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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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税收管理日益完善,税收法规也日益健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欠税情况。

欠税不仅影响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欠税清缴实施方案,加强对欠税人的管理和督促,推动欠税问题的解决。

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欠税清缴档案
对欠税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明确欠税金额、欠税原因、欠税时间等信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化管理。

2.加强督促和监督
通过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对欠税单位和个人的督促和监督,确保欠税人按时足额清缴欠税款项。

3.建立奖惩机制
对于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清缴欠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
优惠政策;对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拖欠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
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加强对纳税义务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纳税
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5.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建立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
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开展,提
高欠税人的清缴意愿,减少欠税问题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
征收,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结语
欠税清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推动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决贯彻执行这一方案,全力推动欠税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欠缴税金管理。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欠缴税金的确认与通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欠缴税金的金额。

第五条确认欠缴税金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欠税通知书》,明确欠缴税金的金额、原因及缴税期限。

第三章欠缴税金的追缴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欠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欠缴税金。

第七条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1.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2. 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财产;3.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四章欠缴税金的减免与和解第八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延期缴纳。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欠缴税金的记录与报告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金的情况记录在纳税人的税收档案中,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欠缴税金,构成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欠缴税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欠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欠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欠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

第四条欠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税,公平合理;(二)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欠税管理制度,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章欠税的认定与分类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欠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认定。

第七条欠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按欠税期限分类:分为短期欠税、中期欠税和长期欠税。

1. 短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2. 中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3. 长期欠税:指欠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二)按欠税金额分类:分为小额欠税、一般欠税和大额欠税。

1. 小额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2. 一般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 大额欠税:指欠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税务机关在认定欠税时,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欠税的原因、性质、期限、金额等因素。

第三章欠税的申报与报告第九条纳税人发生欠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欠税,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欠税申报表;(二)相关纳税凭证;(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一)欠税原因发生变化的;(二)欠税金额发生变化的;(三)欠税期限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欠税的催缴与处理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欠税进行催缴。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催缴欠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书面催缴;(二)电话催缴;(三)上门催缴;(四)公告催缴;(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催缴欠税过程中,应当告知纳税人以下事项:(一)欠税金额;(二)欠税期限;(三)欠税原因;(四)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五)逾期未缴的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有哪些规定交税现在中国的⼀个⼤制度,在很多职业要交进⾏增值税,,现在有很多税务也有很多相关规定了解,下⾯店铺⼩编带⼤家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第六⼗条纳税⼈有下列⾏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未按照规定使⽤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发⽣⽋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3)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建⽴⼀系列⽋税清缴制度。

包括:(1)⽋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2)纳税⼈在合并、分⽴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继续履⾏未履⾏的纳税义务,分⽴后的纳税⼈对未履⾏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缴税款的纳税⼈依法⾏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

全区清理欠税欠费专项工作方案(最新)

全区清理欠税欠费专项工作方案(最新)

全区清理欠税欠费专项工作方案(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税费收入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治费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税费管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费征管质量,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欠费,防止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方位清理,彻底摸清、核实欠缴税费底数,在全区范围内营造清缴欠税欠费声势,形成欠税欠费清缴威慑力,促进企业主动缴纳所欠税费,力争欠缴税费全部入库,缓解财政收入压力。

主要任务和目标:从今年6月中旬起,用近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历年所欠税费进行清缴,欠缴税费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

三、清缴税费内容(一)国税、地税机关管辖的各类企业欠税。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5.在xxx区经营的企业、项目是否在xxx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6.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收费欠缴款。

1.区住建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没收入、建设性收费;2.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地块土地出让金、土地矿产环境罚没收入;3.其他有关单位的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三)乡镇、街道组织的各类税费欠缴款。

1.政府工程、脱贫攻坚项目工程涉及的税费;2.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税费。

四、实施步骤本次清理从6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5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摸清底数(6月20日至7月20日)。

欠税清缴措施

欠税清缴措施

欠税清缴措施1. 欠税问题的背景欠税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纳税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欠税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这不仅给国家财政带来一定压力,也会影响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

为了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欠税问题,并促使欠税人及时清缴欠款。

2. 欠税清缴措施的目的欠税清缴措施的目的是督促欠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欠税清缴措施还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务部门与欠税人之间的纠纷,增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

3. 欠税清缴措施的种类3.1 纳税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发布纳税优惠政策的方式,鼓励欠税人主动进行清缴。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包括税款减免、罚款减免、滞纳金减免等。

欠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并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3.2 强制执行措施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来迫使欠税人清缴欠款。

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财产:税务部门可以对欠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欠税人不逃避清缴责任。

•暂扣、冻结银行账户:税务部门可以暂扣欠税人的银行存款或冻结其银行账户,防止欠税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

3.3 合理安排分期缴纳税务部门可以与欠税人协商,制定合理的欠税还款计划。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减轻欠税人的负担,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使其有时间逐步清缴欠款。

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加强对欠税人的监督,确保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4 减免利息和滞纳金当欠税人能够主动申请缴纳欠税,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额清缴时,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减免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欠税人的清缴积极性,同时也是一种对欠税人主动配合的奖励。

4. 欠税清缴措施的实施步骤4.1 对欠税人进行警告税务部门在发现欠税问题后,应及时向欠税人发出警告通知书,明确提醒其按时清缴欠税。

通知书应包含欠税金额、清缴期限、罚款额度等相关信息,以及后续未按时清缴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措施。

浅议新《征管法》有关加大清理欠税力度的规定

浅议新《征管法》有关加大清理欠税力度的规定

欠税情况 ; 抵押人 、 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
人 有 关 的欠 税情 况 。
二 、 款 优先 于 行政 罚 款 和没 收违 法所得 。新 《 税 征 管 法 》 四十 五条 第 二款 规定 :纳 税人 欠 缴税 款 , 第 “ 同时 又被 行政 机关 决 定 处 于 罚款 、 收 违法 所 得 的 , 收 优 没 税 先 于 行政 罚 款 和 没收 违 法所 得 。” 里 也有 两层 含 义 : 这 ( ) 一 纳税 人 欠 缴税 款 ,同时要 被 税务 机关 决 定 处 以罚
实现 收入 过 半 。
分析会 精神 , 向 “ 六 大” 礼 的政 治 高度 出发 , 从 十 献 采取
超 常规 手段 , 动一 切 力量投 入 组 织收 入 的战 役 。 调
同时还 大 力 落 实税 收优 惠政 策 ,上 半 年 为福 州 出
今年以来, 受税 收政 策调 整 、 分 重点税 源下 滑等 部 因素 的影 响 , 州 市 出现 了严峻 的 税收 收入 形 势 。 州 福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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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款 优先 于 无 担保 债权 和 特 定 的担保 物 权 。 新
三、 重组之前先缴清税款。 征管法》 新《 第四十八条
规定 :纳税 人 有合 并 、 立情 形 的 , 当 向税务 机 关报 “ 分 应 告, 并依 法 缴清 税 款 。纳税 人 合 并时 未 缴清 税 款 的 , 应 当由合 并后 的 纳税 人继 续 履 行未 履 行 的纳 税 义务 ;纳 税人 分 立 时未 缴清 税 款 的 ,分立 的纳税 人 对 未履 行 的 纳税 义务 应 当承担 连带 责 任 。” 这 里所 说 的连 带 责任 是 指 :不 管 原欠 税 纳税 人 分 立 为几 个新 纳 税人 ,每个 新 纳税 人 都 负有 全 部 连带 责 任 , 责缴 清 原纳 税 人 的欠税 。对 于纳 税人 来 说 , 行 负 进 企 业改 制 、 组之 前 , 事先 向主 管税 务机 关 通报 。改 重 应 制 后企 业 如果 是合 并 的 ,欠 税 由合 并后 的纳 税人 继 续 履 行 , 制后 企业 如 果是 分 立 的 , 改 欠税 由分立 后 的纳 税 人 负连 带 责任 。 于税务 机 关 来说 , 税 的 纳税 人分 立 对 欠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txt生活是过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

放得下的是曾经,放不下的是记忆。

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10-10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国税发[1993]066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3年8月16日国税发[1993]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七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

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

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企业欠税行为是指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欠税行为,存在以下行政责任:1. 罚款:对于欠缴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普通为欠缴税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欠税金额的大小和欠税时间的长短而定。

2. 滞纳金:对于欠缴税款未按时缴纳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征收相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普通为欠缴税款金额乘以滞纳金利率,并按照欠缴税款的欠缴时间计算。

3. 限制高消费:对于拒不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限制,限制其进行豪华消费、高档消费等行为。

4. 暂扣银行账户:对于欠缴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暂扣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强制执行缴纳税款的要求。

5. 公示失信:对于拒不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将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

失信企业将受到信用不良的影响,可能面临信用评级下调、信用额度降低等后果。

二、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企业欠税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包括:1. 偷税罪:对于故意偷逃税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偷税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2. 贪污罪:对于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或者非法转移企业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可以追究其贪污罪刑事责任。

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3. 重大税收违法犯罪:对于严重违法欠税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九条⽋缴税款数额较⼤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缴税款数额较⼤的纳税⼈义务的规定。

实际⽣活中,纳税⼈⽋缴税款的原因⽐较复杂,⼀些纳税⼈受经济体制、财政体制和转轨时期经济运⾏的特殊性影响,效益不佳,⽋税问题严重,对这类有特殊困难的⽋税⼈法律允许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定时间内延期缴纳税款;还有⼀些⽋缴税款的纳税⼈则是有钱故意不缴,逃避纳税义务,待税务机关查核后准备采取必要措施时早已闻风⽽逃,⼈去楼空,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处分掉,导致税款流失。

因此为了掌握、控制⽋税情况,防⽌税款流失,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缴税款数额较⼤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这条规定给⽋缴税款数额较⼤的纳税⼈增加了⼀项法律义务,即在他们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如果他们没有履⾏报告义务,就构成⼀种违法⾏为。

实际上报告本⾝并不是⽬的,采取这种措施的真正⽤意,⼀⽅⾯是让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的动态,便于控制⽋税情况,防⽌税款流失;另⼀⽅⾯也是督促纳税⼈⾃觉清缴⽋税,⽽不能置⽋缴国家⼤量税款于不顾,随意处分财产。

鉴于这项制度刚刚建⽴,实践中还没有经验,所以本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缴税款数额较⼤纳税⼈的标准及处分⼤额资产的数量等都未作具体规定,可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税⼈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要求,在实施办法中作出进⼀步规定。

欠税管理办法

欠税管理办法

欠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下列情形属于欠税:(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二章欠税管理第五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与主管局长签定清欠目标责任书,单位负责人与税收管理员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务必要理清欠税账目,税收管理员要对欠税进行分户核算,对欠税企业数量、陈欠数额、新欠数额及清理欠税情况要做到手中有账,心中有数。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城区局。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可以实行以票控税,对欠税人发票供应实行限量供应,清理一部分欠税,供应一部分发票。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要加大清欠力度,每年力争清理陈欠20%,对于年底未能清回新欠的单位负责人及管理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欠税公告第十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0日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我局欠税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在欠税公告前,应将相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并出具告知书。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一、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依法保障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的主权,确保税收资金的正常征收和使用,有效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同时,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有效遏制有关当事人逃避国家法律和税务部门的纳税义务,确保了国家财政的收入。

另一方面,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和全面性。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如何依法催收欠税款项,提高纳税人的自觉守法纳税意识,是税务部门工作的关键所在。

税收管理部门通过依法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有效地推动纳税人加强自觉守法纳税,提高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也建立了欠税追缴管理制度,以便于对税收的正常管理。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是现代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健运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提高税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在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为提高国家财政的收入和维护财政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依据我国《税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税收法》是我国税收管理实施的基本法律,其中有关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其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税收法》以外,我国还有《税务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欠税追缴管理制度也有相关规定。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对欠税追缴管理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依法建立欠税追缴管理制度时,税务部门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欠税追缴管理制度的范围、原则、程序和规定,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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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交税现在中国的一个大制度,在很多职业要交进行,还有很多很多的的税务要求,现在有很多税务也有很多相关规定了解,下面就有小编,为大家解决一下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相关法律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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