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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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无效: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③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

(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②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票据上的签章:①单位、银行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和虚构他人签章的行为,②变造是指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③票据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则票据无效。其他签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伪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1、单位对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劳务报酬、差旅费、农产品(这两项不受1000

元限制,其他都受1000元限制)2、单位之间: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支付(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边远不便的开户单位,可适当放宽到15天。(开户银行审核各单位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2.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3. 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征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2)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一般存款账户无需核准★★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撤销

(1)撤销情形: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改变开户银行;(2)办理变更和撤销的时间:5天内。银行应该在2天内报告人民银行。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1、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如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一般存款账户——3天内通知基本账户银行,5天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判断)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没有数量限制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特定用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1个项目只能开1个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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