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与 二审具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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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卷第4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41,No.42014年7月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July,2014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与

二审具体问题研究

何㊀贞㊀斌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10044)

㊀㊀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同的审级制度构造体现着不同的司法价值选择,也折射出公正司法程序保障的不同理念㊂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该制度是我国司法价值追求和现实选择的统一,

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发挥着重要作用㊂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二审终审;公平效率;审级关系

中图分类号:DF72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0⁃5315(2014)04⁃0027⁃08

收稿日期:2014⁃04⁃25

作者简介:何贞斌(1970 ),男,重庆忠县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南岸区公安消防支队工作㊂

㊀㊀一㊀审级制度与我国二审终审制的价值选择与挑战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体系是一个金字塔式的㊁从上而下的㊁以不同级别审判组织为载体的审判系统,而审级制度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的㊁不同级别法院通过各自职能分工,以达到对司法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终局裁判的司法制度㊂具体而言,指一个案件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它包含各审的审级效力㊁功能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等内容㊂

就审级制度而言,大多数国家实行二审或三审终审制㊂虽然三审终审构建了较高的终审审级,但如果对其实践作进一步了解则不难发现,事实上第二审程序构成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程序㊂英美法系国家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故上诉审是典型的法律审,即只有当事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才能提起上诉㊂如在美国,多数州都设有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当事人享有向中级法院上诉的权利,而若要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则需要被允许㊂最高法院一般只选择具有形成先例或修改既有先例之

重大意义的少量案件进行第三审㊂在英国,第二次上诉唯有提出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惯例问题,或存在上诉审法院对上诉进行第三审的其他强制性理由,第二次上诉才可能被许可㊂作为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同样实行三审终审制,但二审采取 续审 模式,可以对新的事实进行审理,第三审为法律审,只有在第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或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具体是否准许则由第三审法院进行裁量㊂可见,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当事人通常只能提起一次上诉,第二审事实上构成多数案件的终审程序㊂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㊂我国法院共有四级,即最高法院㊁高级法院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㊂关于审级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㊂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㊁裁定,是终审的判决㊁裁定㊂此规定即为二审终审㊂之所以选择二审终审的审级制

度,主流观点认为有三方面原因㊂第一,二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国情,方便群众诉讼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为方便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事实,使当事人能够在就近的法院得到终审生效裁判,二审终审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㊂第二,二审终审制能考虑及时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㊂二审终审而非三审或四审终审,是从提高诉讼效率考虑,防止诉讼无休止延长而使纠纷状态拖延,损害社会安定㊂第三,二审终审制能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㊂二审裁判是在一审裁判作出后,由二审法官针对同一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㊂审级制度的设置可以使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判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专业化道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三审终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㊂三审终审不仅是纯审级设置的框架问题,同样也是对目前二审终审框架下一些具体制度提出的挑战㊂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二审终审导致终审法院(一般为中院)审级较低,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㊂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终审法院一般为地市级法院,各个地市在自己的审级系统便可以做出终审的生效裁判㊂各个地市的法治环境㊁经济条件㊁法治尺度参差不齐,而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被排除在普通案件的审级管辖之外,易使法令统一受到挑战和破坏㊂终审审级较低,使得同类案件呈现不同地方色彩㊂其次,终审法院靠近案发地,传统人情关系比较复杂,加之当前司法受行政机关不同程度干涉,二审终审不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㊂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人情化㊁关系化是制约司法公正的顽固障碍,而审级较低使司法案件无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因素㊂即便司法裁判公正性未受影响,但出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往往以此为说辞,导致案结事难了,案件当事人不断上访㊂

最后,我国民事二审自身制度上存在不足㊂如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上诉条件规定模糊简陋㊁上诉审理范围不明确㊁未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等㊂二审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成为诘问二审审级制度的诱因㊂因此,在目前的审级制度下,完善二审功能成为我们亟待认真解决的问题㊂

二㊀我国二审制度的程序功能及宏观价值

(一)二审审级制度的主要功能分析1.程序设置的监督功能

传统观点认为,审级制度可有效防止初次审理案件法官的专断与偏私㊂审级制度的确立是为了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防止审判者因权力恣意行使而侵害社会公平正义㊂国外曾有学者指出: 法院制度的等级结构组织限制了大多数法官变为游侠骑士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为了获得显为他们所希冀的结果而超越规范的范围纵横驰骋,法官希望尽可能地避免他们的判决被上级法院驳回㊂ [1]207上诉审功能使得一审法官在做出裁判时,考虑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作出裁判决定时会更加慎重,以有效去除各种偏私,寻求最公正的裁判形式,并最终使裁判的正当性获得二审的认可㊂一审终审将会使法官丧失警惕心理,难以从程序上督促警醒法官尽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审慎义务㊂这一制度有益于对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性的双重保障㊂

2.纠错功能

审级制度是辩证认识过程的内在要求㊂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在追求司法效率和法律真实的今天,客观公正仍然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衡量指标,尤其从当事人角度的公平观念出发㊂然而,法官是具体的社会的个体,每个个体的成长经验㊁理解判断能力㊁情感因素等方面都可能成为其发现客观真实的有色眼镜㊂审级制度可以打破单个认识过程造成的偏差,重复多次的认识过程将会减少这种认识偏差㊂而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事实的过程,同样是个体认识不断展开的过程㊂审级纠错正是基于对事实认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重复性认识过程以达到纠错的目的㊂3.社会矛盾彻底化解功能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更应该谨慎,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内部应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来保障司法正义㊂审级制度正是基于司法自身的严肃性㊁终局性而设置的司法内部纠错机制,以更好地彻底化解矛盾,吸收不满㊂

4.法律适用统一功能

审级制度的科学设立,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㊂审判即法之适用,是将法律规定具体应用于社会纠纷的评价之中,由裁判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而对具体纠纷的诉争者作出裁断㊂由于初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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