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商品房预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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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定》(国发〔2007〕29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办法》(内地银监发〔2008〕122号)、《国家标准》GB/T50378-2006《建筑和建筑材料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二条预售许可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售房源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预售房源的建筑面积、房号、用途、总价、固定公摊面积、未得到确权的共用设施建筑面积、使用权约定的面积等明细数据;(三)预售房源的规划图,各层平面图及房型图;预售范围和期限等内容;(四)预售房源的销售保证和质量保证等内容;(五)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业证明、资质等。

第三条支付方式商品房预售,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购买。

(一)全款预付购买者可以选择全款预付方式购买商品房,但是开发企业应当未经购买者同意,不得变更付款条件和方式。

(二)分期付款购买者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分期付款计划,保障购买者权益。

第四条监管工作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活动安全监管体系,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全程监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的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及企业的资信情况,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违法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惠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FGS-2021-2惠府办〔20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资金。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与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对应,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开发的,每期可分别设立专用账户。

202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202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场和工作人员一、市场营销部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

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姓驶в辖钏酱妗?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住建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住建规发〔2021〕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宁建规发〔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明确了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各项规定,规范了行业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开发单位各方责任,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预售资金实施了分级管理。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2.《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类账户信息表》4.《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类账户变更补充信息表》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8日附件1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泉州市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下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中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查勘、预售资金拨付受理和审核、预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商业银行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和被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进度款项,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实时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凡在我市辖区设立银行或分支机构,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没有不良记录,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加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二、监管账户开设(四)以独立商品房项目为单位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21年)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21年)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销售条件第三章销售方式第四章买卖合同第五章交付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衡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含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止。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委衡阳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市住保中心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包括东昌区、二道江区、XX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XX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范围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预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并与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第七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商品房预售,对于许多想要购房的朋友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

熟悉是因为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听到,陌生则是因为对于其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可能并不是特别清楚。

为了让大家能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一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这可不是随便哪个楼盘想预售就能预售的。

开发企业必须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这就像是一个入场券,证明了这个企业有资格参与商品房的开发。

同时,还得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毕竟,土地可是房子的根基,得先把土地的事情搞定。

而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个证就像是给房子建设定的规矩和指导,确保房子是按照规划和标准来建造的。

另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这一点很重要,能保证房子不是只停留在图纸上,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建设进展。

在预售许可方面,开发企业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申请。

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条件,就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可是非常关键的,它是合法预售的凭证。

而且,预售许可证上会明确预售的范围、面积等重要信息。

对于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需要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这个合同可不是随随便便签的,得按照规定的示范文本签订。

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这就像是一份契约,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在预售资金的管理上,也有严格的规定。

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导致工程烂尾或者出现质量问题。

管理部门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商品房预售的广告和宣传也不能乱搞。

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能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02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202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Everyone will be tired, no one can bear all the sorrow for you,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time for people to learn to grow up by themselve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__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整理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新政办〔2021〕 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管理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开发企业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监督工作;(四)负责监督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履行监管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截至目前2021年,尚无官方公布的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然而,根据过去几年的政策趋势和改革方向,可以大致预测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严格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通过限制资金来源、加大土地供应、控制购房资格等措施,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 进一步规范预售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违规预售等行为的发生。

3. 加强购房资格管理:继续执行购房限制政策,对购房者加强资格审核,限制炒房投机行为。

4. 支持购房者权益保护:加强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推动完善购房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开发商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5. 推动供应侧改革:鼓励和支持中小开发商参与市场竞争,增加供应量,降低商品房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个人预测,并非官方公布信息,具体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需以相关政策文件的官方发布为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襄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日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襄州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按揭银行,是指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合作银行和按揭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合作银行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处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分级监管,及时提供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工作;按揭银行负责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

《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1)

《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1)

《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1)一、制定目的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房地产开发资金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制定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适用范围永泰县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案》。

四、预售资金的定义《方案》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监管部门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县金融办、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指导和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六、主要内容共四点内容,分别是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用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监管措施、职责分工。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用途。

明确了监管范围、使用范围。

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明确了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资金监管额度、拨付审核流程、资金拨付节点等5个环节。

1、关于资金监管额度。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

县住建局可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变化或规划设计调整,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监管额度。

其中,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

2、关于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额度。

《办法》第九条规定: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津住建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1〕13号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1号),我委对《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9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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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 ___ ___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 ___开始逐步建立的。

1994年7月施行《 ___城市房 ___管理法》。

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 ___ ___的法律借鉴了 ___的房 ___ ___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此后 ___《城市房 ___ ___经营管理条例》、 ___《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 ___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

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 ___市场、推动房 ___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国家 ___的资料显示:“xx年房
___ ___资金共筹措17 168.8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 395.3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占房 ___ ___资金的43.1%,成为房 ___ ___的第一大资金。

”我国房 ___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 ___商便于 ___,降低成本,预售房 ___明显低于 ___,也使得“望房兴叹”的 ___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

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 ___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___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xx年中国房 ___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 ___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 ___销售。

”虽然 ___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 ___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

如果说 ___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 ___者与 ___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 ___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

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 ___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 ___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 ___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
款, ___商把 ___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 ___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

更为严重的是,当建成的___与协议、 ___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 ___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2]。

笔者以为,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的预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3],使得 ___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嫁风险,而 ___者和银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 ___渠道单一,真正能够给予房产企业长远、可持续支撑的房产证券、债券等 ___方式,则被认为资金成本过高而为 ___商所放弃,也是产生该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其二,现行的预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

期房销售制度相对降低了房 ___业的门槛, ___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 ___地方 ___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往往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

这导致房 ___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 ___商,一些极差的房 ___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

也即我国的房 ___业不但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 ___的企业经营模式,大量低质 ___商充斥于房 ___市场。

笔者以为其根源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合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挂牌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

房产进入市场由 ___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进行资源分配,由此导致 ___商不惜以各种手段___土地,然后通过预售制度卖期房,提前回笼资金,把高房价抛给___者,因此我国房 ___业呈现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态势。

同时我国监管体制的缺乏也助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对未建成房屋销售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在房 ___会计、审计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并且 ___主管部门在预售过程中对预售合同的强制登记、预售 ___的发布监管、资金的监管都是行政静态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动态的、事前的防范,也没有引入金融监管、房产律师监管等市场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1]再者,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导致房 ___市场上鱼龙混杂,大量缺乏必备条件的 ___商依然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分得可观利益。

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设立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 ___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 ___基金是一种基金筹集模式,即通
过风险 ___基金的筹集与积累,把预售制度中的各种风险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负担主体的制度模式。

如上文所分析,在现存的预售中风险的分配极其不合理,因此, ___应设立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
___基金,如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房 ___ ___商都应参加这个基金,即按营业额缴付,一旦出现问题,就由这个风险基金来承担责任。

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把整个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 ___ ___商一起来承担,有效地平衡各方风险,促进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预售房款监管。

具体而言:首先改变我国目前房 ___市场主流的预收款收存方式—即由 ___商统一收取,并在一定时间内存入监管账户[4]。

而改成由 ___人亲自将 ___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方式。

同时,严格规范预收款的使用, ___商除了可提取规定比例的备用金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 ___建设, ___商因工程建设需要用款,应实行房 ___行政主管机关 ___度,监管银行只能根据法定审批将款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此举能有效避免 ___商挪用预收款以及携款潜逃等行为,既发挥了预售制度对于 ___商的 ___作用,又保障了 ___者的资金安全。

对此,我国广东省作过相应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值得在全国范围内 ___[5]。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

预售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相对降低门槛,便于 ___商 ___,如
果我们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则显然与该制度背道而驰,然而如上文所分析,目前我国的预售制度导致了大量的低质中小企业充斥市场,严重损害行业环境和社会利益,对此,笔者的建议是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对房 ___企业实行实时监控, ___商在进行任何一个预售商品房项目时,必须向房 ___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目前的状况,包括 ___商的资质、 ___商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现有流动资金量、在预售商品房 ___过程中将要出现的到期债务额以及正在进行并将在商品房 ___过程中完成的其他项目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经房 ___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商品房 ___,避免 ___商在其他项目 ___不灵时,以预售商品房为手段,筹集 ___人的资金,却用以弥补其他项目上的流动资金,[6]同时此举也能够避免低质的小企业“空手套白狼”,能够有效的将不合格企业清除出市场。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我国的房 ___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近___年的发展,已经己经成为房 ___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同任何新生事物相类似,预售制度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以至于有呼声要求废除该制度。

笔者以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固然问题重重,但其价值更是不容忽视的,不可轻言废除,针对其产生的问题,应当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通过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
管,规定严格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手段,以保障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我国预售制度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真正有效的发挥预售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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