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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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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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件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分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各种具体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指常见多发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线、此罪彼罪的界线。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该学科知识的排列组合,我国刑法分论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章分节论述。

♦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章,各章的先后或章内各罪的先后秩序主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由重到轻排列,也考虑相同的行为特征、犯罪主体、对象等进行排列。

♦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刑法的价值取向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倾斜,故越来越多国家刑法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或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排在第一章。

♦三、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罪状+法定刑第二节罪状与罪名(1)♦一、罪状♦1罪状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个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

♦2我国刑法罪状的特征:我国刑法的罪状均是按完成刑态的犯罪即既遂来规定的。

如为各种犯罪均需具有的要件,分则未再写出,故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罪,除要看刑法分则对该种罪的规定外,还要看刑法总则的规定。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1简单罪状: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具体构成要件内容作进一步说明的罪状。

此种罪状给法官认定犯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除非是不易引起歧义的罪,一般不应采此种罪状。

♦2叙明罪状:是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作较为详细的说明的罪状。

我国刑法绝大多数采此罪状。

因总则对主体、主观故意、过失的含义有规定,故叙明的内容一般是客观要件内容,如行为手段方式、时间、地点、对象、结果、数额等。

♦3引证罪状: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的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只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罪的具体特征的罪状。

我国无纯粹的空白罪状,一般是空白罪状加叙明罪状规定。

第二节罪状与罪名(2)♦二、罪名♦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二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三是刑法理论界进行概括来规定。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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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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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笔记罪刑各论概说一、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本章介绍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处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3.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一、名词解释1、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2、诬告陷害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假冒注册商标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独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手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破坏交通设备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0、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刑法分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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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刑法分则分为10章,一类罪为1章1.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2.危害公共安全最;重点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罪);一般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5.侵犯财产罪;重点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7.危害国防利益罪;了解8.贪污贿赂罪;重点9.渎职罪;一般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犯罪一、放火罪(一)本罪渊源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本罪本罪不是单独条文规定的罪名1810年法国刑法典归入财产犯罪现有人主张将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绝水罪合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7年刑法予以保留(二)本罪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1.犯罪客体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注意:(1)放火的对象一般是公私财物。

还包括:工厂、矿、农、牧场、谷场、森林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建筑物重要管道、未投入使用交通工具(因和刑法中其他罪名有竞合,故有争议)河流、水源(有争议)(2)所谓“不特定”是指放火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3)放火依附的是物质(财物)既可以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可以危及公私财产(4)放火罪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放火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后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5)放火烧的财务不限于他人财物放火烧自己财物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1)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防火行为(2)什么事放火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3)放火方式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4)放火罪是危险犯即使未造成实际结果也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1)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如果没有放火故意,不构成本罪(2)放火动机放火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放火动机对判断罪犯主观心理及量刑有一定意义。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一、罪名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6.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认定问题1.盗窃罪及其中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见课本P5632.挪用公款罪见课本P7053.挪用特定款物罪见课本P5824.受贿罪见课本P7095.贪污罪见课本P7006.脱逃罪见课本P6287.生产、销售假药罪见课本P4158.信用卡诈骗罪见课本P4709.敲诈勒索罪见课本P583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见课本P418三、全面掌握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概念、主要内容。

(1).概念: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a.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

c.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内容:这类犯罪具体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第十九讲 刑法分论概述

第十九讲 刑法分论概述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 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 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 来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 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 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 标准。
反思:有没有不空白的罪状呢? 根源:语言的开放性(空缺性)结构。

(二)罪名

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1)类罪名 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具 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各种具体罪名 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一般地说, 分则条文应该是一个条文一个具体罪名。(2)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 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种犯罪 行为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 名。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 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 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第十九讲 刑法分 论概述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总 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 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 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 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均是刑法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分则是 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刑 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般低 于宣告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 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 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 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 具体又有5种方式:(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 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b)规定最低刑 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c) 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d)规 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 定刑,这种情况最多;(e)规定援引法定刑, 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单一,只能反应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多种详细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辨别功能.;3评价功能;4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罗罪刑关系的条文所划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科罚种类和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划订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 8 种情形: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 入户抢劫 "之"入"的界定。

①" 在户抢劫/户内抢劫 "不是 "入户抢劫 ","入户" 之"入"是"非法侵入 "之意,不包含 " 合法进入 "。

② " 入户抢劫 "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罪名大纲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失火罪7.过失决水罪8.过失爆炸罪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1.破坏交通工具罪12.破坏交通设施罪13.破坏电力设备罪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16.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17.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资助恐怖活动罪21.劫持航空器罪22.劫持船只、汽车罪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备罪(属于第二大类)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备罪(属于第二大类)(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3.丢失枪支不报罪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五)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35.重大飞行事故罪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7.交通肇事罪38.危险驾驶罪39.重大责任事故罪40.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43.危险物品肇事罪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5.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46.消防责任事故罪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重伤罪6、强奸罪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8、猥亵儿童罪9、非法拘禁罪10、绑架罪11、拐卖妇女、儿童罪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4、诬告陷害罪15、强迫劳动罪16、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非法搜查罪18、非法侵入住宅罪19、侮辱罪20、诽谤罪21、刑讯逼供罪22、暴力取证罪23、虐待被监管人罪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8、侵犯通信自由罪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32、报复陷害罪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4、破坏选举罪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6、重婚罪37、破坏军婚罪38、虐待罪39、遗弃罪40、拐骗儿童罪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五、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聚众哄抢罪6、侵占罪7、职务侵占罪8、挪用资金罪9、挪用特定款物罪10、敲诈勒索罪11、故意毁坏财物罪12、破坏生产经营罪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招摇撞骗罪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1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3.聚众斗殴罪24.寻衅滋事罪2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8.传授犯罪方法罪2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2.侮辱国旗、国徽罪3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5.聚众淫乱罪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7.盗窃、侮辱尸体罪38.赌博罪39.开设赌场罪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二)妨害司法罪1.伪证罪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妨害作证罪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5.打击报复证人罪6.扰乱法庭秩序罪7.窝藏、包庇罪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2.破坏监管秩序罪13.脱逃罪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15.组织越狱罪16.暴动越狱罪17.聚众持械劫狱罪(三)妨害国境管理罪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骗取出境证件罪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5.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6.偷越国境罪7.破坏界碑、界桩罪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1.故意损毁文物罪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倒卖文物罪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非法组织卖血罪5.强迫卖血罪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8.医疗事故罪9.非法行医罪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1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13.盗伐林木罪14.滥伐林木罪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组织卖淫罪2.强迫卖淫罪3.协助组织卖淫罪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5.引诱幼女卖淫罪6.传播性病罪7.嫖宿幼女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罪3.传播淫秽物品罪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组织淫秽表演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阻碍军事行动罪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5.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6.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8.聚众揉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9.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0.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11.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12.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5.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16.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1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1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19.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20.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21.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22.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23.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八、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单位行贿罪8.介绍贿赂罪9.单位行贿罪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隐瞒境外存款罪12.私分国有资产罪13.私分罚没财物罪九、渎职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枉法仲裁罪10.私放在押人员罪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0.环境监管失职罪21.食品监管渎职罪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5.放纵走私罪26.商检徇私舞弊罪27.商检失职罪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1.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2.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战时违抗命令罪2.隐瞒、谎报军情罪3.拒传、假传军情罪4.投降罪5.战时临时脱逃罪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9.违令作战消极罪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11.军人叛逃罪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1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16.战时造谣惑众罪17.战时自伤罪18.逃离部队罪19.武器装备肇事罪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23.遗弃武器装备罪24.遗失武器装备罪2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26.虐待部署罪27.遗弃伤病军人罪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2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30.私放俘虏罪31.虐待俘虏罪。

刑法分论第一章

刑法分论第一章

㈢罪名 1、类罪名、概括罪名、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三、法条竞合
一、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 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 依法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 况。 二、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3、重法优于轻法 ★法条竞合不同于想象竞合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㈠罪状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空白罪状 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 5、引证罪状
㈡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只规定一种刑罚的最高期限 2、只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期限 3、规定一种刑罚的最高和最低期限 4、规定多种主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期限 5、规定多种主刑及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 6、规定多种主刑及附加刑及两个以上刑罚幅度,其中有期 徒刑规定最高和最低期限 7、规定援引法定刑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一、刑法分则体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排列标准?顺序?复杂客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法律。

刑法是刑事法的核心,是刑事法规范犯罪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侵权性的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追溯原则、犯罪不按民事责任确定和与国际刑法原则相符合。

刑法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有违法特征的行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罪犯人权。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1. 根据犯罪性质划分,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通则和刑法特则。

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特例和刑法分则。

2. 根据犯罪对象划分,刑法可以分为人身刑法和财产刑法。

人身刑法是指以危害人身健康、权益和生命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财产刑法是指以危害财产安全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盗窃罪、诈骗罪等。

3. 根据犯罪行为划分,刑法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本人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教唆、指使和共同犯罪。

三、刑法的刑罚类型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罚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一定金额的罚款。

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强制在特定场所居住,限制行动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收监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无固定限期的徒刑。

附加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除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责令公布、公示等。

四、刑法的犯罪构成与量刑1.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或条件,使犯罪事实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要犯罪建议、交叉犯罪构成要件、辅助犯罪构成要件、参与犯罪构成要件和取证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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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 , 这 种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 而具 体的罪名往往或明或暗地包括在罪状之中 。 正 确理解和掌握罪状与法定刑的概念和种类 , 有 助于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分则条文 , 依 法定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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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 有 罪刑 规范的 分则各条的 表述方式 , 均为 “…… 的 , 处 ……。”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某种具体 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 罪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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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分则的组成和结构 , 即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排列组合方式 , 具体是指 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 , 并按照一 定的 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 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 , 不采用西方国家 那种把侵害公益犯罪与侵害私益犯罪截然对立排列 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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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竞合 , 又称法规竞合 , 是指由于法律错 综复杂的规定 , 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 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 只能适用 其中 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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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 1.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如上述盗窃枪支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必然构成 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 。 2. 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 3. 行为人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犯罪条文 , 它 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 系 , 也就是数个犯罪条文的基本性质 、 形式有相 同方面 , 而在内 涵 、 外延大小上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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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罪状的分类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法定刑的分类
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量。

举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年以下(刑量),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的种类)就是本罪的法定刑。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概念
一、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五、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七、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八、非法拘禁罪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九、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十一、收买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十三、诬告陷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六、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十八、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九、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十五、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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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正能量的人,会对生活乐观,他们知道生活本来就悲喜交加,所以已经学会坦然面对。

当快乐来临时,会尽情享受;当烦扰来袭时,就理性解决。

他们相信改变的力量。

确实无法改变时,就坦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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