学院教学事故通
报》。
(二)教学事故认定后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以及绩效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学校或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处理。
(三)各部门主动上报教学事故,只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责任部门按同等教学事故处理。
(四)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取消事故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的评优、评先资格;
2.扣发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500元/项,扣发事故责任人年度目标考核奖励200元/项;
3.若事故责任人是外聘人员,扣发用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500元/项;
4.聘期内在教学上有一般事故3次及以上者,下一次岗位聘任时不能晋级。
(五)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取消事故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两年内的评优、评先资格;
2.扣发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1000元/项,扣发事故责任人年度目标考核奖励400元/项;
3.若事故责任人是外聘人员,扣发用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1000元/项;
4.任职期间,每出现2次较大教学事故者,职称评定延迟1年申报;
5.聘期内,有2次及以上较大教学事故者,下一次岗位聘任时不能晋级。
(六)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取消事故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三年内的评优、评先资格;
2.扣发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5000元/项;
3.若事故责任人是学校的外聘人员,扣发用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5000元/项;
4.将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管理岗位;
5.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结论。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者),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9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部分不予发放;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者、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70%发放,业绩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6.任职期间,每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者,职称评定延迟1年申报;但年度考核又有“不称职”结论的,每次延迟3年申报职称;
7.事故责任人下一次岗位聘任时不能晋级。
(七)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若有异议者,应在一周之内,向学校纪检部提出申诉。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3年12月3号)同时作废。
2.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