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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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
辽价发[2006]26号
大连、丹东、营口、锦州、葫芦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关于对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包括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辽宁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五个区域(以下简称五个重点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辽政发[2006]3号文件中关于“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的规定,以下收费项目的收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频率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排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海关收费。
二、按照辽政发[2006]3号文件中关于“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的规定,以下收费项目免收: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检验费、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补偿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车辆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证书工本费、消防培训费、工商年检费、工商管理IC卡工本费、机动车污染排放合格证工本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检定收费、特种设备检验费、计量收费、特种设备人员培训费、税务登记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卫生防疫检测收费、防雷检测收费。
三、涉及市财政承担收费费额的收费单位,依据国家或省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频次,在年初做出收费收入预算,并在开展业务服务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于当年的6
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报市物价局、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及时拨付收费单位。
四、涉及免收费用的收费单位,不得因免于收费而减少服务或不服务,特别是检验、检定、检测、培训等工作应正常进行。
五、国家和省新出台和文中未列入的涉及五个重点区域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律免收。其中应收费额以缴市级国库为主的,由市级财政向收费单位予以适当补偿。
六、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沟通;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将免收费用和财政承担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向省做出专题报告。
本通知有效期至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