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论述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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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意义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意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调整范围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主要领域。
这些法律规则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对于维系世界经济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的首要领域是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调整:一是通过多边贸易协定,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关于货物贸易的普遍协定》(GATT);二是通过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进行调整,例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公平、透明、可预测的环境。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另一重要领域。
国际投资法主要通过国际投资协定(BITs)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调整。
国际投资协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另一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为跨国投资提供了保护。
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则在跨国投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独立、中立的争端解决途径。
此外,国际经济法也关注国际金融领域。
国际金融法主要通过国际金融协定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调整。
国际金融协定,如《国际金融条约》等,规定了国际金融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确保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运行顺畅。
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提供了金融监管和协调手段,维护了全球金融安全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在全球化背景下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需要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帮助国际社会建立了共同的规则体系,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有助于提升国际经济活动的效率、公平性和可预测性,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经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需要不断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例如,应对数字经济、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的挑战,需要制定适应时代需求的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四)有约必守原则指的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上市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合同(契约),对约定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2.论述MIGA的投保条件(一)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
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
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包括协定的解释、修订、终止以及争 端解决等问题。各国在执行国际税收 协定时,应遵循协定的规定,并加强 国际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协定的有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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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通常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确定。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 需遵守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 面的规定。同时,跨国公司还需关注其供应链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 主体之间的争端等。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ICSID)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等。这些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 化的争端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04 国际投资法律制 度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与保护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跨国并 购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国际证券市场进行。不同投资形式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规范
和保护。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公约以及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对 国际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降低投资
仲裁协议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是指国家间就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并确保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一个开放、透明、稳定、可预测的国际经济秩序,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古代的贸易和商业活动。
然而,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即国际法的公认原则逐渐渗透到经济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加速,主要得益于成立了国际贸易组织(I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机构,以及各种国际贸易协定的签署。
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循。
首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设置任何歧视性关税或贸易限制。
其次是国民待遇原则,即本国市场对外国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平和平等的经济竞争条件。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由多个层级和条约组成。
在全球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法规制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管国际贸易规则。
在区域层面,欧洲联盟(EU)的法律体系对欧洲国家进行经济一体化和规范化。
此外,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书也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和保护各国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应用领域,影响着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将继续增加,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学说
国际经济法学说?
答:国际经济法学说是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范围和调整对象的学说。
根据不同的定义,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大国际经济法学说、小国际经济法学说和中国际经济法学说。
1. 大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
这种学说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领域。
2. 小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或特别的发展领域,是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种学说强调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3. 中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各国涉外经济法和经济国际法构成的,是国内和国际的经济公法规范的复杂互动总和。
这种学说强调国际经济法的涉外性和公法性质,关注各国涉外经济法和经济国际法的互动关系。
这些学说对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调整对象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都承认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随着全球化和跨国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变化。
1国际经济法论述剖析
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六节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派。
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两部分即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法。
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
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
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和法国的卡罗、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
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以及斯坦纳、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左藤和男等。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
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海牙规则》、《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等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及行动纲领》等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地理大发现(航海业的发展和新大陆的发现等)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资本的国际化)经济可操纵主义的确立(国家可以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配额制度、技术出口管制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确立(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和垄断,出现了证券交易和管理法、反托拉斯法、投资法)5.国家之间相互依赖和合作的加深(导致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产生了大量的双边协定)6.跨区域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共体、亚太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7.高新科技和交通方式的迅猛发展8.物质的发展促使各国对生态环境和劳工福利更加重视(出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和环境保护法)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二战以前国内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的国际化(二)二战以后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与国际经济法的变革非殖民化运动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南南合作与贸发会议及其他跨国公司的发展及规制区域一体化多边贸易体制与法律全球化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一、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1.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
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
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
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
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
⑵航行范围。
⑶交船。
⑷船东供应项目。
⑸提单。
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
⑵租金。
⑶停租。
⑷租期和还船。
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
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
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
2、船东责任条款。
3、运费及支付条款。
4、留置权条款。
5、装货与卸货。
国际经济法论述
35.论述证券管制立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根据。
答:(1)为了实现对跨国证券的有效管制,各国证券立法不仅具有域内效力,往往还对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享有管辖权。
(2分)其基本根据暑.(2)国籍原则。
(1分)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的行为。
(1分)其国际法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
适用国籍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识别管制对象.尤其是法人国籍的确定。
在这方面,各国的做法有所区别。
(1分)(3)效果原则。
(1分)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证券管制立法。
(1分)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也适用5-夕1"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从而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的不足。
(1分)适用效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与保护性管辖原则。
前者指一国对虽在本国境外发生但在本国境内完成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后者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可以对发生在域外的特定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
(1分)(4)主观属地管辖原则。
(1分)对于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
(1分)该原则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行为的局限性。
(1分)(5)合理原则。
(1分)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运用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
(1分)该原则的适用比较多地考虑他国利益,采取“利益分析’’的方法以不对他国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是一种自我限制本国证券立法域外适用的表现。
(1分)34.论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1)适用范围:(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弓l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
(3分) (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成员)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国际经济法论文
从国际货物贸易法、WTO等方面论述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趋势2、论述国际经济法在当前克服国际金融危机期间防止政府转嫁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用要求任选一题学术规范字数5000字左右要有自己的观点国际货物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商业习惯不同,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分歧,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进行。
但是,随着呼声日益增高的国际统一贸易法运动的发展,各国在实践中走向趋同。
以往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基本上采用多元化的形式,这些多元化的形式包括:(1)通过国际条约进行统一与协调。
这是国际统一化进程中用得最多的一种形式。
(2)通过形成国际贸易惯例使商法规范得国际统一。
(3)通过制定统一法、示范法,引导各国立法采用统一的标准。
(4)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实现国际贸易法统一化。
(5)通过括用一般法律原则实现国际贸易法统一化。
(6)通过各国国内民商法立法的趋同化来达到合同法国际统一化。
国际社会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制定了许多较为统一的规范,其中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标准合同为主要形式,成为目前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走向统一的重要标志。
实践证明,这种多元化的形式均不同程度地起到了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作用。
因此,在未来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应该继续坚持多元化形式并存来推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发展。
一、CISG适用规则解析1980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国际社会通过集体努力而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达成的。
CISG 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公约。
尽管CISG并未解决与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但它确实较好地协调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故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接受和采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精华版
第一章绪论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
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
这是应当批判的。
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
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经济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
从它的来龙去脉到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从其构成要素到其国际地位和影响,多方面的认识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至关重要。
一、国际经济法的来龙去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
自建立国际货币制度以来,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贸易往来、投资、国际支付等活动也日益频繁。
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多种形式性和多级合同性给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经济法是指主要涉及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是一种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交叉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 逐步形成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衍生着国际经济制度的变迁,其逐步形成和发展。
2. 多元化。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面向多个国家、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法律领域。
3. 域内扩大。
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面向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4. 常态化。
国际经济法涉及的问题较大,问题频繁产生,因此有一定的常态化表现。
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国际经济法由多种构成要素构成,其中最核心的是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
1.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规范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主要来源于国际贸易组织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 WTO),以及各国与地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
2.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主要来源于国际法及其相关协定、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等。
3. 其他构成要素。
其他构成要素包括:国际商事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收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内容。
四、国际经济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
通常说来,国际经济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国际经济规则借鉴。
国际经济规则往往作为国际通行的规范或者实践在世界经济中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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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等
国内立法
国际组织决议
《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
序及行动纲领》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地理大发现(航海业的发展和新大陆的发现等)
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资本的国际化)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与国际经济法的变革
非殖民化运动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
南南合作与贸发会议及其他
跨国公司的发展及规制
区域一体化
多边贸易体制与法律全球化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成立地说
住所地说
控制说
复合标准说
法人的承认
一般许可制
特别许可制
相互承认制
法人的待遇
三、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
作为主权者的国家
作为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国家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含义:指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国不能对另一国进行管辖。包括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
管辖豁免:一国法院未经另一国同意,不得受理对其的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法律的趋同性发展
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统一
区域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统一
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
各国国内法不断完善并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
第六节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公法与私法
国际法法与国内法
跨国经济关系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国际经济法总论部分,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点、范围、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
国际经济法分论部分。主要由各分支学科的内容构成。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雄和法国的卡罗、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以及斯坦纳、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左藤和男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
(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的对象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2.联系:
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2.联系:
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内容,主权国家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关系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方面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含的"超越一国境"的民间经济往来关系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因而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互交叉的,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部分内容上的相互交融和重叠,但又相互不能完全代替。
法国与美国并未处于交战状态,由于遇难进入美国,应获得保护。
法国对拿捕的美国船舶未经审判就没收是非法的,但法院认为没有追究的必要了。
本案通常被认为是说明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
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
(菲律宾VS香港华伦船务公司)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77
案情
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是一艘由香港解放轮船公司购买的菲律宾船舶,由于后者没有按分期付款的合约要求付清全部船款,菲律宾收回船舶所有权。1973年,该船到达香港,由于解放轮船公司拖欠华伦船务公司租船费用,华伦公司向香港法院起诉,香港法院决定扣押该船并用拍卖所得偿还华伦公司相关费用,引起菲律宾政府干预,香港高等法院拒绝菲律宾要求主权豁免的主张,菲律宾上诉于英国枢密院。枢密院判决本案中主权豁免原则不能适用,上诉不成立。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含义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
作为国际经济管理者的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经济参加者的国际组织
五、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其是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互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他们分担责任。
审理经过
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最后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结果,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此案最后提交联邦最高法院,1812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肯定芭拉乌号应享受主权豁免。
分析
国家主权豁免是一个国际法原则。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而外国公船属于外国国家财产,应免予管辖。
母公司投资不足
母公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母子公司之间交易条件不公平
母子公司之间财产混同
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
2、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SA8000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的产品质量标准(ISO9000)、环境标准(ISO14000)不同,其是全球首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国际人权组织、儿童权利组织等)
一、跨国公司的特征
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由不同实体组成
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
跨国公司利益与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二、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母公司
子公司
分支机构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股权控制
许可协议、管理合同、销售合同
解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法律根据
代理理论
子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滥用
观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现有的各种限制将逐步取消,例如对出境旅游的限制,个人从事外贸出口的资格等。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本国的法律地位:人人平等。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般外国人
外交人员
无国籍人
二、法人
法人的含义: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派。
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两部分即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
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
二、国际经济法与相关内容的关系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1、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市场全球化
生产和消费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
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电子商务的发展
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的发展
金融危机的解决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但应给与补偿。赔偿与补偿问题。因为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国有化是各国行使主权的合法行为,不存在赔偿问题,只存在补偿问题)
佘祥林案;赔偿房屋拆迁:补偿。
讨论:入世对中国的经济主权的影响。
经济可操纵主义的确立(国家可以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配额制度、技术出口管制制度等)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确立(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和垄断,出现了证券交易和管理法、反托拉斯法、投资法)
5.国家之间相互依赖和合作的加深(导致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产生了大量的双边协定)
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扣押或执行。
绝对豁免理论
相对豁免理论
国家行为原则
交易号案(麦克法登VS交易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12
案情
交易号原是美国公民拥有的私人船舶,1810年被法国拿捕,但未经捕获法院审判就被没收并成为法国公船“芭拉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进入美国宾西法尼亚港,原船主发现后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扣押该船并判还自己。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内涵与外延
内涵: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外延: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港澳台等单独关税区和欧盟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的事实。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
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不限制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
社会主义国家对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有所限制。